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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2. 研究範圍

由上述「1.1.」中,引出本文所欲討論之問題核心,而本文之主題既定為「網路 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以社群網站為中心」,則自非僅介紹傳統隱私權理論,而係以 傳統隱私權法制為引,藉以討論在真實空間中現存之隱私權法制(無論係我國法抑或 美國法)是否足以保障網際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尤其係社群網站使用 者之隱私權。而傳統隱私權之意義、保障之理論基礎,過往已有完整之論文為論述,

12,是本文不擬為完整之介紹,僅擇與本文討論重點有關之內容加以分析。如需參考 對於隱私權理論及發展之完整介紹者,還請參考過往學人之諸大作。

又關於網際網路隱私權之問題,過往已有相當數量之學位論文為討論、寫作,如 將目標擴大至新興科技、資訊科技對於隱私權之侵害與保障途徑之討論論文,更係不 計其數。13而因以往學人已對網際網路、新興科技等對於隱私權干預之問題已有眾多

12 請參見:詹文凱(1998),《隱私權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林建中(1999),

《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利形成方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3 論文標題及內容乃專對於整個網路使用之隱私權保障為題之法律學論文者,即有:陳以儒(2000),

《網際網路上隱私權保護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林欣苑(2002),《網路上隱

討論,且網際網路及新興科技之發展可能影響隱私權者相當廣泛,故本文乃係針對新 興但欠缺深入討論、解決之Web 2.0 年代、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而為討論之核心。

再者,雖社群網站之產生及全面風行僅短短數載,然隱私權之問題已經廣為討 論,而在國內亦已有前輩對於此一議題為討論。14然而,過往國內研究者對於社群網 站隱私權保障之問題,其討論均集中於現行我國或外國之法制規範及管制方法如何對 於社群網站之隱私權問題進行規範與保障,而著重於對於在社群網站上之個人資料流 動、控制之規範,以及對於社群網站經營者之控制。至於傳統在真實空間中存在之隱 私權,在網路空間中─更精確者言,在網路空間中之社群網站,是否尚有適用餘地?

抑或已然被揚棄,或者必須有更新之突破,方有繼續存在之餘地?則少有探討。蓋立 法制定或透過行政機關發布抽象法規範,藉由建立各種制度以保障個人之各種權利,

並給予救濟機會之保障,其前提均係建基於「權利存在」、「權利必須保障」。然而在 現今之網路時代,社群網站之設計前提本以「分享」為前提,而社群網站之創辦人已 然大聲宣揚:透過社群網站之使用,已經將「隱私權」排除於社會規範之外,所有社 群網站使用者均不享有,或形同宣示不需享有隱私權之保障。果若隱私權一同社群網 站經營者所言已經不存在,則背後一切用以保障隱私權之具體制度,均屬空談─既無 權利,又何須保護、何須救濟?是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於找出網路空間中,尤其係 社群網站上之隱私權問題,試圖分析在真實空間中之隱私權法制是否能套用於網路空 間中,特別是社群網站使用者,是否還存在隱私權之保障。又針對社群網站使用者─

特別係 Facebook 之使用者之隱私權之討論與建構,此即是本文所欲探求、研究之範 疇。而此亦即本文不採「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al privacy)之用語,而採「網路空 間中之隱私權」(privacy in cyberspace)之用意:因網路空間及社群網站中,固然以資 訊之流通為主,而有資訊隱私權保障之必要及爭議。惟社群網站之各種功能,已然遍 及我們生活之每一個角落,其隱私權之影響,非僅及於「資訊」之問題而已;此外,

私權保護途徑之分析》,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陳煌勳(2005),《網路隱私權保護之研究》,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14 與此議題有關之法律學論文,請參見:田育菁(2010),《社群網站於我國隱私權保障之研究》,國立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高慕嘉(2010),《社群網站使用者隱私保護之研究:以 Facebook

為例》,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丁俊和(2011),《論社群網站資訊隱私權保護之法律

分析》,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傳統建立於「實體空間」中之隱私權法制,本文認為已不足以解決發生在「網路空間」

中之隱私權問題,必須新覓一解釋方法解決問題,並與「實體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 為對照。是本文採取「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之用語,目的即在於擴大問題之層次,

欲尋找、建立可以普遍、抽象適用於「網路空間」中,保障使用者隱私權之判斷標準。

又關於「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實則切入研究之面向乃有多元,其中與本 文討論有相關者,例如隱私權之最困難處,即在於「公」與「私」之界分。而為解決 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公私難分問題,亦有自尋找「公」、「私」區別之理論討論之方法。

自此討論之角度言,可能之思考出發點在於隱私權究竟為「公」之剩餘,抑或「私」

之本身存在?此問題乃受到各國文化及社會歷史發展之不同,而有所改變。美國有論 者自西方之歷史出發,認為在西方世界,隱私是現代之產物。在美國,19 世紀末攝影 技術之發明,開始造成隱私之威脅,而當時有Warren 與 Brendeis 所合著之「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之出現。15而由公民群聚而成,對所有人開放之事件與場合,則界定 為「公共領域」,而與「私領域」相互區別。16而本文亦不否認「公/私」領域之區別,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仍須存在,且在面對「公私分明」之狀態下,此種區別是必要且可 操作之概念。然而,倘若介於「公私之間」,混沌不明之「灰色地帶」,本文即認為如 立於保障人民隱私權之立場,以上開之界定方法即對隱私權相當不利。而在隱私權之 傳統解釋方法又難以解決上述「灰色地帶」問題時,本文選擇以非典型之法律解釋方 式─即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試圖做為解決之方 式,為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保障找尋一條新的出路。而就「公/私」領域之區別,以 及私人空間、公共空間等之轉換問題,宥於本文之研究方向與作者之能力,僅得先行 割愛,留待未來作為研究之新方向。

此外須說明者係,本文所引述之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 整性理論」17,國內前曾有劉靜怡教授為文介述之,18其內容包括對於Nissenbaum 教

15 關於美國隱私權法制之發展,請參見本文後述「3.2.」以下之介述。

16 傑夫‧賈維斯(Jeff Jarvis)著,許瑞宋譯(2012),《數位新分享時代─網路上的分享與交流如何改 善我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頁106-12。

17 請參見本文後述「4.2.2.」以下之介述。

18 劉靜怡(2012),〈社群網路時代的隱私困境:以 Facebook 為討論對象〉,《臺大法學論叢》,第 41 卷 第1 期,頁 1-70。

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之介紹。惟劉靜怡教授之大作,並未進一步以該理論實際套用 於社群網站之隱私權問題為討論。是本文更進一步將Helen Nissenbaum 教授著作之數 篇論文及專書中相關之討論串連,並結合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討論,並進一步在 社群網站之實際問題上,建構出屬於社群網站使用者之「脈絡」與「規範」,並為社 群網站使用者之合理隱私期待找尋到更具體之標準,以求使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 理論成為司法可操作、解釋之標準,此亦係需說明者。

又本文所介述之Helen Nissenbaum 教授之「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學 說上亦有類似之看法。例如Lior Jacob Strahilevitz 教授於其著作中,提出「隱私權之 社群網路理論(Social networks theory of privacy)」19,主張資料之流動,應僅限於人 之社群網路之中,而任意之資料流動即可能造成隱私權之侵害。而宥於本文之篇幅,

無法詳加與「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對照比較,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