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柒章 結論及未來發展方向
附錄 1. 2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四)」期中簡報會議紀錄
1. 建議加強相關標章間之整合,使相關評估內容儘量趨於一致。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李經理明澔:
1. 制度的推行若無法源依據,缺少公信力較難推動。
2. 完成設計性能評估後,若不發予證書,是否還有需要將住宅性能評估分 成二階段進行。
3. 耐震標章的評估不包含使用中的建築物。
4. 本案建議配合推動房屋建材、組件的認證制度之作法,值得肯定,例如 建築研究所的綠建材;營建署的防火建材。
5. 房屋瑕疵擔保可和產物保險業合作,以吸引業者參加,有利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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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研究員懿貞:
1. 對本研究自 91 年參考日本制度開始進行「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其嚴謹態 度表達敬佩之意;從今年 2 月起共召開 12 次會議就各大項指標邀請學者專 家以外,也邀請開發業者表達意見,而初步期中報告的成果亦含納部分業 者意見,未含納者,研究單位亦已提出說明理由。
2. 誠如研究團隊將該制度定位為獎勵制度而非強制性法令,因此建議未來 申請費用不宜太高,以免影響參與意願而推廣不易。
3. 本研究現階段是針對新建築住宅,建議未來能參考蔡添璧教授所提意見含 納舊有建築物,將重建、整建及維護予以評定做為都市更新之評估要項。
4. 本研究就現內政部營建署研擬之「住宅法」草案條文進行建議(研究報 告頁 82),針對研究團隊擬增列草案第 36 條等將住宅性能制度納入條 文,本會認為現階段在新制度推動始伊,建議應採鼓勵及加強宣導制為 宜,似不宜貿然在法規上強制規定,以避免未來政策研擬者、執法者及 消費者在認知不同而有爭議,另研究單位亦建議增列第 40 條將住宅瑕疵 責任比照日本 10 年,與現行民法規定不同,本會持本所不同意見,上述 均將於營建署修法會議中提出。
營建署張工程師瑜欣:
1. 依據 94 年 5 月 24 日行政院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性能評估 係該政策內涵之一,並已納入『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
2. 本案如不提供設計性能評估書,對於預售屋之購買者是否缺乏選擇的依據。
3. 有關住宅法建議增訂條文,本署將於 94 年 10 月 11 日開會討論。
楊教授詩弘:
1. 有作設計性能評估,建議可給予候選證書或設計評估證書,以提供消費 者的參考。
2. 在報告書的第 16 頁中,依日本的經驗是有發給設計評估證書,以提供建 築物的公開資料,給予消費者充分的購屋資訊。
楊建築師逸詠:
1.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在新建住宅部分,大都由建商來提出申請,其具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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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詳細的資料,較易進行性能評估。既有住宅的性能評估,是在屋主想 賣屋時,才會提出申請,此時可掌握的房屋性能資料就很少了,所以新 建與既有房屋的性能評估項目一定會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
蕭顧問江碧:
1. 本研究案為協同研究案,本所人員一直充分參與進行研究。
2. 本案依據過去研究成果及試評結果已逐項邀請相關專家座談研討,已充 分與各界溝通。
陳組長建忠
1. 本組人員以往發表之意見,以及上次本組書面意見,請再審酌參考。
2. 江哲銘教授所提新住宅是佔 3%,舊住宅佔 97%,本案先做新住宅,以 後持續推動舊住宅,而本研究之基準是以法規為二星級標準,而面對法 規的異動,則對舊有建築之基準是否要有一致性(即原給三星級之建築,
以新法規來評既有建築,可能連二星級都達不到)。
3. 有關建築物防火法規,已依其危險性、改善率對各種設施、設備予以加 級,如十一層以上建築之防火區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住宅,其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以及 240m2以上的住宅就應設置二座樓梯,則消防避 難性能出入口可能有二星級,但同時又可給五星級之情形,事實上其設 施、設備雖然增加,但其防火性能因建築用途、高度等因素,僅達到均 衡的關係。
4. 是否考量性能維持計畫,如果無法維持申請時之條件性能或達不到某一 程度的維持率,則予以註銷之制度。
毛組長犖:
1. 日本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收益可達 13 億台幣,表示此制度存在有市場價 值,相對於國內應也有其市場效益,不僅可為建築業帶來工作,亦對消 費者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同時提昇建築品質。
2. 關於評估機構與評估人員的資格設置準則,是本研究下一步的研擬重點。
3. 後續的宣導活動,除了專業人員(例如:建築師)外,亦包括一般社會 大眾,以加強工作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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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簡任研究員玉生:
1. 本人同意楊詩弘教授及建築中心李明澔經理之意見,在建造性能制度應 考慮到要有候選證書的程序,因為申請之建商可能在取得設計性能的認 可後,藉為預售屋買賣之廣告宣傳,購屋者將因此付出較高價金,但申 請之建商卻逃避參加建造性能的認證,勢將造成糾紛。或是建商施工水 準不足以致於未能獲得該申請設計性能星級之程度時,因此將造成其與 評估機構之爭議或因此與購屋者發生是否減收價款或退款還屋之糾紛。
2. 目前民間團體也舉辦有多種建築金獎之選拔,優勝者發給標章,本案住 宅性能評估制度要納入住宅法範疇,其屬強制性或是鼓勵性,即民間團 體若舉辦建築金獎之選拔強制其必須受到住宅法本章規定之規範;還是 因為屬官方性質較具公信力有別於民間團體所辦之活動,鼓勵業者選擇 本項住宅性能評估制度;若屬前者,則應對違反之民間團體要有制止及 處罰其行為之條款;若屬後者,則應有防止申請之建商僅有申請設計性 能認可而不參加建造性能認證,或是其未能達到設計性能星級之程度 者,如何解決或協調其與購屋者所發生糾紛之機制,並建議可結合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點交)之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 負責人得要求起造人將住宅性能標示文件視同應移交之文件辦理移交,
始能收到效果。
廖簡任研究員慧燕:
1. 感謝各位專家學者所提寶貴意見,由於本案涉及範圍相當廣泛,不易在 短時間的簡報內說明清楚,是以部分學者專家所提之問題,乃係簡報未 說明,導致大家之誤解,研究單位特別向大家致歉,也感謝大家的提醒,
這對日後辦理推廣說明會應掌握之重點,極具參考價值。
2. 有關法令修正造成基準變動之問題,由於本制度在發給證書時,將會在 證書上清楚註明核發之時間,及該證書係針對建築當時之狀況之評估結 果,至於日後之維修狀況,將列為後續發展「既有住宅」評估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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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席結論:
1. 本案為志願性之制度並非強制性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點 交意義不同。
2. 由於住宅類型、構造等之差異性極大,評估內容及基準應將各類型住宅 適用之評估項目,分別列表說明清楚。
3. 本會議紀錄應附在研究報告後面,並列表說明對與會專家學者所提意見 之具體回應,包括參考修正之處,或無法納入之限制原因等,皆應請楚 說明。
4. 本案宜參考與會人員意見修正,並儘快完成試辦及整合本所相關標章等 工作,俾利推動辦理,請各位能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