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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新品種權係政府投入大量時間、金錢所研發。也因此,農委會亦將 種苗繁殖之關鍵技術與新品種育種之關鍵技術同列為「敏感科技項目」352。然 而,當前對於新品種權管制之維護,僅負有行政責任,卻仍無法有效遏阻新品 種外流,如蘭花、金鑽鳳梨、金煌芒果等353。不過,必須注意者,係我國植物 品種及種苗法之目的包括農民利益,以及發展農業。也因此,縱然侵害新品種 權危及農業有需罰之必要,但仍須兼顧農民利益。是故,在刑事立法政策上,
有必要就農業經濟秩序之核心,以及相關行為態樣上限縮刑罰發動。準此,在 5.4 即針對立法論上進一步討論。
5.4 以農業經濟秩序保護為核心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於侵害新品種權分為兩部分,有關新品種權使 用、收益,以及種苗管理。正如本研究所強調,若侵害新品種權之法益保護,
係屬個人財產法益,透過現有一般刑法規範即可354。
雖然,商標法第 95 條「農作物地理標示保護」可以間接維護新品種,卻無 法避免相關新品種外流。尤其我國屬小農經濟,新品種所創造之經濟利益與價 值,有必要考量隨著全球化發展有所提升保護強度355。本研究認為有關植物品 種及種苗法需罰之行為,毋寧係「種苗管理」第 51 條非法輸出入非基因轉殖種 苗,以及第 52 條基因轉殖植物管制。是故,本部分先探討非法輸出入新品種種 苗對於農業經濟秩序之危害,而制定行為規範。其次,檢視上述構成要件設
352 網路資列:農委會科技處農業新聞,「農委會嚴防農業技術外流以根留台灣」,2011 年 8 月 5 日,網址:http://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4099,上 網時間: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5 時 00 分。
353 網路資料:自由時報,「農委會報告 我多項農產品種外流中國」,2011 年 5 月 21 日,網 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94224,上網時間: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2 時 50 分;網路資料:上下游,「大突破,蜜棗明年可望首度外銷日本 農友呼籲重視種苗外流中國 問題」,2014 年 12 月 1 日,網址: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61531/,上網時間: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5 時 2 分。
354 林志潔,同註 330,頁 38。
355 李素華,新興產業之智財權保護與技術輸出法制─以益全香米事件為例,頁 23,科技法律 透析,200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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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以避免過於侵害農民權益。
5.4.1 非法輸出入之管制
刑法目的在於法益保護,侵害新品種權之入罪係因非法輸出入新品種直接 影響我國農產業,以及農業經濟秩序。惟現行刑法雖未獨立有農業經濟法益保 護之篇章,但是透過家族相似性對法益的詮釋,以及大法官釋字 580 號、釋字 635 號解釋,可以肯定在國民經濟下農業經濟之維護亦同等重要。
必須思考的係何種行為會破壞農業經濟秩序,藉由 4.1.2.1 比較法例,觀察 日本種苗法同樣因新品種具有商業價值。是故,為了維護農業經濟秩序,在法 律責任上將侵害新品種行為區分成第 67 條侵害育成者權罪,以及第 70 條違反 秘密保持命令罪。「育成者權」,按同法第 2 條第 5 項包括種苗及其收穫物之生 產、調整、讓渡、輸出入之利用;而「秘密保持命令」,類似我國智財案件審理 法第 11 條第 1 項,係指訴訟進行中所開示的營業秘密不得於訴訟外使用,目的 係衡平促進訴訟與營業秘密之保護356。
然而,我國既已先後廢除專利權與「品種權」刑事處罰之規定,反應出我 國立法者認為單純侵害屬個人法益之智慧財產權並非刑事不法,僅需以民事訴 訟解決紛爭。不過,法益而論,新品種權涵示農業經濟秩序之維護。是故,將 侵害品種權之「侵害」為細緻化的檢視,依據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4 條 1 項各款包括生產或繁殖、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銷售之要約、銷售或其他方式 行銷、輸出入,以及為上述行為之目的而持有等行為。而上述行為聯於農業經 濟秩序之法益保護,包括預備與著手。一般而言,刑法不處罰預備行為,僅刑 事政策考量在重大犯罪才處罰357。關鍵即在於該行為是否破壞農業經濟秩序,
以避免刑事處罰打擊面可能過廣,違背刑法謙抑性。
356 李傑清,析論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秘密保持命令-以日本法權衡司法正義與營業秘密保護之 觀點,頁 59,東吳法律學報,第 26 卷第 4 期,2015 年 4 月。
357 林山田,同註 200,頁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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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政策需要」皆過於抽象,自難貫徹罪刑法定主 義「法律明確性原則」363。惟釋字 680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該法立法目的依 第 1 條,係為「…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故就整體母法聯結以行政規 定作為處罰基準。
職是之故,在刑罰謙抑性之一面,為避免危險犯之處罰過於擴大,以至於 刑法純為社會控制的工具364。此外,在刑罰預防功能一面,構成要件清楚明確 使得行為人預見行為可罰,也才能收法益保護之效。故下文要分析以行政義務 作為限縮抽象危險犯刑罰界線之構成要件。
5.4.2 以「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填充不法內涵
以違反行政義務作為構成要件,目的係透過行政規範之專業性與彈性而達 到有效率的刑事政策。更避免司法機關受限於專業領域知識,而額外付出調查 成本,並且更能配合社會所需而適應環境變遷365。立法例上亦不乏此種形式,
如刑法第 192 條之「傳染病」,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2 項,此種空白構成 要件委諸行政規定作實質內容填補,亦為大法官肯認,惟如釋字 680 號解解釋 理由書之意旨,在構成要件與授權行政機關補充之明確程度,因為對人民生 命、自由及財產影響甚鉅,故必須高於行政罰,以符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 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準此,本研究試圖在構成要件層次將處罰範圍限縮在農 業經濟秩序保護之內,國家刑罰權發動始具正當性。故必須就授權明確性,以 及刑法明確性與罪刑法定原則討論。
在授權明確性原則下,按釋字 522 解釋之意旨必須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之 目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也因此,若直接將該條轉置為刑罰之構成要
363 曾淑瑜,同註 228,頁 66。
364 古承宗,同註 233,頁 156。
365 古承宗,同註 233,頁 152;李建良,空白刑法與法律保留原則/釋 680,頁 203,台灣法 學,第 164 期,201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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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依據上述標準,檢視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1 條第 1 項之規定,從條文 雖然可以預見管制之植物品種限於「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 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尚無法直接得出「農業經 濟秩序維護」之目的。不過,按釋字 680 號解釋理由書「由授權母法整體觀 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 違。」故按照同法第 1 條「…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亦可知悉違反特 定行政義務,自屬侵擾農業經濟秩序而在刑事可罰範圍之列。
關鍵即在於違反何種行政義務,係屬侵擾農業經濟秩序。我國管制農作物 品種輸出入之機關包括農委會與經濟部亦於「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規定特 定農作物品種輸出入。農作物新品種之研發係由我國農委會下屬單位為之,投 入大量資源研發植物新品種,且近乎無償提供農民使用。是故,農業新品種管 制項目授權農委會,不僅可以明確知悉究竟何種品種係屬政府,且何種品種具 有市場價值。另外,有關品種輸出入之管制與參照農委會相關規定,自難謂人 民難以預見何種農作物品種在管制範圍之列,而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
5.4.3 經濟間諜之構成要件
正如學者所言,品種優勢具備國際上競爭力,而植物新品種研發不易366。 觀察原始維護農業經濟秩序條文,現行刑法第 251 條第 1 項「意圖抬高交易價 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與第 2 項「意圖影響第 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如 5.2.2.1 所述從該條內容之修 正,將「囤積」與「散布不實資訊」之行為,限於具有影響交易價格之意圖,
即行為人必須具備「影響交易價格」之主觀意圖方構成犯罪367。
隨著工商業社會的成熟,市場經濟活動的熱絡,交易工具的推陳出新,固
366 馮震宇,同註 344,頁 332。
367 林山田,同註 200,頁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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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構成要件行為過於簡陋。是故,破壞經濟秩序之犯罪行為已非傳統刑法所 能涵蓋。同時,非法輸出入新品種之行為,係隨著科技和社會發展,針對農作 物品種而為管制之新興犯罪型態。如 3.1.2 所述,當前新品種有屬於私人,亦有 屬於政府投入資源所研發。面對全球化財經秩序的變革,在國家必須開放市 場,因而喪失關稅措施等間都或干涉之公權力,避免居於劣勢,即必須掌握高 科技368。如同營業秘密之入罪化意在防止經濟間諜,農業亦不乏經濟間諜之情 形,更直接動搖我國農產業,甚至破壞農業經濟秩序。
然而,學者認為營業秘密刑罰之缺失在於主觀構成要件不夠明確,除了無 法遏阻經濟間諜,甚至反造成勞工階級工作權受限369。農業品種雖然不同於營 業秘密,以人為資訊載體,係作物本身即得作為無體財產載體。然而,農作物 與農民息息相關,若不明確主觀構成要件,恐直接損及農民利益,甚至戕害農 產業。是故,在本法係抽象危險犯之立法下,為了避免刑罰前置之預防手段打 擊面過廣,故參考學者對營業秘密刑罰之修法建議,係必須將刑罰限於行為人 輸出入新品種主觀上有裨益他國之意圖370。
6.結論
在結論部分,本研究回顧全文,並提供修法方向上的建議,最後提出本研 究之不足,以提供未來相關研究者繼續探討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