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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後藤之土地調查事業對台灣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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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後藤何以能順利完成土地調查事業?

土地調查開辦之初,對興辦調查事業目的,強調是在確定私人土地產權,讓 業主權利獲得保障,與賦稅改革分離,絕口不提增稅事,這是獲得地主配合主因,

總督府更利用先進調查技術,採用德、法等國精密測量儀器,以求丈量公正,測 量調查結果具公信力。讓台人發現日人辦事效率與前朝官不同,留下良好印象。

在民情方面,特別留意既得利益者反應,不消滅地主,准許繼續保留土地。

更籠絡他們,由總督出面對調查事業有功士紳公開表揚。調查工作開始前,雇用 本島人當雇員經訓練後直接投入工作,以求上下交流溝通方便。聘請當地士紳、

有力者擔任土地調查委員會委員,准由他們收取少許代書費,代收申告書,幫助 業主申報、會勘、複議等事項。透過這些橋樑讓官民溝通暢通無阻,化解業主困 擾,避免官民間誤會與爭論。土地調查作業前,在擬實施區域舉行「調查宗旨」

說明會,大量印刷「土地調查宣導文宣」,招貼辦公廳與聚會場所,讓人民事先 了解作業情形。這些作法細緻卻不花太多經費,顯現當局人員用心,土地調查能 順利完成,此實一大功勞。466

在工作流程上,不好大喜功,先選擇離總督府較近與督導方便的石碇堡、文 山堡、擺接堡等三個地區為試辦區,找出其缺失,邊做邊學,對施行細則、操作 手冊內容隨時加以修正,以符合實際需要,人員亦適時調配擴編,加速業務進行,

由北而南,在短短六年內完成全島田、園、建地等之測量、調查、與登錄工作。

政府官員若肯用心誠懇面對人民,人民也會善意回 應支持。只想威權領導,以上壓下,不做民意溝通,再好政策,也將窒礙難行;

日人土地調查作法,值得效法。

在事業經費方面,發行公債募集事業基金,避免預算不足困擾,支持事業順 利運作,讓調查事業得如期進行完成。堅守諾言,在土地調查期間,不調整土地 稅率,政府收買大租權,小租戶成為土地之業主才實施新土地稅率,雖調高稅率,

但業主因不需再繳大租,繳稅額並沒增加,透過土地調查工作,達到增稅目的,

改善台灣財政短缺困境。這種利用現代行政管理知識,精緻的規劃包裝與宣導,

加上兒玉與後藤間互信配合,是土地調查事業得以順利完成原因。

(二) 後藤之土地調查事業對台灣之影響

土地調查事業完成後,確立私有土地制度,劃分公私有土地所有權,取銷大 租權,使地權單一化,是台灣地權制度一大改革。土地調查完成後,將調查所得 之土地標示與權利狀況登記在土地台帳上,同時法律付予查定具確定力,這些測 量之地籍圖及土地台帳等,實質上已完成土地總登記工作。台灣現代化的地權制

466 江丙坤,《台灣田賦改革事業之研究》,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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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土地調查事業所奠立,深刻影響台灣土地制度,更對經濟發展具重大貢獻。

在改善總督府財政收入方面,土調查後增加的可課稅面積 345,958 甲。467田 賦課徵稅基大增,讓增加田賦收入目的輕易達成。依據「台灣收入及其重要財源 之累年表」(表 3-2-2)468可看出;1898 年(明治 31 年)地租收入額為 780,061 圓,1904 年土地調查完成後,地租額高達 1,955,770 圓,1905 年 2,975,735 圓,1906 年 2,983,551 圓,幾乎為調查實施前三倍以上。而土地調查後讓土地業主權明確化,也影響農 民對土地利用之投資行為。469

地權法制化,改變了農民的投資行為,土地獲得充分利用,致當時主要作物 甘蔗收穫量大增,以(表 3-2-2)470

表 3-2-2 明治 29-39 年間台灣總收入及其重要財源累計表

內之砂糖消費稅收入分析,1898 年為 260,715 圓,

1904 年 1,454,050 圓,1906 年 2,399,987 圓。糖稅收入增加四倍以上,兩項稅收在 調查完成後之 1904 年,財政收入高達 3,409,820 圓,比 1898 年多出 236 萬餘圓。

1905 年收入更高達 4,842,280 圓,比興辦當年多出 380 萬餘圓。

年度 總計(圓) 地租(土地稅) 砂糖消費稅 關稅 1896(明治 29) 2,612,202 752,698 201,298 665,335 1897(明治 30) 5,135,905 835,654 242,004 732,276 1898(明治 31) 7,493,655 780,061 260,715 907,804 1899(明治 32) 10,158,652 841,955 224,813 1,481,407 1900(明治 33) 13,062,521 912,992 178,144 1,567,801 1901(明治 34) 11,714,648 869,003 407,768 1,543,533 1902(明治 35) 11,876,864 897,219 777,943 1,487,205 1903(明治 36) 12,369,007 922,232 761,789 1,419,225 1904(明治 37) 16,170,335 1,955,770 1,454,050 1,434,968 1905(明治 38) 21,699,929 2,975,735 1,866,545 1,718,048 1906(明治 39) 25,656,672 2,983,551 2,399,987 1,620,055

資料來源:持地六三郎《台灣殖民政策》(東京:富山房,大正元年;1998 年南天書局復刻 印刷版),頁 122。筆者整理。

註:省略樟樟腦、阿片、煙草專賣、鐵路運書、郵局等收入。

467 田賦原有課徵面積以清末所留存資料 431,892 甲為準(土地調查局第一回合事業報告,頁 28),

但在明治 38 年完成之總報告書,其原有繳稅面積為 361,447 甲。二者會有差額是總報告書內 未將建地及其他項目土地計入舊甲數內。本文採《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第一回事業報告》之數 據 431,899 甲。因這些建地及其他土地在清末時就有稅籍資料。

468 持地六三郎,《台灣殖民政策》(台北:南天,1998。東京:富山房,1912),頁 122。

469 古慧雯,《財產權、土地價格、投資:台灣土地制度之研究》,頁 22。網頁:

http://homepage.ntu.tw/-hkoo/organuzation/report2.pdf。2010/02/18

470 持地六三郎,《台灣殖民政策》,頁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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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著土地調查成果,輕易達成「大租權整理」工作,讓原有複雜地權獲得整 理,主佃關係單純化,有利於台灣農業生產,提升農民收益,改善農家生活。而 地籍調查、地形測量及三角測量等工作,讓總督府全面掌握台灣地理狀況,配合 人口普查,有利於治安維護,強化日本對台灣統治力。更因島內稅收充裕,總督 府得以推動其他建設,開啟台灣現代化序幕,也讓日本獲得長遠殖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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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臺灣林野調查與整理事業及其他調查事業

台灣林野調查是可不必急著辦的事業,對台灣實質效益有限的施政;相對於 後藤之土地調查事業,調查區域以西部平原可課稅之土地為主,調查後確定地籍 資料,作為課稅依據,以達到增加田賦,解決財政困窘,稅收不足問題。對徵稅、

地籍管理有極大裨益。1910 年(明治 43 年)所實施之林野地調查,以調查區域之 遼闊、地形複雜、交通不便,所需花費之人力、物力、經費將更龐大,調查時間 本應更長,佐久間總督卻以極少人力、經費,由殖產局內林務課為執行單位,負 責整個林野地調查工作,顯現決策失當,完全為讓大資本家取得台灣豐富林野資 源,替內地移民村鋪路。林野調查時更因區分查定產權不當,產生眾多爭議,地 權爭議延續至今仍待解決。本節將就林野調查之背景因素與目的,調查組織架 構,實施過程與成果,加以探討說明。

一、林野調查背景及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