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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人會社大地主與土地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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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上者有 152 戶。以州廳別分:超過 10 甲者:各州廳皆有,台南州 1,049 戶最多,新竹州 1,042 戶其次。台中州 889 戶居三。其超過 100 甲之寄生大地 主:台南 46 戶最多,其次台中 32 戶,新竹 26 戶、台北 23 戶、高雄 19 戶、

花蓮 6 戶。但最大地主板橋林家則在台北州,但其出租耕地分散各地區。

表 5-1-9 1932 年台灣每戶家庭擁有耕地 30 甲以上大面積者統計表

戶數

州廳別

從事耕作(戶) 不從事耕作者(寄生地 主)(戶)

包括自行耕作與寄生 地主(戶)

30 甲以上 100 甲以上 10 甲以上 100 甲以上 100 甲以上

全島 806 109 4245 152 261

台北州 98 13 740 23 36

新竹州 202 29 1042 26 55 台中州 139 15 889 32 47 台南州 223 28 1049 46 74 高雄州 118 18 459 19 37

台東廳 15 4 6 6 4

花蓮港廳 10 2 54 6 8

澎湖廳 1 0 0 0 0

資料來源: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製《台灣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頁 524-525,甲、乙表。

筆者綜合整理。

註 1:從事耕作者內,30 甲以上者包括 100 甲以上之 109 戶。

註 2.:不從事耕作者,10 甲以上戶數包括 100 甲以上之 152 戶。

總計此次調查結果;1932 年耕地所有者面積超過 100 甲者戶數全島共計 261戶,其中台南州最多 74 戶,新竹州次之 55 戶,其次台中州 47 戶,高雄 州 37 戶,其中台人以水田為主,日人則為旱地,十大製糖會社的社有地以旱地 為主,作為原料甘蔗栽植園地。

三、地權集中原因與地主類型分析

台灣大地主的形成,茲以地權歸屬日人會社或台人大地主分析之:

(一)日人會社大地主與土地之取得

日人地主之形成,只要是在台灣總督府的殖產興業大旗下,為加速台灣糖業 的快速轉形大資本大規模經營獎勵下,以官方之協助,扶植糖業公司,在中南部 取得廣大農地,從事甘蔗栽培與製糖,如鳳山郡的小港庄,庄內耕地面積約四千 甲土地,臺灣製糖會社後壁林糖廠就佔了 3,600 多甲,剩下的 400 甲才是小部 分地主和自耕農擁有之耕地,幾乎全村農民皆是佃農,小港庄也成為高雄州最窮

計 110,943 甲(占 10.17%),台南州 41,899 甲(14.13%)、高雄州 29,147 甲(16.56%) 台中州 17,549 甲(8.22%)較普遍,集中在台南州與高雄州之土 地,幾乎都屬四大製糖會社土地。且自 1935 年後,會社所有地急遽增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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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 10 月達 94,572 甲,751這種製糖會社所有土地的擴大,具有日人向台 灣這塊殖民地移殖,鞏固日本地主制的先導作用,因而被評議為半國家性質的會 社土地所有的形態。752

表 5-1-10 日人在台各州私有土地擁有比例 (1939 年 4 月 1 日)

地方別 田(甲) 旱(甲) 合計 佔全島耕地百分比例 田(甲) 旱(甲) 合計 全島 53,966 56,977 110,943 10.17 18.76 13.29 台北州 1,927 3,118 5,045 3.28 8.94 5.39 新竹州 1,015 3,104 4,119 1.16 5.14 2.79 台中州 8,622 8,927 17,549 8.22 16.13 10.95 台南州 26,668 15,232 41,900 14.13 19.94 15.8 高雄州 12,156 16,990 29,146 16.56 33.26 23.41 台東廳 782 2,798 3,580 10.73 36.22 23.85 花蓮港廳 2,796 6,807 9,603 26.53 65.58 45.91 澎湖廳 0 1.4866 1.4866 0 0.02 0.02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殖產局《農業基本調查書,第 41,耕地所有竝經營狀況調查》,(台北:

該局,1941)。頁 2-3,筆者綜合整理。。

註 1:原面積到小數點第 4 位,採四捨五入,以整數為單位計算。澎湖廳部分,僅 1.486 甲,全 島總數四捨五入計算。

註 2:總耕地面積包括日人、台人、高山族人及外國人所有之私有耕地,但不含官有地、公有地,

地目以田、畑兩項作為耕地調查項目,耕地總面積,指田、畑之總面積。全島總耕地面積 共計 834,610 甲。110,943÷834,610×100%=13.29%。

其次,日本資本家獨占私有林野地情形,更甚於耕地,依據 1928 年之調查,

三井農林會社在台北州文山郡有 36,354 甲土地(茶園為主),三菱台灣竹林事 務所在台中州竹山郡有 14,884 甲林野地(種植竹林),台東開拓會社在台東廳 有 12,886 甲土地,台陽殖產會社在高雄州屏東郡有 2,061 甲,台灣纖維會社 在高雄州恆春郡 1,273 甲。753不論耕地或山坡林野土地,大都被財團所吞併,754 而具半官方性質之台灣拓殖會社,台灣總督府以官有地 15,039 甲,折價 1500 萬元作為出資,成立後,更以行政力量幫助其低價收購台人私有礦權地、官有地 承墾權及自行開墾土地。755

751 李明俊譯、凃照彥著,《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台北:人間,2003),頁 473 第 210 表。

這些日資財團就成為台灣超級大地主。

752 淺田橋三,《日本帝國主義和舊殖民主地地主制》,頁 259;李明俊譯、凃照彥著,《日本帝國 主義下的台灣》,頁 474。

753 台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に於ける母國人農業殖民》。頁 256-257。

754 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頁 30;矢內原忠雄著,《日本帝國主 義下の台灣》,頁 35。

755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台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台北:台灣商務,2002),頁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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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經公地清查團於 1946 年清查之結果(表 5-1-11)756,全部日人公 私有耕地共計 181,490 甲,其中前日人社團有土地(以糖廠所有者佔絕大多 數)121,089 甲、前日人私有地 10,304 甲其次。日人會社之社有土地佔總日 人耕地 66.72%,並以旱田為主。私有地雖僅為佔 5.67%,但多為水田。這些土 地經國府接收後成為公有耕地,再陸續放領給原耕作者,扶持這些佃農取得土地 所有權成為自耕農。

表;5-1-11 戰後(1945 年 12 月底)日人所有可供耕作土地面積與所佔比率:

土地所有性 質

面積(甲) 百分比(%) 備註

社團所有地 121,089 66.72 糖會社、台拓 會

日人私有地 10,304 5.68

移民村土地 5,518 3.04 公辦移民村 官有、公有地 34,290 18.89 包括市街有

地 河川浮覆地 6,517 3.59

軍事使用地 3,772 2.08 實質上非作 軍事使用 總計 181,490 100.00

*原資料面積到小數點 4 位,本表採四捨五入調整為整數。

資料來源:中國地政研究所編《台灣省公第放領調查研究》(台北:該所 1952),頁 1-2,第一表。

總督府協助日本財團在台取得大片旱地、丘陵地,從事大規模農業經營,種 植甘蔗、茶葉、鳳梨、黃麻等生產。但將水田部分留給台人水稻種植生產,維持 糧食供給。此經濟發展策略與土地利用型態,對台灣農業發展應該是利大於弊。

收購台人土地,若循一般交易方式,實難給予指責,但假藉政府公權力、借助警 察威勢,低價強制購買台人土地,此作法為後人所詬病。謝淵源在耆老訪談時提 及:那時糖廠利用警察勢力來壓迫農民,有人說土地是祖先留下來,不能賣,賣 了就不能求生存,糖廠提出「共存共榮」的口號,欺騙農民賣土地,成立臨時登 記所,警察在旁監視,糖廠社員若無法與農民溝通,警察就上前干涉,強迫農民 蓋章賣地,農民害怕只得屈服,若有不從,就會被捉去灌水。757

756 中國地政研究所編,《台灣省公地放領調查研究》(台北:中國地政研究所,1952),頁 1-2、

黃嘉益亦提及:

大日本製糖會社虎尾製糖廠之土地,是用強制買賣方式取得,農民不賣土地,警

第一表。

757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彰化縣鄉土史料》(南投:臺灣省文獻會,1999),頁 546-547。

此案例是指 1908 年林本源製糖會社在二林地方強迫收買農民土地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