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制定的特點與展望
第三節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決策制定的展望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雖在制定了稱之為海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後宣告落幕,但並非表示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溝通運作就此終止;事實上,不僅
173 這組區別的特殊處在於「內陸國家」與其他國家集團相較,較難以依據議題的不同而調整結盟 關係,使其容易將自我安置在固定的區別邊。
有許多不符合公約的異例存在,就連《公約》本身在經過了三十多年後,甚至到 爾後更久的時間,是否仍能符合世界社會的期待,也難以論定,故我們無法排除 召開「第四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可能性。此外,就世界社會而言,來自環境 的複雜變化未曾減少,許多議題在現階段也仍需透過跨國會議以形成決策,故本 研究希望能提供一個適用於一般性跨國會議的觀察架構,以推知決策形成的可能 情形。
首先,跨國會議的組成要素並非限定於國家。依系統理論而言,只要是溝通 所及,且系統透過自我指涉與區別的再進入,使接收溝通的行為體成為系統內部 所使用的元素,該行為體就可以成為跨國會議的成員,所以我們無須將會議的參 與者限定為國家或任何其他的行為體。再者,不論多數決或共識決,在目前聯合 國意義框架下的跨國會議,多為單一票制且票票等值,較少使用加權或否決權的 方式,所以我們也無須對國家在國際政治的權力位階,採取特別的預設立場。倘 若這些都不是我們要預設的觀察重點,我們要如何對跨國會議進行觀察?本文藉 著上述三個推導出的觀察指標,試著建構出一個可操作的觀察架構。
我們須先回到魯曼最初的方法論立場:「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當我們要了解 發生了什麼事?首先要進行觀察,此時觀察者決定了使用哪些區別以及站在哪一 邊以觀察區別,只有這種觀察的可觀察性,才能保證那些被建構為實在的東西
(Luhmann, 1998: 45;魯顯貴[譯],2005,頁 52)。」此處所指的一般性跨國 會議必須符合系統理論,即該會議必須是系統內部透過溝通運作而自行生產出的;
也就是說,此跨國會議並非是幾個國家的臨時起意,或少數國家的恣意行為,而 是透過一定時間的溝通且達成某些共識,認為有必要召開此會議以解決問題的跨 國會議。當上述這種跨國會議召開時,我們要做的僅僅只是觀察區別了:
依照跨國會議的慣例,通常在選出必要的職位後,隨即會進行議事規則的確 立,此時相關的既有區別就會顯現,如多數決或共識決、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
過半數或過 2/3 甚至 3/4 等。作者認為,如非重大事件的激擾或系統內部負面的溝 通(例如上次的表決方式產生了負面的結果回饋),系統內部的固有值通常會成 為優先的參考對象,同時也非常可能成為溝通後的結果。例如在第一、二屆「聯 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未有重大事件促使世界海洋法政系統內部的溝通運作產 生重大變化,故第二屆延續了第一屆的議事規則;但在第三屆時,因為世界社會
系統內部增生了許多新的行為體,且有許多規模大的國家集團可能足以左右表決 的結果,這些事件使「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這個組織系統觀察到必須改變議事規 則以因應,遂增加了君子協定(共識決)的議事規則。
意義框架雖感覺較為抽象,但也不是完全無法找出可觀察的具體事物。前揭 的跨國會議通常是決定好了要探討哪些議題之後才召開的,故針對不同的議題,
我們可找出與這些議題相關的意義指涉,並對此等意義指涉的既有文本進行觀察 分析,諸如相關的會議紀錄、公約、宣言、草案等;再透過各國的回覆書以理解 各國對此議題的基本主張,透過對這些文本的觀察,應可理解此議題的意義框架 與理解程度,同時也可理解可能形成的區別關係。
囿於與會代表對部分議題有著不同的理解,使得這些議題在會議的溝通運作 中形成許多區別,這些區別也是可以透過不同的提案及與會者的發言互動以觀察 到的,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使決議成為可能,這些提案通常會進一步的簡化,並 將所有可能的選項縮小到一個可產生決策的範圍內(如果此情形尚未發生,則代 表此議題還未到達可以形成決議的程度,故需花更多的時間進行溝通),這些僅 存的提案通常是因為在意義上具備著與其他提案相異的區別,而使其無法與其他 提案合併,故這些提案也通常會形成某種對立關係,至於哪一個提案可能會成為 決策,透過系統理論來說,就是有較多行為體透過觀察而願意將自我安置在其中 的一邊,而那一邊也就是較可能成為決策邊;換言之,即為符合期待的一邊。至 於是否能形成決策,我們還需要回頭檢視這些形成的區別與上述既有意義框架及 議事規則的搭配關係。
透過前揭的討論,我們可以理解到意義框架與議事規則都是無法固定下來的 變項,如果會議中區別的形成又是另一種難以預期的變項,那到底有什麼變項可 以固定下來,提供觀察者進行觀察與分析?此時,我們必須加入時間因素的考量,
使這些變項產生某種可觀察性。在時間的排序上,意義框架應早於議事規則,而 議事規則又早於區別形成;且三者之中,意義框架最不容易改變,區別的形成則 變化最快。基此,當跨國會議召開時,在那個時間點,針對不同議題,透過對相 關文本與各國回覆主張所觀察到的意義框架,並不是可透過各國代表的互動或單 一事件所立即改變的;會議開始議事規則也將確立下來,成為固定的可觀察指標;
最後才是在會議進行中所形成的種種區分關係,此區分關係雖非任何國家所能掌
控,但當區分形成時,這些區分就可以成為觀察的對象;這也是系統理論所強調 的「溝通雖然無法被觀察,僅能由推定而存在,然而這裡無法被觀察的僅是溝通,
而非區別……,因為唯有在區別被觀察、期待與瞭解後,始能標定前後或新舊,
促使溝通的開展(Luhmann, 1995: 140-41)。同時也就是所謂的「二階觀察」途徑,
係「觀察者不僅可觀察到一階觀察的對象,同時亦可觀察到一階觀察者所區別後 的兩邊,即標示邊與非標示邊(胡育祥,2004,頁 9)。」故就不同的議題而言,
當各種提案被簡化到可以進行決策的範圍時,這些提案所形成的區分關係與議事 規則所需的表決門檻,就會表現出某種可觀察性;惟透過前揭的討論,面對這種 可觀察性,我們仍須有發生異例的準備。
「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雖然落幕了,其所產出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已成為各國(行為體)在海洋界域中的行為準則。但當我們回頭反思國際法所仰 賴的基於「各國共同一致的行為」與「法的信念」的習慣法時,近來所發生的許 多事件,如日本的沖之鳥礁專屬經濟海域認定問題與「2016 年菲中仲裁案」南沙 群島的島礁認定問題等,明顯無法形成各國共同一致的行為,同時對法的信念,
也就是法律是否能夠符合期待這件事,作出了挑戰。其中,在「菲中仲裁案」中 失利的一方──中共,透過各種國際輿論去侵蝕法的信念,系統理論告訴我們,
當法律系統「將規範上的期望穩定化」的這項基本功能無法維繫時,法律本身就 面臨了調整的必要,使其能再次符合期待。至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否需要 調整,則端視世界海洋法政系統內部的溝通運作而定。我們可以假設,如果因為
「菲中仲裁案」的判決,使得日本依其判決內容所提供的「合法/非法」判準,
主動放棄沖之鳥礁的專屬經濟海域主張,且其他國家也紛紛依此判準而修正其原 有主張,最後導致中共也接受了該判決,則《海洋法公約》就可獲得再次穩固的 機會,其所涉及島嶼制度的意義框架也得以確立;174反之,假設中共不接受判決,
同時利用輿論使其他國家對此「合法/非法」的判準產生質疑,此訊息受到世界
174 目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島嶼制度為第 121 條:「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 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2.除第 3 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 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 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其中最具爭議的為第三項「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 身的經濟生活」的認定方式,也就是「菲中仲裁案」中仲裁法庭認為所有南沙島礁皆為岩礁而非 島嶼,無法主張專屬經濟海域的判決標準。
海洋政治系統的觀察,就會成為有意義的訊息並進入到系統內部接受「有權/無 權」的判準,在系統內部獲得較多支持的一方即為有權的一方,以決定法律是否 需要調整;如果認為需要調整的一方成為了有權的一方,則不排除有再次召開「聯 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可能。
第四節 小結
布森(1976)與邁爾斯(1998)透過對海洋政治的研究,不約而同地發現在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雖然國家是參與會議的基本單位,但國家集團也扮演 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邁爾斯(1998: 67)並透過對參與「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雖然國家是參與會議的基本單位,但國家集團也扮演 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邁爾斯(1998: 67)並透過對參與「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