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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及發展困境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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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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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及發展困境之研究 2009/06. 摘. 要. 研究生:陳秉洋 指導教授:林伯修. 本研究旨在調查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及發展困境,並提出具體結論 與建議,以作為將來政府教育單位在規劃體育班制度之參考。本研究採用文獻 分析法、問卷調查法及深度訪談法,調查96學年度臺北市23所設置體育班之國 民中學。研究結果發現: 一、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臺北市 96 學年度 23 所國民中學設置體育班 的主要原因是欲藉由校內具有運動專長師資教練,並善用學校現有場地設備, 以培育優秀運動人才,進而成為學校發展特色。運動發展項目共有 27 種,以 田徑項目推展最多。教練多數由校內體育教師兼任,且男性教練多於女性教練。 學生以本市跨區學生就讀最多,且學校均實施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290 位畢. 業生,七成以上皆能繼續就讀高中(職)體育班。訓練場地大多數以校內運動 場館為主,每日晨間及下午時段進行專項訓練,並於寒、暑假期間規劃集訓工 作。學生退訓原因,以無法承受專業訓練及生活常規不良等因素為主。多數學 校都非常支持學校發展體育班,但成立後援會學校並不多。學校經費來源大多 數由政府專款補助及學校自行編列為主。二、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困境:以 經費短缺、運動人才招募不易、教練師資結構、場地設施不足等現象最多。 研究建議:落實國中體育班評鑑或訪視、輔導並規劃發展區域性運動特色、全 面性多元學習發展、落實學生課業相關輔導等事項。. 關鍵字:國中體育班、現況調查.

(2) A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s of Junior High School Specialized Sport Education Programs in Taipei City Abstract June, 2009 Student: Chen Ping-yang Advisor: Prof. Lin Po-Hsiu. This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current status and the challenges of specialized sport education programs (SSEP) in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pei City. Concrete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as reference for the authorities in the future planning of a specialized sport education system.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alysis,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in-depth interview were adopted to investigate 23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pei City with SSEP in the 2007-2008 academic year, with the following results: 1. Current status: in the 2007-2008 academic year, 23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pei City offered SSEP, utilizing the existing facilities and available specialized teaching and coaching staff to nurture sports talents. A total of 27 types of sports were developed, mostly track and field athletics. Coaching was handled part time by the schools’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ers, with male coaches outnumbering female coaches. Students were primarily residents of another district of the city and were provided with life counseling and academic tutoring at the school. Of the 290 graduates, over 70% were able to continue in SSEP in senior high school or vocational college. Training in the specialized sport was conducted mostly at the campus facilities during early morning and afternoon sessions, with training camps organized for the summer and winter vacations. Students who dropped out cited their inability to cope with the dedicated training and daily routine as the top reasons. While many schools have welcomed the development of SSEP, few have.

(3) established a support system. Funding mainly comes from designated government subsidies or from within the school budget. 2. Challenges: lack of funds, difficulty finding talented students, structuring of coaching staff and inadequate facilities were noted as the main obstacles.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is study sugges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 evaluation or inspection system, a guided and systematic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sports, the promotion of comprehensive and diversified learning, and the enactment of academic tutoring for student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junior high school SSEP in the future.. Keywords: junior high school specialized sport education program, status survey.

(4) 謝. 誌. 本篇論文之能夠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恩師林伯修博士,在撰寫論文過程 中,能夠經常不斷給予指導及適時的關懷。同時也要感謝口試委員莊林貴教授 及鄭俊傑副教授,在論文口試中撥冗細審與指正,惠賜寶貴的建議,讓我在研 究過程上受益匪淺,使本篇論文更臻嚴謹。在此致上萬分謝忱! 其次還要感謝士林國中經常幫我打氣的好伙伴,俊經主任、懷濬、世杰、 政仁組長,靜媺、佳穎老師,以及臣右老師的鼎力相助,和負責幫我校稿的奇 潭、錦文老師,有你們背後的支持及協助,讓我才得以能夠兼顧學校工作及課 業,順利圓滿完成學業;另外也要感謝我的父、母親及家人,給我精神上的支 持與勉勵,尤其我的二位寶貝 Joanne、Peter 在我撰寫論文的這些日子以來, 出人意料的表現出乖巧懂事的一面,讓我在撰寫論文過程中更無後顧之憂,專 心投入,再次謝謝你們!。 最後更要感謝參與本研究 23 所國中體育班學校之業務負責人,在學校課務 繁忙之餘,願意撥冗接受本研究的訪談,並提供您對體育班在運作發展的看法 及寶貴意見,使本人深感獲益良多,也由於您的熱心參與及支持,也使本篇論 文更具有價值及可看性。也能進一步對各校體育班在運作經營的瞭解。本人在 此謹致上最誠摯的謝意!. 陳秉洋 謹致於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體育學系 2009 年 6 月.

(5) 目. 次. 目次……………………………………………….…………………….…I 表次…………………………………………………………….…………II 圖次………………………………………………………….…………...III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目的…………………………………………………………..….4 第三節 研究問題…………………………………………………………..….4 第四節 研究限制………………………………………………………..…….5 第五節 名詞操作性定義…………………………………………………..….5 第六節 研究重要性………………………………………………………..….5. 第貳章 文獻探討……………………………….……….……………………...7 第一節 我國體育資優教育之發展…………………..….…………………...7 第二節 學校體育班運作發展與實務探討………………….....……………15 第三節 學校體育班運作發展的影響因素……………...………..…………29 第四節 本章小結……………………………………...……………..………33. 第參章 研究方法………………………………………………………………35 第一節 研究架構………………………………………...…………..………35 第二節 研究對象……………………………………...………………..……37 第三節 研究設計與工具…………………………...…………………..……38.

(6) 第四節 研究流程………………………………………...………………..…41 第五節 資料整理與分析……………………………...……………..………43. 第肆章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現況….……….…………….……….……44 第一節 體育班實施現況…………………………...…………..……………44 第二節 體育班教練資源與背景……………………………………..……...50 第三節 體育班學生來源……………………………………………….....…53 第四節 體育班學生輔導工作………………………………………..…...…55 第五節 體育班學生訓練情形…………………………………...…..………59 第六節 體育班獎勵制度…………………………………………….....……63 第七節 體育班行政資源……………………………………………..…...…66 第八節 體育班經費來源…………………………………………..……...…68 第九節 本章小結…………………………………………………..……...…70. 第伍章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困境之探討………………………….….75 第一節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困境…………………………………...…..75 第二節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未來發展之建議………………………...……..89 第三節 本章小結…………………………………………………….....……97.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101 第一節 結論…………………………………..………………………….....101 第二節 建議………………………………………..………………….....…104. 參考文獻..……………………………………………………………………...…107.

(7) 附錄…………………………..……………………………………………….…...114 附錄一、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及發展困境之研究問卷…..……….114 附錄二、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及發展困境之訪談大綱……..…….118 附錄三、訪談邀請函..………………………………………………….……119 附錄四、訪談同意書..……………………………………………….………120 附錄五、訪談檢核函..………………………………………………….……121 附錄六、訪談逐字稿..……………………………………………….....……122.

(8) 表. 次. 表1 臺北市96學年度國民中學體育班統計表………………………………...…37 表2 專家學者-覽表……………………………………………………………...40 表3 學校設置體育班之原因統計表………………………………………...……45 表4 體育班發展項目之選擇條件統計表…………………………………...……46 表5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項目統計表………………………………...………48 表6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教練來源統計表…………………………………...……50 表7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教練人數統計表………………………………………...51 表8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教練資格統計表……………………………………...…52 表9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學生來源統計表……………………………………...…53 表10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學生招收方式統計表…………………………………...54 表11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學生課業輔導實施情形統計表………………………...55 表12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學生生活輔導實施情形統計表………………………...56 表13 96學年度國中體育班升學情形統計表……………………….………...….57 表14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專項訓練情形統計表………………………….……..…59 表15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寒、暑假訓練情形統計表…………………………..….60 表16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訓練場地統計表……………………………………...…61 表17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學生中途退訓因素統計表………………………...……62 表18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各校績優教練獎勵制度統計表…………………...……64 表19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各校績優選手獎勵制度統計表…………………...……65.

(9) 表20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行政相關單位支持程度統計表…………………...……66 表21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後援會組織統計表………………………………...……67 表22 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經費來源統計表…………………………………...……69.

(10) 圖. 次. 圖 1 運動團隊人力資源結構圖…………………………………………………….19 圖 2 94 學年度國中畢業生甄選入學流程圖………………..………………...….27 圖 3 研究架構圖………………………………………………………………….…36 圖 4 研究流程圖………………………………………………………………….…42.

(11) 1. 第壹章 緒論. 本章內容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問題、研究限制、名詞操作 性定義及研究重要性。.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體育是民族國家興盛的表徵,亦是促進個人健康、提昇生活品質、導 正社會風氣的重要途徑。對於現今體育教育的蓬勃發展,政府單位大力倡 導基層體育班的成立,其目的在於及早發掘並培植優秀運動人才,提昇我 國競技運動水準,且亦可發展成為各校之運動特色(張大昌,2003)。多 年以來,我國國家體育發展政策,均以全民體育及提昇競技運動水準為兩 大主軸。就全民體育發展而言,以鼓勵國人能藉由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促 進國人身心健康,提昇全民體適能,進而促進親子關係,共同創造健康有 活力的新環境。在提昇競技運動水準方面,則以積極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提昇國家運動競技水準,藉由國際性賽事中爭取榮耀,綻放光芒,展現國 力,提昇我國國際能見度(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 。 學校體育乃為社會體育及國家體育之基石,是落實競技運動與全民運 動之橋樑,更是體育運動發展的基礎(洪嘉文,2001)。國民體育法(2000) 第六條規定,「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 確實推動體育活動;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育部(2002)為了取得法 源依據,新修正公布「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各校應選擇 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 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擔任訓練工作。各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教練之聘請、.

(12) 2. 優秀運動員、教練及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其中校隊組 訓,積極參加校外比賽,更是學校體育的重大環節,不僅能為校增光,提 高校譽,且進而培養優秀運動員,為國家增取更高榮譽(包德明,1989)。 據此,中央主管教育行政單位機關針對學校運動代表隊有關的法令規定相 當明確,各級學校應積極參與校際運動競賽,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依據學 校目標、學校條件、學生條件及社會資源,落實成立運動代表隊(駱士傑, 2008:2)。因此,體育班之設立及運作,對我國優秀運動員的發掘培育及 對我國專業體育教育之長期發展,具有規劃、輔導與紮根的重要功能。 體育亦是教育的一環,學校體育的實施對國家體育發展,其成效的成 功與否,是一項非常重大的關鍵(孫顯鋒,2000)。所以體育班之成立不 僅是學校體育及栽培國家優秀運動代表隊的根基,更是教育部體育政策的 重點工作。因此,國家體育政策若能從國中、小體育班開始著手,積極推 展,發掘有潛力之優秀運動員,循序漸進,按部就班,必能提振競技運動 水準(簡曜輝,2000)。 我國為了培養學生運動競技專長,對運動有潛能的學生,施以系統化 的專業訓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1 月 12 日召開「國家競技運 動發展會議」,在其「加強運動員培訓,有效提昇競技實力」會議結論中 提及,請教育部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重點發展項目,於國小、國中及高 中(職)整體規劃設置體育班,並輔導大專院校建立發展特色運動或成立 輔導區,以系統化銜接運動訓練任務。 教育部於民國73年頒訂『國民中小學體育班實施計劃』(教育部, 1984),其間歷經三次修正。自民國79年第三次修正頒布迄今已為國內發 掘出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施以有系統之體育教育,培植了不少優秀體育 運動人才,使各個體育班學校建立了學校特色,成果輝煌,享有盛譽。但 由於學校條件、目標及學生條件與社會資源的不同,長時間累積下來,學.

(13) 3. 校在組織經營中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教育部體育司「90年高級中學學校 體育班訪視計畫報告書」中指出,體育班實施過程中呈現出體育班定位、 教練資源、選手來源、運動發展種類、訓練場地設備、經費來源、訓練情 形、學生輔導、學生獎勵及學校、社會資源支援等多項問題(教育部體育 司,2002)。另外詹俊成(2003)針對「台灣地區高中體育班現況調查研 究」中發現,臺灣地區高中體育班之發展對國家競技運動發展有實質的幫 助及影響,然而由於缺乏整體性的規劃,使得問題叢生,影響辦理績效。 至於臺灣地區高中體育班所面臨的問題包括:訓練經費不足、專業教練師 資不足、運動人才招收不易、學生課業及生活輔導困難、訓練場地設施不 佳及體育法令不健全等6項。張浩桂(2003)在「運動代表隊經營現況之研 究以臺北市國中為例」其研究中發現,影響國中運動代表隊成立的因素中, 以學生家長反對、學校經費不足及後援會難成立的因素比例最高。彭煥章 (2006) 在「臺灣地區國小體育班實施現況之研究」也發現臺灣地區國小 的體育班發展運作上同樣面臨著,選手招生困難、經費不足、家長學業重 於訓練觀念、國中延續銜接困難、訓練場地有限、選手與教練獎勵制度不 健全及教練素質不夠等因素。又,依據臺北市政府(1994)修訂公佈之「臺 北市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 ,可看出臺北市政府也以發掘 並選拔運動人才,有計畫長期培訓為目標,培養代表臺北市參加全國性及 國際性體育活動,為臺北市及國家爭取最高榮譽。另外在民國90年11月公 佈的《臺北市體育發展白皮書》中也提到,為培植臺北市優秀運動人才, 將成立運動訓練中心來改善優秀選手培訓環境,提昇競技水準並配合重點 發展運動項目學校及結合各單項運動團體,再成立各區基層訓練站發掘培 育具有潛力之運動人才,進而暢通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體育學院之 培育運動人才管道。由此可知,臺北市教育局相當重視中小學校運動代表 隊運作發展,並積極推展基層學校成立體育班,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來提.

(14) 4. 昇運動水準。然而學校因環境不同,各校對於競技運動代表隊的籌組態度 不一,是否能依循教育局的規定選擇重點項目,發掘優秀選手,並長期發 展運動代表隊,實為需要深入探討的議題。故研究者希望藉由本研究能夠 分析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的實施發展及困境,進而擬出相關改善策略,以提 供各校及相關行政單位在體育班經營整體規劃上,更完善的具體作法及發 展策略。.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及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 困境,並尋求解決之道,俾利於制度有效執行。基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 如下: 一、分析臺北市國中體育班實施現況。 二、分析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困境。 三、透過本研究結果提出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之建議。.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如下: 一、臺北市國中體育班之實施現況為何? 二、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發展困境為何?.

(15) 5.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對象侷限於臺北市國中體育班,研究結果可能因城鄉區域之 差異性,而無法推論到其它縣市地區。. 第五節 名詞操作性定義. 一、國中體育班: 本研究所稱國中體育班,係指經教育行政機關及臺北市教育局認可所 設立之國中體育班,至九十六學年度為止設立體育班共有23所學校。. 二、發展現況調查: 本研究所指發展現況調查,係指針對臺北市國民中學體育班其組織發 展、教練來源、學生來源、學生相關輔導、學生訓練、獎勵制度、行政資 源及經費來源等現況,其所面臨之困境與實施現況情形所做之調查。. 第六節 研究重要性. 目前臺灣地區優秀運動選手培訓的階段任務,國民中小學階段是以培 養學生對運動之興趣與認知為主;高中階段則著重在遴選具潛能之運動人 才,接受長期計畫性之基礎運動訓練;大學階段則延續高中養成訓練,接 受更專業之運動訓練,以期參加國內競賽,創造佳績。至於在國家培訓階 段,則以獲取國際賽事,甚至奪取奧運會金牌為主要目標(詹俊成,2003: 40) 。根據學校體育統計年報(2006)顯示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開設體育班及.

(16) 6. 成立學校運動代表隊情形,臺北市在國小、國中及高中職階段,皆幾乎高 居全國首位,從數據顯現出臺北市是一個體育運動重點發展地區。然而在 政府單位大力倡導基層學校成立體育班之下,目前在政府專業人員訪視結 果及相關研究發現,體育班在執行上依然潛藏許多危機及阻礙。為了有效 解決問題及做好延續性的培訓工作,本研究透過訪談所得的普查資料,將 有助於體育班發展策略的制定與困境的克服。.

(17) 7.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針對研究主題蒐集相關文獻及彙整國內外專家學者之看法、意見 加以彙整探討,以作為本研究之理論依據。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我國體 育資優教育之發展;第二節學校體育班運作發展與實務探討;第三節學校 體育班運作發展的影響因素;第四節本章小節。. 第一節 我國體育資優教育之發展. 本節將針對「資優的涵義」、「特殊才能的界定」、「運動才能之定義」 以及「全國體育資優教育實施概況」 ,分別予以探討。. 一、資優的涵義 認為資優是一個抽象複雜而多元的概念,其定義種類眾多。由於目前 對資賦優異的定義採多元化解釋,凡在任何有價值的領域裡,有具體優異 的表現或有深厚的潛能者,都屬於資賦優異者。 Ogilivie則對於資賦優異採 較廣泛地界定,認為資賦優異是在某些相關領域裡具有傑出的普通或特殊 能力,通常包括身體的才能、機械設計的才能、視覺和表演的能力、創造 力、高智力等六項範圍(陳龍安,1983;引自詹俊成,2003:17)。而運 動才能被歸類於身體才能的特殊能力之一。 侯禎塘(2001)彙整了美、英兩國官方及學者 George及Renzulli對資優 及資優教育的定義為:「資賦優異是指當與同齡、同樣生活經驗的兒童或 青少年相比較時,顯示具有傑出能力或具有卓越成就表現潛能者。這些資 賦優異兒童和青少年的傑出表現往往顯示在智力、創造力、藝術領域、領.

(18) 8. 導能力或特殊學術性向等方面。」另外 George分析各項資優的定義指出, 「資優的學生(gifted student)係指具有表現多種領域的卓越成就之潛能 者。因此,學校需要提供不同於普通教育的資優教育服務和學習活動。且 兒童或青少年的卓越才能表現,常是跨越各種文化族群、社經階層和人類 文明智慧領域的。」(馮惠雪,2004:10)。 Stankowski 則以五個分類系統探討資優概念衍生的表現範疇,分別是 (一)根據事實來界定,例如有顯著成就的事實;(二)IQ 分數達某個臨 界值來界定;(三)在藝術或學術上有突出的表現稟賦來界定;(四)佔 該族群的百分比之前端的比例來界定;(五)在某個特殊的領域中的原創 性和產量的創造力來界定。 Gagne則認為這五個分類系統所鑑定的資優表 現之範疇包括智力、藝術、音樂、數學、科學及其他美感或學術表現等(引 自陳玉珍、蔡崇建、簡茂發,1997:3-20)。 教育部於民國86 年修定頒布之「特殊教育法」中,將資優學生的定義 由原本的一般資優、學術性向、特殊才能等三類,修改增加為六大類。並 於民國87年10月經教育部通過訂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 、鑑定原則」。民國91年5月教育部(2003)更發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標準」,將各類資賦優異定義如下: 1、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各方 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2、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 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3、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4、創造能力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 問題解決者。 5、領導能力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

(19) 9. 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6、其它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 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而運動資優被鑑定為屬於其它特殊才 能優異者。 我國特殊教育法的資優教育涵義正與上述美、英兩國官方法規及學者 的資優教育定義相呼應,均強調資優學生是跨越各文化族群、社經階層, 且在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才能及其他特殊才 能等多個或任一個領域中具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因此,學校及教育當 局應重視並提供資賦優異學生適性的資優教學、服務與教育機會,讓資優 教育實施能夠更多元、公平、彈性與開放,協助孩子們適性發展,充分發 揮潛能,以達成因材施教及文化扎根的教育目標(馮惠雪,2004:12)。. 二、特殊才能的界定 郭靜姿(1986)指出「資賦優異」與「特殊才能」的概念及區分,一 般人經常有所混淆,且在一般文獻中也很少有人刻意將兩個名詞加以說明 及區隔。從一般文獻中對於「特殊才能」的概念,通常指向於在藝術方面 的才能,如早期我國的「特殊教育法」曾將特殊才能列為在美勞、音樂、 運動、舞蹈等表演藝術方面的特殊成就。她更進一步指出,Ward將資優分 成兩類:一類為普通的智慧能力,常以智商代表之,另一類為特殊性向, 亦即特殊才能,常以實際工作表現評量之。郭有遹(1994)認為「特殊才 能」指的是高於常人的能力與性向(含智、情、意),也就是說某種文化成就 (例如音樂、美術等) 特別有關一組能力的總合。侯禎塘(2001)則對特殊 才能學生(talented student)的定義,係指具有表現單一領域的卓越成就之 潛能者。 Gagne在所謂的才能導向之資優教育理念中,則對「資賦優異」和「特 殊才能」這兩個名詞有所說明。並將「資賦優異」界定為:係指至少具有.

(20) 10. 一種或一種以上人類與生俱來且未經訓練的自然能力(natural ability,或稱 性向),且位於其同齡同儕的前15%者;對「特殊才能」一詞的界定為: 係指至少在人類任何領域(field of human activity)的系統性發展能力 (systematically developed abilities)和知識方面有傑出表現,且位於其同齡 同儕的前15%者,其更進一步確認下列五項為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範疇, 包括智力的(intellectual) 、創造的(creative) 、社會情意的(socio affective)、 感覺動作的(sensor motor)、和其他的。至於有關人類任何領域的範疇則 涵蓋甚廣,包括學術、科技、藝術、社會行動、商務、策略遊戲和體育、 運動等。Gagne更進一步指出「特殊才能」的持續出現是源自個體本身與生 俱來的「資賦優異」,經過一系列有系統的學習、訓練和練習之發展過程, 再加上個體自身的動機、人格特質和外在環境,以及個體自身無法掌握的 機緣等因素交互影響所致,所以「特殊才能」必須要以優異的天賦能力做 為基礎,一個人如沒有與生俱來的資優賦異,則就無法成為一位特殊才能 者(引自詹俊成,2003:18-19)。 Gagne 提 出 「 資 優 與 特 殊 才 能 區 分 模 式 」 (differentiated model of giftedness and talent,DMGT)。他認為資優是潛能或性向等天賦的能力,而特 殊才能是有系統發展出來的技能或知識;要區分資優與特殊才能,能力 (ability)和表現(performance)是最好的區分指標。也就是說,凡是特殊才能 者必為資優者,而資優者卻未必表現特殊的才能(引自彭煥章,2006 :10)。. 三、運動才能之定義 運動才能的發展,乃起源於「資優教育」之理念。「運動才能」意指 在運動方面具有特殊性及天賦潛能,並經由後天在完善的學習環境中成長 發展,而顯露出優異運動成就之能力(詹俊成,2003:20)。依據教育部 民國86年修訂頒布之「特殊教育法」中明定:所謂資賦優異,係指在各領.

(21) 11. 域中有卓越潛能獲傑出表現者如:ㄧ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 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等六項(教育部,1999)。基此「運動才 能」被歸類屬於其它特殊才能範疇。教育部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績優生 升學輔導辦法」中指出,所謂的運動績優生係指:(ㄧ)表國家參加國際 性各種運動錦標者;(二)全國各種運動會且獲得團體競賽項目前三名或 個人競賽項目前六名或創新大會紀錄者;(三)學校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會 或大專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運動錦標賽或團體競賽項目前兩名或個人競賽 項目前三名或創新大會紀錄者。 綜合上述可知,運動才能被歸類於特殊才能範疇,因此,我們更應該 積極對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建構一套完善的培訓制度,以培育國家未來 之優秀體育運動人才,使資賦優異的人才成為特殊才能者。. 四、全國體育資優教育實施概況 全國學校體育教育實施迄今,已有50餘年的歷史,其發展之體制與內 涵也都隨著時代轉變亦有不同的做法及發展方向。使得體育課程在學校始 終無法未受到學校及社會的重視,尤其在升學主義掛帥及競爭壓力的環境 中,體育課經常被犧牲而無法正常化施行(詹俊成,2003:20)。 全國體育專業教育設立於民國35年省立師範學院體育科(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體育學系之前身),在民國37年省立師範學院體育專修科改制為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而至於全國體育資優教育發展可概分為以下四個階 段,茲將各階段發展分述如下: (一)萌芽時期 全國體育資優教育發展於民國60年代,自從我國退出聯合國之後,在 國際間便受到不平等待遇及擠壓。因此,便開始積極推向參與國際性運動 競賽,來拓展我國的外交空間。民國62年教育部成立體育司並負責推展我 國學校體育工作,以提升我國競技運動水準,並積極將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22) 12. 列為重點工作計畫之一。民國64年教育部頒布「重點發展學校單項運動辦 法」,由省市教育廳局遴選運動成績發展優良之中等學校,作有計畫性之 長期培訓,以發展其優異專長技術。當時推展之運動項目有田徑、游泳、 體操、桌球等四項重點項目(曾瑞成,2000;引自彭煥章,2006:12)。於是 單項重點運動項目體育班便在中學開始設置成立,而當時設置體育班有臺 中一中、臺中女中等都是極負盛名的名校(葉憲清,2002)。 (二)實驗時期 民國68年我國為了發展實質外交及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同年7月教育部 頒布「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規定高級中學除應進行 正常體育教學外,應協助指導學生選擇適合之運動項目,並配合學校環境 與師資等各種條件,選擇重點運動項目2至3項,遴選有運動潛能之學生, 及規劃組隊並長期培訓,以造就國家級選手,為國增光(徐元民,1985)。 同年8月訂頒「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計畫」,推展目標之一即為培養優秀 運動人才,激發忠勇奮發合作的團隊精神,隨時準備參加國際運動競賽, 爭取國家榮譽。民國69年訂頒「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重要措施計畫」, 提列出12項推展競技運動重要工作,政府以積極提昇運動成績作為主要政 策導向,各級政府及有關單位,應培養優秀體育運動人才,建立教練、裁 判制度,獎勵運動競賽,加強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曾瑞成,2000;引自彭 煥章,2006:12-13)。至此,培育優秀運動人才的計畫目標已成為推展學 校體育重要目標之一,與推行普及化之教育理念並列為學校體育發展兩大 主軸(詹俊成,2003)。 (三)特殊教育法時期 民國72年教育部頒布「長期培養大專院校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 遴選大專校院優秀運動之人才,施以計畫性的培育,提昇我國競技運動實 力,以期在國際性體育賽事中爭取佳績、展現國力。民國73年教育部公布.

(23) 13. 「特殊教育法」,學校體育班正式納入資賦優異教育範疇,並訂定「運動 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辦理中等學校運動績優生保送甄審與甄試。 同年,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體育班實施計畫」,對於體育班之設置、 教學時數與課程內容,以及教學評鑑等,均有詳細規定。民國77年我國參 加第24屆韓國漢城奧運會,賽後結果因未獲得任何正式比賽項目之獎牌, 隨即受到國人質疑批評我國推展競技體育政策之績效。有鑑於此,教育部 乃於民國78年頒布由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計畫中主 要以積極培訓重點項目優秀運動人才,使我國的運動成績能有突破性的進 展,俾於在奧運會和亞運會及重要賽事上爭取獎牌,並建立專任教練制度, 以開拓優秀運動選手之出路,及保障優秀教練和運動員之生活(教育部體 育司,1990)。 民國86年,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頒布「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實 施計畫」,並於民國87年修訂「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施計畫」, 及訂定「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藉此對具有運 動潛能之中學生,施以系統化之專項運動訓練,培育國家優秀運動人才。 在「特殊教育法」的範疇下,臺灣地區的體育班皆以「特殊班」的方式設 置,截至民國94年止,臺灣地區共有國民小學22所55班、國民中學24所74 班 及高中職62所155班設置體育班,積極投入優秀運動人才培訓行列中(教育 部,2005) 。 「特殊教育法」對於全國之體育資優教育的影響在於,認定運動資優 生在身體能力上的特殊性,並且明定應加以發掘、培養其特殊才能的社會 公共責任,在教育行政上亦給予較寬鬆且豐富的資源,意即使資賦優異之 學生都能享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以充分發揮其與生俱來之天賦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詹俊成,2003:22)。.

(24) 14. (四)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時期 民國86年,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頒布「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實 施計畫」並實施之。惟因省府業務功能與組織自民國89年調整後,相關規 定配合停用,為配合地方自治,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設立及經費改由各縣 市政府主導;高級中等學校設有體育班部份,則由教育部會同體育委員會 與以評估績效。而教育部為瞭解高中體育班實施成效與問題,乃於民國90 年針對臺灣省高中體育班進行訪視,結果指出:「高中體育班之設置對於 提升我國競技運動水準與發展具有正面性意義,應加以妥善規劃設立」(教 育部,2001);此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民國91年召開「國家競技運動發 展會議」決議亦明確宣示:請教育部配合體委會重點發展項目規劃設置各 級學校體育班。而民國90年適逢「行政程序法」實施,教育部乃於民國91 年增訂「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中等學校得依本身需求, 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成立體育班,使學校體育班在「特 殊教育法」外,有更明確的法源依據,增強其設置之適法性(教育部,2002)。 歸納上述,從「特殊教育法」對資優教育的界定,「體育班」屬於學 校資優教育的範疇,其設立之目的乃在於早期發掘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 施以計畫性與系統化之教育,傳授體育專業理論與技能,使其潛能得以充 分發揮(教育部,1990)。因此,體育班之設立,對全國體育資優生的發 掘培育及專業體育教育之長期發展,具有規畫、輔導與紮根的重要功能。 另外,「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授權各主管行政機關可依本身需求及區 域性發展體育特色成立體育班,其最大意義在於肯定學校設立體育班對於 國家競技運動發展具有正面性意義與貢獻。.

(25) 15. 第二節 學校體育班運作發展與實務探討. 承上節對於臺灣學校體育班發展的法源與歷史背景的大環境分析之後 ,本節擬從體育班「發展項目原則」、「人才甄選」、「教練來源及篩選」、 「學校團隊人力資源」、「教練與選手獎勵方式」、「經費來源及運用方 式」、「場地設施支援」及「學生相關輔導工作」,分別探討體育班發展 與實務。 學校體育班發展運作經營,是一項有計畫、有組織、有領導,而且有 目標的教育工作。其目的在於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於國民中小學階段 早期發掘具發展運動潛能之運動人才,提供國民中學運動績優學生進入高 級中等學校繼續升學,銜接中學階段優秀選手繼續培訓,並建立優秀運動 人才一貫培訓體系為目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修正 要點,2007)。施教重點可分為:「體育知能之傳授」、「運動專長項目 之訓練」、「運動精神及群育之培養」、「健全人格之陶冶與發展」(教 育部,1990)。有鑑於此,學校體育班須有完整的發展運作策略及學校行 政的配合,根據科學訓練理論與方法,擬定優秀運動人才培訓計畫,並確 實依照計畫進行訓練,才能達其功效。以下將針對學校體育班運作與實務, 分別加以描述:. 一、發展項目原則 各級學校欲成立體育班並長期性培訓運動團隊,在人力、物力有限資 源下,各校應有全盤的考量及審慎的評估,選擇適當運動項目,擬定學校 運動發展特色。劉建興(1995)建議選擇運動項目發展可以從承襲既有的 發展項目、選擇較適合大眾性(全校性)的運動、配合學校體育設施、教師的 專長、人數考量,作為選擇。包德明(1989)認為需考量學校之目標、設.

(26) 16. 備、經費、教練師資、選手來源等客觀條件。藍金香(1996)則指出學校 運動項目發展原則應以重點項目、運動項目普遍為發展原則,另考量運動 項目配合社區的需求及重視學生興趣。. 二、人才甄選 張浩桂(2003)認為運動競技場上,沒有選手就無法比賽,運動競技 可以沒有教練,但不能沒有運動員。詹清泉(1990)指出,選手與選手間 的培訓階段不應有斷層現象,要有儲備隊員的銜接組成。所以招募優秀運 動人才是組訓運動代表隊成功的第一步。因此,成立學校體育班之人才遴 選,是成班後運作的首要工作。學校應成立甄選小組,訂定甄選辦法報請 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正式公開辦理甄選工作。翁志成(1999) 認為,一個知名度高、形象良好的運動團隊,自然造就許多人慕名而來, 選手招收來源就能提昇不少。孫顯鋒(2000)對於優秀人才選拔標準及要 求,教育部早在民國24年訂頒「各級學校選派運動代表規程」明令,招收 學生除需具有該項運動潛能外,品德行為及學業方面亦須有基本的要求。 張浩桂(2003)指出組訓學校運動代表隊重點之一,在於科學化選材。 而科學選材是把少數真正具有運動潛力人才,在早期階段發掘出來,並在 有計劃、有目的、有監控環境下,給予專業的訓練,使他們先天能力得到 充分的發揮和發展,進而達到具有高度的競技水準和取得優秀的成績。從 運動技術要求角度來看,選拔運動員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經驗選才,二 是科學預測選才(全國體院統編,1991)。唯,林德隆(1987)在選材的 看法上引用Everett的看法:「用具體測驗方法遴選球員,比感覺上的選取, 更為有效且可減少錯誤。」王宗進(1992)、包德明(1989)、余美麗(1991) 指出學校老師可利用學校體育課、透過校內運動競賽、運動專長調查、張 貼招生佈告來挑選優秀運動人才。另外彭煥章(2006)茲以竹東縣竹東國 小體育班招生策略行動研究為例建議可利用:(一)溝通親師觀念,建立.

(27) 17. 體育班訓練課程的共識、多元教學活動;(二)增進學生羽球知識;(三) 辦理比賽活動,提昇學生參與羽球的技巧;(四)關懷接納學生,鼓勵發 展多元智慧活動;(五)運用各種方式,展現體育班教學成效;(六)尋 求協同夥伴,提供成員支持環境;(七)聯繫附近國中及高中。相關策略 來招募選手及解決招生不足的現象。. 三、教練來源及篩選 一位成功的運動員背後一定有位好的教練,一位好的運動教練除須具 備運動專業技能及豐富的運動知能外還須要有敬業精神,而教練任務在於 造就一個成功的運動員,能將傳授所有專業知能及運用資源來幫助選手, 發揮他們的潛能,成為優秀的運動員。所以教練在運動團隊中,扮演著關 鍵性的角色,他不但是成員的依循與效法的精神指標,更肩負著團隊勝負 優劣的重大任務(陳玉娟,1994)。目前各校體育班教練來源上,葉憲清 (2005)指出各級學校運動教練人選分別有:體育教師、校內有運動專長 之教職員、校外有運動專長之人士、運動專任教練。孫顯鋒(2000)指出 學校的運動教練多為學校體育教師兼任,在無法同時兼顧情形下,無法全 心專注於培訓工作,必須要有專任運動教練的設立,再由體育教師輔助培 訓。教育部於2003年公佈並實施「專任運動教練聘用辦法」,內容中明定 各級學校可以聘任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教練,此辦法是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體育班發展運作的一項助力,也是培育校園運動人才, 提昇競技運動水準的一項利多。 張勝輝(2003)針對學校運動代表隊建議教練聘任應注意兩方面:一、 提高兼職教師的工作意願;二、改善專任教練的工作意願。而在提高兼職 教師的工作意願方面,姜茂勝(1992)建議爭取教練指導費,特別比照導 師費支付。陳建興(1989)則認為,(一)設置專業教練;(二)減少體 育教師授課時數;(三)增加講習或進修機會;(四)術德兼備、寧缺勿.

(28) 18. 濫。另外在改善專任教練的工作意願上,張宏亮(1992)指出學校專任教 練欠缺獎勵制度、建議從績效評分方式考量,給予優良教練物質上鼓勵以 激勵其士氣。許振明(1995)則建議:(一)重視行政管理培訓課程,加 強運動教練行政工作能力培養;(二)確立運動教練角色與地位,以減輕 教練工作外無謂負擔;(三)重視運動教練薪資,提高運動教練待遇。(四) 建立獎勵制度、提供進修、升遷管道。張勝煇(2003)提供參考,學校教 練也可尋求教育學程畢業校友返校實習,協助行政工作及擔任學校助理教 練。鍾伯光(2000)指出一位成功的教練,不能光賴個人在運動場上的經 驗和對運動技術的瞭解,還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包括:領導能力、幽默 感、管理能力、具個性、信心、知識、熱心、耐性、不屈不撓的精神、鬥 智、果斷、智慧、典範等。. 四、學校團隊人力資源 學校運動代表隊是講求團隊合作及科技的整合,無法只單靠教練一個 人單打獨鬥,而能盡全功(張浩桂,2003)。為使教練心無旁騖專心於訓 練工作,運動教練能全心放在團隊上,體育運動主管應全權負起支援工作。 「行政支援」應作制度性的分工,以盡團隊合作,才能力求團隊組織之績 效。所以必須設置一些行政人員,如秘書人員、採購助理人員、會計人員 及學生助理人員等,來協助處理運動代表隊組訓相關事務(國立體育學院, 1989)。翁志成(1994b)研究指出運動團隊人力資源的任用,首先必須要 有規劃及籌組階段然後再進行任用階段。而在規劃階段必須考量學校目 標、學校條件、學生條件、社會資源等因素,以作為成立運動代表隊的因 素可行性。其運動團隊人力資源結構,如圖1所示。.

(29) 19. 運動團隊人力資源 社會資源. 學生條件. 學校條件. 學校目標. 規劃階段. 運動團隊人力資源 不可行. 成 立 團 隊 產 生 職 務 籌組階段. 分 析 職 務 輔 導. 獎 勵. 生 活. 集 訓. 保 健. 科 研. 組 織 訓 練 任用階段. 選 派 聘 任 專任. 兼任. 校內. 校外. 圖 1 運動團隊人力資源結構圖 翁志成(1994b)。運動團隊人力資源之任用,中華體育季刊 ,8(2),42-47。.

(30) 20. 五、教練與選手獎勵方式 (一)獎勵的原則: 邱金松(1990;引自彭煥章,2006:20)認為運動聯賽獎勵制度, 應重視以下原則;(1)獎勵採多種方式:獎勵宜採多樣化,以免失去功用, 諸如獎章、獎狀、獎金、獎盃、獎牌、表揚、記功、對運動員參與聯考加 分、保送等,都有其不同的效果;(2)獎勵宜針對被獎勵對象的願望與需 求:不同的對象採用不同的獎勵方式,才能發揮其效果;(3)獎勵須及時: 及時的獎勵,不但可增強激勵作用,更可增加被獎勵者的珍惜,逾時的獎 勵,不僅會失去獎勵的意義,更會對獎勵產生漠視的心理。 (二)臺北市體育獎勵金發給要點: 1.臺北市政府為獎勵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提高運動水準,特訂定臺北市體 育獎勵金發給要點。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是指指導該優秀 運動選手之教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具體要點大致如下: (1)本市立大專院校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 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2)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3)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所 學校組隊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4)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且有八所以上參加,獲得 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5)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平全國中、小學運動 會紀錄以上者。 2.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1)選手個人競賽項目: 1.符合1(1)、(2)、(3)、(4)者,破大會紀錄者新臺幣(以下.

(31) 21. 同)參萬元。第一名,貳萬肆仟元;第二名,壹萬貳仟元;第三名, 玖仟元。 2.合於1 (五)者:參萬元。 (2)團體競賽部分:以該項目規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個人獎勵標準百分 之五十核發。 (3)教練部分: 1.個人競賽項目:以運動選手獎勵金標準額之二分之一核發。 2.團體競賽項目:以該項目規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教練個人獎勵金標 準額核發。 (三)中華嘉新體育獎學金 本獎學金以鼓勵基礎體育,強調普遍性及具客觀比較標準之運動 項目(田徑、游泳項目)為原則。 1.本體育獎學金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含五專前三年)、大專 組(未設體育科系之一般大專院校)、體育專業組等五組。另設特別 組,凡品學兼優之殘障同學參加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亦可申請。 2.各組名額及獎學金數額如下: 國小組二十名,每名參千元;國中組十五名,每名肆千元;高中組十 名每名伍千元;大專組十名,每名陸千元;師資組六名,每名柒千元。. 六、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 陳建森(1997)指出經費為庶政之母,在執行行政業務或推展各項活 動時,若缺乏經費資源,即使有周延縝密的計畫或完整的組織陣容,亦難 達成組織預定的目標。因此,培養學校運動團隊需要龐大的經費,包括車 馬費、膳食費、營養費、集訓費、器材設備及材料費等,往往造成學校沈 重的負擔,使得部份學校在審慎評估下,畏於發展運動團隊的經營(劉仲.

(32) 22. 成,1995)。所以發展學校運動團隊,須要經費因應,才能順利推展。 (一)學校體育班經費來源 陳龍雄(1987)認為學校體育經費來源有:(1)教育部補助:本項經 費需要舉辦大型校際活動特殊原因或重點發展單項運動,指定學校有具體 成效者;(2)後援會:分為家長、學生與校友三方面熱心人士自願籌集; (3)廠商捐助;(4)地方人士熱心捐助;(5)學校編列預算。 彭煥章(1995)以新竹縣竹東國小體育資優班為例,分析其經費來源 包括:(1)由教育局每年補助30萬元的專款費用;(2)由家長會與校外 廠商贊助;(3)校外比賽由選手家長贊助;(4)學生收費;(5)校外比 賽獎勵金。 張浩桂(2003)以臺北市立大同高中體育班為例,分析其經費來源有: (1)由教育局每年補助70萬元的專款費用;(2)由家長會與校外廠商贊 助;(3)羽球隊由電腦公司贊助 ;(4)田徑隊校外比賽由選手家長贊助。 由上述的經費來源方式,足見經費之負擔除企業機構外,仍以政府為 主體。因此,學校運動團隊經營上,單靠每年政府機關補助是不夠的,應 由學校行政主管來爭取協助籌措體育發展經費。而教練則須在訓練成績受 到肯定,才有益於獲得贊助廠商的支持及大力資助,所以唯有分層負責才 能解決經費上的問題(張大昌,2003)。 (二)學校體育班經費運用 陳朝陽(1987)指出學校有關體育班經費運用之範圍,各校則視情況 不定,主要以下列項目為主:(1)業務費:如文具紙張、班際競賽獎品、 錦旗、獎狀等;(2)活動費:運動員集訓費、舉辦比賽經費;(3)場地 設備費:興建場地或運動設施,所需經費較龐大;(4)維修費:體育器材 修繕及養護;(5)旅運費:旅費、運費;(6)材料費:各類球鞋、釘鞋, 參加各項運動表演之材料;(7)獎助學金:依運動表現設立優秀選手體育.

(33) 23. 獎金。 (三)爭取企業贊助經費 張雅棻(2001)指出學校運動團隊經費大多由學校補助,財務開銷龐 大,對一般學校來講,是一項沈重負荷。體育經費不足是目前各級學校面 臨最大的問題,為求抒解學校龐大的體育經費問題,尋求企業贊助是目前 熱門的一種方式。韓大衛(1994)認為企業贊助學校的體育運動,有下列 三種類型:1.獨家贊助:只有一家企業贊助學校的運動比賽、項目、運動代 表隊或選手;2.主要贊助:由數家企業共同出資贊助運動代表隊,而其中一 家企業出資較多;3.附屬的贊助:指除了現金之外,亦以其他產品或服務的 方式贊助運動代表隊。. 七、場地設施支援 陳炳楓(2006)認為學校硬體設備最能直接影響學生對運動的參與及 訓練的意願。目前學校在訓練場地規劃上,學校運動場地使用辦法大多數 以體育正課為優先,其次為運動代表隊使用,再則為各項競賽活動。蔡金 霖(1996)建議,為了不影響學校上課進度及運動團隊訓練場地有相互衝 突,各校教練應在每學期開學之前,事先應與學校負責排課處室及相關人 員協調溝通,共同規劃場地使用情形,在全盤考量運作之下,縱使同一時 段有多班級上課,仍須空留場地作為運動團隊平日練習之用。而在器材方 面的爭取,則可透過承辦各級運動比賽而取得(張勝煇,2003)。器材數 量多寡則會影響訓練的效率,購置特殊訓練輔助器材,可營造良好的訓練 環境氣氛(蔡崇濱,1996)。因此,有完善的場地設備,除可提升學校運 動風氣亦可讓運動團隊全心投入訓練,提升學校運動競賽水準。.

(34) 24. 八、學生相關輔導工作 (一)生活輔導 劉仲成(1995)認為學校體育運動代表隊,正處於各學習階段,所以, 在生活上可能面臨許多問題,因此,運動選手比一般學生相比較之下更顯 得辛勞。然而,最讓人擔憂的是,運動團隊常因為運動成績有所成就,則 養成驕傲、自大、偷懶等許多不良習性,在溺愛姑息氣息瀰漫的運動環境 中迷失自己,全心只想追求運動技能和有傑出的表現,而忽略了平日常規 及待人處世之道,最後落得身敗名裂,自毀前程(陳建興,1989)。而在 選手生活管理制度與方法的設計上,住宿統一,一方面可解決住的問題、 另一方面則可杜絕社會環境不良習性的利誘;而集中於某一「體育班」, 則可利於管理與訓練安排。因此,運動選手的生活要比一般學生,更加嚴 格、規律、節制,是必要也是必然的,唯有如此,才能讓社會大眾對選手 有另一番評價(張浩桂,2003:31)。 另外臺北市立大同高中運動代表隊的生活管理輔導方式,該校因為各 項運動代表隊選手大部分以台北縣市為主,少部分遠從桃園、彰化、高雄 等地區來就讀。所以在田徑項目的外縣市學生規定住宿,柔道與羽球項目 學生也規定一律住宿,以便於管理。而至於管理方面,則由實習教師兼任 舍監負責管理,週一至週五晚上8點至10點於教室進行晚自修與點名,10點 30分就寢(張浩桂,2003)。 (二)課業輔導 劉仲成(1995)認為學校運動代表隊在學校課業方面,一直是被外界 詬病的問題,選手長年在追求運動成果之下,即產生學業荒廢的情形。目 前各級學校體育班練習時間皆依規定排定專項術科課程,但因訓練項目不 同及訓練時間有限,平日經常得利用早自修及放學時間甚至得犧牲假日做 加強訓練,一旦進入比賽期,又外出比賽而耽誤到正課,經年累月的累積,.

(35) 25. 自然而然課業進度落後他人。詹俊成(2003:78)指出在一般人的觀念中 常認為,運動選手頭腦簡單、四肢發達,在學業方面總是貶多於褒,然而 經過許多科學家的驗證,發現許多優秀運動選手,不僅在身體能力方面有 優異的天賦,其在智力方面亦有高人一等的潛能。基此,給予學生適度的 學業輔導及補救教學確有其必要性。 陳龍雄(1989)認為學校代表隊大部分的時間及精力全投注於訓練及 運動活動中,而影響到學校課業的專注力,這是無可避免的事實。但是, 不能因而放棄學生學習的本分,所以在訓練之餘,應利用夜間補習課業或 運用學長及熱心教師、家長來加強輔導,使代表隊每一位成員都能積極努 力練習也能顧及到課業,達到學術兼修、文武皆宜。 (三)升學輔導 國中體育班在經過三年艱辛的專項基礎訓練及計畫性的培訓,若畢業 後無法進入理想的學校就讀,延續運動訓練生涯,將會埋沒許多優秀人才 及浪費當初所投入的經費及人力資源。張浩桂(2003)指出,教育部在民 國55年訂頒了「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後,因而有 許多運動成績優秀的運動員受惠此辦法,運動成績優異的運動員可申請免 試甄審或甄試升學或參加聯考時降低錄取標準,對長年辛苦績優運動員而 言是一大鼓勵。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民國81年8月1 日教育部訂定施行),第一條開宗明義指示: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各項運動,提昇運動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特訂 定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十條明確規定國民中學高級中學之學生,參加各項 比賽成績合於各款規定之一者,可以甄審或甄試,輔導其升學至發展同一 運動項目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級中等學校。 陳建興(1989)認為,許多運動選手及教練已把運動當成升學的踏板 早已深植人心。對於升學輔導可分為兩部分:(1)取得保送資格後的輔導:.

(36) 26. 通常選手在取得保送資格後,具甄試時間,長者一年,短者一個月,在這 段時間,訓練暫時停止,集中起來協調各科任課教師從事課業輔導;(2) 甄試落榜及沒有保送資格的輔導:這些選手適切的升學輔導比之前者,更 為重要。因為他們要必須有一個環境,繼續訓練,因此,此時教練必須透 過各種管道,為這些選手找到理想的學校,作為升學保障。 為輔導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吸收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致力於專項運動,提升競技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民國89年臺北市 政府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及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款 訂定「臺北市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進路輔導辦法」。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國 民中學畢業或國民中學附設國中補校結業學生,年齡未超過17歲,綜合表 現成績前五學期總平均須達9分制5(含)分以上,並於最近兩年內取得下 列資格或成績之一者,可報名參加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優秀運動員人 才招生甄試。資格標準為:(1)曾獲得教育部指定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 之比賽前八名;(2)曾獲得省市及縣市主辦教育行政相關主辦之單項比賽 前四名或破大會紀錄;(3)曾獲得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主辦之運動競 賽前兩名或破大會紀錄者。甄試科目分為,學科:國文、英文、數學測驗。 術科:則以運動專長測驗。教育部為使優秀運動選手的入學更加寬廣。民 國90年8月7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則規定:「各大專校院、國立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 自行辦理招生;其招生辦法,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為輔導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優秀運動人才,得訂定甄試事項, 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辦理。其體育班甄選入學流程,如圖2所示。.

(37) 27. 符合報名資格者. 完成體育術科報名,並參加術科考試. 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第一次測驗. 詳閱簡章. 取得測驗分數通知單. 依各招生學校所甄選條件向所就讀國中提出. 國中彙整資料後向承辦學校報名. 承辦學校將報名資料分送各高中職,各校進行 審查及辦理體育甄選入學等指定項目甄選工作. 公布審查結果及錄取榜單. 前往錄取學校報到,只限向一所學校報到. 圖2 94學年度國中畢業生甄選入學流程圖 資源來源:引自(徐郁婷,2006:26)改編自教育部網站 網址:http.//me.moe.edu.tw/95junior/.

(38) 28. 綜合上述文獻,學校體育班運作發展在實務方面上應需考量,選擇學 校運動發展項目、體育班人才甄選策略、體育班教練來源及篩選原則、學 校的團隊人力資源、體育班教練及選手獎勵方式、體育班經費來源及運用 方式、學校場地設備支援、體育班學生生活、課業及升學輔導相關工作等 客觀條件。在選擇運動項目方面,則應考量學校發展特色、場地設施的配 合、經費來源,選手來源及教練師資等基本條件原則。在人才甄選策略方 面,學校應成立優秀運動人才甄選小組並公開甄選,以利用科學化及經驗 選材方式有效遴選出優秀有潛力之人才,另外也可利用學校體育課、透過 校內運動競賽、運動專長調查、張貼招生佈告來挑選優秀運動人才。在教 練篩選方面,應以學校具有發展運動專長及意願高教師或聘請專任運動教 練擔任。在經費籌組及運用方面原則,應以縣市政府編列之體育班經費為 主,同時亦可爭取學校家長會或尋求企業贊助並開源節流妥善規劃經費運 用。在教練及學生獎勵方式上,應訂定獎勵辦法,事實給予精神及實質方 面的鼓勵。而在學生生活、課業及升學輔導相關工作方面,應同時兼具, 注重選手品德教育,提高學習意願,減少學習困難並輔導優秀運動人才進 入理想學校,延續運動生涯,有效提昇運動水準。.

(39) 29. 第三節 學校體育班運作發展的影響因素. 陳建興(1989)認為學校代表隊組訓之成功與否,除了最重要的選手 與教練外,學校行政的配合、經費的籌措、主管的支持,家長的配合,都 是成功之關鍵。本節研究者則將影響學校運動代表隊的因素分為「學校行 政」及「選手自身」兩方面加以闡述。. 一、學校行政方面 張勝煇(2003)研究指出影響學校運動代表隊的主要因素;(一)學 校目標及領導者企圖心;(二)教練意願及能力問題;(三)選手招募; (四)經費因素;(五)行政支援因素;(六)場地、設施、器材因素。 (一)學校目標及領導者企圖心 翁志成(1994)指出學校運動代表隊的發展首先要思考發展方向及設 定學校目標,因為有具體明確的目標,在運作推展上才有依據及共同遵循 的方向。另外在各校顧及均衡發展的教育目標,同時尚需要考量學校的主 客觀有利的因素及條件,再衍生出重點發展的主要目標。而各校校長及各 主管將可依據各種理念及資源,包括人力、物力、時間、經費等因素,邀 請各級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計畫內涵和研討各種細節及評估其發展的可行 性,並督促執行之(張天津,1989)。領導者有了強烈的企圖心,將會直 接或間接影響學校目標,也會改善學校方面的有利條件,營造良好的培訓 環境(楊漢琛,2002)。 (二)教練意願及能力問題 教練是運動團隊最直接的領導者,也是團隊中最具有專業知識的領導 者,負責整個團隊的訓練與比賽。因此,教練的能力及素質是成功運動團 隊的必要條件(許振明,1997)。一個運動團隊的成功與否,除了優秀選.

(40) 30. 手之外,教練佔有決定性的地位,而體育班學生皆是經過挑選出來而具有 優秀運動才能之學生(葉憲清,1993)。因此,對教練專業能力的要求自 然有別於一般教師。所以在教練聘用方面尚需考量以下兩個問題。 1.教師兼任教練意願及能力的因素 根據翁志成(1992a)研究結果發現,我國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來源, 各校運動教練大多數由各校體育教師兼任或外聘校外人士來「兼任」,也 常因教師與教練工作的沈重負擔而難以兼備,以導致體育教師意願低落而 缺乏積極態度或是在各項專業素養上和能力上都有不及的現象。而每一項 運動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教練專業技能,並不是每一位體育從業人員都 能擁有,所以對於教練聘用應審慎考量(陳建興,1989)。 2.專任教練職業保障問題 孫顯鋒(2000)指出目前學校的代表隊教練大多為校內教師來兼任, 較無法專注於整合訓練工作,必須要有專任運動教練的設立,再由校內體 育教師輔助訓練。專任教練是教練來源之一,但目前面臨的問題則包括: 教練角色定位、升遷問題、進修管道、考核制度、福利問題、未受相關單 位重視、選手選材及來源問題、退休制度、任職學校無法配合、學校額外 安排其它工作事務(劉秋琴,1999)。以致於專任教練工作意願偏低,在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離職率過高(張宏亮,1992)。 (三)選手招募 Broyles 認為選手數量與素質是運動團隊成功的重要因素,選手的數量 多,較容易從中挑選出更優秀傑出之運動人才,來提昇運動水準;素質好 的選手能在比賽中能隨時調整掌控自身之各種狀況,力求最高表現(引自 張勝輝,2003)。因此,學校教練在招募選材時所面臨的困擾,在學生本 身對運動發展項目的興趣和家長支持度,以及學校在升學主義掛帥下和講 求文憑的現行社會裡,皆影響家長及學生本身的選擇性其加入代表隊的意.

(41) 31. 願。因此,許多國小、國中及高中更是在升學的壓力下,埋沒了許多運動 優秀人才(蘇秦玉,1999)。 (四)經費因素 學校體育相關活動推展必須仰賴足夠的挹注,否則就像沒有脊椎的人 ,徒具其型無法發揮作用。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任何一個組織要能 有效的運作及經營經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張大昌,2003)。有了充 裕經費,才能創造一個優質訓練環境,吸引學生參與訓練的興趣。另外李 俊杰、林東興(1998)也指出,學校單位是消費單位,不是生產單位,因 此經費主要來源是靠上級補助,可是上級補助也因國家政策逐年減少,如 何開闢財源使學校校隊能維持正常運作,確實是一個頭痛的問題。 (五)行政支援因素 陳政雄(1984)對於學校體育所面臨的問題,歸納後結果以「行政支 援」為問題的主要癥結之一,而且關係到學校體育的成敗。在現行的各級 學校有關法規制度下,學校體育所相關聯的行政單位,包括校長、人事室 、會計室、教務處、總務處等處室,所以學校行政支援的合力,對運動代 表隊的成立及發展是有最直接的影響。 翁志成(1994)指出學校運動團隊的行政支援如下:(1)品德教育; (2)課業輔導;(3)心理輔導;(4)就業輔導;(5)升學(進修)輔 導;(6)成立後援會;(7)獎勵制度;(8)膳食供應;(9)集中住宿; (10)集中訓練;(11)場地設備;(12)運動營養諮詢;(13)運動傷 害防護及保健;(14)安排;(15)體檢(健康管理);(16)保險制度; (17)家長聯繫。而學校運動代表隊如何受到各行政單位的支援也是我們 至為關切的問題。 (六)場地、設施、器材因素 許振明(1997)指出運動場地設施包括運動場地、設備與器材,是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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