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附錄 2. 5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方式與『耐震標章』整合座 談會議
一、開會時間:94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本所會議室
三、主持人:蕭所長江碧 紀錄:廖慧燕、阮文昌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廖研究員慧燕及蔡總經理江洋簡報:略 七、討論:(依發言序)
王協理亭復:
1.住宅耐震性能評等宜以民眾能理解方式規定等級,且依現行規範能執行方 式評估,安全性能建議如下:
等級一:
(1)中震(約 30 年回歸期)正常使用;R1=1.0。
(2)大震(約 72 年回歸期)輕損且尚能居住;R2=1+(R-1/3)或 R2=1+(R-1/4)。
(3)強震(約 475 年回歸期)可修復,生命安全;R3=Ra。
(4)最大可能地震(2500 年回歸期)不倒塌;R4=R。
等級二:
(1)大震(約 72 年回歸期)正常使用 R2=1.0。
(2)強震(約 475 年回歸期)輕損且尚能居住;R3=1+(R-1/3)或 R3=1+(R-1/4)。
(3)最大可能地震(2500 年回歸期)不倒塌;R4=Ra。 等級三:
(1)強震(約 475 年回歸期)正常使用 R3=1.0。
(2)最大可能地震(2500 年回歸期)輕損且尚能居住;R4=1+(R-1/3)或 R4=1+(R-1/4)。
等級四:最大可能地震(2500 年回歸期)正常使用 R4=1.0。其中 Ra為容 許韌性容量;R 為韌性容量。
2.除結構體之外尚應檢核基礎耐震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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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耐震標章者,若使用係數=1.25、1.5 者則可能為等級二、三或四。
4.評估方法可用強度法或位移法,甚至歷時動力非線性法分析。
蔡教授益超:
1.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最好以耐震標章取代。
2.耐震標章亦可分級,如能按建築物耐震性能規範設計,設定好等級,自然 設計出來的建築物就能達到設定的等級。
3.地震性能應考量中度地震、設計地震、最大考量地震時的行為,等級高的,
其能產生的韌性比就小一點。此外,對應的層間變位角的容許值亦因等級 提高而變小。
4.施工很重要,所以特別監督之施行亦應列入必要條件。
蘇總工程司晴茂:
1.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須與建築物是否含制震系統綜合評估。
2.評估人數建議不要只有一人。
3.評估是否包含水保、大地等周圍環境之考量。
4.耐震設計可走規格化設計,即將耐震各等級的設計方法列出,給予業者依 循應用,如此可確認業者設計之等級不會有誤。
洪技師思閩:
1.結構安全性能之耐震性能評估基準應再加 1.5 倍以上,因若有近斷層考量 可能有在 1.1~1.5 倍以上。並應配合新耐震規範及日本之新規定比較。
2.除耐震項目外,應再加耐風、載重、垂直震動、水平震動等評估。
3.應與性能設計法結合,日本建築構造協會之〝目標性能と性能メニュー〞
可做為參考。
4.評估基準耐震之部分宜與氣象局之震度分級,如強震、烈震等與 0.25g、
0.4g 等相比較。
5.民間只知幾級地震應與氣象局之震度相配合比較。
6.目前加制震、隔震極易提昇至一定耐震性能,應於建築規劃時即列入考慮。
7.IBC 定義建築(Architectural)部分之帷幕、隔間、吊掛、天花、磁磚、玻 璃、外貼石材之安全耐震耐風等未見條列,應加入。
8.基礎四周之土壤若為很軟弱者,應考慮於 PUSHOVER 中,有無基樁、連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續壁對傾倒之影響應加考慮。
9.PUSHOVER 對各構材之假設性質、折減係數均應詳細訂定。
10.隔震、制震亦可另加分級。
11.雪線以上應加積雪荷重評估。
12.施工部分應加強,應落實專業結構監督,評估者可大為減少檢查人力。
13.設定給予標章的最低標準,需通過才發予標章。
鄧研究員崇任:
1.『耐震標章』適用於『所有建築物』且採用『及格制』,特別於『住宅』部 分在取得『耐震標章』後,可進一步實施住宅『結構安全』設計性能評估 方式,進行等級評定,故實施之方式有先後之別,不會有矛盾之撤,因此 住宅性能評估方式與標準雷同處,可移到標章中。
2.在實施設計性能評估制度時,應先將配套措施,例如 PUSHOVER 之標準 程序,訂定使用標準,否則評估結果差異極大,淪為數字遊戲。
生產力建設張宏成先生:
1.實施耐震標章與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的主要精神是為了使消費者購屋安心,
其實施難度在於施工階段的落實,這部分才是重點。
2.一般的 RC 造建築是難於符合耐震標章標準的,因為標章中規定非結構性 的設施(例如:牆)於地震時不能產生裂痕,是有難度的。因為這些非結 構性的設施主要用於消能,提供主結構體不受損用。
3.耐震性能用的說明(例如:1.1 倍的地震力或變形量),對於非專業的消費 者是不易理解的,應使用較生活化、淺顯易懂的用語,例如:可耐幾級地 震,比較清楚。
郭總工程司呈旭:
1.『結構安全』設計性能評估之分析方法,建議須作更明確之設定,如地盤及 基礎之考慮方式,建址的震譜是否參用法規之規定,震源特性要如何考量。
2.對等級要求之性能,應更明確細述,不能只以安全、特別安全之概念說法。
3.耐震標章與性能評估以目前之內容似乎前者可以實施,而性能評估仍需充 實(如實例之分析等),且耐震標章以法規(耐震)之遵照及施工之確實性 即可,不必分級。(施工監造以 CHECK LIST 之形式執行)
附錄
廖教授文義:
1.評估方法採非線性分析方法,但非線性分析法,目前等效週期計算、斷面 模擬,如開裂斷面勁度、鋼構接頭等皆尚無定論,所以初始階段仍應以規 範為基準,再以提高地震力之倍率為分級依據。
2.評估方法著重於結構體,未提到基礎、地盤、非結構性、設備等之耐震評 估方法。
中華建築中心謝執行長照明:
1.對於現場施工的落實,可從其施工計畫書是否嚴謹完善看出,有好的施工 管制,就會有好的施工品質。
2.現場施工的專門監造應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進行。
3.現場施工應進行存證,例如:照相、攝影。將實際施工情形表現出來。
何副所長明錦:
1.特別監造與特別監督二者的工作內容、花費皆不同,特別監造幾乎 24 小時 都要有人在工地現場,其所需成本較高,特別監督是屬二級品管制度,所 花費用較低。
2.特別監督的監造費用若由業主交與評鑑單位,再由評鑑單位找人進行監 造,可避免監督人和業主的直接委任關係,提高監督之公正性。
毛組長犖:
結構韌性的計算多以假設進行,本所的材料實驗群已於今年發包施工,
預計明年完工啟用,日後可提供材料的各項相關試驗,以獲得更精確的資料。
八、主席結論:
1.建築物與安全有關的項目,如結構及防火安全等,不宜由政府機關直接評 定,宜由財團法人或授權辦理之機構進行較佳。
2.耐震標章與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的結構安全性能應整合,使其評估內容、基 準及評估方式等皆具一致性,請中華建築中心儘速提出耐震標章的分級方 法,包括制震、隔震等之效能亦應列入。
3.評估之分級基準宜確定,至於評估方法除 PUSHOVER 外,應採開放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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