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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道德觀在倫常關係中的運用

第三章 先秦儒家道德觀的內涵

第三節 先秦儒家道德觀在倫常關係中的運用

先秦儒家重視道德的實踐,而在實踐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培養正確的道德價值觀,

及累積道德的實踐能力做起,並以自身為起點,依照親疏關係,追求各種人際的和諧 及圓滿。先秦儒家把一個人的基本人際關係分為五個類別,即所謂的「五倫」。孟子認 為因為吾人講求「五倫」,才能有別於禽獸。孟子有如下的說詞:

人之有道也,飽食、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聖人有憂之,使契為司 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198 先秦儒家所分的五種人際關係,若以現在人的觀點而言,可以類比成三大類,分別為

「家庭」類(父子、夫婦、長幼),「事業」類(君臣),以及最普遍、最具變化性的「朋 友」類(朋友)。我們都知道身而為人,就無可避免地要生活於人群,並促進各種人際 關係的和諧。先秦儒家對人際關係的和諧也做了深入的探討,並提出五種相應於「五 倫」的德目,做為和諧五種人際關係的方針,這些道德修養項目,分別是:「仁、義、

禮、智、信」。父子有親是仁,君臣有義是義,長幼有序是禮,夫婦有別是智,朋友真 誠有信。不過要注意的是先秦儒家對各種倫常關係強調的是雙向的流動,與彼此相互 對等的關係。

「仁、義、禮、智、信」這五種相應於五倫的德目,之後與法家思想交涉,在西 漢時期又受到董仲的陰陽五行觀點影響,最後演變成一種上對下控制、約束的「三綱 五常」,這其實已遠離了先秦儒家的觀點,並造成一種觀念的混淆。先秦儒家的轉向問 題不是本章所要探討的核心問題,留待本論文另一章節再做討論。199

197 牟宗三《圓善論》,(臺北市:台灣學生書局,1985 年 7 月初版,1996 年 4 月二刷),頁 254。

198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五〈藤文公上〉,(臺北市: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一 版第四刷,2008 年 9 月第一版第九刷),頁 360-361。

199 法家巨擘韓非在《韓非子》中記載了一段話:「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董仲舒在漢武帝時說:

「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婦為陰。」在《白 虎通義•三綱六紀》稱「三綱者何﹖……君為臣綱、夫為妻綱、父為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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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絕對尊親

在五種不同的人際關係中,先秦儒家探討最多的是「父子」與「君臣」這兩類人 際互動原則。然而先秦儒家給予這兩類人際關係的建議卻相當的不同,因此本論文將 嘗試以這兩種關係作為探討主題。

(一) 親情重於法律

先秦儒家對父子關係中強調的是為人子女對父母要以最大的努力盡孝道,所謂的

「父子有親」不只是道德概念,還有更深一層的孝親倫理。因此為人子女者對父母的 態度一定要竭盡所能,不斷修正孝親的方法,以改善與父母的相處關係。先秦儒家所 強調的是絕對尊親的觀念,這在《論語‧里仁篇》可以看出孔子表達了明確的態度:

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200

為人子女的知道父母的言行舉止有需要修正的地方,只能婉轉地勸諫,發現父母不接 受建議也不能放棄,還是要以恭敬的態度侍奉父母,即使過程很辛勞也不該有怨言。

不只是父母犯錯,子女要善盡婉言規勸的責任,當親情與法律發生了衝突時,孔子還 是以倫理親情為首要選擇,這從《論語》中的一段記載可以說明: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 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201

葉公和孔子討論關於「正直」這項品德時,葉公舉實例說有個鄉人的父親偷了鄰家的 羊,他告發了父親,這就是正直。孔子卻認為所謂的正直是父親應該為兒子隱瞞,子 女也應該為父親隱瞞,這才是正直。歷來學者對《論語》這段記載有頗多的爭議,其 實人倫和道德密不可分,人倫也是道德的實踐場所。偷羊的父親不符合道德,孔子卻 認為為人子女者不應該告發父親,甚至要替父親隱瞞,在道德與親情中,孔子認為親 情是優位。

若從理性層面來思考,我們可以理解為在古代社會中家族的力量強大,透過家族 中的道德禮法維繫着社會安定,家族關係一旦崩毀,也勢必會影響社會安定。從感性 層面來思考,我們可以體會所謂的「父子有親」,強調的是親情感受的部分,是為人子 女對父親的愛護、不捨之情,以及感念父母對自己的生養之情,這才是先秦儒家所強 調的部分。如果兒子發現父親偷羊,而採取法律方式,予以告發,只重法律,不顧親 情倫理,就太不顧父母生養的恩情、太過於極端,甚至有忘恩負義、大逆不道的感覺

200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二〈里仁〉第四,(臺北市: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一版),頁 98。

201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七〈子路第十三〉,(臺北市: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一版),頁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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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這絕非倫理道德的意涵。

(二) 重視死後祭祀

另外,孔子以為為人子女者侍奉父母親,除了要奉養飲食,還要心意的順服,甚 至是繼承父母的心願,並將之發揚光大。這部分包含父母在世時的敬順,也延伸到父 母死後的祭祀活動。

在《論語‧為政篇》中,我們看到孔子再三強調父母在世時對父母的奉養,除了 飲食起居外,最重要的是恭敬的心,以及順承父母的心意: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202

孔子將孝道從父母生前延續到父母死後的葬禮、喪禮,甚至是為人子女在自己有生之 年都要舉行的祭祀禮儀之中,因此孔子表達了孝道嚴謹的立場:

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御,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 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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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藉由與孟懿子的答問中,提出「孝順就是不違背父母的心意」這個主題,之後孔 子繼續補充「無違」的時間是要延續到父母過世後。除了喪葬之禮要維持,父母在世 時所制定的規矩也要謹慎維護,如此方可謂孝。是故孔子曰:

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204

為人父母的有教育子女的責任,父親在世時教導兒子學習正道。所以父親在世時,要 觀察父親的心志;父親死後,要觀察他的行事。在父親死亡三年內不要改變其生前的 作為,這可算是孝了。因此孔子認為為人子女的若要談孝順,不能只限於在父母生前 而已。對於父母死後的喪葬禮儀,孔子也有詳盡的討論: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

舊穀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 安乎?」曰:「安!」「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

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女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 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 其父母乎?」205

202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一〈為政第二〉,(臺北市: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月 第一版),頁 73。

203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一〈為政第二〉,(臺北市: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月 第一版),頁 72。

204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一〈學而第一〉,(臺北市: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月 第一版),頁 66。

205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九〈陽貨第十七〉,(臺北市: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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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我以實際利益的觀點,對三年喪禮提出了疑問,認為若以三年的時間服喪會對現實 生活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甚至認為服喪的三年不能習禮儀、不能奏樂,會導致禮樂 崩壞,並提出將服喪期限改為一年的建議。孔子反問:若父母喪期不滿三年,就開始 講究飲食服飾的享受,你能心安嗎?若你能心安,那就這樣做吧!孔子接著感嘆地說:

「宰我真是不仁啊!子女生下來三年後,才能脫離父母親的懷抱,父母死後,為他們 守喪三年,不也是應該的嗎?這也是天下通行的喪禮啊!宰我似乎是對父母連三年的 緬懷之心都沒有。孔子認為對於懷有仁心的君子來說,為父母守喪期間,即使美食在 舌尖也不覺美味,悅耳的音樂在耳畔也不感到快樂。對孔子而言,在家庭倫理間講的 是「情」,是心中那份「仁心」受到感觸,即對父母養育之恩的感懷、思念,而不在談 理講利,所以孔子才批評宰我麻木不仁。

(三) 提倡家庭倫理有助於民風純樸

在《論語‧學而篇》中孔子肯定個人德性是在家庭關係中養成的,而「仁」又是 所有德目的總和。在家庭關係中可以讓一個人學習到孝順父母、友愛兄弟的重要,以 此培養出一個人的「仁心」。孔子弟子有子認為從孝弟出發,可以發展出仁的美好德行:

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 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者,其為仁之本與!206

一個人在家若懂得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則到外面去為官做事就很少會冒犯尊長;不 會冒犯尊長的人,就不至於會犯下悖亂之事。所以要學君子之道就應該要回到德行最 根本之處,那就是要注重在家庭關係中的孝悌精神,只有將根本立下後,一切美德才 會順暢地開展出來。

先秦儒家不但重視親情倫理,更重視其間的等差次序,也就是說雖然都是家族中 的親屬,但是有親疏遠近的差別,敬愛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這在《中庸》篇章中有 詳細的說明:

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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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重視「仁」,而「仁」就是人性中本來具有的慈愛,這也是先秦儒家道德觀的 根源,從「仁」心散發出去,吾人就不會凡事自私自利,懂得愛護自己以外的人。以

先秦儒家重視「仁」,而「仁」就是人性中本來具有的慈愛,這也是先秦儒家道德觀的 根源,從「仁」心散發出去,吾人就不會凡事自私自利,懂得愛護自己以外的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