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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網路時代,隱私權之終結?

網路時代之來臨,象徵者係資訊自由流通之新高點。網際網路之誕生,創造出了 前人從未想過的「網路空間」。網路空間之存在,與「真實空間」對立,又有相互牽 扯之關係,產生許多與真實空間不同之法律問題,也是在網路時代存在之司法者必須 面對之課題。而網路空間中既然資訊流通快速,個人資料之聚集、散布之成本大幅降 低,個人之隱私權受到強烈之威脅。而值得注意者係,網路空間中之隱私權問題,從 Web 1.0 年代到 Web 2.0 年代有所改變:在 Web 1.0 年代,網路使用者面對之隱私權威 脅,與在真實空間中面臨者相似。力量龐大的國家、大企業、網站經營者大量蒐集個 人資料,可能係透過政府蒐集之管道、企業經營搜集之管道,甚至是以任何方式購買,

而透過網路及電腦運算,成為龐大之資料庫,藉以分析、描繪個人之檔案。此時在網 路空間中之各種隱私權侵害是過去真實空間中隱私權侵害之延伸,以過去真實空間中 之傳統隱私權理論解釋、保護個人或許還有解釋餘地。然而,到了Web 2.0 之年代,

尤其在社群網站興起後,「分享」之浪潮興起。社群網站經營者不只要求使用者提供 資料,甚且鼓勵、希望使用者分享個人資料,讓分享個人資料變成一件「舒服」的事,

讓分享個人資料成為一種「社會規範」。過去我們用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解釋隱 私權,用公私二分作為隱私權保障之界限,但社群網站模糊了這一切,究竟在社群網 站中分享資料,是公領域亦或私領域?當人人都開始分享個人資料,而且習以為常,

感覺不痛不癢時,對於「自願」提供在社群網站上之個人資料,個人是否「主觀上」

還有隱私期待,這社會「客觀上」是否還認為此種隱私期待是為合理?是乎,社群網 站龍頭之經營者說「隱私權不再是社會規範」;學者說「隱私權已死」、「網路時代即 隱私權之終結」,果真如此?

本文對於此種論點採取否定之想法,認為:無論在甚麼時代,隱私權作為保障人 格發展自由,讓個人可以有逃離集體生活之空間,讓人在社會關係發展複雜之文明社 會,還可以擁有自己之個人領域,此乃作為人不可不有之一種基本權利,即便在強調

「分享為王道」之網路時代亦然。是本文提倡重新評估在網路空間中,尤其對於社群 網站之使用者,應以「隱私權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重新填充「隱私之合理期待判

斷準則」之內容,認為:每個人生活中之每件事均有其脈絡,如以社群網站中為例,

在 Facebook 上對朋友抒發情感、對親人加以關心、與同事討論工作,都是人生活中 之不同脈絡、不同面向,而不容許在未經個人同意之下而破壞其脈絡,而為不適當之 資訊流動。是本文認為,社群網站使用者之合理隱私期待,主觀之隱私期待表現除透 過社群網站中之隱私權設定表現外,亦得透過所張貼之資料內容所屬脈絡判斷之;客 觀上亦得透過所屬脈絡判斷其期待是否合理而決定使用者之隱私權是否受侵害。此種 作法可以解決網路空間中公私不明之爭議,以確保使用者之隱私權免於因社群網站本 身以「分享」為核心之設計架構而受到破壞。而此種解釋方式,亦有利於使用者在隱 私權受侵害而尋求司法救濟時,使司法者有所憑據,藉以判斷、保障個人之隱私權。

本文認為,隱私權之發展絕不因為網路之興起而終結,而是必須繼續不斷思考隱私權 之本質,繼續加以填充、發展;在此過程中,司法者是立於相當重要之角色,在適當 且必要之時候,法院必須挺身而出,捍衛人獨立自主的最後一條防線。而法院在考慮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時,亦應勇於做成決定,認定隱私權「應有」之範圍,而非「現有」

之範圍,使得在人之交流越來越密切、科技越來越發達之資訊時代,人與人間還能保 有相互尊重之界線,以使人仍有身而為人應享有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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