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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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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本研究在民主治理體系中的核心「權力授予」(delegation of power)概念的 開展之下,透過委託人-代理人理論來思考委外執行民意調查相關制度運作的內 涵,以及交易成本的概念來探索此過程中的問題,包括台北市各局處委外執行民 調及相關監督機制的程序如何進行、此過程中的交易成本類型及受到哪些因素影 響、與調查品質的關係為何。

本章彙整前述分析內容,第一部分回答上述三個核心問題,接下來針對理論 部份進行回饋與對話,再針對各方行動者提出政策建議,最後為本研究之限制與 未來研究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節彙整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分析內容,主要有以下發現,茲一一分 別敘述如下。

壹、 各局處委外執行民調的作法、程序和重視程度皆不一

此部份為回答研究問題一的程序面問題。本研究發現,即使同在政府採購法 和台北市民調作業要點的規範之下,各局處在委外過程的作法上仍有極大差異。

最顯而易見的差別,除了招標方式之外,根據台北市民調作業要點的規定,需在 調查前召開民調計劃書審查會議,邀請三位以上的民調諮詢委員參與審查;雖然 受訪的委託局處在調查前皆有按照此一要求作業,然而本研究認為此規定僅能初 步提昇調查品質,更重要的環節應在於「執行廠商」、「調查規格與預算之間是否 相符」。因此,較為慎重的委託局處會在上網公告前及評選階段邀請民調諮詢委 員協助審查招標文件及挑選合格的執行廠商;某些局處則僅在調查計劃書審查階 段納入民調諮詢委員審查,雖然符合民調作業要點的規定,但無法先行把關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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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執行能力和調查規格的合理性。

從訪問中也可以得知,每個委託局處在邀請民調諮詢委員參加審查會議的階 段、人數和程度皆有差異,這與該局處對民意調查的結果和其後續運用的重視程 度有極大關係。因此,民調諮詢委員會這項工具即使立意良善,仍需視委託局處 是否有心應用之;換句話說,研考會僅規定最基礎的要求,有心要得到良好調查 品質的局處自然會竭盡所能地利用民調諮詢委員,便宜行事的局處則選擇做到最 低要求即可,然而如此卻仍要付出其他交易成本。

貳、 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的交易成本類型眾多

此部份回答研究問題二的成本面問題前段。本研究從台北市各局處委外執行 民調過程中各方行動者的行為和問題,歸納出委託局處可能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

以下分別從「交易發生階段」和「委外的關係結構」兩個不同角度檢視之。

若以 Williamson 等諸位學者從交易發生階段區分成本類型為其架構,發現事 前成本有「決標前的審查成本」和「搜尋廠商的成本」,事後成本為「決標後的 審查成本」、「控制成本」、「協調成本」和「終止成本」,當然在決標前後皆可能 有「搜尋審查委員」、「心理壓力」、「外部壓力」和「學習」等等成本之付出。

若從本研究圖三的委外架構圖來觀察,各局處委託民間調查機構執行民調時,

需要找到執行廠商、召開審查會議、要求執行廠商修正報告、處理因解約而造成 的後續影響,於此可能的交易成本包括「搜尋廠商成本」、「決標前後的審查成本」、

「控制成本」和「終止成本」;另外,各局處委託民調諮詢委員協助把關時則需 尋找適當人選、敲定會議時間,故需要付出「搜尋審查委員成本」。當然,委託 局處面對這兩方行動者時,皆可能會因需要居中折衝協助、從中學習或心理負擔 而付出「協調成本」、「學習成本」和「心理壓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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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委託局處的重視程度」和「廠商的執行能力」將左右 事前、事後成本的高低,進而影響調查品質

此部份為回答研究問題二後段及研究問題三前段的影響面問題。即使各局處 在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付出的交易成本類型眾多,根據本研究歸納結果,其中的

「事前審查成本」、「搜尋廠商成本」、「事後審查成本」和「控制成本」在邏輯關 係上較能對應後續之民調品質。

從五個受訪委託局處之間各面向的比較,如同表十、表十一的整理,本研究 認為「招標和審查方式」、「廠商的執行能力」是影響事前與事後成本的關鍵因素;

其中「招標和審查方式」完全取決於委託局處對該民調案的重視程度。其關係圖 如下圖七所示。

圖七、交易成本與調查品質關係圖

事實上,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若要提昇民意調查的品質勢必要付出成本,

只是這些成本的付出差別在事前和事後而已。從本文分析可以得知,付出事前成 本(包括:事前審查成本和搜尋廠商成本)後能先行把關委託局處的需求與調查 規格,且規模比起事後成本(包括控制成本、事後審查成本)來說較為減少許多,

對調查品質將有正面影響;若未付出事前審查成本,則需於決標後耗費更多時間、

精力與資源(事後成本)才有辦法確保調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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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委託局處選擇付出事前成本的關鍵因素在於「對民意調查的重視程度」; 即使民調諮詢委員會旨在提昇調查品質,然而該作業要點的規定僅是最低要求,

委託局處選擇接受民調諮詢委員的協助、指導有其自由裁量空間,這也將是影響 後續成本高低和調查品質的關鍵因素。

此外本研究原先的假設是,民調諮詢委員會帶來的交易成本(尤其是時間)

會更多,因此相對之下調查品質應該會更好;然而,研究結果卻顯示,民調諮詢 委員介入審查僅帶來相對之下較多的審查成本,有其他讓交易成本爆增的因素,

主要是因為廠商未達要求而需加開審查會議或讓承辦人花費更多時間要求其修 正,或因執行過程造假而解約;換句話說,執行廠商的能力和素質仍是關鍵。

肆、 仍有改善空間的民調諮詢委員會

台北市的民調諮詢委員會是研考會為提昇各局處民調的信、效度而設置的審 查機制,其正面效益不容小覷。本研究的分析發現,一些執行能力較差的廠商,

在民調諮詢委員的調教與要求之下,最後仍可達到其標準而結案,即使品質並非 百分之百完美,但已具備一份民調報告基本該有的雛型。再者,民調諮詢委員的 功能之一為協助委託局處解決問題,誠如本研究挑選的局處Ⅲ,因完全不具備民 調專業素養,交由執行廠商規劃所有調查細節的結果卻是離譜至極、違背調查專 業,但經由民調諮詢委員的嚴格把關,即使耗費相當多審查時間,仍能有效矯正 錯誤,並讓局處Ⅲ認識到調查品質對該調查案後續應用可信度的影響、有效化解 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人的質疑。

即便如此,本研究認為「民調諮詢委員會」這項制度設計仍有兩項主要缺失,

以致即使委託局處付出越多事前和事後成本,調查品質卻不一定能因此提昇,實 施成效不如預期,其中的原因分別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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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能事前把關調查規格與執行預算之間的合理性,以致無法克服

「逆向選擇」的問題

本研究發現若執行廠商能力過差、或有嚴重的代理人問題,民調諮詢委員依 然可能「孤臣無力可回天」:即使在評選階段已事先篩選廠商,但更多時候是為 了讓調查案順利執行而「不得不從一堆爛蘋果裡面挑出一顆比較好的」,再於執 行階段付出更多「事後審查成本」和「控制成本」來教導執行廠商如何修正、完 成調查;但最後仍可能因調查品質未達要求標準或嚴重造假而無法結案,在在顯 示出民調諮詢委員的功能可能不敵爛廠商的深厚遺毒。

更深入而言,即使民調諮詢委員會能協助提昇調查品質,卻不是每次都能達 到此一目的,仍有因廠商的執行能力不佳或意圖不軌而解除契約關係,代表此套 制度設計並不一定能挑選到好廠商,背後的原因在於「調查案規格和預算之間的 合理性」以及「審查委員組成」,換句話說在「招標需求書的設計」、「審查制度」

兩個環節出了問題。前者問題在於毋需經審查委員協助即由委託局處自行設定完 成,規格和預算之間不合乎市場行情,後者問題在於審查委員的組成有高度爭議 性;兩者皆讓好廠商卻步而不願投標。由於目前的審查機制未規定民調諮詢委員 需在「預算編列」和「招標文件擬定」兩個階段協助審查,僅依靠各局處的「自 覺」來尋求民調諮詢委員的協助;此兩個階段未有相對應付出造成的後果,即是 招標規格與執行預算之間明顯不合理,無法吸引優良廠商的青睞。

當然,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可能在於委託局處對民意調查的不熟悉與不重視,

只希望有一個數字來應付上級長官、議會或各種評鑑的需求,因此隨便挪用零頭 經費來委外執行民調,自然視民調諮詢委員協助審查這種費時耗力的工作為畏途,

導致後面成為一個更容易產生逆向選擇的委外民調案,反而要付出更多事後成本 才能夠結案,甚至淪落解除契約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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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人負責的窘境

本研究發現,即便設置民調諮詢委員會來協助把關調查品質,仍然可能發生

「無人負責」的問題。各機關委託民間調查機構執行民意調查,是政府採購法之 下的高度法制化授權關係,具備高度合法性與正當性;相對之下,台北市研考會 僅用一紙行政命令即設立民調「諮詢」委員會,利用這種低度法制化、合法性與 正當性較低、甚至待遇與從事的工作內容顯不相符的監督機制來協助各局處解決 問題、提昇委外民調案的品質,審查委員的組成還可能有高度利害衝突的問題。

僅利用行政命令創造出低度法制化委託關係的制度,用來監督高度法制化的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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