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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援儒家經典以入司法領域──《春秋》經決獄

第七章 董仲舒對先秦儒家德政思想的繼承與轉化

第三節 董仲舒建構政治儒學的進路

四、 董仲舒援儒家經典以入司法領域──《春秋》經決獄

漢朝初期並沒有自己完整的制度與法規,但是國家仍要運作,不得已之下只得援 用秦朝法律,不過秦法過於嚴苛是不爭的事實。《漢書‧刑法志》記載:

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悅。

其後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於是相國蕭何擅摭秦法,

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482

漢朝初年百廢待舉,缺乏司法體制,急就章下所制定的《九章律》不僅在條文和篇目 上是「擅摭秦法」而成,就連對法律嚴苛的精神也傳承下來,直到文帝、景帝時,雖 然重新對許多嚴酷的法律予以修訂,不過漢承秦制的狀態在本質上仍是不變的。直到 西漢武帝時期,仍然是依照秦朝律法和法家精神,作為整個大漢王朝的司法基調:

(漢朝初年)法律的酷烈以及司法過程中客觀歸罪的風氣和機械適用法律的方 式使得社會矛盾凸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又鑒於法律不可朝令夕改,所以需 要在司法過程中引入變通的方式來解決。483

援用秦法只是應急的變通方式,漢朝最終還是要有屬於自己的司法體制,此時熟讀《春

480賴炎元註譯《春秋繁露今註今譯》卷第十〈深察名號〉第三十五,(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 公司,1984 年 5 月初版,1992 年 11 月第三次印刷),頁 267。

481杜保瑞〈董仲舒政治哲學與宇宙進路的儒學建構〉收錄於《哲學與文化》第三十卷第九期(2003 年 9 月),頁 27。

482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漢)班固《前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頁15。

483柳高平、胡偉〈淺析春秋決獄之起因〉收錄於《JUSTICE & LAW》(正義與法)2009 年第 2 期,電子版:

http://202.202.80.1/zlg/News_View.asp?NewsID=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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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經的董仲舒根據《春秋》長於治人的概念下,援用《春秋》經的微言大義,進入 漢朝的司法領域。儒家的《春秋》原本只是政治評論性質的經書,自董仲舒之後,竟 開啟了以《春秋》經落實到司法斷案的實際層面,依據柳高平、胡偉的觀察:

「春秋決獄」正好適應了這一需要,儒家經典具有很大的擴張性和彈性,適用 性強,法官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考慮社會正義和個案正義,根據《春秋》

大義自由和平地處理案件。484

為了援引《春秋》經進入司法體系,董仲舒下了不少工夫,寫了許多參考案例,讓《春 秋》經在斷案時有所憑據,在《漢書》考證中記載了這段史事:

按:〈藝文志〉有公羊董仲舒治獄十六篇,王充曰:「仲舒表春秋之義,稽合于 律無乖異者。」應劭曰:「朝廷遣廷尉湯問得失,於是作春秋决獄二百三十二事,

動以經對。」即其事也。485

援引《春秋》經進入司法體系後,利弊互見,徐復觀認為董仲舒這一舉動確實讓先秦 儒家思想產生重大轉折,這是由於董仲舒對《公羊春秋》的詮釋角度所致:

但董仲舒出,其公羊春秋學對《春秋》的解釋,發生了一大轉折,影響到西漢 其他經學在解釋上的轉折,乃至影響到先秦儒家思想在發展中全面的轉折,在 思想上的意義特為重大。而此一轉折,與董氏天的哲學系統是密切相關的。486 不過在董仲舒卻認為以《春秋》一書做為司法斷案的參考書籍是適切、恰當的,因為

《春秋》所記載的資料廣博,可以做為法官審理案件時斷案的依據: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變之博,無不有也。487

西漢初期法律制度不周全,因此董仲舒認為當法律缺乏明文規定時,法官若可以通過 探求和尋找《春秋》經義及《春秋》微言,來做為斷案依據,符合了儒家道德觀,就 不至於有所偏頗。可見在西漢時期,《春秋》經是封建社會中的最高律法,地位等同於 今日的憲法。

《春秋》經本具有推見至隱的傳統,到了《公羊傳》更重視探尋個人行為背後隱 微的動機與心態,以此來斷案,就不是只重視犯案過程及犯案之後的損傷程度而已。

若依微言大義的傳統論斷刑案、論斷是非,就得追溯到犯案動機,而這部份又確實是 幽暗難解的。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提到: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

484柳高平、胡偉〈淺析春秋決獄之起因〉收錄於《JUSTICE & LAW》(正義與法)2009 年第 2 期,電子版:

http://202.202.80.1/zlg/News_View.asp?NewsID=3169

485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漢)班固《前漢書》卷五十六考證,頁 2。

486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 年),頁 182。

487賴炎元註譯《春秋繁露今註今譯》卷第五〈十指〉第十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1984 年 5 月初版,1992 年 11 月第三次印刷),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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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記載:

以寬和為政……及舉冤獄,以《春秋》義斷之,是以郡中無怨聲。493

古代史學家司馬彪、范曄都肯定「春秋決獄」的優點是法律寬和,人民無怨,而現代 學者毛春紅也認為「春秋決獄」蘊含著儒家對人性的關愛,並使法制文明化。494而柳 高平、胡偉也認為董仲舒的「春秋決獄」將儒家的德政思想與人文主義精神具體落實 於法律,也代表著董仲舒是先秦儒家傳承者的身份:

儒家主張為政以德,同樣不以為法律是最高行為準則。孔子說:「為政以德,譬 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意思是說,統治者如果實行德治,就會得到群 臣百姓的支持,強調了道德對政治生活的決定作用,主張以道德教化為治國的 原則,表明儒家治國的基本原則是德治,而非嚴刑峻法。看來,董仲舒的「春 秋決獄」不過是荀子這一命題的社會化。495

董仲舒的思想有其完整架構,他提出的「天道觀」與「春秋決獄」的邏輯脈絡相互承 續,「天道觀」重要的概念是君王與人民的言行舉止都要符合道德,否則上天會降下災 異,予以懲戒。

「春秋決獄」讓法官可以衡量犯案者的整體狀態,並斟酌其環境因素等諸多不得 已而為之的犯案動機,具有人性關懷的意涵。可見董仲舒的核心價值在於以德治取代 嚴刑峻罰,具有濃厚的儒家道德主義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