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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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三個研究問題分別針對委外執行民調的程序、交易成本之類型及其 影響因素、和整體制度評價與改善分別進行提問。其中,前兩個問題和研究問題 三前段屬於現行作業程序、制度之下產生交易成本及其影響因素的「事實」層面 問題,研究問題三後段是針對整體制度如何精進改善的「應然」層面問題。故本 研究主要採取質性研究方法進行研究設計,透過「個案研究法」挑選適合的個案 以進行深入分析,以「深度訪談法」廣泛蒐集資料,並透過「次級資料分析法」
來探悉不同委託局處的民意調查品質,藉此與訪談結果作一比較來回答研究問 題。
質性研究對動態的歷程和涉及主觀經驗的資料都能清楚掌握,故能有效呈現 出研究對象或個案的「個殊性」(陳向明,2002),有助於研究問題的初步探討,
並透過不斷挖掘資料與交叉驗證來加深研究的效度。本研究認為,針對多方的深 度訪談與次級資料分析來探究此制度運作的問題時,可以有效避免不同行動者各 說各話的困擾,加上與一較為中立的資料比對,可以客觀深入了解制度背後的問 題,以免被同一類型的資訊掩蓋真相。
以下分別敘述本研究採取的質性研究方法,包含個案研究法、次級資料分析 法和深度訪談法,其中會詳細說明該研究方法如何對應到研究問題的意涵、個案 與受訪者挑選的屬性,同時具體闡述研究問題、交易成本理論與訪談大綱三者之 間的結合關係。
壹、 個案研究法
所謂「個案研究」,乃是對現實的一種實證探究,目的在於探索現實生活脈 絡中的現象。換句話說,針對單一社會現象(即個案研究對象)進行深度且全面 的探討過程(潘淑滿,2003:245);在廣泛蒐集資料之後,能夠完整瞭解個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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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現實狀況、發展歷程、行動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其影響因素,故具有描述性、
探索性及解釋性的功能(林淑馨,2010:289)。
個案研究法的關鍵在於如何挑選適當的個案作為研究對象,故個案本身的性 質、特性必須與研究主題有高度相關,且能針對研究問題提供「最豐富資訊」
(information rich);亦即,必須有「關鍵性個案」(critical cases)的特質(林淑 馨,2010:297)、具有「深度」的「立意抽樣」(Patton, 1990)。抽取的樣本必須 是能夠提供「深度」和「多元社會實狀之廣度」的資料作為標準,著重面向在於 得到的資訊是否具有豐富內涵(胡幼慧,1996:150)。在抽樣方式上,本研究採 取「強度抽樣」,抽取較高資訊密度及強度的個案來研究,如此可以提供研究問 題十分密集、豐富資料的個案,即使這些個案並非一定是非常極端或不正常(陳 向明,2010:141-142)。
基於上述說明,台北市在各局處委外執行民調的相關作業上明顯與其他政府 機關單位不同且相較之下公開透明,其中民調諮詢委員會的設計更是獨步全國,
此外當然也帶來額外的負擔,故有其個殊性及複雜程度。因此,本研究認為選擇 台北市政府作為政府機關委外執行民意調查之交易成本分析的個案對象,相當符 合「最豐富資訊」(information rich)這個要件。又為進行交易成本的比較,本研 究預計於台北市曾經委外執行民調的局處中挑選個案以進行比較;最原始的規劃 是以「委外執行民調的頻率和次數」作為挑選標準,惟此規劃立意良好但有實務 操作困難,調整過的抽樣方式依然符合「最豐富資訊」的標準,於下一部份有詳 細說明17。
貳、 次級資料分析法
為了瞭解過去、洞悉並預測未來,針對既有資料進行分析實屬必要(葉志誠、
17 詳見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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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誠,1999)。藉由分析次級資料,可以增加研究者對該研究議題本身內容和 相關理論內涵的理解與掌握程度,並在文獻資料的整理、歸納、分析與批判之後,
讓研究者得以進一步釐清研究問題和方向,找出個案與理論之間對話的新空間,
藉此襯托出研究議題嶄新的價值與意義(林淑馨,2010:135)。
本研究蒐集、分析的次級資料,除了前兩章從網路資源和官方研究報告針對 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執行民調現況的探悉之外,尚包括國內外期刊論文與專書中對 委託人-代理人理論、交易成本概念及應用之耙梳。透過前者,本研究找到「台 北市政府委外執行民調」此一資訊豐富的個案;後者的目的主要是在相關理論的 引導之下發展出研究問題,進而借用理論中的相關架構和概念來分析檢視個案中 的現象與問題,即使不能完全適用,本研究也將試圖解釋這些理論的應用限制。
又為瞭解委外民調案的調查品質,理論上應親自參與各委託局處的審查會議,
進而從中觀察民調諮詢委員的審查風格、意見與執行廠商的調查狀況;然而,本 研究囿於時間與人力資源的限制無法親自參與觀察,故計畫針對委託局處的民意 調查成果報告書(即結案報告)進行分析,藉此克服上述之困難與遺憾。其中,
本研究「民意調查的品質」,意指執行廠商提出的結案報告,內容上符合「台北 市民調作業要點」中規定的要項,亦即報告內文需具備調查主旨、問題背景與現 況、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對象、抽樣、誤差、時間及分析方法)、樣本 特性及代表性分析和主要發現(包括:單變項、多變項分析,交叉分析,顯著性 檢定...,以圖表及文字逐項列述)……等等項目。
關於民意調查品質的測量,本研究最原始的構想是蒐集所有受訪局處的民調 結案報告,再以坊間常見的民調教科書中列出「一項好的民意調查需要具備、討 論哪些項目」之標準、「台北市民調作業要點」中規定的要項來一一檢視。但實 務操作上的困難有二:一是各局處的結案報告書取得不易,有些涉及研究倫理而 不便公開分析;二是這些結案報告為執行廠商依照審查委員的要求和意見修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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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已驗收結案,基本上具備一定的水準,且其內容過於一般性,仍以描述性質 的比例為重,加上同質性太高,實難以看出民調的品質差異。因此,本研究選擇 以「是否結案」作為判斷民調品質好壞的標準,原因在於經過審查委員同意結案 通過的報告已具備上述規定中的要項,未通過表示連最基本的要求都做不到,品 質自然不佳。這是在完整報告無法取得與應用的情況下的權宜作法。
另外,由於「執行廠商」與民調結果的品質息息相關,因此也有加以測量、
評估的必要性;若欲澈底瞭解廠商的執行能力,單純由深度訪談蒐集相關利害關 係人的意見恐流於主觀。本研究認為較為客觀中立的量化指標,應是從廠商評選 會議中,審查委員聽取各家投標廠商簡報後的評分表來加以分析;然而這些資料 屬於機密文件,自然無從取得。本研究認為可行、合理的替代作法在於,既然已 取得兩個委託局處既有的成果報告書,若從中歸納審查委員針對廠商在執行過程 中諸多細節的表現一一提出修正意見(包括廠商最初的規劃、提出調查計劃書時 民調諮詢委員給的指正,以及期中、期末報告的審查意見),亦即從審查委員的 意見中了解執行廠商的不足之處和缺陷,能夠藉此一探執行廠商的專業和用心程 度;換句話說,若審查意見涉及研究設計和資料分析能力的諸多修正,則廠商的 執行能力相對不佳,反之則相對較好。
參、 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的目的,乃是從具備技巧的詢問和專注的傾聽來發覺他人內心的想 法;研究者「尋訪」、「訪問」與研究主題息息相關的受訪者,從雙方「面對面」
或其他溝通媒介之下的「交談」和「詢問」,藉由這種語言交流來共同建構事實 與行為的過程(陳向明,2002:221)。另外,從「訪談問題的決定」和「訪談發 生之前的標準化」兩個「研究者對訪談結構控制程度」之差異,可以將訪談的取 向區分為「結構式訪談」(structured interview)、「半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和「無結構式訪談」(unstructured interview)三種(林淑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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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27)。
本研究主要採取「半結構式訪談」,以一組有邏輯順序的題綱來詢問受訪者:
先從受訪者的背景談起,再進入研究問題,最後問及對此制度的看法和期待;即 使受訪者在訪問過程中不一定會按照問題順序來回答,本研究仍將此題綱作為清 單依訪談之間的空隙趁機補充,確保受訪者的回答涵蓋所有的問題。在每一次訪 談之前,本研究會事先將擬好之訪談大綱寄給受訪者參考,以利受訪者事先掌握 訪問要旨。訪談過程中若有提及他人姓名或其他機關單位名稱,除非必要,本研 究選擇一律匿名處理。訪談逐字稿僅供所有口試委員參考,不予公開,也不放入 本研究附錄中。
透過訪談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的各方行動者,從其參與角度多方面探求此制 度對每一方行動者帶來哪些成本、有哪些制度問題、對這些審查制度的評價,並 透過委託局處之間的比較來歸納可能影響交易成本高低的原因。蒐集、分析這些 第一手資料,增加回答研究問題的可信度。
一、 受訪對象之選取
受訪者為研究脈絡下的關鍵核心,渠等對研究議題較一般人更有深刻的體會,
能提供豐富且深入的資訊,故訪談對象的選擇至關重要,否則將無法有效回答研 究問題。
台北市各局處在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委託局處」、「執行 /投標廠商」、「民意調查諮詢委員」和「研考會」;因此,本研究將從這四類關係
台北市各局處在委外執行民調過程中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委託局處」、「執行 /投標廠商」、「民意調查諮詢委員」和「研考會」;因此,本研究將從這四類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