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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土地政策之步驟,一般順序為:1.土地調查,讓殖民地之土地所有權 確定。2.建立土地登記制度,跟土地調查共立,維護地籍資料完整性。3.防止土 地兼併,此包括抑制土地投機,消滅「寄生大地主」。4.建立長期土地貸款制度,
以利土地金融流通順暢等步驟。332
從歷史角度觀之,殖民國家其殖民目的,都是在追求殖民母國最大利益,
只是手段上有所差別而已。台灣總督府所實際的殖民地經營,絕不是「慈善事 業」,奉行「生物學殖民地經營」哲學的後藤新平當然不會採殺雞取卵方式,而 是設法養肥這隻會下蛋的母雞,並儘可能使其長期產蛋。
總督府在台推展土地政策之步驟亦類似,先土 地調查,接著建立土地登記制度,鼓勵日本資本家與本島資產者投資於糖業發 展,設立新式製糖場,協助取得所需蔗園土地,台灣地主制興盛,慢慢產生地權 分配問題。政府透過公地放領的實施,本可提供無土地者,創造新社會秩序,但 總督府實施公地放領,因圖利日人,讓台人權益受損,反而遭受時人批評反對。
333為了實現這個目的,
後藤積極進行台灣基礎工程建設。基礎工程完成後,總督府對台灣的經濟發展控 制力日趨加強,在有效提升台人日常生活的同時,也成為殖民地經濟資源得以順 利流向殖民母國的重要通道。因此,有人認為這是台灣殖民地經濟轉變為日本經 濟附庸化的始端。334將台灣納入日本經濟體系內,不見得就比納入中國經濟圈不 好。以現代化而言,台灣農業的發展,便利交通網,對台人生活也有益處。土地 私有權的確立、土地登記制度的建立,讓台灣土地制度邁入現代化體制。但過度 保護殖民者利益,放縱資本家及地主從事土地壟斷,剝削佃農所得,並非世人所 樂見,更是地權制度上一大敗筆。日治時期地權制度,深受殖民經濟政策影響,
而地權制度的變遷過程,也反應出當時統治方針與台灣經濟發展方向。
332 矢內原忠雄《殖民及殖民政策》,頁 459-471。
333 伊藤潔,《台灣》(東京:中央公論社,1993),頁 94;王鍵,《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經濟政策 研究》(1895-1945)(卷一)(台北:海峽學術 2009),頁 250。
334 王鍵,《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經濟政策研究》(1895-1945)(卷一),頁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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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日治時期台灣地權制度,深受清領時土地舊慣、日本土地法制、日本對台殖 民方針與土地政策等因素影響。在地權制度變遷上明顯突出該影響性格。日人對 台統治方針,佔領初期採無方針統治,因此,除宣布允許私人土地所有權外,有 關土地權利之關係,一律依據舊慣辦理,當時主要土地舊慣權利,包括業主權、
贌耕權、地基權、典權、胎權等。因台灣墾田制沿襲習漢人原鄉習慣,形成「一 地二主」大、小租戶複雜關係,且官方未建立妥善地籍管制制度,地權混淆不清,
屬於封建社會的地權制度。
清朝時土地舊慣,在統治初期影響最大。隨後慢慢弱化,1898 年兒玉擔任 台灣總督,在台灣從事基本建設,促進資本主義化發展。為了讓土地權利單一法 制化及課稅目的,辦理土地調查、消滅大租權,台灣之業主權等於現代化所有權。
依照清朝時舊慣,將地權歸屬分為官有地及私有地,私有地業主取得業主權,得 自由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之權利。業主權之外,習慣法上還 贌耕權、地基權、
典權、胎權、地役權等。這些習慣法物權,一直被延用,直到 1923 年日本民事 法在台全面實施後,才被現代性物權取代。
日本土地法制對台灣地權變遷影響,由淺而深,最後合二為一,納入日本 民事法圈內。日本現代化,啟於明治維新時,參照德國法制,制定民法,在物權 篇規定土地所有權與他項權利,採物的編成主義及對抗主義,契約自由原則,准 許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制定不動產登記法,設置登記簿與土地台帳,將登記事 務歸法院及其出張所辦理登記事務,在契約效力方面,實施公證制度,以減少契 約真假認定爭議。在憲法方面,明定對私人財產之保障,但因公益得徵收徵用之。
訂定土地徵收法,對徵收私人土地之時機、範圍加以規定,並須給與被徵收者補 償,以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在區分全國土地公有、私有時,制定地租條例,進 行全國土地測量調查,就每筆土地區分劃定為私有或公有,並登錄於土地台帳,
繪製地籍圖及區段圖,發給依每筆地號製成之土地權狀,為所有權人持有,作為 產權憑證。在土地公法方面,制定東京市區改正條例,從事都市發展建設之都市 整備事業。農地重劃法之制定有利於農業耕作,提高經營效力與收益。1938 年 中日戰爭全面爆發,因應戰爭所需,在「國家總動員法」下,制定地租、房租統 制令(第 1 次、第 2 次統制令)管制地租、房租,抑制其高漲,以安定民生。1940 年發布建地建物等價格統制令,對地價、房價加以規制,取締房地產炒作,1941 年管制對象更擴及農地,農地價格亦加以統制。同時對出租人收回出租物,終止 租約之條件,給予更嚴格限制。修訂借地法、借家法以保護弱勢承租人。
日人對台統治,佔領初期採無方針主義統治,因此,除宣布允許私人土地所 有權外,有關土地權利之關係,一律依據舊慣辦理。1898 年兒玉擔任台灣總督,
在台灣從事基本建設,促進資本主義化發展。為了讓土地權利單一法制化及課稅 目的,辦理土地調查、消滅大租權,台灣之業主權等於現代性所有權。統治中期 為了辦理殖民地移民與理蕃政策,開辦林野調查與整理,大力獎勵甘蔗與稻米生 產,以供應國內所需,形成大地主小佃農地權結構,地權分配不均,租佃制盛行。
統治後期隨著「工業台灣、南進基地」殖民方針,台灣經濟發展策略改變,在土 地政策上對工商業發展,城市興起需求,制度相關法令,訂定都市計畫法,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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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街整體規劃與建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與開發,工業區土地規劃與管理。末 期,更配合國內戰時經濟統制,修正台灣土地收用規則,因應戰爭之需要,擴大 徵收範圍與興辦事業項目,同時對民間之房租、地租加以統制。
日治時期台灣地權制度之變遷,依日本殖民地方針與土地政策隨著時間有所 改變,屬緩慢逐漸改變,由台灣總都府推動實施。日本現代性土地法制,影響台 灣深遠,眾多土地政策與法令,亦先後延伸到台灣實施,雖因尊重台灣舊慣,而 有所調整修改,實施日期亦有些落差,但對照兩者間政策與法令內容,本質上幾 乎雷同。由此可知,日治時期台灣地權制度,深受日本影響;日本現代性土地法 之引進,更讓台灣提早進入現代化土地法體系,有助於爾後台灣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