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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建議

鑒於目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極為嚴謹,而 85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部分又過於簡略,而部分 縣市政府又缺乏明確之審核原則,以致既有公共建築物在進行無障礙設施 改善或增設時,常常會有爭議,影響推動效率,或甚至有施作不當之問題,

影響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效益。

本研究主要參考中華殘障聯盟對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議及台北市政 府替代方案之具體作法,並綜合本研究現況調查交通場站與觀察行動不便 者之使用,歸納分析研提初步草案,並經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多次討 論後,提出改善設計指引如下。

ㄧ、研訂目的

本設計指引主要為提供地方縣市政府作為研訂其審核認可標準之參 考,以使既有公共建築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時,若因結構體、基地或其他 條件限制,致無法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計時,讓公共建築 物之無障礙設施改善有較明確之依據。

期藉由較明確之設計改善原則,避免因申請者、設計者或審核者因認 知不同,影響改善工作推動或甚至因施作錯誤造成資源浪費,以提升施政 效率及強化政府公信力。

二、研訂重點

本研訂重點主要包括:

1. 規定各項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原則:提出設施最低之設置標準供參考。

2.替代方案:無法達到前項設計原則者,研訂較明確之替代方案。

如公共建築物無法依指引提出替代計畫或替代方案,得另研擬其他替 代計畫或方案經審查通過後執行。

第伍章 改善建議

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建議

本研究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及觀察行動不便者之使用,歸納分析提出 草案,並經討論修正結果,提出設計引建議如下:

既有公共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者,該設施應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設計及施作,惟若因基地或建築結構限制無法依前述規範設計施作 者,得依據本指引設計,惟若設計施作仍有困難者,得另提出改善設計或參考 替代方案提出改善計畫,經無障礙諮詢及審查小組核可後辦理。

一、定義

1.1 基本無障礙設施:包括以下各設施

1.1.1 無障礙通路:至少有一條連續之無障礙通路從道路至主要功能場所,如車 站必須為從道路至入口、大廳、購票處、驗票入口、月台等須至少有一條 無障礙通路。

1.1.2 必要之無障礙設施:配合主要功能所需要之無障礙設施,如集會堂,需依 比例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1.1.3 無障礙廁所:如該建築物提供廁所供一般大眾使用,則須提供至少一處無 障礙通路可到達之無障礙廁所。

1.1.4 停車空間:如該建築物提供車位供一般大眾使用,則須提供至少一處無障 礙通路可到達之停車空間。

二、無障礙通路

無障礙通路應具連續性。

2.1 改善設計原則

2.1.1 地面:地面應平整、堅硬、防滑。

2.1.2 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2.1.3 無障礙通路高差在 3 公分以上者應設坡道,替代改善設計原則如下:

2.1.3.1 扶手:坡道兩端平台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者應設置扶手,惟如該坡道為 路緣坡道,設置扶手會影響直行通路者,得不受限制。

2.1.3.2 防護缘:坡道兩端平台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 5 公 分以上之防護缘。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2.1.3.3 坡度:坡道之坡度應依設計規範設置,惟若空間受限,坡度得依下表設置。

高低差(公分) 75 以下 50 以下 35 以下 25 以下 20 以下 12 以下 8 以下 6 以下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若坡度大於上表,則須設置服務鈴,並標示須由陪伴人員或服務人員協助上 下坡道。

2.1.3.4 平台:坡道兩端高差大於 75 公分者,應於中間設置平台,惟如空間受 限,且坡道兩端高差不大於 120 公分及坡度小於 1/12 者,得不受坡道中 間增設平台之限制。

2.2 替代改善方案: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高低差障礙,受限於結構無 法退縮且因緊鄰騎樓或人行道,無設置坡道之空間者,得採以下作法。

2.2.1 坡道設於其他入口處:於建築物其他避難層入口處設置坡道,惟須於主要 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示。

2.2.2 高低差不大於 25 公分:建築物設有保全或服務人員者,可使用活動式坡 道版﹙坡度不得大於 1/5﹚並於入口處設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2.2.3 高低差為 25-150 公分:

2.2.3.1 得設置輪椅昇降台,詳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 A203。

2.2.3.2 如無設置昇降台之空間,得採用樓梯附掛式輪椅昇降台,並配合設置 服務鈴。

2.2.4 高低差大於 150 公分者:

2.2.4.1 應設置昇降機。

2.2.4.2 如無設置昇降台之空間,得採用樓梯附掛式輪椅昇降台,並配合設置 服務鈴。

2.3 服務替代方案:如前述替代方式皆無法採用者,可由建築物管理人與使用 者協商,以其他服務方式替代無障礙設施改善,經雙方同意後實施。

例如:便利商店設置服務鈴,提供到門口之服務;或其他服務可提供到府 服務等替代方式。

第伍章 改善建議

三、無障礙昇降機

無障礙通路高低差大於 150 公分者,應設置昇降機。

3.1 改善設計原則

3.1.1 機廂尺寸:入口不得小於 80 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 110 公分。

3.1.2 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 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 30 公分×60 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3.1.3 點字:呼叫鈕及直式操作盤,按鍵左邊須設置點字。

3.1.4 語音:機廂應設置語音設備。

3.1.5.標示:昇降機外部須設置無障礙標誌。目前之無障礙標誌與規範未完全 相同者無需改善,惟若採用「殘障電梯」或其他不當用語者,應改善。

3.1.6 昇降機入口的觸覺裝置:在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門框或牆柱上應裝 設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的數字、點字符號,單一浮凸字時,長寬各 8 公 分以上。二個或二個以上浮凸字時,每一個浮凸字尺寸,應寬 6 公分、

長 8 公分以上,標誌之中心點應位於樓地板面上方 135 公分,且標示之 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

3.2 替代改善方案:除優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外,其他公共建築物未設昇降設 備者,除非容易改善,無須增設昇降機。如有需要可採服務鈴,或其他替 代服務,例如:

3.2.1 金融機構ㄧ樓設有營業廳舍,惟未設置昇降機至樓上營業廳舍者,可於 一樓設置無障礙服務櫃檯,並於需要時,由二樓之業務人員下樓提供服務。

3.2.2 如該金融機構ㄧ樓未設營業廳舍,且該金融機構在當地尚有其他無障礙之 營業廳舍,則得不設置昇降機。

四、無障礙廁所

應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

4.1 改善設計原則

4.1.1 馬桶形式:除醫療院或特殊需求場所外,採用一般座式馬桶,不得使用醫 療式馬桶。

4.1.2 門扇: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惟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或圓型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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叭鎖,且若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4.1.3 至少一側有扶手,扶手距馬桶中心線 33-37 公分,水平部分中心線距馬桶 座上缘 25 公分;

4.1.4 如廁所空間足夠,馬桶應有一側設置可動扶手,且該側應有 75 公分之淨 空間;如該處原有固定落地式扶手,應改為活動扶手,

4.1.5 改善設置錯誤之扶手,如上下方向反裝之 L 型扶手、馬桶兩側扶手高度不 同、馬桶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馬桶中心線之距離未介於 33-37 公分者等。

4.1.6 迴轉空間,廁所內至少有直徑 130 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其中邊緣 15 公 分範圍內,淨高 65 公分以上即可﹚;另外可依性能式規定提出改善計畫,

如輪椅可用倒退方式進入廁所使用者等,由個案自行提出適合之方式。

4.1.7 設置兩處求助鈴(兩處間可以用線控方式)。

4.2 替代改善方案:受限於既有結構無法依替代改善原則規定改善者,得以人 員引導至同棟或同側距離 50 公尺範圍內之無障礙廁所。

五、無障礙樓梯 5.1 改善設計原則

5.1.1 扶手:兩端平台高差在 20 公分以上者,兩側應設置扶手;如設置扶手將 影響通路順暢者,得不需設置。

5.1.2 防護缘:兩端平台高差在 20 公分以上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 5 公分以上 之防護缘。

5.1.3 警示帶:梯階前 30 公分處應設置與樓梯同寬且深度不小於 30 公分,顏色、

質地與地面不同之警示設施。

5.1.4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 190 公分部份應設防 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5.1.5 無須改善:連續樓梯往上之梯級需退ㄧ步等無需改善,惟扶手轉彎處需 順平。另梯階之級高、級深及平台中間設有梯階等結構體相關者,無須 改善。

六、停車空間

停車空間應距離建築物無障礙出入口、或室內無障礙昇降機最近處。

第伍章 改善建議

6.1 改善設計原則

6.1.1 地面:地面須為平整、堅硬、防滑。

6.1.2 無障礙通路: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建築物主要入口或無障礙昇降 機。

6.1.3 標誌:須於車道入口處設置引導標示,並於車位地面上標示無障礙標誌及 設置立面標示。

6.1.4 尺寸:如缺乏下車空間,可以停車位旁之通道作為臨時下車區使用,得不 需另劃設下車空區。

6.2 替代改善方案: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以建物同側 50 公尺之 範圍內之公有路邊、公有停車場、公園附設停車場等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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