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附錄 2. 1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內容及基準座談會議紀錄
附錄 2.1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內容及基準座談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本所會議室
三、主持人:蕭所長江碧 紀錄:廖慧燕、阮文昌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蔡總經理江洋簡報:略 七、討論:
鄧研究員崇任
1.建議構材之極限塑性轉角與樓層極限層間位移角之極限值應與地震作用 之層級相匹配,例如日本是以 500 年回歸期之地震力要求達到 life safety,故其限度值是用 life safety 來定的,但目前所採用的地震層級 是最大考量地震,其性能要求為防止崩塌,故其限度值亦應修正為防止崩 塌之限度值。同時安全界限值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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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變。2.公式中之 Df值其意義為μ值,此亦應用最大考量地表下之μ值。
3.對於損壞初始之限度狀態,日本是以回歸期為 50 年之地層為準,其在此 狀態之 Df=μ=1。
故 heg=0.2(1-1/ 1)+0.05=0.05
Fh=1.5/(1+10*0.05)=1.5/1.5=1 所以其反應譜不折減。
4.國家地震中心會另案求出 30 年回歸期之地震,同時建議增加 475 年之 life safety 評等。
游教授明國
1.此部分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僅就結構設計之基準評估,相當科學客觀。
但可能只有結構技師可以評估,一般建築師恐怕無法勝任,未來實際做評 估工作時,可能要評量這個問題。
2.事實上,建築師是主導建築設計的人,他選擇結構系統,在交由結構技師計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算,結構系統的好壞亦會影響結構安全。例如懸挑太大或單跨的結構都容易 造成地震時結構物損壞或傾倒,這部分是否評估準則裡面能呈現出來。
廖教授文義
1.在耐震評估方法方面,現以 ATC40(日本)之替代結構法,並以等效阻尼 來折減地震力,或是以非線性反應譜來折減地震力二種方式,將來對於實 行性能評估制度時採用方法應該加以確定。
2.各種性能水準除定量之描述外,亦需加以定性之規定,如各種結構於某一 地震水準下之容許層間變位角、朔性轉角值等都要有明確之規定。
3.結構模擬之準確性於性能評估制度下更為重要,如何精確模擬結構桿件之 勁度(開裂、降伏)及強度為極重要之步驟。
甘副董事長錫瀅:
本案以量化標準來作結構安全之分級評估,作法相當客觀,具執行之意 義,惟目前之評估基準係以層間剪力作為評估之基準,與目前之規範考慮層 間位移之作法不盡一致,建議以位移量作為分級之基準。
林志峰先生:
建議分級標準可依據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新規範,二級、三級、四級 分別為規範中規定最大地震 Vm之 1.1、1.25、1.5 倍;中小地震 V 之 1.1、
1.25、1.5 倍,再依計算結果採最大做結構設計。其優點有:(1)成本未必 增加或增加;(2)計算較簡易;且(3)較易推廣。
邱教授昌平
1.資料所附之「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評估項目及基準表,一般人不易瞭解,
宜有一篇幅或附錄說明結構耐震設計之目標:小震無損、中震略損、大震 損而不倒,或以專業術語“結構耐震性能等級"SP-1、SP-2、SP-3、SP-4、
SP-5 分別是正常使用、輕微損壞、生命安全、接近倒塌、倒塌五等級(如 SEAOC 1999)來表示,有圖更佳。如此較為清楚。
2.評估項目的文字說明係仿日本的規定,稍為簡略:如防止結構體倒塌之耐 震設計,說明文中宜加強烈地震(Strong Eq.)時,結構體不致產生倒壞、
崩塌之情況。等級 1(or SE1.0)、等級 2(or SE1.1)、等級 3(or SE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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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4(or SE1.5)。用括弧中的表示法可能會清楚些。
3.簡報中所言之“崩塌"極限狀態 3 種,應為“接近崩塌"才對。
4.防止結構損壞之耐震設計說明六中宜加字:於稍小於中度地震(Moderate Earthquake. or ME)時,結構體不致產生損壞,並取消括弧中的文字,
等級 1 至 4 宜用代號 ME1.0、ME1.1、ME1.25、ME1.5 表示較簡單明瞭。
八、主席結論:
感謝各位專家學者及業界先進之寶貴意見,結構安全之耐震性能評估究竟 以何者作為基準為佳,請研究團隊邀請相關專家再做更深入之討論,同時本次 會議各專家先進所提之寶貴意見,亦請研究團隊納入考慮並據以修正評估內容 及基準。
另外,本結構安全類別與耐震標章重複性極高,做法宜具一致性,請本案之 研究團隊與耐震標章研究小組討論並作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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