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建網路空間中社群網站使用者之隱私權與保障方法
4.4. 問題之回顧
4.4.1. 設例之回顧
對於網路空間中,尤其係社群網站之隱私權以「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內容 之重新填充、建立判斷之內容後,本文要回到於第一章中所提出之4 個設例,視本文 之討論結果,是否得以解決社群網站使用中可能發生之隱私權問題:
例一、資料外洩看光光案
甲不明白 Facebook 之操作方式,誤將其所有個人資料,包括真實姓名、性別、
相片、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所有之留言……均設定為公開予所有人瀏覽,經 Facebook 老手提醒後,方驚覺之。但其資料全已遭有心人士蒐集,並大量寄送垃圾郵 件,及不斷接到詐騙電話騷擾。甲於是向 Facebook 要求補救,並且對所有使用者警 告資料外洩之可能。然 Facebook 認為其網站功能齊全,乃甲個人欠缺使用社群網站 經驗造成資料外洩;更何況 Facebook 早有完整之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ies),
以確保在 Facebook 掌控下之個人隱私資料不受侵害,甲之主張並無任何理由。
在本例中,社群網站經營者蒐集大量之個人資料作為社群網站經營之根本,對於 個人資料之蒐集以及保存本應防免受第三人侵害。而誠如本文前述,隱私權政策與使 用條款本非解決社群網站經營者及使用者間隱私權問題之萬靈丹,然而,如在本例中 甲需對 Facebook 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補救其隱私權受侵害之事項時,仍不免需透過 隱私權政策之解釋而為之;然因一般使用者在閱讀隱私權政策內容上有困難,且社群 網站經營者通常擁有單方面修改隱私權政策之權利,是如法院不得已必須就隱私權政 策之內容為解釋,以決定雙方法律關係時,應朝有利於弱勢之使用者之角度為之。又 若甲提起訴訟,社群網站經營者可能主張:甲係自己將自己之個人資料上傳,並設定 為公開讓人閱覽,與該公司無涉;縱與該公司有關,甲亦顯然無表現出主觀之隱私期 待,而在客觀上其隱私期待亦非社會認為合理者。面對社群網站中之合理隱私期待問 題,本文認為應擺脫過去在真實空間中「公、私二分」之隱私權概念,而以「隱私權 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解釋社群網站使用者之合理隱私期待。而此案例中,使用者
甲所張貼之資料,諸如真實姓名年籍、聯絡方式、相片等等,客觀上可以判斷並非須 供不特定之大眾閱覽之資料,而通常係為與自己有交往之朋友交流之用。是甲之資料 外流,已對甲之隱私權產生侵害。而該外流雖非出於 Facebook 之行為,惟 Facebook 既以使用者之資料為其營利之最主要工具,且相較於使用者更有能力保護使用者之隱 私權,且掌握、儲存所有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應課予 Facebook 在事後補救使用者隱 私權之義務。而除此之外,為防止未來又有此種主觀隱私期待不明確之爭議問題,本 文亦建議以隱私權之授權系統,讓使用者有機會在其個人資料上加註是否同意轉載外 流,以確保個人隱私權受到尊重。
例二、好友轉文真尷尬案
甲理解操作方法後,將 Facebook 上之資料設定為「Facebook 上之好友」才能觀 賞。然而其好友乙看到甲所張貼(post)之甲的糗照及甲之搞笑言論,深覺與甲平時 嚴肅形象不同,認為相當有趣,故轉貼到乙自己公開給所有使用者觀覽之 Facebook 塗鴉牆上,及任何人都可以點閱之位於其他網站之部落格上。甲甚怒,要求乙停止轉 貼文章及相片。乙則認為:甲既然自行公開發表言論及相片,則代表已經同意公開資 料,亦無主張撤回之理,拒絕停止轉貼。
而在此例中,亦係以傳統隱私權理論無法解決之問題:資料公開後,是否即代表 隱私權之喪失?在本文前述回顧之美國隱私權理論以及美國法院實務見解,均認為個 人資料一旦公開,即代表對於隱私權之放棄。然而,本文反對此種見解,認為隱私權 固有界限,然並非一公開個人資料即喪失隱私權。在網路興起後,資訊流通更加快速,
不論係個人有意或因一不注意將資料外流後,可能在短短數小時內散布全球,如對於 隱私權之看法仍持上開在真實空間中判斷隱私權之古舊概念,只能說隱私權已死,而 且不會復生。是本文認為,此種情況下之合理隱私期待之判斷,仍可透過情境脈絡完 整性理論之討論,即可得知:即便甲未明白表示其主觀隱私期待,但自客觀上亦可解 得甲既然將所張貼之資料設定為「Facebook 上之好友」方可閱覽,其主觀之隱私期待 係表達該等資料至多僅准許 Facebook 上之好友閱覽。則乙將其糗照及搞笑言論張貼 於所有人均可觀覽之塗鴉牆或動態時報上,將該等照片及資料外流予不適合之第三 人,即已破壞甲上傳照片及資料所屬之脈絡,而侵害甲之隱私權。
例三、不要tag 我臉好醜案
甲之好友丙某日與包括甲在內之一群好友出遊合照,丙偶然發現甲於相片中擠眉 弄眼、樣貌甚醜,與平時甲所極力維護之帥氣形象不同。故丙在其所拍攝並上傳之相 片中,對有甲為主角之「醜照」添加「標籤」(tag),使得該張甲之醜照連結到甲 之塗鴉牆上,蔚為轟動,一時在朋友圈中成為笑柄。甲大發雷霆,立即除去標籤,並 要求丙刪除該照。然丙表示該相片並非甲,而係丙所拍,甲無權過問。且甲乃自願於 公開場合拍攝該相片,並無任何問題,拒絕刪除。
而此例中之問題又相較於前述設例更加複雜,蓋此設例中之照片、資料均係由丙 拍攝、上傳,而非被拍攝甲;此外,丙係在公共場域,在一群朋友出遊時拍攝,而非 私下拍攝或偷拍之。如以過去對於真實空間中之傳統隱私權理論評估本設例中甲之隱 私權,將會將問題簡化為:既然甲之照片係在公開場合拍攝,且丙又張貼於不特定多 數人得閱覽之 Facebook 相簿中,依據傳統見解,在公共場域中,任何人都暴露在公 眾之眼下,並無隱私權存在。然而,此種美國法上傳統解釋公共場域隱私權之說法乃 過於簡化隱私權之定義,對於個人隱私權過度之限縮,誠如本文先前引述Solove 教授 所言,一旦隱私權乃如此解釋,則每個人都必須躲在自己家裡才會受到隱私權之保 障。又在我國,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中,亦對於公共場域中隱私權之保 障採取肯定之態度,認為應以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作為判斷之標準,而非一概否 定公共場域中之隱私權,是有必要建基在此相較於美國法院實務更進步之見解上,進 一步發展出公共場域中之隱私權判斷標準。回到本設例,可以發現:生活中每件事情 都會有其發生所依循、附屬之脈絡,而隱私權之存在,即循著該脈絡而產生。本件中,
首先必須澄清者係,丙主張相片其所拍攝,甲無權過問,乃是誤將著作權與隱私權混 為一談,隱私權之判斷,乃以資料主體作為核心,是本設例中應以甲之角度判斷隱私 權是否存在,此乃必須先行澄清者。其次,在甲無論係有意或無意間被拍攝相片之過 程中,吾人仍可以發現若干隱私權之脈絡:甲係與「現場」之朋友說笑歡聚,其並未 表示欲與未在現場之其他人(甚且是朋友)分享其表現;更甚且是以會永久留下記錄 之相片,並上傳到網路空間中為之!是丙拍攝其相片,更進一步上傳到社群網站中供 不在場之朋友觀覽,甚至以「tag」之方式將該相片與甲相互連結,應評價為不適當且
違反傳播規範之行為,並不合於甲之行為原屬之脈絡與社會規範。故應認為,甲所為 行為仍有表現出主觀之隱私期待,客觀上應評價為合理之期待,丙所為上傳破壞甲形 象之相片,應屬侵害甲隱私權之行為。
例四、你說故事連累我案
甲之高中老友丁某日在 Facebook 緬懷過往青春年華,在丁自己的動態時報
(timeline)上張貼文章,懷想甲丁二人「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高談二人 當年在高中時期同時愛上班上某位女同學,並且同時追求的老故事(當然,勝者為丁,
否則豈會侃侃而談),此文章所有 Facebook 上丁之朋友皆可閱讀。甲一見丁張貼之 文章,心中猛然一陣絞痛,又想起「那些年,甲被痛甩的日子」,本來已經遺忘的難 過塵封往事竟然又被丁在丁自己的動態時報上大爆其料,更何況丁是那場過去遊戲中 的贏家。屋漏偏逢連夜雨,此篇文章又被甲的老婆看見,大發雷霆,甲被痛斥一頓,
罰跪主機板 7 日不得上床睡覺。甲憤怒向丁抗議,要求刪除該文,丁卻認為是在說自 己的故事,「順便」提及甲,甲並非主角;更況且該文章乃張貼在丁之動態時報頁面,
而非甲之頁面,是故丁拒絕移除該文。
在此例中,又有不同之複雜問題。前述3 例中甲均為主角,此例中卻不同,丁乃 於「自己」的 Facebook 頁面上談論「自己」的過往情懷,而「順便」提及甲。如以 丁之角度而言,即是「我的故事中有你」,丁之態度自是懷抱著「我的故事,干你啥 事」。然而,如以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判斷,並以本文所主張之「隱私權之情境 脈絡完整性理論」加以判斷,應認為丁所敘述之故事雖以丁為主角,而由丁之角度而 言,該事件之闡述係其本人欲分享予 Facebook 上之朋友閱覽,亦非公開予不特定多 數人閱覽,自會認為與甲之隱私權無關。然而,判斷隱私權之社會規範及脈絡時,不
在此例中,又有不同之複雜問題。前述3 例中甲均為主角,此例中卻不同,丁乃 於「自己」的 Facebook 頁面上談論「自己」的過往情懷,而「順便」提及甲。如以 丁之角度而言,即是「我的故事中有你」,丁之態度自是懷抱著「我的故事,干你啥 事」。然而,如以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判斷,並以本文所主張之「隱私權之情境 脈絡完整性理論」加以判斷,應認為丁所敘述之故事雖以丁為主角,而由丁之角度而 言,該事件之闡述係其本人欲分享予 Facebook 上之朋友閱覽,亦非公開予不特定多 數人閱覽,自會認為與甲之隱私權無關。然而,判斷隱私權之社會規範及脈絡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