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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業生產總值、農業人口與耕地之分配

3. 耕地地權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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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調查報表綜合分析,日治時期,台灣農業人口持續增加,導致對耕地的 需求持續擴大,那耕地的供給又如何?

2. 台灣耕地之擴增演變

在耕地之供給,如(表 5-1-5)所示:729全島可供使用之土地,在 1905 年(明治 38) 為 760,889 公頃、其中需納稅土地(田、旱為主)61,3974 公頃,不需繳稅之土地為 143,819 公頃。茲以需繳稅之耕地說明:1905(明治 38)為 613,974 公頃、平均每戶 可分配面積為 1.71 公頃,這期間政府獎勵土地開墾,辜家林家等大家族紛紛設 立地產開發公司從事大面積墾殖事業,到 1922 年止台灣增加了 14 萬公頃耕地,

理論上每農戶可分配到 2 公頃耕地,到 1940 年(昭和 15)之 18 年間更再增加 34 萬公頃,每戶可分配到 2.55 公頃耕地。1922 年後耕地的供給與需求可維持均衡,

農戶耕作面積 2 公頃以上應屬中等,農家生活不成問題,租佃問題不該嚴重。但 就農地自有面積調查報告,自有耕作面積未滿 0.5 甲者占總農戶 42.68%,0.5 甲

-0.99 甲者占 21.4%,730自有耕地未滿 1 甲者高達 64%,這些皆屬於細小農戶,

每年收穫有限,若遇到災害或收成不佳時,只能出售自有土地,換取現金,淪為 佃農過活。731

表 5-1-5 1905~1940 年私有耕地面積與農戶均分耕地面積統計表

1919 年後,因米糖價格騰貴,地主佃租收入大增,投資耕地出租有 利可圖,因此耕地之投機壟斷盛行。小農因耕作面積不大,一遇災害只能賣地,

地主挾其豐沛資金併購土地,1920 年後耕地面積雖然逐年增加,但耕地壟斷集 中在地主手裡,致地權分配不均,租佃盛行。

面積 年代

全島面積(公頃) 平均農戶面積(公頃) 備註 1905(明治 38) 613,974 1.7072

1907(明治 40) 617,278 1.6850 1910(明治 43) 642,075 1.6959 1922(大正 11) 754,080 2.0094 1931(昭和 6) 813,743 1.9615 1939(昭和 14) 1,093,521 2.5520 1940(昭和 15) 1,093,951 2.5544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製,《台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1894-1945),頁 60-61。筆者整理。

註:1 公頃=1.031 甲。

3. 耕地地權之分配

72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製,《台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台北:該室,1946),頁 60-61。

73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製,《台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頁 522-523。

731 在買賣、出典契約書,常出現「 因缺乏銀兩,為維持生計,只好出售、出典」的文字。

(1894-1945),頁 522-523。筆者整理

日治時期自耕農自有土地面積低於一甲者高達 26 萬戶,筆者認為是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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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又會將貸款放利及佃租中提出部分盈餘,再從事土地開墾及購買土地之投資。

因此,低於一甲土地之細小農戶持續增加。另外,在臺灣總督府殖民地政策扶植 下,日本獨佔企業的強迫收購,此現象在日本統治後半期,進行速度特別驚人,

造就日資財團成為台灣超大地主。735

(二) 農家自耕農、半自耕農與佃農之分布

日治時期,進行農家調查時,將農家分成自耕農、半自耕農及佃農三類,自 耕農指自有土地純粹自行耕作經營者;佃農指向地主承租土地耕作,並無任何自 有土地者;半自耕農指自己有土地,卻零細分散,耕作面積不足又向地主承租土 地耕作者。地主則指擁有大片耕地,自己不從事耕作,將土地放租於佃農,每年 收取佃租者,有人將地主階層分為不耕作地主(地主性地主、零佃地主)與耕作地 主兩類,並以擁有土地面積 7 甲作為標準,此分類法之名稱概念容易混淆,736筆 者認為只要是自行耕作經營者皆為自耕農非地主,如土地法對自耕之認定,係指 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737日治時期一 般農戶分為佃農、半自耕農及自耕農三類而有別於地主。茲以表(5-1-7)738

表 5-1-7 1920~1939 年歷年來台灣土地分配調查所列之農戶數

分析農 戶數與分配情形:自耕農戶數:1920 年 154,078 戶,佔總農戶數 36.4%,1929 年 降低至 118,091 戶(28.96%,),這段期間許多自耕農因災歉變賣土地。1932 年後 維持在百分之三十間,但需租地耕作之佃農與半自耕農;1920 年 269,200 戶,佔 總農戶數 63.60%,1929 年高達 71.04%,1932 年後維持在 67%左右,有 2/3 以上 農戶與租佃制度有切身關係,租佃制度良窳與農家生計息息相關,不容主政者忽 視。

年期 自耕農 半自耕農 佃農 合計戶數 戶數 % 戶數 % 戶數 %

1920(大正 9) 154,078 36.40 90,692 21.43 178,508 42.17 423,278 1923(大正 12) 113,298 29.16 115,988 29.86 159,196 40.98 388,482 1932(昭和 7) 132,230 32.73 119,338 29.54 152,434 37.73 404,002 1929(昭和 4) 118,091 28.96 125,908 30.88 163,743 40.16 407,742 1939(昭和 14) 140,129 32.70 134,013 31.28 154,350 36.02 428,492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年報-昭和 16 年版》,頁 10;王益滔《台灣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台北:

台灣銀行,1964),頁 47。筆者綜合整理。

註:1939 年《台灣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表內半自更農戶數應為 134,013 戶,經與《台 灣經濟年報-昭和 16 年版》筆對後加以更正。

734 王振勳,《林獻堂的社會思想與社會活動新論》(台北:稻田,2009),頁 105。

735 陳正祥著,《台灣土地利用》,頁 94。

736 羅明哲,<日據以來土地所有權結構之變遷-兼論土地改革->,收於陳秋坤、許雪姬編,

《台灣歷史上的土地問題》(台北:中研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1992),頁 262-265。

737 土地法第六條:自耕之定義。

738 王益滔,《台灣之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台北:台灣銀行,1964),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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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水田與旱田區分自耕與佃耕之比率如表(5-1-8)739加以分析:就總面積 而言,各年間,佃耕地約佔 54-58%,佃耕地比自耕地多,此為耕地所有權集中 之結果。再以水旱田分配觀之,水田佃耕地較多,旱田自耕者多,有六到七成之 水田皆係佃耕,旱田不到一半,水田集中於地主手裡更為明確,台人地主收購以 水田為對象,然後再招佃出租,佃租則以稻穀實物為主,在 1920 至 1932 年間因 米價上漲,讓地主受益更大。水田為主要農耕地,可一作或或 双作,收益高於旱 田,雖因水利設施改善及荒地開墾而讓耕地逐年增加,新增耕地卻淪入大地主手 裡,農戶只好向這些地主承租耕作。

表 5-1-8 1920~1939 年年台灣土地分配調查農戶數比

年別 水田 旱田 水旱田合計

自耕地(%) 佃耕地(%) 自耕地(%) 佃耕地()% 自耕地(%) 佃耕地(%) 1920 30.88 69.12 52.32 47.68 41.84 58.16 1932 33.36 66.64 59.95 40.15 46.45 53.55 1939 38.71 61.29 52.07 47.93 43.67 56.33

資料來源:王益滔,《台灣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頁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