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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執行方式座談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

附錄 2. 11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執行方式座談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本所會議室

三、主持人:何副所長明錦 紀錄:廖慧燕、阮文昌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蔡總經理江洋簡報:略 七、討論:(依發言序)

陳結構技師村林:

1. 以台北三區為例,若三星級之地震力為 240gal,四星級需為 300gal(1.25 倍)、五星級需為 360gal(1.5 倍),皆比一般設計值略大,對於等級門檻 的訂定之合宜性,應納入考量。

2. 在四星級的基準中,對於地質的部分未有定義。

3. 應說明地質若經改良,是否可以改變其等級。

4. 對於隔震、制震未加以分級,且其定義未加以說明。

5. 以一般中小型樓層而言,增加結構強度 25%,其建物造價費用約增加 10

~15%。

蔡總經理江洋:

1. 地質若經改良,其強度若能符合評估基準,是可以被認定的。

2. 加裝隔震、制震設備,只要能達到該性能等級基準,即可認定為該等級,

沒有硬性規定其應加裝之數量。

3. 對於性能等級的認定,應由受評單位跟其結構設計者事先溝通,預先設 定其目標(等級),在達成共識後,再將其設計資料交付評估單位做等級 確認。

楊建築師逸詠:

1. 住宅性能的提昇有些項目是需要增加費用才能完成(結構與防火),有些項

附錄

目是運用設計的巧思來完成(例如:節能)。對於結構安全,目前三星級的 基準已經過調整,將基準略微降低,以鼓勵大家提昇等級,若將四星級與 五星級的基準也降低,其實質意義則需加以考量。

王協理亭復:

1. 中小度地震宜改為『中度地震』。

2. 每一星級之第四點採用彈塑性分析確認『容許韌性容量符合上述要求』

似不宜。非線性分析重點在於求其韌性容量及塑性位移,前者之韌性越 高越佳,但各地震等級之位移則予限制,因此可反求在各 Ra 值時之地表 加速度是否大於規定之各級地震地表加速度。

3. 表二中斜撐系統應包括『鋼造除 K 型外之同心斜撐具 SMRF 者不受限 制』。

4. 表一中四星級之最大考量地震之台北盆地 Ra=1+(R-1)/1.5,是否改為

『Ra=1+(R-1)/2』,較能在學理上一致。

5. 表一中五星級之設計地震之 Ra 似宜提昇至 Ra=1.0,最大考量地震之 Ra 亦宜提昇至 Ra=1+(R-1)/3 及 Ra=1(R1)4,較能在性能設計上有所 根據。

蘇總工程司晴茂:

1. 建議不應以設計地震力大小做為星級評定等級之標準,建議加入隔減震 評定。

2. 以台灣的環境,似乎不適合以星級方式判定。

3. 建議等級與國家地震中心研擬中之性能設計規範等級,如 S-1~S-5 等級 等。

4. 性能等級應包括施工層面之評估。

邱教授昌平:

1. 國內之特殊或高層建築結構外審制度施行近二十年,係針對耐震、耐風 之能力,基礎與上部結構都須經結構預審與外審兩階段。更重要的是『施 工規範』之完整性與施工可行性之審查。這些過程亦應是安全評估之項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目,而不僅僅是表一中之『結構耐震分析』項目。

2. 表一之文字建議稍修改,以意譯替代直譯。

3. 附表二改為附表一,名為『構造別與結構系統之限制(或要求)』,其中 之 50m 限制另置。

4. 附表一改為附表二,名為『建築物基地狀況與樓高限制』。其中文字亦稍 修改:距第一類活斷層最小距離:在平地為 75 公尺,在山坡地為 150 公 尺。增、改字:土壤液化潛能;下、上邊坡滑動或崩塌潛能;洪流沖毀 潛能。二星級:符合建築相關法令,並須通過結構外審(不論高度;樓 層低者由 1 至 3 人審查)。

5. 附表二中之隔震及被動消能系統未列構造別。

陳結構技師司斌:

1. 表一中的基準對於結構系統中有隔震、制震設備時之適用性,個人覺得 稍有不適,因為隔震、制震設備的考量重點是它的功能性。

2. 結構安全從施工面的規範才是重點,因為提昇設計地震力,但是柱斷面 卻沒加大,造成施工時鋼筋間距過密,導致灌漿困難,常形成中空柱,

使柱的強度喪失。

3. 對於日後結構檢核方式,要看哪些項目、操作方式、要先確認。

黃顧問石福:

1. 附表一

(1)三、四、五星級限制項目,應含符合『建築結構相關法令』。

(2)相關建築法令應予明確說明,如『建築耐震規範』、『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隔震設計規範』及其他相關設計規範等。

(3)液化潛能依『低~不會』及『很低~不會』標準不明確,建議依『內 政部』頒『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104 損害評估之液化潛能指數 為標準。

附錄

z 五星級 土壤不會液化

z 四星級 土壤允許輕微液化,但須 PL<5 z 三星級 土壤允許輕微液化,但須 5<PL<15 z 二星級 土壤允許輕微液化,但須 PL>15 2. 附表二

(1)各星級其高度限制與系統相關係不明顯,僅 SMRF 五星級有 50 公尺 之限制。

(2)隔震系統因建築物高寬比大者,柱可能產生拉力現象,不宜『不受 限』。

3. 附表三

(1)具凹角性較大尺度者,地震時結構構體受扭轉及應力集中現象較明 顯,對四星級者、五星級者應有尺度限制為宜。

八、主席結論:

1. 評估基準的條文說明宜簡明扼要。

2. 性能等級目前係以幾顆星稱之,惟為避免星級的刻版印象,其稱謂可考 慮修正,請研究團隊再斟酌。

3. 除設計性能之圖說評估外,本制度另有建造性能針對施工過程進行定期 查核,以確認其施工品質,另部分材料、試體檢測工作未盡確實,如何 確保其品質,亦請研究團隊再斟酌思考。

4. 本制度應強化對民眾之宣導,住宅性能評估之意義並非鼓勵一昧追求高 性能等級,而是經由明確的性能標示,使民眾得依自身需求選擇適當的 性能項目等級。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