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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次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與「耐震標章」整合座 談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

附錄 2. 8 第二次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與「耐震標章」整合座 談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7 月 11 日下午 2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中華建築中心會議室

三、主持人:蔡教授益超 記錄:許迪威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簡報:略

七、討論:(依發言序)

主席提案:

1.為能順利推行,故分級方式宜與七月份施行之耐震設計規範 match 分為 三級。

三星 *** 四星 **** 五星 *****

中度地震 5/1000 4/1000 3.33/1000 設計地震 Ra=1+2/3(R-1) Ra=1+1/2(R-1) Ra=1+1/3(R-1)

最大可能地 震

R R=1+2/3(R-1) R=1+1/2(R-1)

上述條件只能計算地震力,最後設計人需做 pushover 以檢視性能點跑 到哪去,及符合上述要求。假設原來 I=1.0 來設計,但確認後設計為 over design,達到四星級水準則亦可符合四星級之要求。

2.耐震標章之審查為滿足規範之要求,對應至「住宅性能評估」皆為三星 級,故爾後如滿足上述分級要求,便可與「住宅性能評估」之分級接軌。

王協理亭復:

1. 耐震安全評估主要分為三個等級,合乎七月施行之設計規範。

2. 性能設計法有分有強度設計法與位移法與能量法,其中之強度設計法較 簡單,因為 R 值已定出,請設計人檢核是否符合即可且方便現行之程式 計算;在此階段若用強度設計法無法合乎規範要求,設計人可採用位移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法或能量法但需要提出相關實驗或模式來說服委員。

3. 工地位置條件要考量進去,離近斷層遠近及液化潛能、石土流、洪流等 顧慮及結構系統等因素應作為設計分級前因考量之因素,雖然設計規範 已有初步規定,但宜參考美國規範更具體化訂定之(建議由國家地震中 心提出,住宅性能評估及耐震標章宜先定訂出便利此二制度之執行的初 步架構),例如不符合純軔性立體鋼構不能超過 50 公尺的限制等之先決 條件即不該受理住宅性能評估及耐震標章之申請。

高委員健章:

施工不良之因素有可能源自於設計成果,設計不當會影響施工品質之因素 宜在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中考慮進去,例如 SRC 的續接器之銲接問題等,

工程會目前已考慮規劃設計品質之查核的精神可參考之。

廖研究員慧燕:

1. 有關工地位置條件及結構系統等基本因素,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將會 納入考量,至於住宅建造性能評估有關結構施工部份,與耐震標章採用

「特別監督」之做法不同,由於「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類似建築物之體 檢,所以施工部分擬以定期現場評估為主。

2. 依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研究小組之建議,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係由具施工經 驗之專家,定期到工地現場進行評估,主要係藉查核各項文件及工地現 場巡視,以確保建設業者依規範進行各項材料品質管理及按圖說施工,

達到提升施工品質之目標。

3. 就目前制度之擬定方向,耐震標章適用之對象似乎以較大規模、結構較 複雜之建築物為主,而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適用之對象則涵括各類型住 宅,對於較大規模之建築物,評估方式可以一致,但在規模較小之住宅,

其評估方式似可較簡化,至於排除條件及規模定義等建議另行討論。

八、會議結論:

1. 「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評估制度與「耐震標章」設計察證制度宜 整合接軌,由耐震標章按現行之審查制度外,宜另採設計分級之方式。

附錄

施工察證因「耐震標章」嚴格要求結構品質之確保並要求申請人落實特 別監督制度所衍生之費用不貲,與「住宅性能評估」建築物體檢精神之 訴求不同,故現階段之施工察證暫時不討論接軌問題。

2. 住宅性能評估包含項目多且廣,為一類似建築物之體檢表,宜於施工階 段察證是否按照設計內容即可。

3. 本次會議針對設計分級之議題已有所共識,但細部內容(上述分級制度 之方案)宜擬定後(此部份煩請蔡江洋總經理規劃擬定)再確認之,另受 理申請案件之排除條件煩請王亭復協理協助整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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