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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住宅相關評估制度回顧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第二節 國外住宅相關評估制度回顧

經蒐集國外資料,發現在強制性法規之外,藉由其他自發性申請或 鼓勵性之配套措施以達到提昇住宅品質之作法,具有完整而全面性之住宅 評估制度之國家,包括有美國、英國、大陸及日本等,其中日本之住宅性 能評估制度,評估內容完整、執行機制完備且有完善之配套鼓勵措施,更 是獨占鰲頭,簡要說明各制度之重點如下:

一、 英國住宅評估指標系統(Housing Quality Indicators, 簡稱 HQI)

英國為評估公共補助住宅以確認補助款達到最佳之利用價值,並提供 一般住宅及開發商作為住宅品質之評估工具。於 1998 年由英國環境交通 部及住宅合作處研訂「住宅評估指標」,其適用對象極為廣泛,包括補助 住宅及私人住宅,新建及整修住宅等,且可適用於各不同階段,包括計畫 發展、規劃設計及使用管理階段等。評估重點主要包括三大類,分別是位 置(Location)、設計(Design)及性能(Performance),由此三大類發 展出十項指標構成此評估內容。

此評估系統對補助住宅之興建計畫而言,必須由住宅合作處評估,並 達到一定標準方可獲得補助,惟對一般私人住宅或開發商而言,則僅提供 其作為自我評估參考。

二. 美國之住宅品質標準(Housing Quality Standard,簡稱 HQS)

美國聯邦政府為協助低收入家庭獲得良好、安全及衛生之住宅,有效 應用住宅補助基金,並達到住宅平等之政策目標,於 1988 年訂定「住宅 品質標準」,就有關住宅之安全、衛生項目達到一定標準者得參加「出租 保證計畫」,租戶得享有支付家庭收入 30﹪為租金,不足部份則由政府補 助,直接付給房東;而房東則可藉此計畫,保障房租之收益。

本案係針對既有住宅提供出租者,評估重點包括:衛生設備、可及性、

室內空氣品質、烹調設備及廢棄物處理、空間及安全、暖氣設備、照明及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四.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

日本在 1996 年 6 月公佈「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以下簡稱品確法), 於 1999 年 6 月公布,並在 2000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品確法主要目的為 提昇住宅品質、確保購屋者權益及迅速合理解決購屋糾紛,俾利民眾生活 安定及經濟健全發展;而其重點有三,即 1.住宅性能標示制度 2.住宅糾 紛處理機制及 3.住宅瑕疵擔保責任,其中 2、3 項雖然重要,惟非本研究 重點,所以暫不討論,僅就性能標示制度部分作進一步說明。

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主要為建立住宅性能表示基準、評估方法、及評估 之機制,使消費者可互相比較並作為解決糾紛之依據。住宅性能評估為自 由申請,經具資格之機構評估後,各項性能等級在一以上者,設計階段發 給住宅設計性能評估書,竣工階段發給建設性能評估書,同時為考慮消費 者之個別需求,明確提供其各項性能等級之評估書。

本評估制度之要點說明如下:

1. 評估內容範圍:以新建住宅為評估對象,評估範圍限定於建築物本體,

評估類別計九類,包括構造安全、防火安全、劣化減輕、維護管理考 慮、省能、空氣環境、音環境、光環境、高齡使用之考慮,再細分為 二十九項。

2. 評估基準:採分級基準,以『等級』表示,如無障礙環境考慮,以一 至五級表示,並以法令規定為等級一。

3. 配套措施:由經政府授權機構中之專業人員評估後,發給評估證書後,

若各項性能皆在等級一以上者,發給得享融資額度提高及較低利率之 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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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第三節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概要

一、國內外相關評估制度之比較分析

綜合比較國內外相關評估制度,就其法源、評估制度、適用範圍、評 估機構等,擷取其可供參考之處說明如下:

1. 法源依據:有法源依據,具明確之評估基準、評估方法。

2. 法令性質:除大陸少部份為強制評估外,其它均為自由申請,並自 負評估費用。

3. 適用範圍:評估對象除美國外均為新建築住宅,並以建築物本體為限。

4. 評估機制:均由政府授權並監督,由民間具資格之機構及人員執行 評估工作。

5. 評估結果:發給證書,如中國大陸之「住宅性能 3A 標誌」,日本之 住宅性評估書,各項性能皆在等級一以上者發給「性能評估標章」。

6. 配套措施:由於是自由申請,各國皆有鼓勵性之配套措施,如大陸 及日本皆可獲得金融優惠,日本更有配套之住宅糾紛解決機制使消 費者及生產者皆可獲得合理之保障。

二、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概要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涉及範圍甚廣,本文將先說明評估架構訂定之原則與 方針,再循序說明評估內容及評估機制等,惟為避免混淆及釐清目的,首 先對評估目的及相關評估用語作明確之定義。

(一)評估目的

本制度之評估目的,定義為對於住戶想過「安全、健康、便利、舒 適或經濟、永續使用」之生活,評估該住宅所能達到之程度,並針對前 述性能可客觀評估部份,建立一合理評估制度,使住宅經專業之第三者 客觀評估後,依性能水準清楚標示其等級,俾消費者可就不同住宅間作 比較,並依個人需求選擇購買合適之住宅。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二)評估用語定義

參考日本相關制度及國內研究「建築物性能評估系統之基礎研 究 」、「住宅室內環境品質性能基準研究」,定義相關用語及評估架構原 則如下。

1. 性能(Performance):住宅構造某一部份之構件或多種構件之組合,

所達到機能要求之程度。例如為滿足隔絕室外噪音之要求,住宅外 牆所能達成之傳透損失量[dB],是為其隔音性能。

2. 評估(Evaluation):以某種尺度去判斷,衡量物品或事情之價值、

意義、程度。

3. 評估項目(Evaluation Item):為滿足住宅某一實質上之需求,所須 控制之最基本因素,稱之為「評估項目」。

4. 性能類別(Categories):為使評估結果簡潔易懂,將相關之因子集 結形成「類別」,以達提綱挈領之效。例如將樓版高低差、走道寬度 等相關因子結合成一類別,稱為「無障礙環境」。

5. 性能指標(Indicators):評定各評估項目性能好壞之尺度,通常以物 理的單位為其尺度,如公分、分貝等。

6. 評估方法(Methods):取得性能指標之方法,可能為證明書或規範 上之查核、理論計算式、亦可能為現場實測、實驗室試驗結果等。

7. 評估基準(Criteria):對於性能指標依據等級之不同給予一個評價參 考標準,稱為評估基準。性能指標只是一中性化之數據,加上優劣、

高低之評估基準後,才能顯出其性能等級之意義。

三、住宅性能評估架構原則

本評估架構擬依據下列原則研擬:

1. 建築本體評估:本評估範圍限定於住宅本體及本體介面接觸之區域。

2. 實質層面評估:僅針對住宅本體之實質特性,且可客觀評估之項目 為範圍。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3. 類別獨立評估:配合使用者之意願與價值評斷,各項性能項目應可 獨立評估並提出個別之等級,提供消費者作為選擇之依據。

4. 內容周全簡要:周延之評估內容方能達到評估之目的,且顧及評估 之時間及費用,所以評估系統必須兼顧周全簡要之原則。

5. 性能分級:宜訂定不同等級基準,以鼓勵品質提昇,及提供不同之 市場需求。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對各性能項目之分級不盡相同,

從五級到三級不等,對消費者而言,無法直接從該性能之級數了解 其相對於住宅該項性能水準之定性化意義,所以本研究建議各性能 項目之分級一致,原則上皆分為四級。

6. 法規相容:考慮現行法令及規範,原則上以符合建築相關技術規定 者,訂為最低等級(等級一)。

7. 量化評估原則:定性和概念性之敘述,容易產生溝通及認知之誤差,

為提供客觀之比較,必須有明確量化之評估基準。

8. 明確且易執行:為達公正客觀,評估內容、評估基準、評估技術及 方法應明確訂定,使執行可趨於一致,且評估技術及方法應為一般 專業者可廣泛應用,俾利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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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內容架構

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制度及國內問題現況,研擬住宅性能評估類別計 8 種,再細分為 21 項性能項目(如表 2.3.1)。

表 2.3.1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及項目一覽表 性能類別 性能項目 說 明

1.結構安全 1-1 結構安全性能 地震時防止結構體倒塌及損壞之性能 2-1 火災初期對應性能 住戶得知火警發生之感知通報性能

2-2 避難設施性能 住戶於火警發生時可利用之逃生避難設施 2.防火避難

2-3 防止延燒性能 住戶外牆開口部與非開口部之延燒防止性能 3-1 集合住宅共用部分 道路至住宅專用部分大門之通行安全與便利性 3.無障礙環

境 3-2 住宅專用部分 住宅專用部分使用之安全與便利性 4-1 自然通風 住宅居室之自然通風能力。

4.空氣環境

4-2 機械換氣 住宅無自然通風空間之機械通風量 5-1 採光深度 住宅各居室的採光深度比

5.光環境

5-2 採光面積 住宅各居室的採光合格比 6-1 分戶牆隔音性能 與同層鄰戶之噪音隔絕性能 6-2 外牆開口部隔音 住戶對外界之噪音隔絕性能 6.音環境

6-3 樓板隔音性能 上、下層住戶間之噪音隔絕性能

7-1 遮陽性能 住棟開窗部遮陽效率、住戶開窗部遮陽效率 7-2 隔熱性能 住棟屋頂隔熱效率、住棟外牆隔熱效率、住戶外

牆隔熱效率

7-3 省水性能 用水器具省水效率 7.節能省水

7-4 熱水性能 熱水系統效率

8-1 給水管維護性能 含共用及專用部分之給水管道維護

8-1 給水管維護性能 含共用及專用部分之給水管道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