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1973-1982 年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系統運作
第二節 第二委員會的系統運作
負責審議海洋法的普遍事項,包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 等的「第二委員會」,隨著 1974 年 7 月 2 日「全員會議」通過了討論項目清單後,
7 月 3 日旋即召開了第 1 次會議,共歷經 11 屆會期;期間所產出的文本訊息,溝 通時的主要爭議與區別,及相關決議如下:
壹、 文本訊息
「第二委員會」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共 11 屆會期所產出的文本如 后:
一、 第一會期(1973/12/3-1973/12/15)
「海底委員會」的「第二小組委員會」在《海洋委員會報告書》第 6 卷中,
將來自不同國家或組織的 51 份提案、宣言及工作文件條文並列成《綜合條文》
(Consolidated Texts)(United Nations, 1973 Vol. 6: 4-9),成為「第三屆聯合國 海洋法會議」的重要參考。《綜合條文》針對所指定的項目列舉出各種可能的選 項,項目分別為:2.領海(2.1 性質和特性,包括領海制度的統一或多元的問題、
2.2 歷史性水域、2.3.1 領海劃定界線問題及所牽涉的各方面、2.3.2 領海的寬度、
世界性或區域性標準、開闊海和開闊洋、半封閉海與封閉海;2.4 領海的無害通過)、
4.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4.1 無害通過、4.2 其他(包括過境問題)有關事項)、5.
大陸礁層(5.1 沿海國對大陸礁層主權權利的性質和範圍、5.2 大陸礁層的外緣界 限及其可以適用的標準、5.3 國家間界線的劃定及其所牽涉的各方面、5.4 大陸礁 層的自然資源、5.5 大陸礁層上覆水域的制度、5.6 科學研究)、8.公海(8.4 生物 資源的管理和養護)、16.群島(United Nations, 1973 Vol. 6: 10-109)。
二、 第二會期(1974/6/20-1974/8/29)
在第二會期「第二委員會」共產出文件編號 A/CONF.62/C.2/L.1-86 等 86 件文 本,其中多為各國或國家集團針對上述議題所提出的草案條文意見書。包括有關 領海的提案:英國(L.2)、印度(L.3)、西班牙(L.6)、孟加拉(L.7)、厄瓜 多(L.10)、奈及利亞(L.12)、「斐濟、印尼、模里西斯、菲律賓四國聯合提案」
(L.13)、希臘(L.22)、「保加利亞、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蘇聯四國聯合 提案」(L.26)、「澳洲、比利時、波利維亞、波札那、布隆迪、白俄羅斯、捷克、
芬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匈牙利、寮國、賴索托、盧森堡、馬利、蒙古、荷蘭、
巴拉圭、新加坡、史瓦濟蘭、瑞典、瑞士、烏干達、上伏塔及甘比亞等 24 國聯合 提案」(L.33);鄰接區的提案:蓋亞那(L.5)、「白俄羅斯、保加利亞、捷克、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匈牙利、蒙古、波蘭及蘇聯等 8 國聯合提案」(L.27);大陸 礁層的提案:希臘(L.25)、日本(L.31)、墨西哥(L.42)、美國(L.47)、伊 朗(L.84);專屬經濟海域的提案:奈及利亞(L.21)、「肯亞及突尼西亞兩國聯 合提案」(L.28)、希臘(L.32)、「海地及牙買加兩國聯合提案」(L.35)、「保 加利亞、白俄羅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烏克蘭及蘇聯等 6 國聯合提案」
(L.38)、美國(L.47)、薩爾瓦多(L.60)、「甘比亞、迦納、象牙海岸、肯亞、
賴索托、賴比瑞亞、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里、毛利塔尼亞、摩洛哥、塞內加 爾、獅子山、蘇丹、突尼西亞、卡麥隆、坦尚尼亞及薩伊等 18 國聯合提案」(L.82)
(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83-244)。
三、 第三會期(1975/3/17-1975/5/9)
在第三會期「第二委員會」共產出文件編號 A/CONF.62/C.2/L.64/Rev.1、
A/CONF.62/C.2/L.87、 A/CONF.62/C.2/L.88、A/CONF.62/C.2/L.89/Rev.1 等 4 件文 本,其中 A/CONF.62/C.2/L.64/Rev.1 為馬來西亞針對 A/CONF.62/C.2/L.64 提出的 修正案,A/CONF.62/C.2/L.87 為「第二委員會」第 49 次會議時主席對該委員會的 工作組織聲明,A/CONF.62/C.2/L.88 為厄瓜多所提領海的自然特徵條文草案,
A/CONF.62/C.2/L.89/Rev.1 為「第二委員會」的工作聲明(United Nations, 2000f Vol.
4: 192-197)。此外,「第二委員會」在 5 月 7 日所提的共同《非正式單一協商文 件》(A/CONF.62/WP.8)的 Parts II 中,也列舉了 137 條條文及一個附錄:「高度 迴游魚種」(United Nations, 2000f Vol.4: 153-171)。
四、 第四會期(1976/3/15-1976/5/7)
在第四會期「第二委員會」針對《非正式單一協商文件》(A/CONF.62/WP.8)
的 Parts II 部份再次審查,提出了修正版本(A/CONF.62/WP.8/Rev.1/PartII)(United Nations, 2000g Vol.5: 125-185),並產出文件編號 A/CONF.62/C.2/L.90-92 等 3 件文 本,其中 A/CONF.62/C.2/L.90 為土耳其針對領海寬度、全球或區域的標準、開闊 海與洋、半閉海與閉海所提的相關條文草案;A/CONF.62/C.2/L.91 為哥倫比亞針 對領海的海灣、屬單一沿海國的海岸、歷史海灣或其他歷史水域所提出的條文草 案;A/CONF.62/C.2/L.92 為馬來西亞針對 A/CONF.62/C.2/L.49 文件所提的修正案
(United Nations, 2000g Vol.5: 202-203)。
五、 第五會期(1976/8/2-1976/9/17)
第五會期「第二委員會」提出《第二委員會主席 Mr. Andrés Aguilar M.工作報 告》(A/CONF.62/L.17)(United Nations, 2000g Vol.6: 135-139)。另產出文件編號 A/CONF.62/C.2/L.93-95 等 3 件文本,其中 A/CONF.62/C.2/L.93 為玻利維亞所提有 關內陸國及海洋地理不利國家的條文草案,A/CONF.62/C.2/L.94 為德國(西德)
所提領海寬度的條文草案,A/CONF.62/C.2/L.95 為尚比亞根據「開發中的內陸國 家及其他地理不利國家在 1974 年 Kampala 的宣言」所提的條文草案(United Nations,
2000g Vol.6: 170-171)。
六、 第六會期(1977/5/23-1977/7/15)
第六會期將《非正式單一協商文件》改為《非正式複合協商文件》後,「第 二委員會」仍產出文件編號 A/CONF.62/C.2/L.96 及 97 等 2 件文本,其中 A/CONF.62 /C.2/L.96 為阿爾及利亞等 9 國針對島嶼制度所提的條文草案,A/CONF.62/C.2/L.97 為尚比亞針對「發展中的內陸國家及其他地理不利國家在 1974 年 Kampala 的宣言」
的修正案(United Nations, 2000g Vol.7: 84-85)。
七、 第七會期 A(1978/3/28-1978/5/19)、B(1978/8/21-1978/9/15)
第七會期的第一階段「第二委員會」產出文件編號 A/CONF.62/C.2/L.98,即
「各種不同定義大陸礁層公式的初步學習」(United Nations, 2000h Vol.9: 189-191);
第二階段並無其他文本產出。
八、 第八會期 A(1979/3/19-1979/4/27)、B(1979/7/19-1979/8/24)
第八會期的第一階段「第二委員會」提出了一份「第二委員會的主席報告」
(A/CONF.62/L.38)(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1: 101-102)。此外「第二委員會」
亦產出「第三屆聯合國海洋公約所準備的大比例地圖的應用學習」(A/CONF.62/C.2 /L.99)(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1: 123-125)及「第 6 協商小組主席對第二委員 會的報告」(A/CONF.62/C.2/L.100)(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1: 126)。第八會 期 的 第 二 階 段 「 第 二 委 員 會 」 再 提 出 了 一 份 「 第 二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報 告 」
(A/CONF.62/L.42)(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2: iv),餘無其他文本產出。
九、 第九會期 A(1980/3/3-1979/4/4)、B(1980/7/28-1980/8/29)
第九會期的第一階段「第二委員會」提出了一份「第二委員會的主席報告」
(A/CONF.62/L.51)(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3: 82-85),餘無其他文本的產出;
第二階段亦無其他文本產出。
十、 第十會期 A(1981/3/9-1981/4/16)、B(1981/8/3-1981/8/28)
第 十 會 期 的 「 第 二 委 員 會 」 再 提 出 了 一 份 「 第 二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報 告 」
(A/CONF.62/L.69)(United Nations, 2000j Vol.15: 147-148),餘無其他文本產出。
十一、 第十一會期 A(1982/3/8-1982/4/30)、B(1982/9/22-1982/9/24)
第十一會期的第一階段「第二委員會」除了提出一份「第二委員會的主席報 告」(A/CONF.62/L.87)(United Nations, 2000k Vol.16: 202)外,亦有「第二委員 會」第四會期到第十一會期的工作聲明(A/CONF.62/C.2/L.101)(United Nations, 2000k Vol.16: 277-281)。第二階段則無其他文本產出。
貳、 溝通與區別
1974 年 7 月 3 日「第二委員會」召開了第 1 次會議,在會議中各國家集團代 表與部份國家代表陸續發言,最終由主席決定優先(但不限於)討論清單中的領 海項目。1587 月 9 日的第 2 次會議起,開始進行領海制度的相關討論,主席 A. Aguilar 首先讚揚了「海底委員會」的成就,接著舉出《海底委員會報告書》中所列舉有 關領海制度發展的三種潮流:一、傳統連接沿海國沿岸或內水向外的領海區域,
沿海國享有完全的主權,他國船隻僅能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二、沿海國享有管 轄權的「國家海洋空間」(national ocean space)概念;三、沿海國可自行制定行 使主權的範圍,至多不得超出 200 浬,或僅行使部份主權。建議各國代表對此發 表意見,同時他強調此舉旨在找出各國同意的實質問題範圍,而非在確認最終文 本的條文(United Nations, 2000e Vol.2: 98)。會中印度代表 Mr. Jagota 指出,英國 提案(A/CONF.62/C.2/L.3)為傳統領海制度的概念,較能符合印度的想法;159圭 亞那代表 Mr. Pollard 表示,希望能一併考量 200 浬內的管轄權,包含 12 浬內、鄰 接區及 200 浬內的各種管轄權;惟當時與會的許多國家並非「海底委員會」成員,
故對《海底委員會報告書》並不熟悉,難以發表意見。
「第二委員會」在第二會期共進行了 46 次會議,從第 2 次會議開始就針對項 次 2「領海」問題進行討論,從討論過程與相關提案可發現,在第一、二屆「聯合 國海洋法會議」中的 3 浬與 6 浬的領海寬度提案,已不復見;僅剩 31 國(含單一
158 由「全員會議」通過的項目 2「領海」,包含:項目 2.1 自然與特徵,包含領海的單一或多元制 度問題;2.2 歷史水域;2.3 限制:2.31 領海劃界與相關問題、2.32 領海寬度:全球或區域的規範,
包含開闊海洋、半封閉海與封閉海;2.4 領海內的無害通過;2.5 航行自由及飛越不同領海制度所 肇生的問題(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60)。
159 英國提案(A/CONF.62/C.2/L.3)的第二條「領海寬度限制」已將領海寬度定義為不超過 12 浬 的寬度(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83)。
或多國聯合)160提案主張(至多不超過)12 浬、1 國(奈及利亞)提案主張 50 浬
(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90)、及 3 國(西班牙、厄瓜多及尼加拉瓜)提案 主張 200 浬(按:尼加拉瓜主張 200 浬國家管轄區)(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87, 189, 195);換言之,有關領海寬度的提案僅區分為:一、至多不超過 12 浬
(共 31 國單獨或聯合提案);二、50 浬(奈及利亞提案);三、200 浬(西班牙、
厄瓜多及尼加拉瓜等 3 國分別提案)等三種區別。藉此可明顯看出 12 浬領海寬度 主張,已取代原有的 3 浬或 6 浬主張,成為新的意義框架。第 9 次會議也針對項 次 3「鄰接區」進行討論,但因無具體共識故先中止。
第 10 次會議開始針對項次 4「國際航行的海峽」進行討論,其中英國提案 A/CONF.62/C.2/L.2 中的第三部份:「國際航行海峽的通行規範」規範了國際海峽 通行的規則(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85-186)、東歐 6 國集團(保加利亞、
捷克、東德、波蘭、烏克蘭、蘇聯)也提出《使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條文草案》
(A/CONF.62/C.2/ L.11)(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89-190)、丹麥及芬蘭針 對英國的國際海峽提案部份提出了修正案 A/CONF.62/C.2/L.15(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91)、馬來西亞、摩洛哥、阿曼及葉門等 4 國的聯合提案 A/CONF.62 /C.2/L.16(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92- 195)、斐濟提案 A/CONF.62/C.2/L.19
(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96-198)、阿根廷提案 A/CONF.62/C.2/L.20(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98-199)等,皆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提出了書面意見。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英國的提案中出現了「過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此一新 的概念,是一種介於「自由航行」與「無害通過」之間的新區別(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85)。161此概念同時受到前揭東歐 6 國集團提案、丹麥及芬蘭聯合提案與
160 提案中將領海寬度定為 12 浬或至多不超過 12 浬的國家提案計有:英國(A/CONF.62/C.2/L.3)、
圭亞那(A/CONF.62/C.2/L.5)、希臘(A/CONF.62/C.2/L.22)、「保加利亞、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波蘭、蘇聯四國聯合提案」(A/CONF.62/C.2/L.26)、「澳洲、比利時、波利維亞、波札那、布 隆迪、白俄羅斯、捷克、芬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匈牙利、寮國、賴索托、盧森堡、馬利、蒙 古、荷蘭、巴拉圭、新加坡、史瓦濟蘭、瑞典、瑞士、烏干達、上伏塔及甘比亞 24 國聯合提案」
(A/CONF.62/C.2/L.33)(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183, 187, 200, 203, 212)。
161 此提案將無害通過制度的精神與個別建立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相結合,成為一種兼顧的
161 此提案將無害通過制度的精神與個別建立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相結合,成為一種兼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