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附錄 1. 3 研商住宅法(草案)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相關條文座談 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2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本所會議室
三、主持人:何副所長明錦 紀錄:廖慧燕、阮文昌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討論:(依發言序)
財團法人崔媽媽文教基金會呂執行長秉怡
1.從實務經驗顯示,『最低居住水準』中較有問題之住宅,往往是在一定年 限以後的出租住宅,所以建議年久失修的老房子,須有所規範。
2.『最低居住水準』除住宅本身外,尚須涵蓋房子以外之公共空間,包括電 梯、樓梯間、公共空間等是否符合無障礙需求,電梯、樓梯的消防逃生是 否合乎安全規定等。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于副秘書長俊明 :
1.最低居住水準的訂定應慎重考慮,目前草案中,看起來日後是強制性執 行,如果未達『最低居住水準』,對政府而言,其是否有足夠的財力可以 幫人民做改善;20、30 年的老舊房屋未達水準,是否就無法進入市場,
影響面甚大。
2.對老百姓而言,拿到使用執照,在建築法系中表示已經過驗證,其品質之 好壞,是日後市場的問題,所以保障住宅品質的目的何在?其方法、工具 在法條中都未提及,沒有說明清楚,公會所在意的是立法後其功能如何、
法律效果如何,而非反對建立住宅評估。
3.使用執照的取得,並非代表最低標準,建築物所包含的項目很多,以台北 市來說,一戶的法定機車停車位是 2.4 台,這會是最低標準嗎?值得大家 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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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黃組長淑芬:
1.關於『最低居住水準』,在這裡是屬於名詞解釋,應該討論的其意涵,而 非是否該存在。
2.對於照顧弱勢,『最低居住水準』有利於社會福利的發展,可當作政府的 補助標準,屬鼓勵性作為,針對弱勢,可當作住宅補貼的依據。
3.贊成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在國家住宅政策中的第二目標,提供適居的住宅 品質裡,提及可透過一些方式來評估,告知人民哪一型住宅是適合哪一型 的人口居住。另外,在聯合國頒佈的住宅政策中,亦提及政府或國家有義 務評估出住宅性能供人民做參考,保障人民的居住基本品質。
4.對於評估基準與內容在法條中沒有提及,應是日後施行細則的事情。對於 立法保障住宅品質的精神,表示支持。
法務部王科長俊人:
1.『最低居住水準』從建研所、營建署或建管的角度,是必須的、是社會福 利,但其可行性和衝擊性也需考量。從法治面來說,要求所有的建築物都 要達到標準,其衝擊太大,人民跟業者是否會配合,也是問題。
2.在法中出現『最低居住水準』,國家會被要求要達到這標準。但法令是會 修改的,日後舊有建物不符最低居住水準,政府如果要補助其達到標準,
那政府的財政壓力會很大。
3.性能評估是按照申請還是強制性要先說清楚,若係申請,是屬志願參加,
進行評估會得到配合,惟若是強制性,一般人民可能會不配合,因為房子 是自己的,並無義務配合評估。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林股長育秀:
1.住宅法是希望大家住在合理性空間裡,所以贊同『最低居住水準』,因為 住宅法沒有罰則,是利用『補貼』讓差的住宅提升品質,屬一種宣示性的 作用,故不適合放在補助的章節中。
2.法不易修,住宅評估的第一階段是新建第二階段是成屋,所以獎勵對象不 一定只有業者,文字宜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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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教授哲銘:
1.住宅評估制度是參考日、美的制度而來,是以獎勵的方式來更新舊屋。既 往不究是基本精神,所以房東應依規定作局部的單項或多項改造,以符合 規定,然後得到租金的補貼,提供社會大眾做產品選擇,故『最低居住水 準』只是名詞的解釋。
2.日本的品確法是分二階段給照,第一階段是空屋就給照,所以要有第三機 關來保障,要提供 10 年的保固。目前全日本住宅評估機構約有 30 多家,
機構內有不同專業的技師,台灣也應朝這方向進行,如此的機構的水準、
責任就不用擔心。另外,會議資料第七頁的圖一,建議增加既有住宅評估 的項目。
3.目前世界的潮流 ISO21900 標章,住宅性能也包含在內,我國現在已經加 入 WTO,如果無此制度,將來外資進入市場,就會失去競爭力。何況草案 中提到的是『得』進行住宅性能評估,是有調整空間的,所以這方向是可 贊成的。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曾召集人漢珍:
1.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立意良好,但與『最低居住水準』訂定的關係,必須先 釐清,是提昇居住水準的手段。
2.原住宅法中『最低居住水準』是人與空間之關係,但住宅性能評估是針對 建築物,建議可改為『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以追求人和建物之關係與性 能。
3.建議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應於第二條用語定義中定義清楚,並註明其為申請 認證制。
4.居住水準會因地而異,而住宅性能的標準則可能會是全國一致性的,兩者 間有差異。
地政司洪科員欽雄:
1.一般住宅經申請使用執照,通常是達到最低標準,現在住宅法中所要的是
『提昇住宅品質』,會比最低標準好,故有存在之必要,就立法的文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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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將『提昇住宅品質』放入會比較清楚。
2.『評估』是屬於一種『認證』機制,一般法律少用『評估』,建議修正為
『認證』。
3.若是給予認證,那應注意其『有效期限』的問題,因為日後若發生地震、
長年使用後…等情形,其性能會降低,此時認證即產生有效力問題。且收 費標準與評估機構成立方式亦需說明。
4.認證基準的目的在於輔導,以基準來達到某一認證標準就是一種輔導手 段,得到認證後可變成行銷,若有其他疑慮可在施行細則中在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黃科長秀芳:
1.當初『最低居住水準』著重在使用者與居住使用空間,因為以往沒有人與 空間之規範,原本『最低居住水準』還包括耐震、社區環境…等,但在建 築技術規則中已有相關規範,且其它較難量化或在執行面有困難的都已刪 除。
2.原『最低居住水準』的定義,是使用者跟空間之關係,要給機關作住宅計 畫所用。
蔡律師志揚:
期望利用此住宅評估制度解決目前『一案公司』的問題。
黃教授志弘:
1.日本的品確法、美國的 HOUSEING STANDARD、德國的 DIN 跟傳統的法規是 不同的,法規具有強制力的,但 STANDARD 是沒有,STANDARD 只是一種認 證,符合的表示其有達某一水準,可列入優良的產品,例如:老人住宅。
2.認證機構,非只有單一自然人而已,例如:德國的 TUF,它是一個法人機 構,對工業製品做評估認證,通過的給予標章,以保障其品質,本次會議 所討論的內容,和日、美的精神是相同的。
社會司鄭文義:
參考公會與法務部的意見,建議第 46 條前段內容改為『為提昇住宅品 質,中央機關得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明確標示住宅性能,鼓勵業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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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請。』
毛組長犖:
『最低居住水準』為名詞定義,可做未來建築管理、住宅管理的目標。
建議在此可不要做名詞解釋,直接放在第二章住宅補貼,當成補貼最低標 準,即日後要獲得政府補貼,即以『最低居住水準』做補貼額度計算依據,
在相關條文中列出包含項目,減少執行的困擾。
廖研究員慧燕:
1.由於住宅水準提升,國內部分住宅確實已高於法規標準,例如:結構、防 火..等。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目的就是由客觀第三者去做認證之工作,協助 消費者去評估外在不易看出的內在品質,並明確標示住宅之性能等級(是 否真的高於法規及達到之程度),讓消費者可以得到更透明的資訊,並依 據自己的需求選擇適合之住宅。
2.目前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是針對新建住宅且是剛完工時的狀態,未來將研 訂『既有住宅』評估,其評估內容及基準與新建住宅會有所不同。
3.評估費用將待目前的試評階段完成後,再作推估。
4.評估人員資格、評估機構設置標準皆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後,凡具備資格 者皆得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擔任,且評估人員與機構皆需定期換 發證照;另中央主管機關必須監督及定期查核評機構之工作,以確保其公 正客觀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面意見:
住宅法(草案)第 38 條之修正說明,建議修正為『目前各縣市政府設 有』不動產交易糾紛協調委員會,惟有部分購屋糾紛係由各縣市政府消費者 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及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處理。』
七、主席結論:
綜合與會人員意見,本住宅法草案有關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1.『最低居住水準』是名詞解釋,宜將安全、衛生等因素納入考慮,其他具 體的內容與執行項目宜在施行細則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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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之條文不宜過於繁瑣,刪除第 2 條中『建築組件』及『新建住宅』之 定義,及第 47 條有關建築組件認證之規定。
3.其它法律有相關或重複的項目不宜納入,以避免執行之困擾,刪除第 39 條。
4.針對第 46 條,再做文字修正,宜將本條文訂定之目的『提昇住宅品質』
說明清楚,本條文請承辦組室修正後,先送請營建署及建築開發商業同業 公會全聯會等相關單位確認其妥適性後,據以修正條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