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全文回顧與修法建議
6.1.1 全文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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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全文回顧
隨著技術發展與貿易全球化,知識經濟無疑係各國市場競爭力之關鍵因 素。因此,農業資源也同樣涵蓋在這一波變革之中。在 2 部分,本研究從政治 經濟分析之角度,依據歷史發展,從早期公共利益,到二戰後綠色革命以及世 界貿易體系的影響,新品種的優勢影響全球市場競爭力,進而促成農企業對於 國際上保護新品種權的需求。是故,新品種權之創制即帶有商業利益,更因邁 向全球化使得在市場上帶有農業資源掠奪的色彩。全球化意味新品種權保護範 圍,係農業技術發達國家與落後國家間拉鋸的結果。也因此,若將農業智慧財 產權依據公益與私益投射為光譜,在這個意義下,現階段在世界貿易架構下各 國所採的植物新品種權也體現的係和諧化,而非統一化結果。
在這波稱為第二次綠色革命中,多數國家管制之原因多聚焦在基因轉殖食 品之生態風險,以及農業生物技術之外流。質言之,農產品貿易管制不僅是私 人財產權保護的問題,更是攸關公共利益的課題。尤其是在發展至今日資訊與 財經社會,農業生物技術必須投入大量資本、勞力和技術。是故,新品種顯然 已非早期農業生物技術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更因為新品種繫於農業發展、農民 利益,而農業和農民又與糧食安全、經濟發展密切關聯。準此,新品種種苗保 護強度自有提升之必要。
農業時至今日在我國發展過程中儼然退去產業領導性地位。然而,這也表 示我國農業一直以來不管在硬體上或軟體上即有厚實的發展潛力。這給予我國 一個啟示,全球化貿易體系對農業而言係兩面刃。全球化使得農產品流通也帶 來風險,同時也反應出在地生產比全球化來的更有品質。地方意象反映出產品 來源與品質,而成為品質之保證,甚至作為消費者選購要素371。而實務上,也 發展出「地理標示」。然而,筆者所關注重點並不在於「地理標示」,而是延續
371 賴守誠、鍾怡婷,同註 88,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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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地方既有農業品質所發展出之農業品種。詳言之,在 3.1.2 說明台灣農業 發展上不若他國有大量耕地和人力成本低廉的優勢,農業經濟逐漸衰退,乃至 淘汰;另一面,係農業經濟型態亦轉變為知識經濟,可以是再次推動台灣產業 發展的跳板。也因此,在 3.2.1 以下顯示出從我國制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過 程中,主要目的係促進農業發展。不過,除了品種權內容上與 1991 年國際 UPOV 公約逐步接軌,但在管制強度上實則鬆綁。詳言之,93 年配合 TRIPS 公 約全面修正,係為防止農業生物技術在國際貿易中外流,用以促進農業經濟的 發展,定位上強調農業經濟維護之公共利益。但擴大品種權保護範圍與申請項 目外,反而廢除侵害品種權之刑罰規定。理由係「國際上除罪化趨勢,藉提高 罰鍰仍可達到管理之目的」。毋寧係預告侵害品種權之行為,成為企業,或者更 明確來說列入他國家農業經濟發展上成本範圍內。
3.3 以下筆者分析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除了法律效果上管制強度不 足,農民普遍缺乏農業智慧財產權觀念亦造成近年台灣頻傳種苗、外流他國。
甚而,在立法論上未充分探究,而草率將侵害品種權去刑化,顯係混淆了行政 法與刑法之目的;而在其他相關法規方面包括植物防疫檢疫法、懲治走私條 例,以及貿易法,均係就植物各自客觀情況所為之管制。準此,我國新品種之 管制,不僅沒有因為躋身全球化貿易體系而加強保護,甚至以行政罰緩方式直 接為侵害新品種行為開出價碼。
正是因我國立法上對於新品種種苗保護不足,基於農業經濟結構與立法例 上之相似性,日本即係未來立法方向上主要參考對象。除日本外,由於地理環 境上中國與我國毗鄰,也同時係我國農業市場競爭之主要對象。另外,中國與 我國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故其品種權之管制對於我國仍 有一定參考價值372。準此,在第 4 部分比較法分析上,本研究除了選擇日本作
372 在「智慧財產保護合作協議」框架下,我國部分新品種也確實列入大陸植物新品種保護之 內,包括蝴蝶蘭品種 70 件,柑桔類 2 件,紅豆杉、芒果、梨、香蕉及棗各 1 件。網路資料: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106 年 3 月執行成效,網址: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790&CtUnit=3292&BaseDSD=7&mp=1,上網時間: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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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分析對象,並輔以中國相關法規討論。分析日本「種苗法」制定最初係源於 糧食健全的維護,其後隨著優質種苗受到市場歡迎,逐漸意識到新品種種苗潛 在的商業價值,甚至對外貿易可能對於國家農業經濟所造成的影響。也因此,
日本農林水產省在「知的財產策略 2020」即開宗明義強調技術與營業秘密保護 的重要性373。另外,在邊境管制上,於 2003 年新增侵害育成權貨品輸入之禁令 申請。日本在立法之初即透過刑罰維護育者種權侵害,甚至在面對全球化貿易 體系更加重企業違法的處罰,以遏阻企業犯罪。
反之,不同於台灣和日本,中國對於植物種苗之規範,分別定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雖然,新品種保 護條例係以鼓勵新品種培育為目的,而種子法更重視的是種子的管制。然而,
共通的目的皆為促進農業發展。綜觀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與種子法,在品 種權賦予培育,以及種子產業之經營、管理、進出口上,雖然僅針對假冒授權 與銷售之授權品種未使用註冊登記名稱,以及公務員濫權等行為以刑罰制裁,
其他侵害新品種種苗行為均係以大量行政介入為管制。然而,必須說明者,係 中國刑法對於生產假種子之行為卻仍定有明文。也因此,中國對於新品種種苗 管制,在近年來亦有入罪化的討論。其背後主因,係品種權侵害案例,通常嚴 重危害公益而現行法架構下新品種權保護程度較低不足以維護新品種權。
無論如何從日本與中國有關種苗管制強度,凸顯出各國農業品種發展背景 不同,所衍生出重視不同的侵害品種行為之面貌。詳言之,行政規定與刑法各 自有其規範目的。相關行為究竟採行政或者刑事責任,係因各國技術與社會發 展之立法形成自由。立法例上對於新品種種苗管制討論,確實提供將侵害品種 權之入罪化的討論空間。畢竟現行刑法不再是單純國家威嚇人民,以實踐統治 的利器。也因此,將侵害品種權之行為連結刑罰作為法律效果,必須如學者所 稱,刑事立法必須通過兩階檢驗程序,即應(刑)罰性與需(刑)罰性的檢
年 5 月 29 日下午 2 時 59 分。
373 農林水産省知的財産戦略 2020,同註 139,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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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在應(刑)罰性方面,係保護法益的存在,並且在需(刑)罰性方面,通 過比例原則的審查374。刑法的目的,係法益保護375。是故,法益保護之功用,
限縮刑罰權的恣意,並且在法治國原則下,刑罰在限縮人民自由的同時也在創 造自由376。是故,本研究認為法益不應脫離「人」的思考。是故,即使超個人 法益也是個人到集體的思考,並不以個人法益為限,亦包括社會多數人可以感 覺到的利益關係377。也因此,法益保護原則係建構刑法不可或缺的條件。
雖然無法明確定性侵害植物新品種所連結的法益保護為何,但是藉由家族 相似性檢視我國既有的刑法第十九章妨害農工商罪章。多數學者針對妨害農工 商罪章並未嚴格區分農業、工業,或者商業經濟,而係直接以更上位的「國民 經濟」作為保護法益。也因此,侵害品種權所連結的破壞農業發展之行為態樣 自然在「國民經濟」法益保護範圍內378。然而,筆者進一步探討在國民經濟法 益的範圍內農業經濟具體保護價值為何。透過釋字 398 號、釋字 422 號、釋字 580 號,以及釋字 635 號解釋,歸納出我國憲法價值均肯定促進農業發展,維 護農村經濟之意旨。詳言之,在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與第 153 條第 1 項、第 146 條與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 項明文農業經濟秩序包括農民利益與農業發展。
具體而言,釋字 580 號解釋認為農業經濟秩序,係農業資源合理分配。也因 此,侵害品種權之行為確實嚴重損害我國農民利益與農業發展,尤其非法輸 出。報導指出新品種種苗外流確實在全球化市場競爭損害我國農民利益,進而 危及農業發展。如同營業秘密刑罰化,目的係避免產業間諜,作為合理分配農 業資源具體化之品種權確實具有應罰性基礎。
其次,在需罰性層次的檢驗,比較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與營業秘密等
374 李聖傑,同註 225,頁 117;許玉秀,同註 225,頁 204-206;陳文貴,同註 225,頁 36-37。
375 黃榮堅,同註 200,頁 21;林山田,同註 200,頁 52。
376 林東茂,同註 200,頁 11。
377 黃榮堅,同註 200,頁 28。
378 褚劍鴻,同註 271,頁 778;韓忠謀,增補:吳景芳,同註 271,頁 319;林山田,同註 271,頁 555;甘添貴,同註 271;李聖傑,刑法分則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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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相關刑罰規定,除專利權外,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對於特定侵害權利 之行為連結刑罰作為法律效果。其中比較極端者,係專利權與著作權、營業秘 密。專利,係由刑罰到去刑;著作權,則不斷擴大處罰的行為態樣;營業秘 密,係無刑罰到刑罰化。而專利權除罪主因係立法者顧及專利刑罰將會影響產 業競爭力,並質疑司法是否備有專業能力判斷發明專利侵權;反之,在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相關刑罰規定,除專利權外,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對於特定侵害權利 之行為連結刑罰作為法律效果。其中比較極端者,係專利權與著作權、營業秘 密。專利,係由刑罰到去刑;著作權,則不斷擴大處罰的行為態樣;營業秘 密,係無刑罰到刑罰化。而專利權除罪主因係立法者顧及專利刑罰將會影響產 業競爭力,並質疑司法是否備有專業能力判斷發明專利侵權;反之,在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