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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外執行民意調查之問題及交易成本

第六節、 委託局處付出之交易成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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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委託局處付出之交易成本類型

綜合上述整理,本研究發現在委外執行民調的過程中,委託局處、執行廠商 和民調諮詢委員都有各自的問題與侷限;諸多缺失交互作用下的結果,是每一方 行動者皆必須承擔由己方或他方帶來不同種類、程度的交易成本。諸多學者對交 易成本的分類,仍以交易發生的時間點作為區別基準,分成「事前成本」和「事 後成本」兩種,再依據交易前後必須從事的活動更深入細分成本的類型(Coase, 1937; Dahlman, 1979; Picot et al., 2008; Williamson, 1985; North, 1990; Lake, 1996); 在委外執行民意調查的脈絡之下,仍有一交易確切發生的時間點為「決定得標廠 商並與之議價、簽約」之階段,故本研究亦採取「事前」和「事後」的分類架構,

惟各方行動者在簽約前後又各需付出哪些類型的交易成本則為本節欲深入探究 之重點。

從前四節的討論中,除了委託局處理所當然需要支付民調諮詢委員參加每一 場會議的審查費新台幣兩千元之實體成本外,本研究根據委外過程中各方的「行 動」歸納出委託局處必須付出的交易成本類型如下。

壹、 審查成本(事前/事後成本)

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所有可能的審查階段,包括決標前(事前)的採購需求 規範(即招標文件)審查、廠商評選,和決標後(事後)的期初(即調查計劃書)、 期中和期末報告審查,上述階段皆有審查成本;因決標前後都有審查會議,故審 查成本屬於事前和事後成本之範疇。

其中,委託局處除了政府採購法之外,尚必須遵守台北市民調作業要點的規 範,故增加額外的審查會議和時間。最明顯的是,比起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序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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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之外,還有正式執行前的民意調查計劃書審查38;即使某些民調專案包裹在 委託研究案或其他類型的標案中一起外包給得標廠商執行39時,正式調查前仍需 提出調查計劃書、待民調諮詢委員審查通過後方能執行,並非自行完成即可,如 此自然多出一段作業程序需要完成。另外,若投標廠商數量不足、資格不符或提 出的調查計劃書、成果報告有重大缺失或未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時,還得再召開不 只一次審查會議(受訪者 B1:556-563;受訪者 B3:531-536;受訪者 B6-2:98-99;

受訪者 C3:401-410、837-838;受訪者 C5:115-118)。

簡言之,審查成本的增加不僅是台北市民調作業要點規定額外審查程序之故,

尚與執行廠商的品質、是否確實修正報告有極大關係;換句話說,因為執行廠商 的「不確定性」(uncertainty),可能直接影響委託局處和民調諮詢委員付出審查 成本的高低。

貳、 控制與協調成本(事後成本)

民調諮詢委員於各階段審查會議中針對執行廠商的缺失提出改善意見後,委 託局處承辦人會據此要求其修正,並於事後一一檢核、確定是否如實修改。然而,

從上述關於執行廠商問題的討論中經常發現不少投機行為、傾向,例如隨便以專 業知識和術語敷衍委託局處、堅持不修正、藉口民調諮詢委員故意刁難……等等,

如此將讓承辦人耗費更多時間、精力監督其確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或找出錯誤

(受訪者 B2-1:304-309),有時為了順利結案甚至還得親自協助修正(受訪者 C2:328-332、361-366);若因此造成結案時程的壓力,更必須一再與民調諮詢 委員確認審查意見的修正程度與範圍(受訪者 B2-1:496-498)。

38 台北市民調作業要點第 4 條第 2 項:「非市政綜合性問題之民意調查,各機關應擬具調查計劃 書,召開審查會議」。

39 例如本研究訪問的局處Ⅲ和局處Ⅴ,請見第五章第三節、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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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較為求好心切的委託局處為了提昇調查報告的品質和後續政策應用的 可行性,於修改過程中會積極擔任審查委員和執行廠商之間的居中協調角色,除 持續請教民調諮詢委員關於民調專業上的問題、廠商的修改是否符合標準……等 等細節之外,更會協助對調查議題領域較不熟悉的執行廠商修正、補充報告內容 或其他行政支援40。相對之下,委託局處在整個過程中需要的時間、資源和人力 會增加不少(受訪者 C3:1003-1004)。

基此,本研究將委託局處於決標後(事後)監督、協助執行廠商修正與補充 調查報告內容,扮演執行廠商與民調諮詢委員之間的溝通橋樑……等等精進調查 產出品質和順利結案的付出,統稱為「控制與協調成本」。

參、 搜尋成本(事前/事後成本)

前述提及,委託局處因專案的預算金額與調查規格之間不甚合理、調查議題 與執行方式過於複雜,加上具有業界背景的民調諮詢委員擔任評審,種種原因皆 讓民調廠商對台北市的委外民調案裹足不前;如此也常常造成投標廠商不足規定 的家數,或即使有廠商投標,但其資格、條件、執行能量無法達到評審委員的要 求水準而一再流標。在此過程中,委託局處除了痴痴盼望、等待廠商願意垂憐之 外,有些則會積極邀請廠商來投標。另外,前述討論到另一個問題為民調諮詢委 員的時間難以湊齊,因此承辦人為了敲定開會日期勢必得花上不少心力。

基此,委託局處在決標前後為了讓委外民調作業順利進行而必須花費時間、

精力來找到數量足夠且適格的參與者(包括民調諮詢委員和廠商),本研究將之 稱為「搜尋成本」。

肆、 終止成本(事後成本)

40 例如本研究的台北市局處Ⅴ,請見第五章第五節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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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局處面對執行廠商造假、遲遲不修正審查意見、企圖蒙蔽之嚴重情狀時,

若不得已只好與之解約,此時將讓該年度整個委外民調案完全停擺或需要重新招 標時,這些都是委託局處付出停止契約關係之後必須承擔的「終止成本」。

伍、 心理壓力成本(事前/事後成本)

對許多承辦人來說,從委外執行民調作業一開始到最後驗收結案,整個過程 中不時倍受各種壓力的煎熬。

首先,台北市各局處的業務單位極度繁忙已非太陽底下的新鮮事。一般而言,

多數有民意調查需求、負責委外業務大部分是各局處內的業務科,非由研考、企 劃單位辦理,加上專案時程通常橫跨大半年度而必須緊盯得標廠商是否確實按照 時程執行,這對平時身背好幾項業務的承辦人都是額外負擔(受訪者 B1:513-518、

523-528)。

另外,為了敲定各階段審查會議,承辦人必須持續與民調諮詢委員、調查議 題領域的專家學者、局處首長、執行廠商溝通協調開會的時間,若專案時程急迫、

或首長需臨時到議會接受質詢而一再流會又得重新來過一次協調時,對承辦人無 疑是一大折磨(受訪者 B6-2:179-184;受訪者 C2:483-487)。加上委託局處的 承辦人多半沒有民調專業41,與民調諮詢委員溝通、要求廠商修正意見時也容易 因專業不對稱而容易有心理負擔(受訪者 B1:521)。

執行廠商也是造成委託局處壓力的主要來源之一。除了擔心沒有廠商願意投 標而一再流標之外,最常見的是成果報告遲遲無法達到審查委員的標準而被一再 退回修正,除影響到整個專案的結案時程(受訪者 B5:679-680)外,若最終因 品質過差或造假被人贓俱獲、委託局處不得不減價驗收或解除契約時,勢必得面 對來自市議員或市府採購稽核單位監督不力的質疑與指控,對下一年度的預算編

41 本研究訪問五個委託局處的承辦人,在承接該業務之前其人生完全與民調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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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可能更為雪上加霜(受訪者 B2-1:269-278)。

綜上所述,委託局處的承辦人面對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包含決標前後)各 種困難和問題時隨之而來的負面情緒、憂慮……等等個人的內在煎熬,本研究統 稱為「心理壓力成本」。

陸、 學習成本(事前/事後成本)

過去完全沒接觸過民意調查、亦未接受相關課程訓練的局處承辦人,承接委 外民調的業務後,為順利結案不得不逐一從中掌握各類知識、摸索各項執行細節

(受訪者 C2:297-299、488-490),例如釐清本身的需求為何、確保調查規格與 預算之間相符、邀請民調諮詢委員協助審查的階段、與民調諮詢委員之間的默契 培養、摸清執行廠商的過去經歷、培養民調專業、判斷民調品質的優劣良窳……

等等。

換言之,本研究認為,在決標前後委外經驗與民調專業知識的傳承、習得與 累積皆是「學習成本」,是每一位承辦人在委外民調業務上手之前必經的修煉過 程和需要付出的「學費」,絕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可以預見的是,付出這些學 習成本之後有助於培養本身的專業能力、自我成長和增加對整個委外過程的敏銳 程度,隨著承辦人負責的次數、時間增加,付出的學習成本將逐漸遞減。

柒、 外部壓力成本(事前/事後成本)

某些委託局處的調查議題複雜且敏感42,又調查結果的後續應用若對利害關 係人造成衝擊,將會直接面對來自民眾的質疑與挑戰(受訪者 B3:555-558);

另外,有些調查案受到市議員、市府高層關切(受訪者 B2-1:499-505;受訪者

42 例如本研究訪問的局處Ⅲ和局處Ⅴ,其調查議題都屬於高度敏感性質,請見第五章第三、五 節的相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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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46-751),甚至涉及跨局處政策的推動43。上述情況都是委託局處必須承擔 來自外界的「外部壓力成本」。

捌、 小結

綜上所述,委託局處在委外過程中面對的問題和相對應必須付出的交易成本,

本研究茲以下表七整理呈現。

43 例如局處Ⅴ的委託研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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