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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人創造環境,環境塑造人」,安全、便利、友善的環境,讓所有人無論 其年齡、身體機能差異都能安適的生活於其中,是政府施政成果之重要指 標,也是建立福祉社會的基礎。一個安全便利的環境,不但減少因意外而 損傷身體機會,讓身心障礙者有機會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業,有尊嚴的作 一位對社會有貢獻、從事生產的公民69,同時也可使國內日漸增加的老 年人口,擴展其生活範圍並儘量以自己之能力獨立生活,享有個人尊嚴及 生活之樂趣。

本研究延續無障礙建築環境研究,針對建築物無障礙部分,作整體之 之探討,就建築法管轄範圍,檢討國內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問題及法令規 定,並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後,提出整體之法令架構及具體之條 文內容修正建議,後續將依既定之研究流程,上網公開廣泛徵詢各界意 見,以期取得共識,並符合民眾最大利益,再依據後續作業,推動法令之 修正與執行。

惟依據本研究分析國外之作法,為使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可符合社會 及使用者需求,需有長期之研究及基礎資料作為研訂及修正之依據,鑑於 基礎資料之蒐集非一蹴可及,本研究於是提出分期改善計畫,並建議短期 內,先就本研究提出之法令條文修正建議優先辦理,儘速改善相關法令,

達立竿見影之效,後續則宜以更宏觀之作法進行整體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研 究建置,同時也應更深入進行本土性及基礎性之研究,以確實達到建置符 合本土需求之無障礙生活環境,簡要敘明後續研究工作。

一、 短期改善之具體改善計畫 主辦單位:營建署、地方縣市政府

協辦單位:建築研究所、相關公會及福利團體

為具體推動法令修正工作,以健全我國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本研 究依據前述研究,針對新建部分提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69:本段參考,「田蒙潔,我國無障礙環境政策之制定、執行與評估」。

第陸章 結論

條文修正建議,至於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則提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改善替代認定原則」及配套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 引」,且為使法令更為完整周延,及符合多數民眾期待,並將法令修正建 議行文相關單位、及團體70,同時放置於本所網站上以廣泛徵詢各界意 見,並將於彙整意見修正後,儘速送請營建署及地方縣市政府作為相關法 令之修正參考。

前述法令修正後,將可使目前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臻於健全完備,以 促使我國藉由前瞻合理之規定,逐步推動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

二、長期改善計畫

惟欲確實掌握適合國人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必須有完備的基礎研究,同 時欲建立完整之無障礙生活環境,除建築物必須周到的考慮行動不便者之 使用需求外,連接建築物的道路、公共設施、交通設施等都市環境,也都 必須有完善的考慮,惟這些皆非一蹴可及,列為未來長期計畫,作為逐步 推動之目標。

(一) 加強無障礙相關基礎研究

主辦單位:建築研究所、大學及相關研究單位

協辦單位:社會司、中央標檢局、相關公會及福利團體

為確實掌握適合國人之無障礙設施,包括針對新建築物之合理設計,

及既有建築物改善時之最低標準,必須要有設備進行系統性、科學性的使 用者試驗,歸納分析後再研訂出適合之設計標準或參考。本計畫因限於時 間及人力,在上一期的設計規範及本期的改善設計指引,皆係參考相關文 獻資料及藉由使用者討論修正,雖已儘量作到符合國人需求,惟建議未來 應進行本土性基礎研究,以建置更為適合本土特性之設計規定與指引。

﹙二﹚無障礙生活環境建置

主辦單位:建築研究所、營建署、交通部

70:包括福利團體如伊甸文教基金會、中華殘障聯盟等福利團體,及建築師公會、建築投資商業同業

公會等團體。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協辦單位:社會司、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公會及福利團體

欲建立完整之無障礙生活環境,除建築物外,連接建築物的騎樓、人 行道、公園、都市環境、包括大眾運輸系統等,皆須能完整的無縫銜接,

所以必須結合各單位,整合相關法令及技術,共同逐步推動,以達到建置 全面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目標。

三、結語

依據統計,人的一生約有 1/3 的時間是在「行動不便」的情況,包括 童年、老年、生病、意外、懷孕及短暫性的提重物、推嬰兒車等,因此人 人都會是無障礙環境的受惠者註 71

享有良好生活環境,對個人來講必須事先規劃,對國家社會而言,更 必須事先做好整體規劃,「良好的生活環境不是一種偶然或意外的發生」, 我們今日的努力與成效,在未來的二、三十年將是影響生活環境安全與便 利程度之關鍵,本研究期望在短期內,儘速修正建築相關法令,使無障礙 法令健全完備,俾國家社會資源可發揮最大效益;長期而言,則藉由完整 深入之研究與各界共同的參與,以建置適合本土特性之無障礙生活環境。

71:參考「田蒙潔、劉王賓,無障礙環境何去何從,建築師,1997.2」。

附錄一 調查資料

5.淨寬:≧130cm。(規範 203.2.3)

6.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量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 1/100~2/100。(規範 203.2.4)

7.開口:通路 130cm 範圍內如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其與行進方向 垂直之開口寬度≦1.3cm。(規範 203.2.5)

8.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200cm;地面起 60~200cm 範圍,不得設有突 出牆面 10cm 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