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日本種苗法規
4.1.2 日本種苗管制之法律責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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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對外貿易。是故,第一點體現在育種權,不斷放寬得申請育種權之植物項 目,並且擴大育種權保護範圍;第二點,體現在「指定種苗」和「主要種子」
之管制,包括一系列對於國內種苗業者的規範,以及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
育種權的放寬係要促使私人投入新品種種苗培育,種苗管理之建制係因應世界 貿易格局下農產品交流頻繁而保護國內優良種苗外流,影響農業經濟秩序158。 是故,接下來本文研究要繼續探討者,係當前種苗法之管制。
4.1.2 日本種苗管制之法律責任探討
對於新品種種苗輸出入之管制,除了種苗法專法以外,尚有如同台灣「懲 治走私條例」的「關稅法」作為新品種種苗輸出入管制之法律依據。是故,本 文接下來將分別探討二者之法律責任。
4.1.2.1 擴大刑罰範圍
育成者權私權之性質係為鼓勵種苗產業發展所投射出來的權利,本質仍在 於種苗本身對農業經濟之影響。也因此,新法才會將無權使用種苗侵害分別規 定,針對育成者權方面,在第二章品種登錄制度之第五節權利侵害部分,依序 規定在第 33 條、第 34 條,以即第 37 條包括禁止侵害請求權、預防侵害請求 權、事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是名譽回復請求權等救濟權利侵害之規定。
同時,侵害育成者權也同樣侵害了整個農業發展。因此,種苗法也涇渭分 明的不僅在個人方面有權利救濟之規範,針對侵害育成者權之農業經濟秩序亦 有規範,即關於破壞社會秩序之行為處以刑罰、行政處罰。另外,日本種苗法 之修法亦擴大種苗刑罰對象範圍的擴大,以及罰金上限的提高之原因,係平成 14 年(2002 年)10 月所公布的報告指明新品種之喻成者權之侵害有逐年增加
158 鄧曉芳,同註 152,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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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趨勢,尤其日本登錄之優良新品種輸出國外與其輸入收穫物的侵害增加159。 雖然,不像台灣明定侵害行為態樣,但是仍可透過種苗法第 2 條第 5 項第 1 款 明定之「利用」解釋侵害育成者權之具體行為方式。另外,也由於種苗具有自 我生長之特性,故第 2 條第 5 項第 2 款與第 56 條第 2 款,在實質上將權利保護 範圍擴及於其收穫物和加工物;其次,係侵害育成者權行政管理之部分,包括 第 57 條、第 59 條規範對於登記人員的詐欺行為,以及第 58 條對於購買民眾之 虛偽表示。此種行為係對整個種苗管理制度的破壞,故理解上不法程度自較民 事責任要高,並在立法政策選擇上日本立法者認為已經嚴重到刑事不法之程 度。同時,為了避免處罰上的漏洞,並遏止企業犯罪,新法第 60 條也將法人納 入處罰的對象之列,並加重處罰。
綜上所述, 日本種苗法對於防止新品種種苗之外流,刑、民並進方式。主 要的原因,係新品種種苗之維護不僅是個人權利,也具備農業經濟秩序之維 護。準此,單純行政罰所為的規範,透過加重罰鍰或許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的效 果。然而,卻忽略了刑罰與行政罰基本任務的不同。此外,日本為了防範種苗 外流亦有其他管制措施。準此 4.1.2.2 要繼續探討的係,現階段除了種苗法以外 其他管制種苗外流之規範。
4.1.2.2 相關種苗管制之探討
正因為種苗外流情事頻傳,如 2001 年經 DNA 鑑定發現自中國進口之「雪 手亡」四季豆,尚有諸多植物新品種已非法外流至中國大陸、韓國以及東南亞 等國160。也因此,當前種苗輸出入管理必須訴諸相關規範,尤其非法外流的新
159 新種苗法第 2 條第 5 項第 1 款「その品種の種苗を生産し、調整し、譲渡の申出をし、譲渡 し、輸出し、輸入し、又はこれらの行為をする目的をもって保管する行為。」農林水產省生產 局種苗課,逐条解說種苗法,頁 32-33。財団法人経済産業調査会,2003 年 5 月。
160 網路資料:台灣立報,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96278,2006 年 3 月 6 日,上網時間:2017 年 4 月 18 日下午 4 時 35 分;網路資料:大紀元,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6/3/3/n1242939.htm,2006 年 3 月 3 日,上網時間:2017 年 4 月 18 日下午 4 時 38 分;網路資料:農林水產省,網址:
http://www.maff.go.jp/j/kanbo/tizai/brand/b_senryaku/pdf/ref_data-2.pdf,上網時間:2017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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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料: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アパレル・ファッション産業協会,網址:http://www.jafic.org/
wp-content/uploads/2007/01/3ace39d6a1adc8e5ec619362cf4e2c35.pdf,上網時間:2017 年 4 月 18 日下午 8 時 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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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並往效率化和準司法保障方向進行。其中有關育成權之規定,係於 2003 年(平成 15 年)追加侵害育成權貨品輸入之禁令申請163。準此,可以看出日本 關稅法的修正與智慧財產權的發展與保護有著重要的關聯,或者可以說智慧財 產權即係影響經濟秩序之關鍵。
如前所述,侵害育成權之禁令申請係為保護日本因應新品種種苗非法流出 之情形,即修正後的關稅法第 69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以及同法第 69 條之 11 第 1 項第 9 款,合法化對於相關財產權之限制164。可以看出,日本關稅法兼具 有台灣「懲治走私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之性質。不過就整體規範對象觀 察,台灣「懲治走私條例」僅限於非法進口之大陸地區農產品,而日本關稅法 更全面的限制輸出,而針對輸入也以更高位階的對象「侵害育成權之貨物」為 對象。限制輸出,明白表示日本對於新品種之種苗重視;限制輸入,則表示新 品種種苗對於經濟秩序影響之重大。也因此,針對違反上述條文之罰則,係透 過刑罰作為管制方法。正因為對於相關新品種種苗之重視,甚至擴張處罰的行 為時點至未遂犯和預備犯165。此外,對於為輸入目的以外之行為,亦規定在關 稅法第 109 條第 2 項。
農、工業厚實的基礎,不僅給予戰後日本復甦的動力,也同時為往後智慧 財產蓬勃發展的扎根。是故,日本農林水產省在其「知的財產策略 2020」才會 開宗明義強調技術與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166。日本與台灣相似具有可耕地 少,人口稠密,卻擁有扎實的農業知識儲備。也因此,植物新品種種苗之維 護,對於農業發展而言,自然就顯得不可或缺。除了在日本種苗法可以一窺端 倪,在關稅法也不例外的對植物新品種種苗為相當的限制。整體來說,雖說關
163 換言之,育成權侵害之物品被列入可以被查扣的對象。同前註,頁 122;山田清明,知的財 産侵害物品の水際取締りの現状と課題,情報管理,頁 430,2003 年 10 月,第 46 卷第 7 期。
164 鄧曉芳,同註 204,頁 20;蕭宇慧,我國植物品種權邊境管制問題之探討─兼論歐盟與日本 制度,頁 59,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 7 月。
165 針對非法輸入依序規定在日本關税法第 108 條之 4 第 2、3 項,第 5 項;針對非法輸出依序 規定在日本關税法第 109 條第 2 至第 3 項、第 5 項。
166 農林水産省知的財産戦略 2020,同註 139,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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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種苗法同樣具有維護農業經濟秩序之目的。不過,從關稅法第 69 條之 2 第 3 款和第 4 款觀察,該法係建立在整體經濟秩序維護所為的邊境管制,而育 成者權的保護,即係整體經濟秩序投射下來的農業經濟秩序。雖然關稅法與種 苗法皆有針對侵害育成者權之行為處罰,不過種苗法針對的是已經具體侵害特 定育成者權的行為,而關稅法為的是避免權利侵害進一步擴大所為的限制。是 故,二者仍有不同。在探討完日本種苗管制之相關規範後,本文進一步在 4.2 要從另外的角度,即發展中國家,中國探討種苗管制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