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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外執行民意調查之問題及交易成本

第三節、 執行廠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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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執行廠商的問題

(廠商)一個是無知,不知道就亂做;一個是無能,知道怎麼做也做不 出來;另一個更難聽的就是無恥,明明知道怎麼做就故意不做……(受 訪者 C4:745-747)

本節將探討「執行廠商」在整個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的問題與缺失。事實上,

與研考會、局處承辦人、民調諮詢委員和執行廠商的言談過程中,不難察覺廠商 確實是影響調查品質的重要關鍵,但也遭致諸多批評;原因在於台灣的民意調查 圈規模不大,廠商也不多,「真正被認可、還算可以的公司沒幾家,其他都是來 亂的」(受訪者 C4:123-124),調查專業、執行資源與能量……等等素質更是良 莠不齊(受訪者 B6-2:27;受訪者 C1:335-337;受訪者 C2:532-536;受訪者 C4:122-125;受訪者 B2-1:247);甚至有學校教授打著「學界出品,品質保證」

的旗號來承攬民調案,調查結果卻令審查委員和委託局處錯愕、搖頭不已(受訪 者 C2:545-550、332-333),連做到被打回票、解除契約的也大有人在(受訪者 C2:631-632)。

簡言之,調查品質低落(受訪者 C1:391-393;受訪者 C4:126-127、412;

受訪者 B2-1:248-250)是執行廠商造成的直接結果,與下列幾個因素息息相關,

分別敘述如下。

壹、 低價搶標,爭相提出不合理的服務

我感覺有一點像軍備競賽,而且是廠商主動提出的軍備競賽。

……有些

廠商為了得標,他就說我除了做這些事情之外,我還幫你加碼……可能 送你焦點座談、深度訪談或什麼,長久下來變成一種軍備競賽(受訪者

B6-2:205-209)

在投標過程中,廠商為了讓自己更具競爭優勢,勢必會在合理的範圍內想辦 法壓縮自己的利潤空間以提出更能吸引委託局處目光的服務,如此得標的機會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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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大增。但若遇上前述委託局處預算過低、需求和調查規格複雜導致來投標的優 良廠商偏少時,投機取巧的廠商自然趁虛而入,往往忽略委託局處的實際需求而 先投標再說(受訪者 B2-1:593-600),或釋出可以自行吸收超出合理預算要求的 善意,甚至低價搶標、主動提出超過此預算金額的服務(受訪者 C2:310-314、

319-320;受訪者 F2:79-81;受訪者 F3:350-356),例如拉高樣本數、免費贈 送焦點座談或深度訪談:

有一些公司是專門玩這個的……要標到很簡單啊!誰敢把樣本喊大就 誰的。... 我曾經遇過乘以兩倍到三倍的樣本都敢給欸!(受訪者 F2:

83-87)

某些承辦人認為只要有廠商願意投標、可以順利結案、對長官有交待即可(受 訪者 C2:321-322),根本不會顧慮投標廠商的優劣良窳;加上前述「貪小便宜」

的天性,看到廠商願意如此犧牲奉獻做出這麼多額外付出自然覺得沒有不讓其承 接的道理(受訪者 C2:315-316)。然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些異常「熱心」

的廠商得標之後,「每一家都不知道在哪裡省錢」(受訪者 F3:401-402),若預 算金額和規格之間的合理性超越其中的恐怖平衡,調查品質將淪為犧牲品(受訪 者 F3:362-363)。故有受訪廠商悲觀地憂慮這種情況將成為日後政府機關委外 執行民調萬劫不復的常態:

現在我覺得這個產業的發展非常扭曲。殺頭的生意沒人做,慢慢就有兩 種狀況,不是劣幣逐良幣,就是良幣也去做劣幣(受訪者 F3:383-385)…

貳、 專業不足

執行廠商在民意調查上的「專業」也常為民調諮詢委員所詬病,其中包括以 下幾個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一、 訪問技巧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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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未繼續追問受訪者(受訪者 C1:397-400),不知如何複查(受訪者 C3:

480),不懂如何設計深度訪談大綱,只能「把問卷的選項去掉就變成深度訪談大 綱」(受訪者 C3:393-395)。

二、 方法錯誤

使用錯誤的統計方法(受訪者 B6-2:93-97;受訪者 C3:171-174),甚至提 出的計劃書中連研究方法都語焉不詳,抽樣過程交待不清,「抽樣母體從哪裡來?

他也講不出來」(受訪者 C3:420);或把不同的抽樣方法根本搞混,例如有廠商 在調查計劃書中提及「……等比例抽樣,結果是每個行政區的比例一樣」(受訪 者 C3:430-431)。

民調諮詢委員認為原因在於這些執行廠商並非專業的民調機構,「什麼企管 顧問公司、人力銀行,自己的民調 server 都沒有」(受訪者 C3:594-595),有些 甚至已經聲名狼藉(受訪者 C2:163-164;受訪者 C3:389-390、486-493、518-521、

1093);基於為委託局處「解決問題」的立場,民調諮詢委員必須在審查會議中 不斷教導民意調查和統計的「基本常識」或要求其修正(受訪者 C3:391-393、

481-483、1093-1096),但也不一定能達到要求的標準。雖然最終大部分會通過 結案,但此過程耗費的時間成本也相當可觀:

更差的是講了他也聽不懂……他有時候聽得懂,但就是做不到……最後 也沒辦法,因為他又沒錯,只是寫得不夠好、沒有做到……他也在賭…

反正我又沒辦法,只能寫到這個地步,最後還是得通過(受訪者 C3:

593-603)

我遇過最多的大概審了三次,一個期末報告審了三次,所以真的調查公 司的專業會是一個問題(受訪者 B6-2:93-98)。

參、 用心程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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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調諮詢委員和委託局處對執行廠商在撰寫報告時的用心程度也是多 有抱怨;以下是常見的現象與問題。

一、 執行廠商因草率行事而出現的非專業疏失

例如報告中錯別字過多、圖表和標題錯置(受訪者 B6-2:89-93;受訪者 C1:

157-161、377-381)、文字使用不當且意思表達不清……等等。具體事蹟如:

……連報告都寫不好,連表達一個句子都表達不好,感覺很像是翻譯機

器人寫出來的……有些時候很像中國大陸的報告有很多虛字……不同 人分工把報告寫出來,措詞或語句會不一致(受訪者 B6-2:335-341)。

……文字不通順,你把整個文字念一遍,不知道他在講什麼,只有他自

己知道他在寫什麼(受訪者 C3:455-456)。

某些執行廠商「同樣的錯誤可以錯三年……從頭錯到尾」(受訪者 B6-2:330),

民調諮詢委員需要花更多時間來協助廠商校正這些低級錯誤、修改報告,如此大 材小用讓某些委員相當挫折、效用感低落(受訪者 C1:160-161、377-386)。

二、 缺乏研究與分析能力

執行廠商在撰寫調查報告上欠缺基本的分析能力,無法抓住並深入探討該有 的重點(受訪者 C1:75-76;受訪者 C3:467-472),例如某民調諮詢委員曾糾正 執行廠商「滿意度最低的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你只講最高的有什麼用?」(受訪 者 C3:470-471)。另外,提出的政策建議過於空泛(受訪者 C3:218),主要原 因可能是渠等對市政建設、公共政策或跨領域的調查議題不甚熟悉,以致調查結 果與政策之間毫無關聯,「產出的東西不做民調一樣可以知道答案」(受訪者 B6-1:

162、172-176),甚至在不同的調查議題中都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些泛泛之論,「要加強宣導」,其實我們的調查根本跟宣導無

關,

……反正想當然爾,政府做不好就要加強宣傳……反正寫報告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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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加強宣導(受訪者 C3:238-245)。

再者,執行廠商在調查結果的詮釋和政策建議上常常未以實際發現為基礎,

犯下過度解讀、推論的毛病(受訪者 C3:187-189);或是提出的政策建議並非 委託機關的業務範圍、與其毫無關係(受訪者 C3:192-196、203-204),調查後 的政策建議與調查目的無法呼應的情形亦不時出現(受訪者 C3:255-258)。

肆、 代理人問題

會不會賺?認真做,小賺;亂做,大賺(受訪者 C4:231)。

身為行政機關委外執行民調中的代理人,受訪廠商認為其角色「以營利為目 的,但不是追逐最大利益」(受訪者 F4:24-25),但民調諮詢委員和委託局處卻 認為多數廠商面對修正要求時仍以「成本」為主要考量,因而出現不少令人嗤之 以鼻、面面相覷的脫序行為。諸如面對審查委員要求增加預試人力時表示需要徵 得公司會計的同意(受訪者 C2:260-272);為了節省成本而變動規格,將面訪 改成電訪以致無法驗收(受訪者 C3:472-477),或承諾面訪之後又改為受訪者 自填(受訪者 C4:556-559);極力規避面訪的複查作業而造成調查結果的前後 趨勢變動劇烈(受訪者 C3:435-446;受訪者 C4:45-46、546-548)。簡單來說,

廠商因具備調查專業而傾向選擇盡量避開需要大量耗費成本的作業流程(受訪者 C4:241-242、550-551);某位民調諮詢委員是如此描述大部分執行廠商的心態 與行事風格:

我還沒有看到真正站在局處的角度幫人家思考、好好用心做的,大部分 都在想怎麼樣能夠便宜行事、因陋就簡,能夠多賺點錢,能不做就不做,

問卷題目能少就少,抽樣能簡單就簡單,能不複雜就不複雜……能呼攏 就呼攏,能結案就結案,這是基本心態啦!(受訪者 C4:202-206)

正因為這些心態,才會造成以下廠商在執行民調過程中諸多為委託局處和民 調諮詢委員強烈譴責和頭痛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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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造假

最嚴重的代理人問題為「造假」,包括執行廠商偽造數據(受訪者 C4:211-219),

抽樣不確實、為便宜行事而以非調查範圍內的樣本來充數(受訪者 B2-1:255-259、

279-282),或未嚴守標準化原則、逕自誘導受訪者回答(受訪者 B5:485-491、

497-512)……等等。某些十分信任、依賴執行廠商的承辦人只能在事發後才恍 然大悟,懊悔自己所託非人: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那個不是研究團隊這一塊會很(專業)……沒有

想到會有這種問題(受訪者 B5:528-529)。

二、 與民調諮詢委員之間的衝突

由於部份民調諮詢委員來自業界,加上其就事論事特質下的審查風格非常嚴 謹,口氣相較之下不太和善,讓許多具投機心態的廠商避之唯恐不及;因此,這 些廠商會以「同業之間應利益迴避」31為由藉機說服委託局處不要邀請這些業界 委員擔任評審(受訪者 B6-2:274-279)。

有些廠商比較油條,他會說這個人是業者應該要迴避,沒有經驗的承辦 同仁就被他唬住(受訪者 B6-2:278-279)。

甚至某些執行廠商相當不尊重這些業界委員,或在審查會議中當場與之起口 角衝突(受訪者 B6-2:281-285)。

三、 面對修正要求時矇騙委託局處、虛應故事、討價還價

民調諮詢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委託局處會要求執行廠商修正;受訪的承辦 人坦承廠商修正與否、修正程度是否達到標準將對後續的驗收造成影響(受訪者 B2-1:255-259)。原因在於有些執行廠商不認為自己有什麼錯誤,強烈質疑要求

31 執行廠商與業界委員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請見第四章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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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準,或是認為只要有產出即應該有酬勞,會選擇「硬拗」或爭論(受訪者 B2-1:262-263、496-497)。若委託局處遲遲不結案或欲減價驗收,執行廠商甚 至會尋求民意代表的協助來關說、施壓:

如果我覺得你很爛,我只有硬著頭皮不結案,就會面臨有時候有的人會 去找議員啊!……因為不讓他過要減價驗收(受訪者 B2-1:498-505)。

某些廠商面對民調諮詢委員的審查意見時會採取拖延策略(受訪者 C4:

26-32、51;受訪者 B1:485-489),甚至不願修正、回覆意見(受訪者 C2:331-332;

受訪者 B1:491-493)的亦大有所在:

局處、我們委員要求他(廠商)這個,他在會議上說好好好、是是是,

局處、我們委員要求他(廠商)這個,他在會議上說好好好、是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