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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

第陸章 日本及大陸相關制度發展趨勢

第一節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

日本雖在 2000 年開始實施「住宅性能標示制度」,惟由於其過去有 完整之評估認證制度,如 1970 年開始執行之「工業化住宅性能認定制度」

等為基礎,所以執行以來,成效斐然,獲得民間及業界的肯定與支持,其 發展經驗可作為我國參考。

概要說明日本執行情形如下:

一、 新建住宅性能標示

(一)執行情形

日本係從 2000 年 10 月開始實施,截至本(2005)年 5 月底止,執行 情形如下:

1. 評估機構:總計有 108 個,評估機構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國土交通 省)核可登錄,並在當地登記始可辦理評估工作,所以有較小規模 僅限於當地者,亦有大型如日本建築中心,全國都有分支機構者。

2. 設計性能評估:總計有 491,410 戶,以 2004 年而言,申請之戶數有 163,238 戶,申請率推估約為 13.7%。

3. 建造性能評估:總計有 267,865 戶,以 2004 年而言,申請之戶數有 110,092 戶,申請率推估約為 9.2%。

4. 評估費用推估:由於評估費用因住宅規模而異,且各機構之評估費 用計算亦不盡相同,本研究約略推估 2004 年所有住宅性能評估之營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運收入約新台幣 23 億餘元註 1

表 6.1.1 日本住宅性能評估執行情形統計表

年 度 評估性質 獨棟 集合住宅(棟數) 戶數合計 申請率 費用推估 台幣

設計性能評估 54,061 109,177 (3535) 163,238 13.7% 910,750,000 2004 年

建造性能評估 40,711 69,381 (2003) 110,092 9.2% 1,325,586,000 設計性能評估 145,091 346,319 (10435) 491,410 2,558,019,000 2000 年 10 月

-2005 年 5 月 建造性能評估 100,776 167,089 (4868) 267,865 3,440,904,000 註:2004 年(平成 16 年)1,193,038,費用推估詳註 2。

表來源:本研究依據「日本住宅評價協會」資料整理

(二)評估內容及基準修正

住宅評估主要係提供消費者做為購屋之參考,所以隨著科技進步及 社會變遷,住宅性能評估內容及基準亦必須配合修正,日本在近年來在評 估內容及基準部分也略有修正,

圖 6.1.1 日本住宅性能項目調查 除評估內容細目及基準之修正外,

本(2005)年並增訂一評估類別,此類別 係國土交通省依據 2003 年(平成 15 年)

的調查,發現民眾認為防範入侵為住宅重 要性能之ㄧ,因此提出增訂之修正案

(如表 6.1.2),並預定於下(2006)年 開始列入正式實施。

圖來源:日本「住宅性能情報」網站

註 1 :.設計評估費用:獨棟(120 ㎡)每戶設計性能評估約 30000 元、集合住宅(七樓、28 戶)每棟 約 400000 元計算,設計性能評估費用計約 30000× 54061 + 3535 × 400000 = 3,035,830,000 日元,約合台幣 910,750,000。

註 2 :.建造評估費用:獨棟每戶建造性能評估約 80000 元、集合住宅每棟約 580000 元計算,建造性能 評估費用計約 80000×40711 + 2003 × 700000 = 4,658,980,000 日元,約合台幣 1,397,694,000。

合計費用:約台幣 910,750,000 + 1,397,694,000 = 2,308,444,000 元

30000×145091 +10435 × 400000 = 8,526,730,000 日元,約合台幣 2,558,019,000 元。

80000×100776 + 4868 × 700000 =11,469,680,000 日元,約合台幣 3,440,904,000 元。

第六章 日本及大陸相關制度發展趨勢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二、既有住宅性能標示

除針對新建住宅進行評估標示外,日本於 2002 年 8 月開始,以既有 住宅(即中古住宅)為評估對象,推動『既有住宅性能標示制度』,本制 度與新建住宅的性能標示估制度一樣,是以個別性能項目進行性能標示,

概要比較此二制度如下:

1. 新建住宅的性能標示制度分為 9 項分類 28 個項目。既有住宅是以可信 賴的技術進行評估,來表示既有房屋的性能,其性能項目包含 5 個類 別 12 個項目(表 6-1.3,圖 6-1.2)。

2. 無論新建或既有住宅評估,申請者皆可依自身需求提出要評估的項目。

3. 新建住宅評估時,須在建造前申請並檢附相關圖說,但是既有住宅沒 有,所以其評估方式是以現地調査進行,用目視、計測等方法判定房 屋的性能。

4. 既有住宅用的評估基準和新建住宅是相同的。

表 6.1.3 日本既有住宅性能評估類別及項目 結構體耐震(倒塌)

結構安全性能

地耐力

感知警報(自住戶火災)

感知警報(他住戶火災)

避難安全對策 火災時的安全性能

逃生對策 整體換氣對策 空氣環境

室內空氣化學物質的濃度 單純開口率

光環境 方位別開口比

高齡者考慮對策(專用部分)

高齡者 高齡者考慮對策(共用部分)

表來源:日本住宅性能情報局

第六章 日本及大陸相關制度發展趨勢

圖 6.1.2 既有住宅評估類別示意圖

三、成立住宅糾紛處理專門機構

為協助解決住宅買賣之糾紛,與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相關爭論,由於 住宅性能標示國土交通省依據法令基準,指定住宅紛争處理專門機構(各 地的律師協會參與)以迅速、公正協助處理糾紛。該處理機構之決議雖未 具法令效力,惟因多數法庭會依據該機構之決議做為判決參考,因此對協 助解決住宅糾紛可有實際之助益。

圖來源:日本住宅性能情報局 圖來源:日本住宅性能情報局

圖6.1.3 日 本 住 宅 糾 紛 處 理 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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