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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法令之課題與對策

第伍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第一節 建築物無障礙法令之課題與對策

人類從穴居野外、築巢為居、以迄建築居室安居樂業,建築設計的意 義也從最初的自行設計興建、共同興建到匠師分工,以迄今日之建築、都 市計畫等各項更精細之專業分工,同時更透過建築及都市計畫管理等,以 維護公共利益與安全等,惟儘管設計興建及管理方式變化極大,但是不變 的是人類建設環境的目標,一個安全、便利、經濟、舒適、美觀及永續的 建築環境﹙廖慧燕,2005﹚。

只是過去建築環境設計及法令規範係以健康的成年男性為主要的使 用對象,隨著人類文明之進步,人權平等的觀念促使大家思考環境應兼顧 身體機能弱勢族群的使用需求,所以無障礙建築環境的建設目標與前述是 一致的,不同點僅在於無障礙環境擴大使用對象之考慮,包括肢障、視障、

聽障及身體尺寸特別者﹙田蒙潔、廖慧燕﹚。

ㄧ、制定無障礙環境法令之基本理念

法令為規範社會發展的界線,制定的前提為考慮整體的最大利益,同 時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顧及少數人之權益,但因法令之強制特性,所以亦 須兼顧合理性、經濟性與可行性,以避免陳義過高,卻無法落實執行。

基於前述原則,為了發揮無障礙環境之效益,在制定法令時須考慮以 下幾個方向:

1. 整體性:不能僅以障礙者之需求為考慮,而必須做整體性思考,不能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因考慮障礙者需求設置特殊設施,結果造成ㄧ般人使用之不安全或不 方便。

2. 合理性:法令係強制性規定,所以須顧及合理性、經濟性與可行性,

避免陳義過高,造成不易執行或資源之浪費。

3. 目標導向:在實質規範之內容部份,首先必須釐清環境無障礙之並非 目的,主要為確保障礙者公平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如受教權、工作 權等。

二、整體改善建議

2005 年出版的《藍海策略》(Blue Ocean Strategy),提出一個全 新的思維,作者金偉燦(W. Chan Kim)與莫伯尼(Renee Mauborgne), 鼓勵企業跳脫既有競爭態勢,重新思考對客戶有價值的創新,大膽改變原 有的市場遊戲規則,才能從血流成河的紅海競爭中,開創出無人競爭的藍 天碧海。

這個企業新思惟,當然也適用於政府研訂修正施政策略及法令,以 無障礙環境而言,回顧政府從民國 77 年開始以法令規定,強制要求設置,

二十餘年以來,中央及地方政府、民間皆投注了不少人力、物力,但是調 查顯示仍有不少待努力之空間。本研究從現況問題調查整體性著手,並就 法令系統及實質規定,與美、英、日等國家之法令制度做整體比較分析後,

擷取國外之值得我國參考引用之處,大膽的提出整體性、計畫性的法令改 革建議。

我國過去由於大家對無障礙環境較不重視,所以在立法之初以較強 烈之作法,強制性要求新建及既有之公共建築物都必須依法改善,以避免 業主有心存僥倖之想法,原無可厚非。惟近年來,社會各界普遍對無障礙 環境已有較清楚之認知,且法令亦較初期完備,建議在法令修正部分,應 可朝向更前瞻、更全面性之思考方向。

參考國外相關規定,由於新舊建築物所受之限制不同,建議應將新建 與既有公共建築物做明確之區隔,即新建之建築物除獨立之住宅外應全面

第伍章 改善建議

無障礙。至於既有公共建築物,基於資源之有效分配,建議依據障礙者及 高齡者使用頻率、需求之程度不同,所有權不同類型之建築物,改善之標 準及時程應不同。

三、具體課題與改善策略

具體課題與對應改善策略建議如下:

(一)新建之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既有建築物改善困難,宜集中人力及 物力於較迫切之建築物

課題: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惟既有建築物改善不易

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範圍規範不足,如辦公室、餐廳等 影響行動不便者就業及日常生活便利性,為保障行動不便者與一般 人一樣有公平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建築物除自用住宅與少數特別 之建築物及空間外,應朝向全面無障礙。

新建之建築物極易達到無障礙,研究指出新建之建築物設置無 障礙設施所增加之費用不到建築物費用 1%。但既有建築物則不易改 善,由於 既有建築物受結構體、基地等限制,改善不易,往往需 要龐大的經費,或甚至必須採用替代方案。

對策:以建築物全面無障礙為目標,但須兼顧可行性與經濟性 惟考慮既有建築物改善困難,應以新建的建築物為規範之主 體,而對於既有之建築物,則應以大眾使用頻率較高或高齡者、障 礙者使用為主之建築物,優先改善,以集中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的 效益。

(二)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參考

課題: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缺乏明確參考指引,影響改善成效 目前法令雖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惟既有建築

物受基地及結構體限制,多無法依設計規範改善。依據「已領得建 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替代改善作業程序及認定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原則」,既有公共建築物得依 85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改善,惟因 該規定較簡略,所以即使符合該規定設置之設施未必可用;且部份 建築物即使依前述規定亦無法改善者,依法得提替代改善計畫,惟 因各縣市審核標準不一,更往往造成業者無所適從,凡此皆影響推 動成效至鉅。

對策:宜研訂改善參考指引

考慮既有建築物之限制,在符合可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原則 下,宜另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規範」,提供較寬鬆之 設計規定及替代改善方案,使改善規定較為明確,以利於遵循及提 升推動成效。

(三)建成之無障礙設施應加強維護管理,以發揮設置效益 課題:部分無障礙設施未妥善維護管理,無法發揮功能

研究調查顯示,部分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未發揮效益,尤 其是部分學校之昇降機,因缺乏維護費用平常多未使用,甚至無法 定期維修;而衛浴設備損壞未及時維修者,也頗為常見;另外如坡 道被不當拆除或無障礙車位被佔用等,凡此皆影響設置效益,甚至 可能造成使用者危險。

對策:應加強維護管理,並明確賦予管理維護責任

包括建築物於新建或改善無障礙設施時,需同時考慮完成後之 維護經費,另外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管理之責人任,

由全民督導,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有被不當拆除或佔用者,各縣市 目前多有申訴電話,可即時通報(或提供照片可領獎金),調查屬實 者得依身權法或建築法予管理者適度之處罰。

第伍章 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