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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新品種管制情況

3.3.1 專法管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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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及種苗法之專法規定最為詳盡,如 3.2.3 分析,其定位包括個人財產權與集 體財產之公共利益,不過由於規範對象普遍不具有品種權之意識,使得私權紛 爭少見,就公共利益上,亦無法杜絕台灣優良品種種苗外流之情事127

是以,分析新品種種苗之管制情況必須就各該法規作深入探討,主要分析 係聚焦在連結品種權管制之法律效果,是否足以維護台灣農業經濟秩序。準 此,在 3.3.1 部分本研究將將會分析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再者,在 3.3.2 進一步 探討與植物種苗輸出入管制有關之法規,包括植物防疫檢疫法、懲治走私條例 等是否有辦法彌補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不足。最後,在 3.3.3 作結討論當前植物 新品種種苗外流之可能對策。

3.3.1 專法管制漏洞

植物新品種種苗管制分別規定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1 條和第 52 條。其 區分管制對象的標準在於是否為基因轉殖植物,對於非基因轉殖植物與非基因 轉殖植物採取全然不同的管制態度。主因即係,種苗專法制定上即有避免劣質 種苗破壞農業經濟秩序之定位。而基因轉殖植物除了本質上危害人體健康之疑 慮,更有影響記有農業生態之風險。這一點,也配合 UPOV 發展上對於基因轉 殖作物採取限制態度相合。也因此,我國種苗管理上才會以「基因轉殖作物」

作為區分管制強度之標準。

對於非基因轉殖植物種苗,如 3.1.1 分析,當前非基因轉殖作物係透過選育 種方式培育,必須投入大量資金研發。然而,農業發展在我國具有特殊性。如 3.1 以下所述,在種苗發展上向來係政府投入技術與資金,由農業試驗單位培育 具市場價值之新品種供農民使用。而此一生產結構,也確實為台灣農業出口打

127 網路資料: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農委會報告 我多項農產品種外流中國」,2011 年 5 月 21 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94224,上網時間:2017 年 4 月 7 日 下午 3 時 6 分;網路資料:新境界智庫,吳明敏,「農業敏感品種與技術外流:問題和對策」,

2015 年 3 月 15 日,網址:http://www.dppnff.tw/group_data.php?id=251&data=comment,上網 時間:2017 年 4 月 7 日下午 3 時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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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深厚基礎。也因此,在舊法時期對於新品種種苗之管制依據植物種苗法第 37 條也迭經修正,起初限制係針對「防止病蟲害侵入」或「種苗過量輸出入」,雖 名義上係限制或禁止種苗輸出入,但實際上係嚴格限制種苗輸入。

然而,隨著社會發展,新法對於之定位也有所轉換,係針對防止病蟲害侵 入部分之後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法」,將於 3.3.2 詳述。準此,該條內容亦修正 係專為「健全國內種苗事業之發展」。換言之,針對高技術價值之植物種苗係採 嚴格管制輸出。細究其立法理由係「賦予台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 輸出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之所以有此行政規定,係因台灣大部分糧食作 物、果樹之培育皆為政府投入資源。因此,為了保護種苗不當的外流,故有此 行政規定。查「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係專管

「種苗輸出」,依據該辦法規定對象分兩類,其一係不論時間原則上均不得輸出 包括「蘆筍、甘蔗、茶之種子與種苗、食用菌種、尚未定名為品種之育種材料 之農作物品系」;其次,係定有年限,管制時間一過即可輸出,即「命名推廣未 達五年之果樹新品種」。至於例外得將上述植物種苗輸出的情況僅有因「學術 性」和「外交」贈送友邦情況。換言之,在「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 種苗輸出管理辦法」規範對象之植物種類,除非係經過命名且推廣超過五年,

方得對外輸出,乃至於自由貿易。是故,綜合植物及種苗法第 4 條之規定,在 早期開放命名登記之植物種苗有限的情況下,對於台灣植物新品種種苗係採高 度保護措施。然而,「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於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業已廢止。也因此,現今能夠管制植物種苗輸出入之主要依 據貿易法下之經濟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其中與植物種苗有關的包括第 6 至第 10 章。是故,當前專法對於高技術價值之農業作物輸出仍係管制上漏洞。縱然 違反植物種苗輸出之規定者,依據第 55 條前段「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 其直接加工物違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公告者,處……罰鍰」,亦形同虛設。

有關基因轉殖植物之管制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2 條規定必須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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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之規定,方得輸出入。許可之目的僅分兩類,即

「供作繁殖或栽培者」或「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者」。配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雖然亦有研發基因轉殖作物之技術,但鑒於消費市場 上仍有疑慮,然而這並非表示台灣沒有掌握相關基因轉殖技術,例如抗輪點病 毒轉殖木瓜。故管制上,更多的應該係對於輸入之限制。舊法時期,非法輸出 入基因轉殖作物,係處以刑罰。然而,此次卻也配合整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

「除罪化趨勢」之修正,將相關刑罰規定降為行政罰。

就新法關於種苗管理部分,新法並未特別變更。然而,新法並非認為種苗 事業之發展不重要,毋寧係立法者單純認為僅需關於品種權保護範圍部分與國 際規範接軌,即可促進台灣種苗對外流通並有助於種苗事業發展。然而,除了 民眾對於新品種權意識不足之外,再加上我國對於新法規範強度不足的情況 下。縱然新法對於種苗的輸出入係採取更開放的態度,實際成效仍有限。雖然 國際上植物種苗貿易頻繁,對於農業經濟秩序影響也更加明顯128。然而,新法 僅針對「非基因轉殖作物」與「基因轉殖作物」分別管理,而並非依據我國種 苗公共財特殊性分別管理。因而「非基因轉殖作物」一昧開放輸出入,致使實 際上種苗管理成效有限,甚至不時傳出種苗外流之情。

綜上所述,對於非基因轉殖植物,不僅缺乏相關管制規定,造成近年台灣 頻傳種苗、生物技術外流至他國,卻仍無法杜絕相關情況發生,勢必要透過其 他相關法律防止或禁止。至於基因轉殖植物,雖然目前尚未因為基因汙染所造 成的生態問題,但是卻消極的將原有之刑罰規定刪除,而未深入探討原因此。

其相應之對策係企圖以提高行政罰緩的方式遏止相關情事之發生,如此草率的 修法,顯係混淆了行政法與刑法之目的。

128 根據國際種子聯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 ISF)2014 年統計種子國際間進出口貿易總 值約 1231 億美元,而台灣約 2300 萬美元。網路資料:ISF,網址:

http://www.worldseed.org/resources/seed-statistics/,上網時間:2017 年 6 月 3 日上午 12 時 3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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