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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外執行民意調查之問題及交易成本

第二節、 委託局處的問題

126-128;受訪者 B6-2:199-201)。事實上據研考會表示,這套制度在運作上常 常遭遇所謂「技術性的困難」,諸如:

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也不曉得怎麼做(受訪者 B2-1:345-350)……

公務員都是考高普考,你告訴我高普考哪有考這個(民意調查)?沒有 考這個,一進來就要做到,怎麼可能?(受訪者 B2-1:742-744)

多位參與審查會議的民調諮詢委員皆認為承辦人異動十分頻繁(受訪者 C2:

298-301;受訪者 C3:328-329;受訪者 C5:407-409),例如某局處過去兩年已 經換了三位承辦人26。新任承辦人除了對這套制度的運作不熟悉外,不一定具備 民意調查的專業素養,不知道各種調查方法的細節(受訪者 C4:231-232),面 對執行調查後的報告也不一定有足夠的統計知識能解讀(受訪者 B2-2:335-337); 若未及上課受訓就要面對這項業務,自然無所適從。某位局處首長坦言底下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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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委外執行民調的過程中,最重要的第一步是釐清委託局處透過此次調 查案究竟要達到什麼目的,並將這些目的轉換成招標需求書;然而,若承辦人未 受過民意調查的相關訓練,只知道要的是「民意調查」,卻無法在招標需求文件 上清楚表達、設定合理的規格(受訪者 B6-2:238-242)。

你沒有這種基本的概念,我講不好聽一點,你連需求書都寫不出來(受 訪者 B2-1:348-349)。

即便曾經上過公訓處開設的民意調查訓練班,在缺乏實務經驗的情況下,訂出來 的調查規格與實際需求之間常常不相符,例如不懂電訪、面訪、郵寄問卷各自的 限制與缺點,以及調查議題、母體的特性,逕自設定最迅速、節省成本的調查方 法(受訪者 C3:344-349);這也造成廠商提出的調查計劃書與局處需求之間有 嚴重落差,甚至無法達到審查委員的要求,最後引發諸多爭議:

需求書沒有訂得很明確,造成我們跟廠商在履約上有認知的差異(受訪 者 B2-2:109-110)……廠商可能認為反正我今天來投標了,我提出這 樣的調查方式,代表我針對你們的經費額度能提供的就是這樣,所以當 然可能會跟我們原本想像中是有落差(受訪者 B2-2:112-117)。

二、 面對廠商和民調諮詢委員時的專業不對稱

委託局處的承辦人若對民調專業不甚熟悉,在審查委員提出意見、承辦人要 求廠商修正時會因這種「專業不對稱」衍生其他問題。直言之,審查意見「我們

(民調諮詢委員)知道,廠商知道,可是局處不知道」(受訪者 C4:67),某些 投機取巧的廠商會利用這種專業落差說服、呼攏局處不必作這麼多「無謂的要求」, 承辦人若因此相信廠商的說辭或根本不理解則極有可能不要求修正而逕予通過

(受訪者 C4:66-70、580-582)。

同時,承辦人也會因這種「專業不對稱」而在面對廠商時倍感壓力,尤其是 大專院校的學者承攬民調案,在要求其依照審查委員意見修正或質疑其正確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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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更為明顯。例如某幾位受訪的局處承辦人坦承,面對執行廠商是學校教 授時很難據理力爭;若執行民調過程中明顯有舞弊的跡象時,更難以直接挑戰、

質疑其專業素養和研究倫理:

有很多學校老師會標,可是做得一蹋糊塗也大有人在……還很難收 尾……老師是專家,你又很難跟他 argue(受訪者 B2-1:413-415)…

……當然我們只能說他(意指老師)跑錯,不能說你改的。說你改好像

太過分,他們不會承認,還會生氣!(受訪者 B5:547-548)

再者,本研究亦觀察到,凡是大專院校的民調機構或專家學者承包民調案,

某些局處幾乎是完全相信其執行能力,也絲毫不會質疑其可能作出「道德危機」

(moral hazard)之行為;如此過於迷信執行者的名譽聲望,或許這也是承辦人 欠缺民調專業之下沒有選擇中的選擇了:

在開會過程中,委員跟○老師對話,常會講到一些統計專有名詞,老實 說就是不懂,但大概也只能相信,因為都是專業者的對話……我相信○

老師也應該知道委員要請他修哪些地方(受訪者 B3:478-481)……

三、 完全依審查委員的意見要求廠商

局處承辦人在各階段審查會議後要求執行廠商根據審查委員的意見來修正 報告。某些受訪廠商認為承辦人若不懂民意調查的專業而將委員的一字一句奉為 圭臬,對他們來說可能是另外一場災難,因為這些意見可能逾越該專案原先規劃 金額所能達成的程度;換言之,因預算的關係而是不合理的要求:

承辦單位基本上很相信評審的說法,他們可能也不懂,所以他硬要這樣 做……第一個,這個專案的費用能不能做到這種程度?……你講了這個,

對方承辦就會要求我們,因為承辦也不懂(受訪者 F3:217-222)……

此外,不同審查委員對廠商提出的報告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張,若承辦人未加 以消化整合而完全逕自依此要求廠商,如此的產出可能是一份有問題的報告;如

B2-2:262-268)。例如某位承辦人坦承其調查議題有進入門檻,除了太過抽象之 外,提出的政策或法規改善建議還要列管,故需要學術機關才有能力執行: 較有承接意願(受訪者 B6-2:278-280),以致某些局處的調查案會固定由特定廠 商負責執行: 訪者 B1:402-404;受訪者 F2:327-332)。此部份多多少少與前述承辦人缺乏民 調上的專業認知有關,因其不明白預算多寡與調查品質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

……信效度高或低,老實說有些(承辦)人也不懂,變成人家十萬可以

(受訪者 F1:115-117;受訪者 F3:338-339;受訪者 F4:226-230;受訪者 B6-1:

236-238)之外,也與預算編列的方式有關。由於委託局處的預算是以前一個年 和行政機關的通病(受訪者 B6-2:312-313),也有人認為是目前各局處擔心自己

(受訪者 F2:460-461)。若委託局處的規格要求超過普遍的市場行情,對投標 廠商將造成承接與否的兩難:

如果對市場概念比較不清楚的時候,他會做出超過市場行情的要求;當 他第一次得逞,下個年度他又會對下一個廠商要求:我們去年是這樣子,

你可不可以做到?今天你是廠商,你怎麼辦?(受訪者 B6-2:312-318)

例如委託局處 B5,因前一年度的調查議題過於複雜,與執行廠商皆無法找出調

局處的需求、調查規格和預算之間長期不平衡(受訪者 B6-2:205;受訪者 F2:315),執行廠商在缺乏足夠誘因和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其應有的利潤並

訪者 C2:306-310;受訪者 F2:404-406;受訪者 F4:213-220)。相形之下,執 行能力較差的廠商得標的機會則大增,例如有受訪廠商表示目前在台北市各局處 中有「爛廠商吃最多十萬塊以下的案子」之趨勢(受訪者 F2:407-409),原因 在於委託局處根本沒有太多挑選廠商的餘地:

……常常去審,會看到某些機關只有某一、兩家調查公司會去做,但是

可能又做得不太好(受訪者 B6-2:40-43)。

明明知道他不好,可是因為你預算不足,你又只好讓他進來(受訪者

C2:322-328)……

如此一來,有些廠商可能「先把案子吃下來再說,報告怎麼寫、怎麼結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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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前段提及,因調查規格複雜造成有投標意願的廠商減少,最後常常由過 去承攬過的廠商得標而繼續執行;類似情況也發生在委託局處專案預算偏低的時 候,此時過去的執行廠商已付出學習成本,故即使同一局處的專案預算偏低,相 對其他執行經驗一片空白的廠商會比較容易上手,因此再次投標承攬的意願較高,

這也是某些局處的專案一直由同一家廠商得標的原因。當然這種情況也會讓其他 廠商在投標時卻步,因為長期以來由同一家廠商得標容易讓人有無限遐想的空間,

擔心委託局處早有內定人選而自己僅是來「陪榜」。

我們需要之前合作過的廠商,會比較了解我們整個案件需要的水準跟規 格在哪裡。所以如果一般沒有做過的廠商第一次投標的話,其實可能不 願意來投(受訪者 B1:141-145)……

他們怕好像每年都是同一家得標,他們會覺得我今天來投標的時候,我 是不是只是來陪榜的?(受訪者 B6-2:323-325)

伍、 審查制度過於嚴謹、缺乏彈性

受訪廠商對台北市政府在委外民調案的審查制度亦是多有抱怨。首先,渠等 認為台北市政府在評選上的規定和細項,不論是審查會議的階段與數量、委員的 出席人數和背景……等等皆特別嚴謹(受訪者 F2:99-102);一方面代表台北市 政府對委外執行民意調查的重視程度,但另一方面委託局處為了恪守這些規定反 而目標錯置(goal displacement)顯得「吹毛求疵、沒有彈性」(受訪者 F2:104),

例如為了符合審查委員背景和開會人數的要求而不顧專案執行的時程(受訪者 F2:105-111)。另一方面,從民調諮詢委員言談之中,也能觀察到其認為審查制 度的某些要求不甚合理:

這個調查真的很誇張,預算只有六萬塊,還做了一本報告(受訪者 C4:

324)……

換句話說,台北市政府在相關程序要求上十分繁瑣。例如要求附上 CATI 紀

(受訪者 F3:389-393)……案子有大有小,硬要這樣做,會變成做你 們案子很痛苦、很瑣碎、很麻煩。……金額大就算了,偏偏金額還很少

(受訪者 F4:249-256),將使廠商負擔的成本增加,造成市場上許多優良的調 查機構對台北市各局處的民調案興趣缺缺而常常流標,或是有承攬意願的廠商越 來越少(受訪者 F2:332-334、455)。

陸、 委託局處的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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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交差即可;也有委託局處期待儘快完成這項業務,將民意調查的需求包裹在其 他委託案中,由不具民調專業的得標廠商來完成,明顯與研考會的規定不符(受 訪者 C2:160-166)。這些弊端皆與局處首長、承辦人對民意調查的認知有高度 關係,也間接導致投機取巧的廠商進場,更因委託局處持續不重視而使其得以繼 續生存:

因為首長對於民意調查的問題認識有限,反正要達成所謂的目的,他不 管你手段怎麼來的,所以就會變成這樣的廠商一再出現,他也沒有得到 什麼教訓(受訪者 C2:334-339)。

再者,也有民調諮詢委員認為提出審查意見後,委託局處不見得會據此來要 求廠商修正(受訪者 C4:21-22),原因是廠商可能掌握委託局處希望儘快結案 的心態,在刻意拖延修正時程、委託局處不想因逾期而有更多行政程序需處理的 情況下,自然容易草草結案,讓執行廠商矇混過關(受訪者 C4:53-56)。另外,

再者,也有民調諮詢委員認為提出審查意見後,委託局處不見得會據此來要 求廠商修正(受訪者 C4:21-22),原因是廠商可能掌握委託局處希望儘快結案 的心態,在刻意拖延修正時程、委託局處不想因逾期而有更多行政程序需處理的 情況下,自然容易草草結案,讓執行廠商矇混過關(受訪者 C4:53-56)。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