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第一節 國內建築相關評估制度回顧
基於立法之原則,通常皆以最低之安全限度作為法令之訂定標準,是 以法令之外,國內外皆有各種之標章制度,以志願申請方式鼓勵物品或服 務品質之提昇,其中最負盛名且廣為採用者,莫過於旅館評鑑註 1。
目前國內類似標章之執行,包括有由行政院環保署委託財團法人辦理 之「環保標章」、行政院農委會與衛生署委託相關協會團體辦理之「 CAS 優良肉品標誌」等,皆極具成效。在建築方面,隨著生活水準之提高,藉 著頒給標章以鼓勵民間自發性之建築品質提升,為本所近年來積極努力之 重點工作之一,並已有多項具體成果,包括「綠建築標章」、「防火標章」、
「耐震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等,而其中綠建築標章已得到行政 院及相關業界之肯定、防火標章也已得到相關業界之肯定並可作為降低保 險費率之條件之一,這些標章之作法,部份可作為本案之參考。
就各項目前國內建築物有關標章,逐項說明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
(一)標章相關規定
1. 目的: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建築,建立環保、健 康之居住環境。
2.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 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及「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 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註 1:依據「觀光旅館管理等級區分評鑑標準制度之研究」,針對 500 位加拿大人及 600 位美國人所作 之調查,90﹪以上的受訪者會參考引用評鑑資料作為選擇旅館之參考。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3. 性質:除公有新建建築物且工程總造價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或 受補助費用達 1/2 以上者,須依規定申請外,其餘為自由申請。
4. 適用對象:所有適用於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
5. 評估機構:綠建築標章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而評估機 構則為該所委託之公益法人。
6. 評估內容:評估內容主要計有九項指標,包括綠化、基地保水、日 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水資源、污水垃圾改善、生 物多樣化及室內環境等。
7. 評估基準:依據「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所訂定之評估標準。
8. 評估作業:由起造人申請,尚未完工者得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已 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之合法建築物,得申請綠建築標章,經主辦機 關委託之公益法人審查通過後核發。
9. 標章核發: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至少須通過四項指 標,其中「日常節能」及「水資源」兩項為必要通過指標。
10. 標章期限: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 三個月得重新申請,未經申請期滿自動失效。
11. 配套措施:除一定規模以上之公有建築物規定須申請外,其他之建 築物採志願式,除標章之榮譽外目前並無其他相關之優惠措施。
(二)檢討
1. 缺乏實質獎勵:僅以標章獎勵方式缺乏實質配套優惠措施,部份企 業申請是為提昇企業形象,對一般民眾而言缺乏實質吸引力。
2. 標章門檻:取得候選證書或標章之門檻為通過「日常節能」及「水 資源」兩項指標,對其他指標並無最低標準之限制。
二、公共場所防火標章
(一)標章相關規定
1. 目的:藉由防火優良評鑑制度的建立,為消費者推薦防火安全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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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各類場所,並促進公共場所防火標準及安全管理。
2.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自行訂定之「建築物公共場所防火標 章作業要點及流程」。
3. 性質:自由申請。
4. 評估對象: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5. 執行機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負責,惟評估工作可由與該中心 簽約之「再查核簽證單位」執行。
6. 評估內容: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規定 之確認、再查核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安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 他如火災預防措施、消防計畫執行情形等。
7. 評鑑作業:由執行單位或「再查核簽證單位」於接獲申請後,派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一人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一人於再查核 簽證表上簽證認可,確定各項檢查檢修項目均已符合建築、消防法 令規定後,向執行單位推薦,並經執行單位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核給標章。
8. 審查標準:須依法完成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申報、檢查項目之 再查核簽證及防火標章特別檢查項目。
9. 標章核發及監督:通過檢查後取得標章,惟執行單位得不定期實施 抽查及檢驗,如未能符合相關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者,標章暫收回並 限期改善,期滿後複查合格後始發回,不合格者標章收回。
10. 配套措施:本標章完全是採鼓勵方式推動,並於民國九十年與保險 協會取得共識,獲得防火標章者,其保險費率可降低 40﹪。
(二)檢討
1. 實質利益:由於具配套之保險費率優惠措施,吸引建築物所有人申 請,惟申請者往往以比較其支付之申請費及節省之保險費多寡,是 否得到實質之利益為優先考慮。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2. 不易普及:由於配套措施為保險費率之降低,是以申請者多為須強 制投保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不易普及於一般建築物。
三、耐震建築標章
(一)相關規定重點
1. 目的:藉由耐震評鑑制度,協助業主興建耐震安全之建築物及協助 消費者辨識安全之建築物。
2. 性質:自由申請。
3. 評估對象:新建建築物。
4. 執行機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5. 評鑑內容:建築工程自規劃設計、興建至完工交屋及使用執照取得 之結構物耐震性能的察證,察證要件包含「耐震設計品質(含規劃設 計能力)」與「現場施工品質」兩大項。
6. 評鑑作業:住宅類建築工程自規劃設計、興建至完工交屋及使照取 得階段之結構物耐震性能的察證。標章的發給分為二階段:(1)耐 震建築標章(設計);(2)耐震建築標章(施工)。
7. 審查標準:(1)設計察證以『耐震建築計畫』為基礎,包含設計圖 及結構計算書等皆為察證附件之一。(2)施工察證是用來察證施工 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原定耐震計畫的過程,施工察證包 括 A.基本檢查、B.核對圖說與表單紀錄、C.與圖說不符時之處理、
D.檢查結果之處理。
8. 標章監督: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使用。
9. 配套措施:本標章擬採鼓勵方式推動,目前考慮與保險業協商合作,
希望取得標章之建築物保險費率可獲得特別之優惠。
(二)檢討
本標章與本制度之結構安全性能非常類似,已於本(94)年七月 間整合完成,其設計部分之評估內容、基準及評估方式完全一致,至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於建造性能評估則略有差異。
四、智慧型建築標章
將建築物內之建築空間與建築體元件,從人體工學、物理環境、作業 型態及管理型態作整合,以提昇建築物功能與品質。
(一)相關規定重點
1. 目的:增進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之自動化與智慧化,以提升建築使 用 安全、健康、便利與舒適之效益,兼具建築環保、省能及人性化之目標。
2. 性質:自由申請。
3. 評估對象:已取得建照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
4. 評估機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5. 評估內容:包含資訊通信、安全防災、健康舒適、設備節能、綜合佈 線、系統整合、設施管理等七項指標。
6. 評估作業: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申請人為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
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智慧建築標章之申請人為建築物之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服務人。
7. 評估基準:依據「智慧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評估,如有不盡週詳處,
由執行單位成立之智慧建築標章審查委員會決議處理。
8. 標章核發:最低至少符合四項指標,其中『系統整合』與『設施管理』
為必要通過之門檻指標。
9. 標章監督: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使用。
10. 配套措施:除標章之榮譽外,目前並無其他相關之優惠措失。
(二)檢討
缺乏實質獎勵,僅以標章獎勵方式缺乏實質配套優惠措施,部份企 業申請是為提昇企業形象,對一般民眾而言缺乏實質吸引力,惟因其具 提升建築物安全維護之功能,最近配合本部推動之『安心住家計畫』逐 漸受到重視。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五、小結
綜合上述相關評估制度(如表 2.1.1),可歸納出數項重點如下:
(一)參考引用之處
1. 評估內容簡要明確:防火標章及綠建築標章之評估內容皆極簡要明 確,尤其綠建築標章之評估指標不但周延簡要,且各項之評估內容 項目皆有明確之規定。
2. 相關之技術手冊完備:綠建築部份相關之技術研究相當完備,提出 達到各項指標之具體方法,且亦有明確之評估方法及基準,可引導 相關人員達到既定之目標。
3. 配套之推動措施:防火標章與保險公司合作,取得該標章者可獲費 率之優待,對推動標章之申請取得,有實質誘因,為推動非強制性 標章有利之對策。
4. 配合法令推動:標章雖為志願性申請,惟若能配合法令當能提升其推 動之效益,如綠建築標,針對政府興建之工程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 必須申請。
(二)尚待發展之處
國內建築相關評估制度雖有多項已實施中,惟以本案針對住宅之評 估制度而言,尚有部份待發展努力之處,說明如下。
國內建築相關評估制度雖有多項已實施中,惟以本案針對住宅之評 估制度而言,尚有部份待發展努力之處,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