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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交易成本途徑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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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交易成本途徑的應用

壹、 交易成本的緣起與內涵

Coase(1937)在〈廠商的本質〉(The Essence of the Firm)一文中,為組織 和制度的存在提供一套理論基礎。Coase 認為,若是單純由「價格」來引導一般 的生產活動,也就是透過市場上接連不斷的交易來協調增加或減少生產哪些產品,

則生產過程中不需要任何組織(organizations)的存在;故背後的問題是:組織 為何會存在?因此,Coase 認為交易過程中所使用的「價格」也有成本,故成立

「組織」似乎會比較有利可圖;換句話說,「組織」最主要的特色就是取代價格 機能。若僅透過價格機能來「組織」生產活動,最明顯的成本就是搜尋有關商品 價格訊息方面的成本;故市場的運作需要「成本」,若成立一個組織,並透過授 權讓某些人(如企業家)掌握資源分配的權力,即可節省一些利用市場的成本。

文中 Coase 引進「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的概念,即「利用價格機能 的成本」或「在公開市場進行一項交易的成本」,其定義為「為了進行一項市場 交易,人們必須尋找願意與自己進行交易的對象;告知對方進行交易的意願和條 件,並且與之議價和敲定價格;之後簽訂契約,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確定對 方是否按照契約上的規定而行動」,這些工作通常需要很大的花費。因為交易成 本的關係,欲進行交易的人會採取一些措施,只要這些措施的成本小於所節省的 交易成本,通常都會採行。交易成本的大小會影響人們交易的對象、簽訂契約的 形式和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類型。

為了處理交易成本的問題,人們所採取的作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廠商」的出 現。Coase 在〈廠商的本質〉(The Essence of the Firm)一文中指出,生產活動雖 然可以透過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來獨立進行,但個人之間簽訂契約進行交易需 要成本,只要這些交易活動在廠商內部進行的成本小於在市場上透過契約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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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廠商就會出現來安排原本由市場契約進行的交易。在〈社會成本問題〉一 文中,Coase 認為若沒有交易成本,法律制度根本就微不足道,因為個體行為人 可以在不花費任何成本的情況下就取得權利、分割權利或結合權利來提高商品或 服務的價值。如此一來,經濟體系中的任何組織和制度沒有實質意義可言。

廠商是一種將生產活動組織起來的方式,可以用來替代市場交易;廠商內部 中相互合作的生產要素,彼此之間的討價還價被消除,行政手段成為內部決策方 式而取代市場交易。但這不必然表示不經由市場而透過廠商內部來交易,所需的 交易成本會低於透過市場交易的費用。透過廠商在內部進行交易的行政成本也有 可能非常高,尤其是一個組織要處理許多不同性質的活動更是如此。政府利用行 政手段來影響生產要素的使用,就某種意義上來說政府是一家超級廠商。與一般 廠商不同的是,政府擁有權力而可以用較私人機構更低廉的成本來完成某些交易,

然而政府本身的運作仍需耗費成本,也可能所費不貲,且有可能犯錯、面臨來自 各界的壓力、缺乏競爭的刺激……等等問題。因此 Coase 認為,政府的直接管制 不一定優於透過市場或廠商來處理,但也不能否定政府的行政管制措施對提昇經 濟效率的貢獻。

Coase 雖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但並未針對交易成本進一步提出明確的操作 性定義。North(1990)認為「訊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關鍵所在,這些資訊包 括衡量交易事務價值的成本,保障權利、監督和執行合約的成本。故最初有關交 易成本的討論重點,主要是因為透過市場進行交易的成本不可能為零,因此廠商

(或組織)應運而生,如此交易成本成為進行抉擇的關鍵因素,亦即若由廠商(或 組織)來進行交易的成本小於透過市場交易的成本,以組織的形式來達成治理目 標遂成為理性行為人的優先選擇。

交易成本除了對市場與組織兩種治理架構的選擇提供合理說明外,更是新制 度論討論的範圍。其中最重要的是 Oliver E. Williamson 根據 Coase 的觀點提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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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交易成本理論的架構討論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的原因,其主張交易過程中的人性 因素和環境因素造成組織失靈,交易因此更加困難,其中的交易成本也逐漸上升

(1975: 21-40);此外,Williamson 進一步談到若要改善行動者的機會主義所帶 來的負面效應,必須比較交易成本的高低來決定採取純粹市場或由廠商/制度介 入的各種治理形式。Williamson 在交易成本理論上的貢獻為提出一套完整的交易 成本理解架構,包括為何交易成本會產生、交易成本的特徵、因交易成本衍伸出 來的治理結構與契約形式。

從制度論的觀點來看,新古典經濟學中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不可能存在,故 需要一套制度來引導政府機關委外執行民意調查,同時為了民意調查品質上的考 量,更需要另一套制度來監督、管制民意調查的過程;上述這些制度所需要的交 易成本自然不可能為零,我們也必須考慮選擇這些制度和社會組織所帶來的成本。

委託民意調查諮詢委員會監督控制民意調查的品質,這種「制度轉移」(North, 1990),亦即台北市政府透過另外一個代理人,以更廉價、更有效率和效能的方 式取得有關民間調查機構的名聲、能力……等等資訊並妥善監督、控制民意調查 的品質。若這些組織或制度運作的成本超過這些機制所帶來的公共利益,則必須 慎重考量改變執行方法,甚至是裁撤這些機制。

對行動者而言,選擇某些行為目的當然是提升自己的利益或滿足自己的效用;

若要改變其行為,必須使這些行為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政府可以透過制定、修 改法規命令或改變行政組織的形式來達到這個目的方式如改變人們應有的權力 或義務、更改契約的內容……等等,讓交易成本提高或降低。「台北市民意調查 諮詢委員會」的設置目的是要減少民間調查機構因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所帶來的 交易成本,因此表面上透過此監督機制看似能減少代理人的投機主義行為所帶來 的成本,然而額外的制度或機制也勢必會帶來額外的成本負擔。以下本研究將整 理諸多學者提出各種交易成本的類型,試圖作為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委外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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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意調查所可能產生的各種交易成本的依據。

貳、 交易成本產生的原因及類型

從 Coase 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後,許多學者開始針對此理論提出接續的看法 與應用,例如 Horn(1995)率先將交易成本的概念應用在公共行政領域上,探 討民意代表、行政官僚和選民之間的關係,主張立法者的交易成本主要來自「制 度選擇」,傾向選擇一個交易成本較低的制度;Dixit(1996)則把經濟學中的交 易成本應用在政治學中,在交易成本的觀點下理解政策制定過程中「政治」的作 用,認為民意代表、行政官僚和選民三者之間的多重代理關係下有更多的風險和 不確定性,因此立法者會尋求更有效的資源配置、行政官僚選擇交易成本較低的 制度、民眾會支持對自己最有利的政策。

此外,Williamson 的觀點較完整而常為人引用。他認為除了治理結構的選擇 和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外,主張交易成本經濟學處理的議題應進一步延伸至個人行 為的互動和相關的啟發研究。

一、 交易成本出現的原因

Williamson 認為交易之所以困難、交易成本之所以發生並提高的原因在於,

交易過程中「人性」和「環境」因素造成組織失靈(1975: 21-40)。其中的環境 因素包括「不確定性和複雜性」(uncertainty and complexity)及「小數交易」(small numbers),人性因素則包括「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機會主義」

(opportunism)。

(一)環境因素

「不確定性與複雜性」(uncertainty and complexity)意指組織和行動者所處 的環境中有很多不可預期的變化,故交易雙方傾向在契約中納入不確定性與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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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如此一來交易過程中簽訂契約的成本提高,增加達成交易的難度。「少數交 易」(small numbers)則是因為某些交易過程屬於「專屬性」(proprietary),

或是資訊和資源過於「異質」(idiosyncratic)而無法對外流通,交易對象因而 減少,且整個交易過程容易被少數人把持、操控、甚至壟斷,市場運作因而失靈。

(二)人性因素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則是交易過程中的行為人受到生理、心 理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而無法隨時隨地作出追求效用(utility)極大化的行為。「機 會主義」(opportunism)為交易過程中的行為人為了自我利益的極大化而採取的 欺騙行為,如此將戕害交易過程行為人的信任,最終必須付出額外的監督成本來 防止此類行為的出現,嚴重降低交易過程的經濟效率。

Williamson(1985)進一步發現交易成本來自於交易過程本身的三項特徵,

這三項特徵形成的三個構面會影響交易成本的高低。

(一)資產專屬性(asset specificity)

交易本身的資產無法在市場流通,或是契約中止後投資在資產上的成本無法 回收。

(二)交易不確定性(uncertainty)

學者 E. T. Koopmans 認為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有兩類,一類是因為有限理 性導致各種預料中和預料之外的偶發事件,另一類是因為資訊缺乏所帶來的不確 定性,由於詐欺、隱瞞、操弄資訊而增加監督成本(Williamson, 1985: 56-57)。

(三)交易的頻率(frequency of transaction)

若交易頻率越高,所需要的管理成本和議價成本亦相對提高,交易的雙方行 為人事前必須溝通、協調和締結契約,事後也要協商,這些都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