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植物新品種權之發展
2.1.1 跨國農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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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推動,或者說沒有農企業就不會有今日全球有關農業智慧財產權的立 法。其次,農業技術發展不僅是為了解決糧食分配的觀點來看,而係以利益為 導向。而以利益為導向,體現在兩個層次上,即成本與品質。就成本而言,必 須透過單一化大量生產降低生產鏈上管理成本。不過,農業畢竟有別於流水線 生產方式。最主要原因,係農作物具有遺傳變異的特質,惟有高矮一致,或者 抗藥性類似的植物品種,方有利於機械化及工業化的耕作。因此,品種單一性 之控制,即係作物大量生產之關鍵;而就品質而言,特別係小農經濟,透過累 積育種技術所培育新品種同樣為市場競爭優勢。也因此,無論係大型農企業,
或者小農經濟均體現出農業發展走向品種創新之必然結果。
準此,植物智慧財產權不僅是在科學技術變革所帶動整體社會價值觀對於 法律詮釋的轉變,也是國際貿易體系形成下促成。然而,因此本研究劃分為兩 部分,先分析國際上農企業發展,係如何形塑今日農業智慧財產權體系;其 次,檢視新品種國際公約之發展;另外,由國際上品種權之衝突討論新品種權 保護的界線;最後探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國際公約(UPOV)探討植物品種權保 護內容。
2.1.1 跨國農產業之發展
企業發展不僅係農業本質的轉變,在世界貿易體系內更促使一系列農業國 際公約之制定。也因此,本部分研究重點在農企業發展直至國際上植物智慧財 產權之轉變。
2.1.1.1 農企業整併時期
由於農作物的自我生長特性,加上早期農民皆由留種自種的習慣,以至於 將種苗作為商品幾乎是無利可圖。是以,早期的大型農業生物技術公司均以銷 售農業、肥料等消耗性資源居多。而有關種苗新品種之培育早期均係由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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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投入資源研究並開發新的種苗品種後,幾乎是無償的供給農民使用促進農業 產業之發展15。也因此,農民對種苗的認識也多半認為屬於公共財,在這樣的 脈絡下偏向私權的智慧財產權也就難以形成。這使得種苗業直到 1935 年雜交種 問世才逐漸興起。其原因,係雜交種的後代基因型難以重現,故農民必須再向 種苗公司購買該種子。
由於種苗作為商品有利可圖,連帶使得農企業研究資源投入逐漸增加。相 反的,種苗公司不斷對外聲稱私人培育新品種有助於公共利益,促使政府逐漸 減少投入培育種苗之資源。其結果,使得擁有迎合市場優勢新品種之農企業在 樣正向循環下不斷壯大,甚而增加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力。其後,隨著生物技術 的分子生物學上的突破,造就出基因轉殖作物,顛覆農業傳統育種技術,使植 物品種可以有更多元,更能迎合市場的商品化趨勢,亦稱為綠色革命。農業技 術門檻提高,也意謂著必須投入更多資金。這使得早期大量累積資金的農業化 學公司為主導。農業化學公司之轉型,係因為各國逐漸意識到化學農藥對於環 境的破壞,最有名的例子即係「寂靜的春天」16。因此,使得國際上對於農業 化學的使用也開始產生疑慮17。
雖然基因轉殖作物的出現,對比於農業化學的使用減輕對環境損害。但因 為基因轉殖作物需要投入研發成本越高,農企業發展上就必須更加的資本集中 化,並且對於市場需求也相應提高。技術化使得人為參與程序提高,以至於基 因轉殖作物需要如同專利排他性更加迫切。準此,從種苗公司間的水平整合時 期、垂直整合時期,以至醫藥業對農業生物技術集團的跨業併購時期三階段分 析美國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發展,發現農企業之發展呈現出熊彼得學派之觀點,
透過創新技術上之互補,建置產業進入之門檻,最終使得農企業呈現出資本不
15 Kloppenburg, Jack Ralph.,FIRST THE SEE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LANT BIOTECHNOLOGY, p66, c2004.
16 該書控訴 DDT 大量使用,因而破壞了農業生態環境。Rachel Carson,譯者:李文昭,寂靜的 春天,晨星出版,1997 年。
17 李崇僖,農業生物技術之智財權與管制體系研究─以政治經濟分析為出發點,頁 29,國立台 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200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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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擴張之趨勢18。然而,近年來已經不只是醫藥業對於農業生物技術集團的跨 業併購,甚至是跨國合併農企業爭相併購,如 Bayer 併購 Monsanto。誠如上 述,這不僅意謂著農業生物產業的需要大量資本的投入,在產業結構的相似性 來看,這樣的併購也表現出農業生物技術的發展,從傳統的育種學,發展到近 代醫藥學和化學。然而,基因轉殖作物並未帶給農企業應有的高獲利,市場上 反而對於基改食品高度不自然性所可能造成人體健康之風險產生疑慮。是以,
論者認為基因轉殖技術是無法作為解決當代農業環境問題之道。從政治經濟的 角度而言,反而帶來更多有關農業資源和人類永續性之問題19。
準此,上述農企業不斷的併購呈現出農企業逐漸轉變成資金與技術密集的 產業,呼應財經社會中新資本主義在全球化貿易體系為平台上,以智慧財產權 為核心使得如學者所稱之「產業帝國」逐漸成形20。同樣正因為需要資本大量 投入,造成相關農業企業急需從各個層面開發獲利的空間。最直接的方法,係 透過立法增加對於育種家權利的保護。因為在世界貿易體系中面對生物技術相 對落後的國家,如何保有其市場的獨佔,以及技術的優勢。是故,下一部分便 是分析農企業發展是如何推動植物智慧財產權的發展。
2.1.1.2 與智慧財產權之互動
因為美國,係作為推動世界貿易體系之先驅,故本部分係以美國產業係如 何推動農業智慧財產權為分析藍本。由於美國本身在憲法中呈現出對於科學和 文化發展的重視,從而也標誌出其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調21。因此,除了 於 1790 年即制定專利法。由於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體現在申請要件上。因 之,美國專利法消極要件不像歐洲專利法,並無針對於生物、植物做額外的限
18 李崇僖,同前註,頁 33;王立達、王天心、鄭卉晴,同註 13,頁 8。
19 李崇僖,同註 17,頁 41
20 陳志龍,同註 3,頁 157-158。
21 See Article 1, Section 1, Clause 8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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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專利權申請要件必須具有新穎性(novelty)非顯而易見(non-obviousness)產業上可利用性
(utility)分別明文規定於美國專利法,即 35 USC §§102, 103, 101。不過必須說明的是,美國以 專立法保護植物新品種係透過判例形式發展而來,故直到 1985 年 Ex parte Hibberd 才首次對多 細胞植物體予以專利權。李崇僖,美國法上植物專利權與品種權之比較,頁 14,智慧財產權,
91 年 9 月;李崇僖,同註 16,頁 131;陈超、孙璐,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比较研究,頁 22,
科技与法律,第 79 期第 3 期,2009 年。
23 理由並非因為給與植物專利違背公共利益,而是認為縱然該發現是有價值且有用的,只有屬 於自然界產物就不是可專利的發明。1889 Dec. Comm’r Pat. 123, Diamond v. Chakrabarty, 447 U. S.
303, 311(1980).
24 然而,現今立法例上已經有透過「地理標示(我國稱團體商標)」呈現出該地區特殊性,使 得特殊產地與其品質連結,而別具商業價值。鄭惟駿,日本植物智財保護暨商品化法制與政策 之研究,頁 17,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5 月。
25 林佳瑩,植物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限制,頁 16,國立台灣大學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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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材料(asexual propagating material)之新品種,以此確保該植物新品種後 代之區隔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即 DUS),例如透過嫁接。此外,在申請專利範 圍明確性上則用種苗「寄藏(storage)」的方式替代,而考量到糧食作物具有公 益性便排除塊莖繁殖26。
如 2.1.1.1 所述,農業技術的突破以及種苗商對於研發新品種逐漸取得主導 地位後,營造出賦予植物新品種權可以在市場上帶來更多利益。最終,隨著國 際上已開發國家日漸接受新品種權;技術上,農業技術新增基因轉殖技術;政 治上,農企業不斷宣揚植物新品種可專利性的情況下,美國更在 1970 年代增訂
「植物新品種專利法(Plant Variety Patent Act)」。PVPA 可以說是一種植物智慧 財產權與公共利益權衡下的產物,因為條文除了有關於研究免責的規定外,還 有對於農民習慣留種的農民免責的規定。
準此,可以看到植物智慧財產權之內容係因為不斷受到農企業的叩關27。 最後,國際上 UPOV 公約(UPOV Convention)之誕生,恰好體現農業技術先進 國對植物品種私有化權利需求之迫切性。其後,美國並依據 UPOV 公約於 1970 年,在不更動既有的專利體系的情形下,增修植物品種保護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經過種子公司的遊說,終於實踐專法形式將植物品種之保護擴 及於種子繁殖作物,而不僅僅係種苗本身。依據 7 USC §2581(2000)之主要目 的,係鼓勵研究、行銷以及新品種所可以獲得的公共利益28,並且在 7 USC § 2541(a)所以賦予育種權人專有銷售、進出口、繁殖等處分該新品種生產的類似 專利(patent-like)的權利。然而,新品種權之處分並非絕對。因為品種權的培 育僅為生產過程之前半部分,中間若沒有農民參與生產,空有種苗無法社會仍
26 網路資料:陳駿季、范美玲,美國植物品種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制度,農政與農情,92 年 8 月,134 期,網址:http://www.coa.gov.tw/ws.php?id=4862,最上網時間:2017 年 1 月 11 日下 午 7 時 6 分。
27 李崇僖,農業智慧財產權與國際政治,頁 69,智慧財產權,2002 年 2 月;Jack Ralph
27 李崇僖,農業智慧財產權與國際政治,頁 69,智慧財產權,2002 年 2 月;Jack Ral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