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960 年召開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第四章 1930-1960 年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結構耦合與系統運作

第三節 1960 年召開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所做出的 9 項決議中,第 8 項即為「召開第二

達 6 浬的領海寬度,與在領海外部自基線算起不超過 12 浬的鄰接區。」(United Nations, 2000a, Vol. 2: 35-36)。

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CONVENING OF A SECON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A/CONF.13/L.56, resolution VIII),並成為聯合國第 13 屆大會 第 1307 號(XIII)決議。基此,聯合國遂於 1960 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26 日於瑞士 日內瓦召開「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該會議共有 88 個國家、7 個「專業機 構」、108與 7 個「跨政府組織」109代表參加。110自 1960 年 3 月 17 日第 1 次「全 員會議」(Plenary meeting)起至 4 月 26 日簽署《最後文件》(Final Act)止,共 計召開 14 次的「全員會議」與 28 次的「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會議。

在 1960 年 3 月 17 日下午 3:15 召開的第 1 次的「全員會議」中,執行主席(Acting President)Mr. STAVROPOULOS 與聯合國歐洲辦公室副主席 Mr. PALTHEY 發表 致詞後,出現了一段小插曲。當時蘇聯代表 Mr. TUNKIN 針對中國的代表權問題 提出質疑,認為中國的合法代表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且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 和國」(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越南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與「蒙古人民共和國」(Mongolian People’s Republic)也應 該有權派代表參加,該提議獲得了波蘭、捷克、阿爾巴尼亞等國家代表的發言支 持;惟美國、中華民國與南韓代表發言主張現有代表的正當性,執行主席也認為 該提議超出了原來聯合國 1307 號(XIII)的決議內容,故未成案(United Nations, 2000d, Vol. 1: 2-3)。藉此可觀察到,作為世界海洋政治與法律系統的結構耦合─

108 分別為: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聯合國食物及農業組織(UN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世界 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按:1982 年改名為國際海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擔任觀察員(United Nations, 2000d, Vol. 1: xxv, 175)。

109 分別為: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Conseil Gênéral des Pêches pour la Méditerranée;

Inter-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League of Arab States;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Permanent Conference for the Exploit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Maritim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Pacific 擔任觀察員(United Nations, 2000d, Vol. 1: xxv, 175)。

110 有關各國代表名單可參見(United Nations, 2000d, Vol. 1: xiii-xxiv)。

「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在開會之初,其內部的某些區別符碼已然浮現。

在第 1 次「全員會議」中,再次選舉了上屆的泰國 Prince Wan Waithayakon 擔 任會議主席;111厄瓜多代表 Mr. CORREA 擔任「全體委員會」主席。第 3 次會議 由主席提名選舉出 17 位副主席,依字母排列分別是: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加拿 大、中國(按:當時為中華民國)、法國、迦納、瓜地馬拉、義大利、伊朗、墨 西哥、挪威、波蘭、瑞士、蘇聯、阿拉伯共和國、英國(與北愛爾蘭)、美國等 17 國;另提名巴西、智利、法國、希臘、印尼、利比亞、蘇丹、蘇聯與美國等 9 國代表擔任「資格審查委員」(Credentials Committee)(前揭書,頁 6-7)。

「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未通過任何公約,對領海寬度與漁區的討論 亦無共識。最終,會議僅採納了在第 8 次與第 13 次「全員會議」的兩項決議,作 為《最後文件》(A/CONF.19/L.15)的附錄;分別是附錄 1:建議聯合國大會應將

「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討論經過,以錄音或文字一字不漏地記錄與出版;

附錄 2:考量有關捕魚的限制。會議認知到國際法的發展將會影響到許多國家捕魚 的實踐與需求。同時也認知到,沿海國家為維持其經濟發展與生活之必須,需要 國際在現代裝備、技術知識與資金上,協助其發展捕魚與漁獲相關產業。故在國 際法的發展與實踐上,表示應提供技術與其他協助,使沿海國可在沿岸或較遠的 海域(distant waters)捕魚;同時提醒聯合國與其他專業機構應提供沿海國上述的 相關協助,並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在每年的報告中對此作出回應(前揭書,

頁 176)。

雖然「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對領海寬度與漁區的討論沒有共識,但並 不代表沒有新的意義指涉產生或相關文本的更新變化。隨著世界海洋政治與法律 系統內部溝通的持續,國家的領海主張也不斷地產生變化。當時聯合國的官方文 件(A/CONF.19/4)統計了 1960 年各國的領海、鄰接區及大陸礁層的主張,其中 領海寬度主張的整理如附表 4-4。從表中可知,雖主張 3 浬領海寬度的國家仍占多 數,但主張 6 浬與 12 浬的國家也不在少數,並有增多的趨勢;倘若以主張「3 浬

/非 3 浬」作為區別,則 3 浬主張更未過半數,這或許是美國雖主張 3 浬,但在

111 該提名是由印度代表 Mr. SEN 發言,認為 Prince Wan Waithayakon 在「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 議」中的表現有目共睹,故再次提名(United Nations, 2000d, Vol. 1: 3)。

第一、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皆提案 6+6 浬,以尋求過半數支持的原因。112

資料來源:United Nations (2000d). Conferences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ial Records, 2nd Conference, Vol. 1, 1960, New York: William S. Hein & Co., Inc, p.157-163.

在 1960 年 3 月 18 日第三次「全員會議」確認了副主席與「資格審查委員」

提案,於第 28 次會議對領海寬度進行表決(United Nations, 2000d, Vol. 1: 37-155)。

在第 28 次會議中,決定依序針對「十八國提案」113(Eighteen-Power proposal, A/CONF.19/C.1/L.2/Rev.1)、「冰島提案」(A/CONF.19/C.1/L.7/Rev.1)、「阿根 廷針對『加拿大與美國聯合提案』的修正案」(A/CONF.19/C.1/L.11)、「瓜地馬 拉針對『加拿大與美國聯合提案』的修正案」(A/CONF.19/C.1/L.12)、「加拿大 與美國聯合提案」(A/CONF.19/C.1/L.10)等 5 案進行表決(前揭書,頁 150)。

其中,「十八國提案」主張領海寬度可延伸至 12 浬,投票結果 36 票贊成、39 票 反對、13 票棄權,提案未過;「冰島提案」主張:當沿海國的漁獲與其生存與經 濟發展息息相關時,沿海國在其漁區或漁區的鄰接區應具有某種優先權,投票結 果 31 票贊成、11 票反對、13 票棄權,提案通過;「阿根廷針對『加拿大與美國 聯合提案』的修正案」與「瓜地馬拉針對『加拿大與美國聯合提案』的修正案」

分別獲得了 27 票贊成、33 票反對、28 票棄權,及 3 票贊成、44 票反對、41 票棄 權而分別遭到否決;最終,主張至多 6 浬的領海與自領海基線算起鄰接領海至多 不超過 12 浬的漁區的「加拿大與美國聯合提案」,獲得 42 票贊成、33 票反對、

12 票棄權而通過,「全體委員會」遂將此提案與冰島提案一併納入《全體委員會 報告》(A/CONF.19/L.4),提請「全員會議」裁決(前揭書,頁 150-171)。

在第五次「全員會議」中,主席 Prince Wan Waithayakon 邀請「全體委員會」

的報告員 Mr. GLASER(羅馬尼亞)針對《全體委員會報告》(A/CONF.19/L.4)

進行說明,隨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至第十三次會議進行表決。首先在第十三次 會議中針對加拿大與美國的新聯合提案( A/CONF.19/L.11)與冰島的修正案

(A/CONF.19/L.13)是否可取代原有提案進行表決,結果雙雙遭到否決(前揭書,

頁 29)。隨後開始針對原提案進行表決,結果《全體委員會報告》及其附件,獲 得了 54 票贊成、28 票反對、5 票棄權,僅一票之差未能通過 2/3 票數的「全員會 議」表決門檻(前揭書,頁 30);114該提案並經由「規則 32」115獲得再次表決的

113 十八國分別為:衣索比亞、迦納、幾內亞、印尼、伊朗、伊拉克、約旦、黎巴嫩、利比亞、墨 西哥、摩洛哥、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蘇丹、突尼西亞、阿拉伯共和國、委內瑞拉、葉門等 18 國。

114 換言之,當時倘若有任何一個反對國家改投贊成票,成為 55:27,則該提案將獲得通過成為決 議,這可能是領海寬度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前,最接近達成決議的一次投票。

機會,惟結果為 50 票贊成、29 票反對、8 票棄權,仍未獲得 2/3 的支持而再次遭 到否決(前揭書,頁 31-32)。時至第十四次「全員會議」,在沒有任何領海寬度 提案可以獲得 2/3 代表的支持下,主席宣布會議結束,僅產出包含前述兩項附錄(I.

有關會議的完整記錄、II. 有關開發中國家的漁業協助)的《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 會議最後文件》(Final Act of the Secon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A/CONF.19/L.15)。

此次的「加拿大與美國聯合提案」事實上與 1958 年「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 議」中的美國提案(A/CONF.13/C.1 /L.159/Rev.2)內容十分相近,皆主張 6+6,

即領海 6 浬加上鄰接領海外部的漁區 6 浬,此提案在經過了兩年的溝通後,於此

115 規則 32(Reconsideration of proposals)原文如下:When a proposal has been adopted or rejected it may not be reconsidered unless the Conference, by a two-thirds major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s present and voting, so decides. Permission to speak on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shall be accorded only to two speakers opposing the motion, alter which it shall be immediately put to the vote (United Nations, 2000d, Vol. 1: xxx).

阿拉伯

*Buzan(1976: 31)此處所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民國當時仍主張 3 浬 寬度。

資料來源:Buzan, Barry (1976). Seabed Politics. New York: Praeger, p.31

從第十三次全員會議的表決結果檢視,投贊成 6+6 浬寬度提案的 54 個國家中,

如蘇聯集團對主張 6 浬領海寬度的南斯拉夫,一反自己原有的主張,選擇反對加、

美的 6 浬提案;而由開發中國家共同連署的「十八國提案」,似乎也影響了後來 衣索比亞與迦納等連署國,在第二次投票時對 6 浬提案投下了反對票;基此可推 知國家集團對集團中國家的決策制定確有影響。

「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 1960 年 4 月 26 日簽署缺乏具體成果的《最 後文件》(Final Act)後落幕了,但不代表世界海洋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的運作跟 著終止;相反的,系統內透過許多新文本的產生,產生了更多的溝通。另一方面,

在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 51 個國家組成聯合國組織,戰後也有許多國家 紛紛脫離殖民地而獨立,使聯合國的會員國數目逐年成長。其中幾次較為明顯的 擴增為:1955 年增加了 16 個會員國,成為 76 個;1960 年增加了 17 個會員國,117 成為 99 個。118換言之,在 1958 年由 86 國代表及 1960 年由 88 國代表參加的「聯 合國海洋法會議」,倘若需再次召開跨國會議以解決之前未決的議題,不免將因 為這些新興國家的參與而增添許多變數。此外,因為「領海/公海」的區別仍未 固定,導致「可佔有/不可佔有」的概念也呈現了複雜化的趨勢,加上科學與技 術的突飛猛進,更使此區別受到挑戰。例如當時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國際海底的

「錳結核」被廣泛的發現,部份跨國財團也準備進行大規模的開採,這些先進國 家的積極作為透過媒體的報導,激起許多開發中國家的關切,它們擔心資源會被

「錳結核」被廣泛的發現,部份跨國財團也準備進行大規模的開採,這些先進國 家的積極作為透過媒體的報導,激起許多開發中國家的關切,它們擔心資源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