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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語料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也」的語義層面

1.1「也」的核心語義

根據第二章的文獻探討,可看出學者們對於「也」的語義有著不同的 看法,分別有「類同義」、「並存義」、「類同添加義」、「轉折義」、「條件義」、

「補充義」和「異中有同義」。筆者試圖從中釐出一個最全面、涵蓋性最 廣泛的語義,發現「異中有同」的說法較能完整呈現「也」的基本面貌,

其它幾個語義似乎都還有進一步細論的空間,以下一一說明之。

先從類同義說起。多數學者認為「類同義」是「也」的基本義項(呂 叔湘(1980)、馬真(1982)、劉月華等(1996)和簡秀芬(2004)等),

但筆者認為如此簡要的說法,無法清楚解釋「也」為何能存在(114)和(115)

的例子中。

(114)當醫生的不可不小心,一帖藥能救人的命,也能送人的命。

(陳美凌 1993:40)

(115)水能載舟,也能覆舟。 (荀子 《王制篇》) 以例(114)和例(115)來看,單「類同」二字無法清楚定義「也」的核 心義,因為我們無法從字面上直接看出類同的項,究竟是什麼和什麼「類 同」?又若為「類同」,為什麼能連接句法上對立的兩個分句?筆者認為「類 同」只說明了「也」核心語義的一半,若說「也」的核心語義為「異中有 同」,則可解決為何「也」能存在於看似語義對立的兩個分句中。例(114)

的「救人命」和「送人命」及例(115)的「載舟」和「覆舟」,其實分別 是在說明「藥的作用」和「水的特性」,講的是同一件事物的作用或特質,

「也」所連接的「異項」中必有「相同/共同」的成分,因而只要聽、說 雙方能共知「同」的部分,則「異」的部分就有較多元的可能性。

第二章也提到「並存義」,崔永華(1997:22)認為「也」字句並不 一定有「同樣」的意思,而「並存」才是「也」的核心語義,且能涵蓋大 多數學者認為的「同樣義」。對於崔的看法,楊亦鳴(2000:114-115)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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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提出質疑。崔(1997)引用沈開木(1984)的例子為反證(本文第二 章例 15),認為「同樣義」是來自於「也」前後的兩分句中所帶的相似成 分,對此,楊(2000:115)就同一個例子提出反證,認為是「也」將原本 兩不相干的事連接在一起,並使之成為同一面向的事(即不幸的事)。筆 者認同楊的看法,同時更進一步找了例(15)的下文,藉以證明「視母死 了」與「父親的差事交卸了」兩事,對作者而言皆為壞事。請見例(116)。

(116)那年冬天,祖母死了,父親的差使也交卸了,正是禍不單行的日子,

我從北京到徐州,打算跟著父親奔喪回家。到徐州見著父親,看見 滿院狼籍的東西,又想起祖母,不禁簌簌地流下眼淚。

(朱自清《背影》) 由上例中的「正是禍不單行的日子」可知,「也」的「異中有同」,成為兩 相異事件的橋樑。就如同馬真(1982)所言,「也」字句中有些相同或相 似成分是隱性、抽象的,因為「也」的存在,才讓聽話者知道前、後分句 有所連結。另外,崔雖說「並存義」是「兩事並存」,但並未說明這與「時 間共存」是否有關聯。不過即便「並存」指的是在時間上同時存在,這樣 的語義仍無法說明如:「他前天也來了,昨天也來了。」31的句子,因為很 顯然地,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看到的不是時間上的共存,而是主語「他」,「前 天」跟「昨天」都做了同樣的事。故筆者認為「並存」非「也」的語義。

除了上述的「類同義」和「並存義」外,畢(1989)、楊(2000)、簡

(2004)、張(2007)等學者認為,「也」在「類同」之中還內含了「相加

/添加」之意,亦即原本相異的各個值,在「也」的作用下,形成了一「類 同」集合。楊(2000)以(22)「昨天熱,今天更熱」和(23)「昨天熱,

今天也熱」為例,認為例(22)只有相異之感,而例(23)因「也」,而 產生了類同之感。筆者贊同楊對例(23)的解釋,即在表層結構中沒有相 似成分的情況下,「也」也能帶出類同意,但無法接受楊對例(22)的說 法。筆者認為例(22)的後分句「今天更熱」,是與前一分句「昨天熱」

比較後的結果,兩樣東西一定是有相似的部分才能比較,只是比較過後,

31 呂叔湘(1980)的例子。

今天的溫度高於昨天的,但不管哪一天同樣都很熱,所以筆者不認為例

(22)有相異之感。

至於「轉折義」,筆者贊同馬的看法,就如崔(1997:23)所言,一 個句式的整體義往往不是由其中的一個構成成分決定,而是由多種因素決 定的。再以例(114)和例(115)來看,「救人的命」和「送人的命」;「載 舟」和「覆舟」在語義關係上都是對立的,這樣的對立除了可說是由格式 而來,也可說是由其它被省略的句中成分而來的,因為例(114)和(115)

都可補上「但」或「卻」,變成:

(117)當醫生的不可不小心,一帖藥能救人的命,但/卻 也能送人的命。

(118)水能載舟,但/卻 也能覆舟。

「但」、「卻」32所連接的,都是前後語義對立、相互矛盾的分句,補上「但」、

「卻」後的句子非但意思不變,反而更明白地顯示出事物的兩面,而「也」

在句中的功能,則是點明「藥」和「水」的作用,將看似對立的義項連接 起來(「救人命」、「送人命」說的都是「藥」;「載舟」、「覆舟」講的都是

「水」),故「也」應無轉折功能。

接下來討論「條件義」與「補充義」的部分。郭銳(2009)運用語義 結構分析法分出的「條件義」一類來看,筆者認為就「有人看著認真幹,

沒人看著也認真幹」應是條件 x 跟 y 具有相同的狀況,「也」只是帶出在 兩個不同條件下所具有的相同狀況,若將其歸為條件義,則是如前面馬、

崔二人所說的,將「也」所在句式所表示的語法意義歸到了「也」的身上 去了。另外「補充義」的部分筆者認為這應可連結至「類同添加義」的解 釋,其例句「我們中間有南方人,也有北方人。」就如同例(2-c)「王老 師不僅教物理,王老師也教數學」一樣。因此如果只說「補充義」則忽略 了「類同」的部分,若將此例加入問句,則可清楚知道「也」所連結的「有 南方人」、「有北方人」,同樣都是要回答「你們中間有哪些人?」這個問 題,在說這句話時已有「我們中間有人」的概念了,而「也」的功能,只

32 林慧敏(1999:121)在其碩士論文「漢語副詞『倒』與『卻』之語義、篇章、語用 比及其教學初探」中,將「卻」的核心語義定義為:「強化某一主題的相異特性,進 而突顯說話者對此主題所欲表達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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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人」的範圍中追加一個同類「北方人」,故筆者認為「補充義」亦 非「也」的語義。

總地來看,筆者認為沈開木(1984)的定義「異中有同」是最全面也 最不易讓人產生誤解的說法。上述的「類同義」、「類同添加義」的說法雖 也呈現了「也」的內含意義,但皆未點明「也」的同異並存、不可分割的 特性,而「添加」則應是立基於「異中有同」的延伸,關於這部分將於下 一章說明。另外,「並存義」、「遞進義」、「轉折義」、「條件義」和「補充 義」則是由句中的語言單位或分句間隱含的邏輯基礎而來的,有些句子還 能加入其他連接詞或副詞,如「遞進義」的句子有時能加入「而且」;「轉 折義」的句子有時能加入「但」或「卻」,因此不能將這些語義全都歸到

「也」身上。

1.2「也」的邏輯語義關係

林慧敏(1999:26)在討論「倒」和「卻」的詞義時,曾引用邵敬敏 和饒春紅(1985)對於副詞詞義的看法,認為副詞和一般的實詞一樣,具 有基本義和派生義,只不過副詞的詞義不是詞彙意義而是語法意義,這個 觀點和張誼生(2000)的看法相同(見本文第二章第三節)。前文提到,

畢(1994:1)曾採用 Sweester(1986)處理詞彙的方法(「抽象說」與「多 義說」)來分析副詞「也」,認為以「抽象說」分析「也」時,應先掌握其 核心語義,進而從命題發展至認知世界,乃至言語行為的層次。本文根據 此看法,於前一節討論了「也」的核心語義(異中有同)後,接下來以此 核心語義為立基,再進一步透過「也」在句中的邏輯語義關係觀察其延伸 義。

本 文 在 第 二 章 中 曾 提 到 , Halliday( 1994) 依 邏 輯 語 義 關 係

(logico-semantic relation)將複句分為「闡述」(elaboration)、「延伸」

(extension)、「加強」(enhancement)三大類。洪慎杏(2006:21)則以 Halliday(1994)的分類架構為主,劉月華等學者的分類為輔,進一步為漢語 複句的義項做了整理,並重新做一細分。在延伸關係(extension)中,洪 將其分為「添加」(additive)、「選擇」(alternative)及「轉折」(adversative)

三類;在增強關係中(enhancement)分為「因果條件」(causal-conditional)

及「時間先後」(temporal)兩類。與本文所要討論的副詞「也」之邏輯語 義關係較為相關的是洪的「添加」(additive)一類,故在此重述說明。洪

(2006)將添加關係分為相似添加(similar addition)及對立添加(dissimilar addition)兩類。相似添加,指「當連接的兩項之間具有相關或相似的特性、

兩者極性(polarity)相同或具有同一向性(unidirectional)的,則後項為 前項的相似添加。即「同極」為「相似添加」的基本條件。至於對立添加,

指「當主語不同時,關係詞語連接的是兩個不同的獨立事件,當主語相同 時,兩分句必定為包含異極(different polarity)成分或不具一向性

(unidirectional)的成分。對立添加關聯詞語的功用只是客觀地標明兩句 差異性,並不具有標示說話者正負評價的功能。

筆者認為洪的看法有其道理,且可應用至本文主題「也」的討論中,

但對於洪的對立添加,筆者則有些不同的看法。洪文中,將語義上未必相 反關係的不同事件,納為「對立添加」下,但筆者認為不同主語的獨立事 件應可歸至相似添加中,以例(21)「去年夏天我去蘭嶼的餐廳打工,而 小王(則)跟著表哥學吉他」一例來看,雖可將「小王跟著表哥學吉他」這 一分句為具有「小王沒去餐廳打工」之暗示,可解讀為前句「去餐廳打工」

之反義,但筆者認為此例也可解讀為「去年夏天你跟小王都做了什麼?」這 一主要命題的回應,雖然兩人做的事情不同,但的確也都做了些什麼,因 此筆者認為主語不同的獨立分句無關極性相同與否,同時也認為不應單就 外顯形式(主語的同異),做為判斷邏輯語義關係的依據,因此認為此例,

應同樣可歸為「相似添加」。

至於「也」的邏輯語義關係的分類,本文就蒐集到的語料進行分析,

認為從「也」的核心義出發,依其所連接句子的邏輯語義關係,可將其分 為「相似添加」、「對立添加」、「極性添加」和「全括添加」四類。「相似 添加」和「對立添加」的判別方法,如同洪(2006:27-31)所述,以前後

認為從「也」的核心義出發,依其所連接句子的邏輯語義關係,可將其分 為「相似添加」、「對立添加」、「極性添加」和「全括添加」四類。「相似 添加」和「對立添加」的判別方法,如同洪(2006:27-31)所述,以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