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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年繼續事業」的土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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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七項要件者,劃定為要存置林野,應予存置。515若不符合這七項要件之土地但 符合「台灣官有森林原野預約放領規則」被允預約放領之林野,或依據「官有財 產管理規則」被准許為預約放領之林野,依據台灣樟樹造林獎勵規則而被准許之 林野,……保管林及保安林等九項條件者,則劃定為「不要存置林野」,不要存 置林野可由緣故關係人或其他企業家申請放領。516

林野整理期間,同時在台灣東部補行土地調查工作,發現許多未准許的開墾 地,這些山胞所開墾之土地,各社各佔一區,依山胞習慣,凡為彼等所佔之區,

即認為乃彼等所有,不許外人進入,若冒然進入,必遭反抗,為安撫山胞,對這 類土地,給與特別規定,凡在 1910 年之前占有而現仍耕作土地,即歸開墾人所 有,如開墾時間尚短者,則可由彼承領。517

經林野整理後,整理總面積為 717,835 甲,決定「要存置林野」者 319,274 甲,「不要存置林野」者 39,841 甲。而不要存置林野之中經辦理放領者 266,398 甲。

這項因地制宜措施正確,否則會引起 山胞武力對抗,調查人員也將遭受傷害,總督府本無意取得台灣深山地帶土地,

只想取得淺山地區林野地與具經濟價值之森林資源。

518放領及出售等收益計 7,493,866 円,提撥 5,892,387 円作為林野調查及林野 整理經費。其他剩餘 1,601,479 元則撥歸國庫為歲入財源。519透過林野整理事業,

總督府共取得 749 萬餘円收益。有學者指出:林野整理事業對林野地區租佃關係 有正面影響,將被查定的無照開墾或緣故關係之林野,由國家取代以往墾戶的位 置,直接將這些土地放領與原佔有人,讓原佔有人轉換為「自作人」,放租的土 地,其租佃關係也僅止於二層制(政府-佃戶),對林野土地的租佃關係,存著合 理化的正面意義。520但這些效益對台灣發展與當地住民貢獻有限,均屬蠅頭小利 及末梢之益,對總督府稅收與地籍管理裨益不大,況緣故者林野地糾紛延續未解 決,所編繪之地籍圖冊,依筆者在東部地政單位實際接觸經驗,可說非常粗略,

甚至錯誤百出,在地籍上引起爭議,顯示當初辦理林野調查單位之草率與急功近 利心態。

四、「十五年繼續事業」的土地調查

台灣總督府為能掌控台灣山胞(蕃人),劃出「準要存置林野」預定為山胞 活動領域,並於 1925 年(大正 14 年)進行國有林野地內番地區分調查工作,1927

515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13-14。

516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14;王益滔,《台灣之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 頁 35-36。

517 王益滔,《台灣之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頁 36。

518 同上註。頁 36。

519 井出季和太著、郭輝編譯,《日據下之臺政》(卷二),頁 733。

520 李文良,<日治時期台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究──以桃園大溪地區為中心>,頁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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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同時開辦「施業案編定調查」,直到 1935 年(昭和 10 年)全部調查完畢。此次調 查又稱「蕃地林野調查與整理」。自此,總督府實施林野調查之真正目的終於實 現,先經由粗略林野地調查,畫定林野地官、私有地界線,取得調查區內大部分 官有林野地,接著續辦官有林野地區分整理事業,將調查時所取得大片官有林野 地依需要劃分為「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要」,此「準要 存置林要」土地則專供山胞(蕃人)活動區域,以利統一管理,加強總督府對山 胞統制力,本事業完成後,島內人民不分漢人、蕃人皆歸順在日本帝國統治之下,

不再有「蕃人為外族,非我管轄」情況。

「十五年繼續事業」,除蕃地之林野調查與整理,尚包括森林調查之「施業 案編定調查」,二者同時併行,整個計劃內容包括森林治水調查、區分調查、境 界調查等業務。521依計畫事業的目的區分為國有存置地,表內(表 3-3-4)國營林 業地 646,749 甲、保安林 600,000 甲、未利用河川用地及其他公用預定地 344,839 甲,合計國有存置土地 1,591,588 甲;另外供民業所用之預定地區(表 3-3-5),山 胞用地 240,000 甲、不要存置地 108,000 甲,合計供民業之土地面積 348,000 甲,

事業所調查面積共達 1,939,588 甲。522本計劃在林政上是繼林野調查、林野整理後 之綜合性計劃,實際上也是對台灣山地林野之調查與整理,屬與台灣土地制度關 係甚大之事業。523

表 3-3-4 十五年繼續事業查定之國有存置林野地面積與預定使用類別 預定使用類別 國營林業地 保安林 河川及其他公

共使用預定地

總面積(甲)

國有存置林野 646,749 600,000 344,839 1,591,588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7。

表 3-3-5 十五年繼續事業查定之國有存置林野地

預定使用類別 山胞用地 不要存置林野 總面積(甲)

供 民 業 使 用 預 定 地(甲)

240,000 108,000 348,000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7。

521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15、19、29、72-74;王益滔,《台灣之土 地制度與土地政策》。頁 36。

522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73。

523 王益滔,《台灣之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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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山地保留地面積之計算標準,大體上襲用北海道之例,由內務局與警察 局擬定計畫,依當時山胞總人口約 14 萬,居住於高山者約 8 萬 6 千人,其中約 有 3 萬 8 千人擬遷移居住,經過評估後,將「蕃人用保留地面積標準相關案」(昭 和 3 年 10 月總殖產第 3523 號) 提報總督府議決。決定每人居住地 0.2 公頃、耕 作地 1.8 公頃、取得家用燃燒木材共用地 0.5 公頃,畜牧及其他預備地 0.5 公頃,

合計每人 3 公頃。524當時山地保留地已決定者 143,010 公頃,劃定而未決定者 57,062 公頃,合計為 200,072 公頃。蕃界內之林野調查整理告一段落,並實施「山地保 留制」,台灣地權制度逐完全確定。525設定「山地保留地」之目的在保護山胞生 活,促使放棄舊有遊耕生產方式,轉變為固定農業生產活動,並授與私有土地,

更改土地共有慣習,避免濫墾濫伐造成環境破壞,引發自然災害。對於山胞保留 地是否應限制其有條件買賣移轉,則未明確規定,526對照官方對「蕃地土地之調 查與整理」之貢獻,有人提出批評,認為是征服者對山胞土地的沒收,「集體遷 移」居住地,不單意味土地的強占,它更是對山胞的故鄉及生活方式的奪取,這 種徹底的土地掠奪方式,否定漢人和山胞從清代以來所建立的土地關係,總督府 自訂「合法」的手段,赤裸裸表現在認定「無主地」為「國有地」的統治政策上,

進行對山胞的土地掠奪。527這種批評有待商榷,也是對財產權、土地所有權之誤 解。就現代法而言,不論是財產權或土地所有權,所有人必須擁有具體管領之事 實,若無權利來源證明時,也要符合長期持續公開和平占有之事實,並顯現於外 被人所知;528山胞並未對台灣大片林野具有占有管領事實,怎能就自認定山林土 地是他們獨佔享有財產。日人也未強逼他們集體遷居他處,529

524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30-31。

並在他們原生活地 帶,授與 3 公頃土地為其私有土地,作為農耕營生居住之地,讓其生活安定下來。

無主地視為國有地,任何國家皆是如此原則,況日人對山胞採寬容措施,凡在蕃 界內經由勞力開墾者,皆承認為其所有,登錄為其所有地。集體遷移居住者,總 督府照樣在新居住區無償提供 3 公頃為其私有土地,供其農耕居住;日人對山胞 的照顧,更勝於平地漢人,以戰後山胞使用日語之普遍性來看,他們對日人並沒 那麼排斥與族群仇恨,這些仇日論調,似乎偏離史實。日人經「十五年繼續事業」, 將山胞聚集居住於保留地,有利於理蕃治理工作。這個目的在林野調查時就已擬

525 王益滔,《台灣之土地制度與土地政策》。頁 39-40。

526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台灣林業ノ基本調查書》,頁 78-79。今「原住民保留地」之買賣移轉,

限制須有原住民身份者,才得買賣承受。

527 陳獻明《台灣日據時期被強占土地問題之研究-從財產權保障觀點》,頁 101。

528 對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民法第 940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則時效取得土所有權,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占有之始為善 意並無過失者為十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529 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頁 23。依據矢內原忠雄之論述,近年 來政府的設施,是使高山同胞頻向山麓平地移居,散在高山的山胞,逐漸密集平地而聚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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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隱藏未見於官方文書或報導,可見日人統治手腕之細膩。

十五年繼續事業的調查成果則是森林治水調查面積達 2,895,139 公頃,區分 調查面積則有 1,243,944.13 公頃。其中要存置林野地大致包含保安林、治水防洪、

國土保安及其他公益立場不許開發或限墾土地。準要存置林野地又稱「番人所要 地」或山地保留地,作為山胞生活、活動的場所。山地保留地區域範圍的畫定,

讓蕃界線確立,並將此界線落實在地圖上,總督府也趨向於以蕃界作為普通行政 與蕃地的區隔界限,台灣堡圖在劃定普通行政區界線時,也讓蕃界線所圈畫出的 蕃地得以確立,此對總督府對理蕃政策有所貢獻。530

經過多年的林野地調查、整理及深入蕃界調整整理,終於確定山林屬於國 有,不得任意占有、利用的基本原則,531並持續被延用至今,未曾有所改變。對 於十五年繼續事業,矢內原忠雄指出是「資本開始向原始共產部落制度之蕃界發 展」,使高山山胞頻向山麓平地移居,散在高山的山胞部落,逐漸密集平地聚落,

過著定居集約農業生活;532蕃界林野,因高山山胞下山而獲得自由,533不再濫墾,

合於殖民地土地政策。就山胞居住活動地區,土地不具利用價值,政府實施調查

合於殖民地土地政策。就山胞居住活動地區,土地不具利用價值,政府實施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