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交易成本與調查品質之關係

第三節、 委託局處Ⅲ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4

第三節、 委託局處Ⅲ

本節介紹台北市委託局處Ⅲ的委外民調案,從「調查緣起與目的」、「需求與 調查規格」、「審查階段與流程」、「委外過程中的問題」四個面向切入,於最後歸 納委託局處Ⅲ付出的交易成本類型,從訪談過程探知調查品質的好壞、分析廠商 執行能力的優劣。

壹、 調查緣起與目的

○○○○推動聯盟長期以來向政府請願、施壓,希望落實居住正義的基本人 權,因此內政部在台北市、新北市選了五處試辦基地作為興建某建設之用49。然 而,外界常視某建設為一種「鄰避」(Not In My Backyard, NIMBY)設施,可能 對週遭居民帶來諸多負面影響,故台北市區內兩個興建基地周圍的民眾群起抗議。

為了平息紛爭並取得興建正當性,台北市長郝○斌對兩個興建基地週邊的居民作 出承諾,若民意調查結果「支持興建某建設的比例未過半數」即「拒絕興建某建 設」50。在郝市長承諾居民的前提之下,局處Ⅲ必須先蒐集兩處居民的意見再決 定興建與否。

由於此兩建設是台北市政府十分明確且具「正面意義」的政策目標,即使爭 議不斷,但「不應該只是因為影響到附近居民而良好的立意被誤解」(受訪者 B3:

85-87),故必須符合郝市長提出「民調結果過半」之承諾才有後續興建的正當性,

問卷題目亦朝著此方向來設計;除讓兩處興建基地週遭的民眾知道有此建設之外,

更會分析未來將帶來哪些好處與助益(受訪者 B3:53-61)。

49 相關報導請見:http://money.udn.com/mag/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22929,檢索日期為 2014 年 2 月 11 日。

50 相關報導請見:http://money.udn.com/mag/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25040,檢索日期為 2014 年 2 月 1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5

市長的前提就是民調過半以後再興建,所以我們在想這個問卷擬定的方 向怎樣能夠達到結果過半。所以在問題的鋪陳上,一方面算是誘導 嗎?……在問卷設計上,讓民眾可以知道這兩個興建○○○○……讓民 眾覺得○○○○是好的,希望他們可以同意(受訪者 B3:43-50)。

貳、 委託局處的需求與調查規格

因局處Ⅲ辦理民調的目的是為了取得過半數的支持率,為避免一次民調結果 決定生死的風險,在契約中明確規範其需求為採取「說明會與民意調查交叉舉行」

的方式;亦即,先舉辦一次說明會讓週遭居民知道興建某建設的好處後,透過第 一次民意調查了解民眾的支持度和關切所在,再根據此結果舉辦第二次說明會來 與民眾溝通、回答其問題和疑慮,最後辦理第二次民調決定是否興建(受訪者 B3:254-259)。

值得注意的是,局處Ⅲ在招標規格中並未明確規定採取何種調查方式,也未 列出應訪問成功的總樣本數,完全由得標廠商自行規劃研究設計(包括:調查方 法、抽樣方式、問卷設計),此與該專案的委外方式及委託局處過去完全沒有民 調經驗有關。

參、 審查階段與流程

一、 招標方式及審查委員的決定

在委外方式的選擇上,一般委外民調案的勞務採購是將單獨一個案子公開招 標後找到委託廠商來執行,這兩個民調案的委外方式較為特殊。由於台北市區內 的兩個建設案正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傳統工程發包的採購程序,是先找到委託技 術服務的廠商進行細部設計,未來再依照此細部設計發包找工程廠商興建。局處

Ⅲ為了方便起見,選擇一併委託給得標的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民意調查;來投 標的建築師事務所必須在服務建議書中說明找了哪一家調查機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6

最後這兩個案子由同一家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因涉及議題性質相近,故該事 務所委託某知名大專院校的「民意與市場調查研究中心」進行兩案的民意調查;

換句話說,在民意調查的執行上,正式的契約關係是存在於得標的建築師事務所 與調查機構之間,也因為如此,只要能產出民調結果,局處Ⅲ並未多加干涉雙方 之間是用多少錢簽訂合約並完成民調。承辦人於招標之前雖曾事先在坊間訪價,

但契約中並未規定得標的建築師事務所需分配多少經費在民意調查上,由他們與 合作的民調機構自行評估、分配兩次民調執行的花費。最後分配在這兩個民調專 案的預算金額是各約新台幣 50 餘萬元,僅佔整個委託技術服務案的總金額約不 到百分之一。

因局處Ⅲ未明確規定採取何種調查方式、應完成的成功樣本數和問卷題目,

由得標的建築師事務所與執行機構依照契約時程和預算規劃之,最後決定兩案的 兩次調查都是以電話訪問來蒐集興建基地週遭民眾的意見;亦即,希望在最短的 時間內儘快完成民意調查。審查委員的組成則完全依照台北市民調作業要點之規 定,最後選定四位來自學界與業界的民調諮詢委員協助「民調計劃書」和「期末 報告」兩個階段的審查。

二、 審查階段

此調查案的審查階段有二,一是「民調計劃書審查」,二是「期末報告審查」。 首先,執行廠商提出調查計畫書後,民調諮詢委員針對其中較有爭議、問題的部 份,例如調查方法(電訪與面訪)的利弊與限制、抽樣範圍大小、合理的有效樣 本數、問卷題目設計與調查目的之間的關係……逐一審查;尤其問卷題目,除了 欲瞭解民眾的支持度外,建築師事務所更希望藉此瞭解民眾對此建設內公共設施 的期待與想像,希望透過這些規劃消弭反對聲浪。民調計劃書歷經兩次審查會議 才通過而得以開始執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7

由於此調查案爭議性極高,民調諮詢委員於期末報告審查階段特別小心謹慎,

一一針對文字描述、圖表說明、或報告內容中需深入說明的面向嚴格要求執行廠 商修正,務必讓整份調查報告盡善盡美,以免遭致當地民眾和市議員質疑而引發 更多爭議(受訪者 B3:468-479);局處Ⅲ在審查過程中也因民調諮詢委員的一 再提醒才瞭解這些問題背後可能的嚴重性,故完全依其意見來要求執行單位修正,

並待委員一致同意後才通過結案。由於其中一案的調查結果恰好越過門檻,加上 執行單位修正後仍有許多疑義、矛盾之處待釐清,故歷經兩次審查會議始能通 過。

肆、 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的問題 一、 調查議題複雜,爭議不斷

此建設的爭議性毋庸置疑,在此調查案中受到利害關係人持續廣泛的關注

(外部壓力成本),其中關鍵包括問卷設計的方向、調查範圍的釐清和訪問方式 的選擇(受訪者 B3:113-114)。

首先,台北市政府早已預設興建此建設的立場,身為一個聽命行事、執行政 策的角色,局處Ⅲ希望民調結果有超過 50%的居民同意興建才能順利推動此項政 策,故在問卷題目的設計上自然朝著此方向努力:

不是為了要讓結果超過 50%而去設計這個題目,讓他偏向、誘導結果 可能是超過 50%。但因為我們是站在一個執行政策的角度,當然希望 得到的結果是超過 50%(受訪者 B3:375-377)。……站在不同的角度 去想這件事情,當然擬定出來的題目是不一樣的……這個當然跟我們執 行這件事情的角度有一定的關係(受訪者 B3:383-386)。

但此一說法遭到當地民眾強烈質疑,認為問卷題目中僅針對此建設的正面效益大 書特書,卻對可能的衝擊隻字未提(受訪者 B3:56-59);因此,社區民眾甚至 提出「自己的民調自己作」的構想,揚言勢必與台北市政府的調查結果南轅北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8

另外,調查範圍的界定也在審查會議中有多次討論。有些委員主張應擴大調 查的鄰里範圍,以方便執行廠商順利完成;但亦有委員堅決反對,原因在於必須 考量未來當地社區居民可能的反彈,否則屆時無法面對「他人決定我家事務」的 指控。事實上某一案調查結果出爐後,也確實被興建基地周圍民眾抗議抽樣範圍 過大導致稀釋首當其衝的利害關係人之聲音(受訪者 B3:83-85)。

調查方式的選擇上,相對於面訪,電訪的資料蒐集速度雖然較快,然而仍有 社區民眾反應從未接過調查電話,有受訪者反應訪員的態度不佳、語意不清;易 言之,當地民眾強烈質疑電話訪問有黑箱作業的高度可能性(受訪者 B3:105-110)。

因此,當地民眾於調查執行時程內要求至執行單位的電訪室「參觀」,甚至要求 聽電話錄音;此部份執行單位有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故不成問題,如此才稍加 化解這些民眾的疑慮(受訪者 B3:137-141)。

除了某建設本身的爭議性之外,該案的調查結果同樣爭議十足;雖然最終兩 案都有超過 50%的受訪者支持興建某建設,其中一案卻是低空掠過(51.2%)51, 讓當地社區民眾不禁懷疑民調的公正性。局處Ⅲ則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試圖讓民眾 了解整個過程毫無瑕疵,亦一再強調是委託給獨立超然的學術機構中有公信力的 執行單位負責,調查結果完全具備學理基礎(受訪者 B3:141-145)。

二、 委外方式曲折,耗費更多時間

前段提到此民調案的委外方式與一般勞務採購不同,當初為了方便起見才將 民調案分別包裹在兩個住宅工程的委託技術服務案中發包出去,由得標的建築師 事務所自行委託調查機構完成民意調查;換句話說,局處Ⅲ和調查機構之間並無 直接的契約關係。該案最初在調查時程敲定、問卷題目擬定的時候,是由得標的

51 相關報導請見: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91447,檢索日期為 2014 年 2 月 1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9

建築師事務所與局處Ⅲ討論方向、再與調查機構溝通協調;建築師事務所成為雙 方之間的傳聲筒,導致訊息傳遞隔了好幾層而難以清楚表達,也耗費不少時間(受 訪者 B3:39-43、328-330),增加許多「溝通協調成本」。最後時間緊迫之下,才 由局處Ⅲ承辦人直接與執行單位溝通。

另外,這樣的委外方式需待民調結果出爐之後才能讓建築師事務所繼續細部

另外,這樣的委外方式需待民調結果出爐之後才能讓建築師事務所繼續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