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98 年 7 月 29 日(三)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持人:毛組長犖 記 錄:廖慧燕 四、出席人員:營建署盧專員昭宏、柯助理工程員賢城、王建築師武烈、張研
究員益誠、賴教授光邦 五、簡報:(略)
六、討論:﹙依發言序﹚
營建署盧專員昭宏:
1.本案名詞定義、研究方法、國外文獻、法令制度變革演進,研究深入,甚 為嚴謹。
2.英國強調由障礙者提出改善需求(p.39),直接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溝通,則 建管機關在其中扮演何種角色,又其溝通機制為何,如何協商?
3.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建議(p.56),限縮了既有公共建築物回溯既往改善之 範圍,惟距離身心障礙者團體同意之目標可能仍甚遙遠,仍須加強溝通協 商。另外軟性設施輔助,目前各地方審查替代改善計畫,除非常特殊情形,
否則身障團體不會同意。
柯助理工程員賢城
1.至少有一間無障礙廁所:建議明確指出應設置之設施項目及改善標準,俾 利日後執行複查。
2.公共建築物重新界定:建議考量新舊法規修正(第 170 條)及設置標準的結 合,例如舊法規對於廁所活動扶手、求助鈴及浴室設施並沒有很明確規定。
3.主管機關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已行之有年,故建議無障礙申請委員會宜由社 會主管機關負責負責成立。
4.既有建物變更囿於結構問題之放寬規定建議一併納入考量,例樓梯底退一 階,昇降設備前迴轉空間及機廂內空間、廁所內部空間(於一般廁所所內附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設者)等。
王建築師武烈:
1. 既有公共建築物「變更使用」是否包括在內請敘明。
2. 民眾常被廠商誤導而出現許多設施設備的嚴重錯誤,如扶手規格錯誤、小便 斗型式不能收滴尿、採用醫療馬桶等,也是必須重視的重點。
張研究員益誠:
1. 室外道路、人行道、騎樓與基地之銜接是否可提出相關建議。
2. 大型交通場站,如忠孝復興站雖為既有公共建築物其改善標準為何,另外對 於弱勢族群建築物避難防災是否特別加強,是否需一併考慮。
3. 對於國定古蹟,有關無障礙障礙環境部分應如何改善,是否應有特別規定,
建議一併納入檢討。
賴教授光邦:
1.既有建築物 77 年以前部份依改善替代辦法,需符合 85 年無障礙設施相關 規定,其執行上較困難,建議針對此部份深入檢討。
2.部分文字用語建議酌予修正,如「無障礙環境」建議修正為「無障礙建築 環境」,俾與「無障礙生活環境」可以有明確之區分;另外第 22 頁各縣市 無障礙審查小組"素質良莠不一",用語建議修正。
3.表 2-212 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加列 85 年 11 月修 正規定。
4.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公共建築物範圍,其規定宜慎重考慮如學校宿舍是否 每棟皆需設置;另餐廳與診所並非每處都需要,宜由使用者依需要設置。
5.建議增加改善案例探討(含替代方案)。
計畫主持人答覆:
1.本研究計畫初步改善建議,包括公共建築物範圍限縮、既有公共建築物之 改善標準等,確實各界可能意見紛歧,本研究後續將邀請相關單位及福利 團體等召開座談會議討論修正,以儘量取得共識,俾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2.其他有關修正意見及文字用語未盡妥適之處,本研究皆將納入參考修正,
非常感謝大家寶貴的意見,也請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附錄六 研究會議紀錄
七、主席結論:
綜合審查委員及機關代表意見,本研究計畫期中報告審查通過,與會人員 所提意見請研究主持人納入參考修正。
八、會議結束﹙下午 4 時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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