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1973-1982 年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系統運作

第三節 第三委員會的系統運作

承襲「海底委員會」的「第三小組委員會」負責審議第 12 項「海洋環境的保 護」、第 13 項「科學研究」及第 14 項「技術的發展與轉移」等 3 項討論項目的

「第三委員會」,共歷經了 11 屆會期;期間所產出的文本訊息,溝通時的主要爭 議與區別,及相關決議如下:

壹、 文本訊息

「第三委員會」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共 11 屆會期所產出的的文本 如后:

一、 第一會期(1973/12/3-1973/12/15)

「海底委員會」的「第三小組委員會」在 1972 年 7 月 28 日成立了「第二工 作小組」(Working Group 2)負責擬定關於保全海洋環境和預防海洋汙染的條約 條款草案(United Nations, 1973 Vol. 1: 74);另在 1973 年 4-5 月的會期間,又成

立了「第三工作小組」負責編制關於科學研究與技術轉移的條約條款草案(United Nations, 1973 Vol. 1: 75)。「第二工作小組」在《海洋委員會報告書》中表示,因 為時間不夠無法審議提出的全部提案,僅將既有成果臚列於附件一,內容包括:

第 10 號文件「全球性和區域性的合作」(WG.2/Papers No. 10 and No. 10/Add.l)、

第 12 號文件「技術援助」(WG.2/ Paper No. 12)、第 13 號文件「監視」(WG.2/

Paper No. 13)、第 11 號文件「決定一國對於來自陸地的海洋汙染是否已克盡本公 約規定的責任時,必須適當顧及一切有關的因素,特別是顧及一國有無經濟和財 政能力,為了克盡這種責任而提供必要的資源,並顧及到該國的經濟發展階段。」

(WG.2/ Paper No. 11)、第 14 號文件「如違反本公約規定的義務而造成海洋環境 的污染時,違反規定的國家應立即採取實際可行的步驟以終止違反規定的行為及 其影響。」(WG.2/ Paper No. 14)、第 15 號文件「標準」(包含陸地來源的海洋 污染標準、海床來源的海洋污染標準、關於船舶造成污染的標準、個別國家制定 和採取標準的權力)(WG.2/ Paper No. 15)等 6 份文件提供給「第三小組委員會」

參考(United Nations, 1973 Vol. 1: 91-100);另也因為時間不夠,無法審議巴西的 提案,故將該提案完整地臚列於報告書的附件二(United Nations, 1973 Vol. 1: 90)。

二、 第二會期(1974/6/20-1974/8/29)

在第二會期「第三委員會」共產出文件編號 A/CONF.62/C.3/L.1-21 等 21 件文 本,其中包含了列為 L.1 的《1974 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Baltic Sea Area)及各國所提出的草案 條文意見書(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45-268);此外,「第三委員會」在此 會期也針對其所分配的三個項目(第 12 項「海洋環境的保護」、第 13 項「科學 研究」、第 14 項「技術的發展與轉移」)分別提出了《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提案 及修正案的考量結果》(A/CONF.62/C.3/L.15)(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60 -261)、《第 13 項(科學研究)及第 14 項(技術的發展與轉移)的條款》(A/CONF.62 /C.3/L.17)(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65-266)等兩份重要的文本。

三、 第三會期(1975/3/17-1975/5/9)

在 第 三 會 期 「 第 三 委 員 會 」 共 產 出 文 件 編 號 A/CONF.62/C.3/L.12/Rev.1, A/CONF.62/C.3/L.13/Rev.1, A/CONF.62/C.3/L.13/Rev.2, A/CONF.62/C.3/L.15/Add.1,

及 A/CONF.62/C.3/L.22-31 與 A/CONF.62/C.3/L.32/Rev.1 等 15 件文本,其中 A/CONF.62/C.3/L.12/Rev.1 及 A/CONF.62/C.3/L.13/Rev.1 分別為伊拉克針對「技術 轉移」與「科學研究」提出的修正草案條文;A/CONF.62/C.3/L.15/Add.1 為針對「海 洋環境保存」的考量、提案與修正;A/CONF.62/C.3/L.22 為秘書處描述海洋技術 的種類及其可能轉移的方法報告;A/CONF.62/C.3/L.23 為聯合國環境計畫中的全 球環境監視系統;A/CONF.62/C.3/L.24 為比利時等 9 國針對海洋汙染的預防、減 少與控制所提的條文草案;A/CONF.62/C.3/L.25 為蘇聯所提預防海洋環境汙染的 增補條文草案;A/CONF.62/C.3/L.26 為保加利亞等 9 國所提的海洋科技研究條文 草案;A/CONF.62/C.3/L.27 為希臘所提預防海洋廢棄物汙染條文草案;A/CONF.62 /C.3/L.28 為荷蘭針對 A/CONF.62/C.3/L.19 文件所提之修正案;A/CONF.62/C.3/L.29 為哥倫比亞等 4 國所提之海洋科學研究條文草案;A/CONF.62/C.3/L.30 為第三會 期非正式協商期間針對第 12 個項目尚未同意的提案或修正案; A/CONF.62 /C.3/L.31 為項目 13 及 14 的條文;A/CONF.62/C.3/L.32/Rev.1 為「第三委員會」的 工作聲明(United Nations, 2000f Vol.4: 198-225)。此外,「第三委員會」在 5 月 7 日所提的共同《非正式單一協商文件》(A/CONF.62/WP.8)的 Parts III 中,再分 成三個部份,其中第一部份「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存」列舉了 44 條條文,第二部 份「海洋科學研究」列舉了 37 條條文,第三部份「技術的發展與轉移」列舉了 11 條條文(United Nations, 2000f Vol.4: 171-181)。

四、 第四會期(1976/3/15-1976/5/7)

第四會期「第三委員會」針對《非正式單一協商文件》(A/CONF.62/WP.8)

的 Parts III 部份再次審查,並提出 A/CONF.62/WP.8/Rev.1/Part III 的修正版文本

(United Nations, 2000g Vol.5: 173-185)。

五、 第五會期(1976/8/2-1976/9/17)

第五會期「第三委員會」提出《第三委員會主席 Mr. A. Yankov 工作報告》(A/

CONF.62/L.18)(United Nations, 2000g Vol.6: 139-143)。

六、 第六會期(1977/5/23-1977/7/15)

第六會期將《非正式單一協商文件》改為《非正式複合協商文件》後,「第

二委員會」並無其它文本產出。

七、 第七會期 A(1978/3/28-1978/5/19)、B(1978/8/21-1978/9/15)

第七會期「第三委員會」並無文本產出。

八、 第八會期 A(1979/3/19-1979/4/27)、B(1979/7/19-1979/8/24)

第八會期的第一階段「第三委員會」提出了一份「第三委員會的主席報告」

(A/CONF.62/L.34)(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1: 83-85)。餘無其他文本產出。

第八會期的第二階段「第三委員會」再提出了一份「第三委員會的主席報告」

(A/CONF.62/L.41)同編號(A/CONF.62/C.3/L.33)(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2:

114-115),餘無其他文本產出。

九、 第九會期 A(1980/3/3-1979/4/4)、B(1980/7/28-1980/8/29)

第九會期的第一階段「第三委員會」再提出了一份「第三委員會的主席報告」

(A/CONF.62/L.50)(United Nations, 2000i Vol.13: 80-82),餘無其他文本產出。

第九會期的第二階段「第三委員會」再提出了一份「第三委員會的主席報告」

(A/CONF.62/L.61)同編號(A/CONF.62/C.3/L.34 and Add.1 and 2)(United Nations, 2000j Vol.14: 185-187),餘無其他文本產出。

十、 第十會期 A(1981/3/9-1981/4/16)、B(1981/8/3-1981/8/28)

第 十 會 期 的 「 第 三 委 員 會 」 再 提 出 了 一 份 「 第 三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報 告 」

(A/CONF.62/L.71)(United Nations, 2000j Vol.15: 151),餘無其他文本的產出。

十一、 第十一會期 A(1982/3/8-1982/4/30)、B(1982/9/22-1982/9/24)

第十一會期的第一階段「第三委員會」除了提出一份「第三委員會的主席報 告」(A/CONF.62/L.92)(United Nations, 2000k Vol.16: 209-210)外,第二階段無 其他文本產出。

貳、 溝通與區別

負責第 12 項「海洋環境的保護」、第 13 項「科學研究」、第 14 項「技術的 發展與轉移」等 3 項討論項目(A/CONF.62/29)的「第三委員會」於 1974 年 7 月

4 日召開了第 1 次會議,大多與會國家贊成先將「第三委員會」區分為兩個工作小 組(working gourp):第一個工作小組負責「海洋環境的保護」的議題,第二個工 作小組負責「科學研究」與「技術的發展與轉移」議題(United Nations, 2000e Vol.2:

307)。

有關第 12 項「海洋環境的保護」的議題討論,主要的提案計有:肯亞所提的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存條文草案》(A/CONF.62/C.3/L.2),希臘所提《海洋環境 保護的強制規範條文草案》(A/CONF.62/C.3/L.4),加拿大、斐濟、蓋亞那、冰 島、印度、伊朗、紐西蘭、菲律賓、及西班牙等 10 國所提的《海洋環境保存的區 域途徑條文草案》(A/CONF.62/C.3/L.6)強調國家應隨相應的國際組織制訂全球 或區域性的條約、規範及標準以防止海洋汙染,惟此等方式不應傷害沿海國具有 的主權(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49-250)。西德提出《針對船隻汙染的海洋 環境保護強制規範條文草案》(A/CONF.62/C.3/L.7),連同以色列所提的兩條《海 洋環境保護的強制規範條文草案》(A/CONF.62/C.3/L.5)及利比亞針對希臘提案 A/CONF.62/C.3/L.4 所提的修正案 A/CONF.62/C.3/L.10,「第三委員會」將上述的 這些提案或修正案合併成《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提案及修正案的考量結果》

(A/CONF.62/C.3/L.15)(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60-261)以作為後續討論 的重要參考文本,在此之後,挪威提出了兩條《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文件》(A/CONF.

62/C.3/L.18)作為補充。

有關第 13 項「科學研究」,主要的提案計有:特立尼達-多巴哥所提的《海 洋科學研究條文草案》(A/CONF.62/C.3/L.9)、哥倫比亞所提的《海洋科學研究 條文草案》(A/CONF.62/C.3/L.13)以及澳洲等 17 國所提的《海洋科學研究條文 草案》(A/CONF.62/C.3/L.19),與第 12 項「海洋環境的保護」不同的是,第 13 項「科學研究」產生了明顯的對立關係。雖然 A/CONF.62/C.3/L.13 是由哥倫比亞 的單獨提案,但其內容強調沿海國在其海域中具有專屬的權力以執行及規範有關 海洋科學研究活動,且所有在沿海國海域(作者按:包含專屬經濟海域或承襲海)

的海洋科學研究活動都應獲得沿海國的許可(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54),

而澳洲等 17 國所提的 A/CONF.62/C.3/L.19 提案主張唯有在領海內的海洋科學研 究需要得到沿海國的同意,在領海以外的區域因沿海國僅享有部份的權力,故其 他國家或國際機構可有條件地進行海洋科學研究(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67),特立尼達-多巴哥的提案也認為在領海內的海洋科學研究需要得到沿海國 的同意,但在專屬經濟海域或承襲海區域中應先獲得沿海國的授權(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52)。很顯然地,哥倫比亞的提案明顯地偏向開發中國家的立場,故 在討論中獲得了肯亞(United Nations, 2000e Vol.2: 378)、「七七國集團」代表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United Nations, 2000e Vol.2: 379)、及阿根廷(United Nations, 2000e Vol.2: 382)等開發中國家的支持,形成了與澳洲等 17 國提案(以及特立尼 達-多巴哥提案)的區別關係。

有關第 14 項「技術的發展與轉移」的提案計有:奈及利亞所提的《技術的發 展與轉移條文草案》(A/CONF.62/C.3/L.8)、斯里蘭卡所提的《技術的發展與轉 移條文草案》(A/CONF.62/C.3/L.11)、巴西等 28 國所提的《技術的發展與轉移 條文草案》(A/CONF.62/C.3/L.12)等 3 案,這些提案皆著重於重視開發中國家的 技術需求,同樣也符合聯合國 2574B(XXIV)項決議特別顧及開發中國家需要之 精神,故並無特別的區別對立關係。「第三委員會」同樣的也將第 13 項「科學研 究」與第 14 項「技術的發展與轉移」的提案建議合併成《第 13 項(科學研究)

與第 14 項(技術的發展與轉移)條款》(A/CONF.62/C.3/L.17)(United Nations, 2000f Vol.3: 263-266)以作為後續討論的重要參考文本,其中第 13 項「科學研究」

部份的文本將上述的選項並列,而第 14 項「技術的發展與轉移」部份僅列舉了單 一選項。

與「第一委員會」相同,「第三委員會」第四期會議起就開始對第三期會議 提出的《非正式單一協商文件》進行逐條審議,陸續提出了修正版本,於第六期 會議與其他部份整併成《非正式複合協商文件》,覆經逐條討論修訂後,於第九 會期再成為《海洋法公約草案(非正式版)》,溝通修正後在第十一會期成為正 式的《海洋法公約草案》,最後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參、 決策與權力檢視

囿於「海底委員會」中的「第三小組委員會」作業時間較為倉促,無法形成 如「第一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聯合國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公約》或「第 二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綜合條文》,故在「海底委員會」結束前僅能提出幾 份較為零散的工作文件作為「第三委員會」的參考文本。其餘在「第三屆聯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