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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全球化新品種權管制

2.2.2 基因轉殖作物之預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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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在於任何人均得處分。仍在一般刑法,或者民法保護範圍內。縱然將視角 稍微升高至國內種苗商間私人種苗盜用,仍僅為一般的侵權行為。不過,若係 國際間種苗資源盜用,若沒有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由於植物具有自體繁殖的 特性,再加上選種後的新品種之種苗其作物具有穩定性和一致性。其結果,係 盜用新品種種苗將破壞一國農業經濟秩序。如同 CBD 第 15.2 條遺傳資源屬於各 國67,而各國政府所投入資源研發的新品種當然也擁有主權。然而,政府培育 新品種仍有別於遺傳資源之目的,目的在於提升該國農業經濟。是故,在世界 貿易中盜用行為更是直接剝奪該國投入新品種種苗研發的成果,因而對本國農 業經濟造成損害。

2.2.2 基因轉殖作物之預防原則

基因轉殖作物管制之主要原因,其一係對人體之影響,其次係對生態帶來 的破壞68。然而,參與基因轉殖作物研發之農企業,其企業使命不脫永續經 營,改善農業環境。皆聲稱第二次綠色革命得以解決糧食不足,以及營養不良 的問題69。儘管農業生物技術使得糧食產量增加,但實際上農業技術落後國家 之農村仍無法脫離飢餓的問題。關鍵在於農村貧窮,但基因轉殖作物之研發初 衷係增加產量,並非改善農村貧窮。文獻上提供佐證,在印度安德拉邦種植基 改棉花的農民,卻因而更加貧窮70。是故,縱然諸如 Monsanto 之農企業企圖透 過各種方式,例如研發看似改善窮人生活之作物,增加科研費用以數據合理自 己行為,以及「文化戰爭」替自己行為正當化,基因轉殖作物在世界各國仍受 到嚴格管制71。因為不管農企業如何正當化數據美飾基因轉殖作物,仍有相反

67 「確認各國對其自然資源擁有的主權權利,因而可否取得遺傳資源的決定權屬於國家政府,

並依照國家法律行使。」

68 柴田明夫,譯者:孫玉珍,糧食爭奪戰,頁 216-224,商周出版,2009 年 8 月。

69 網路資料:Monsanto ,網址:http://www.monsanto.com/;資料來源:拜耳台灣官方網 站 ,網址:http://www.bayer.com.tw/。

70 Raj Patel,譯者:葉家興、謝伯讓、高薏涵、謝佩妏,糧食戰爭,頁 161-214,高寶國際,

2009 年 4 月。

71 例如歐盟、加拿大、日本以及我國等均對基改作物進口作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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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活生生呈現在各處。以黃金米為例,宣稱係解決南亞地區缺乏維生素 A 的 營養問題而研發的基改作物,但文獻更指出第二波綠色革命種植單一化,更造 成地方的營養不良的問題72。是故,農業生物技術衍生的問題不僅涉及 2.2.1 以 下所述之農業經濟的問題,更牽涉資本剝削之問題。

另外,係基因轉殖作物對人體危害之疑慮。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 WHO)的定義,食品安全係指「食品中的毒素、有害 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基因轉殖作物與一般食品安全不同者 係,基因轉殖作物現階段並未明確指出對於人體有危害性,同時卻也未明確指 明無危害。然而,基改轉殖作物確實會透過基因流動(gene flow)與基因漂移

(genetic drift)73汙染既有生態環境。準此,也引起管制基因轉殖作物之合理 性探討。因此,本部分擬先探討農業生物技術之危害與風險,再探討法規管制 之形成。

2.2.2.1 農業生物技術之風險性

討論大眾對於農業生物技術之風險,必須先理解何謂風險。風險並非法律 用語,根據氏者 Beck 對於風險社會概念的定義認為,「風險係由現代化刺激與 導入的一套處理危害與不安全的情形。74」因為人類知識領域理解的極限,可 能繫諸於當代科學和社會氛圍,甚至係人類本身生命週期。社會只能就所能掌 握的因素去降低風險的發生,基因轉殖作物正是具有如此特性。也因此,縱然 農企業為了扭轉大眾對於基因轉殖作物之疑慮,而提供相關研究數據「積極」

為其可能對人體造成疑慮辯護。大眾仍質疑相關研究因為有私人企業利益介入 而缺乏公正性75。從在農企業辯護之情形來看,在在顯示出大眾對於基因轉殖

72 李崇僖,同註 17,頁 49-50。

73 網路資料:環境資訊中心,網址:http://e-info.org.tw/column/biodiv/2004/bi04081901.htm , 上網時間:2017 年 3 月 16 日下午 3 時 50 分。

74 David Denney;譯者:呂奕欣、鄭佩嵐,面對風險社會,頁 37,韋伯文化國際,2009 年 2 月。

75 Raj Patel,譯者:葉家興、謝伯讓、高薏涵、謝佩妏,同註 71,頁 18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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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之疑慮,甚至感到恐慌。縱然無法確知基因轉殖作物是否對人體健康有 害,但基因轉殖作物之引進確實會汙染既有農業生態環境。

針對基因改良作物可能產生的環境生態危害探討,即基因汙染。所謂基因 汙染,即透過基因流動轉移到當地其他種群,使得其他種群因而也帶有基因改 良作物的特徵基因,進而造成農業生態的破壞76。尤其當前對於基因改良作物 是否對於人體健康有害尚無定見,再加上無法完全控制基因改良作物擴散的途 徑,使得基因改良作物的管制與否成為重要探討的議題。準此,下文即對基因 轉殖作物之管制原則為探討。

2.2.2.2 法規管制之必然性

學者認為縱然基因科技對於人體危害與否具有不確定性風險,但基於對人 類生活可能帶來更多利益的同時,可以藉由課予相當義務之履行,以期降低或 避免該風險的發生77。換言之,享受農業生物技術之利益,共存之道係建立一 套預防失控之管制制度。預防原則(Vorsorgeprinzip),係指「社會應當透過認 真的事先規劃,以預防潛在的危險,避免環境被破壞78。」也因此,針對風險 的預防必然聯於風險的評估。故在確認基改作物之危害與風險後,一個常見的 方式即係,主管單位以科學性的方式為「風險評估」79。從風險評估法制化的 程序內容來看,可以發現無不希望建立一套以現有科學知識控制風險的有效制 度,以享受農業生物技術所帶來之利益。

以歐盟為例,在歐盟境內販賣基因轉殖食品,須先交相關申請案予會員國 之主管機關,若係耕種基因轉殖作物則必須執行「環境風險評估」,以確保大眾

76 李崇僖,同註 17,頁 54;柴田明夫,同註 68,頁 223。

77 陳信安,基因科技風險之立法與基本權利之保障─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為中心,頁 41,

東吳法律學報第 26 卷第一期。

78 洪德欽,預防原則歐盟化之研究,頁 7,東吳政治學報第 29 卷第 2 期,2011 年 6 月。

79 有關風險評估法制化,必須是在程序上以科學原則為基礎,並且具有獨立性和透明度。吳品 萱、倪貴榮,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法制化的理念與實踐,頁 179-180,月旦法學雜誌第 252 期,

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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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另外,由於消費者屬於權利主體之一員,在相關風險預防政策之制定必 須落實風險溝通團體間相互交換資訊與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