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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比較

第四節 日本無障礙設施設置範圍規定

日本早在 1949 年即制定身體障礙者福利法,但社會上真正開始關心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問題,並制訂相關規範及推動鼓勵措施是在 1970 年代。因受「居家福祉」理念之影響,1969 年由仙台市發起呼籲擴大障礙 者生活圈,「考慮障礙者需求的鄉鎮建造運動」揭開了推展「無障礙生活 環境」的序幕註 54,隨後,因高齡人口比例急劇增加註 55,而高齡者與障礙者 在居家環境所遭遇之問題極為類似,因此「無障礙生活環境」結合「福祉 鄉鎮建造」,急速在全國展開,而相關之法令規定也隨著陸續訂定修正。

一、法令沿革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在法令規定部分,1973 年厚生省註 56開始在 全國積極推動都市層面之無障礙生活環境,1981 年建設省註 57發表「政府 機關建築物考慮身障者設計指針」,強制規定政府興建之建築務須符合無 障礙需求, 1994 年 6 月內閣發布「促進高齡者與身障者便利使用特定建 築物之建築相關法律」註 58,又稱為「貼心建築法」;或因日本政府建設省 與交通省合併為國土交通省,且鑑於建築物與都市環境、交通等介面問 題,本法於 2006 年整合「促進高齡、身障者順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移動 之相關法律」(交通無障礙空間法),修正為「促進高齡與身障者移動順暢 化相關法律」;各法令重點嚴格概要如表 4-4.1。

54

:1984 年因應市民要求,仙台市內的百貨公司增設考慮無障礙者需求之設備,市中心走道部份之高

低差也設置了障礙斜坡等。資料來源:「林玉子, 高齡者住宅供給及軟硬體系統整合制度之建立」

55

:日本於 1970 年達到高齡化(高齡人口比例占 7﹪)門檻後,高齡人口比例迅速增加,於 1994 年 達到高齡社會(高齡人口比例占 14﹪),並預期於 2010 年達到超齡社會(高齡人口比例占 21﹪) 資料來源:同註 41。

56

:日本中央政府機關,負責醫療衛生及福利照顧等工作,相當於我國之衛生署及社會司。

57

:日本中央政府機關,負責建設有關之工作,相當於我國之營建署,建設省於 2001 年併入國土交通部。

58

:日本在 1994 年(平成 6 年)6 月 29 日法律第 44 號發布「促進高齡者與障礙者便利使用特定建築 物之建築相關法律」,全文計五章 22 條。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

者,處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特別之處

1. 建議規定:建造(或變更用途)多數人所利用的特定建築物,但不在 強制規範之建築物範圍內者,法明文規定「盡量採取必要措施,以達 到符合方便使用基準之目的」註 64

2. 指導規定:建築主管機關針對未納入規範之建築物得依據權則要求設 置無障礙設施。

四、既有建築物有建築行為者

依據其目前之法令規定,針對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僅限於修 繕無障礙設備﹚或變更用途等有建築行為者,有關無障礙規定如下:

1.立法目的:提升建築物之品質,讓高齡者、身體障礙者方便使用建築 物及相關設施,以協助增進公共福祉註 65

2.適用之建築使用類別:特別特定建築物及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在 2000 ㎡以上註 66

3.應設置之設施及範圍:

z 僅適用於該擴建、改建建築物、或變更用途之部分。

z 至少一處無障礙廁所及無障礙停車場。

z 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通道路至主要功能場所,無障礙廁所及無障 礙停車場﹙出入口、走廊等、階梯、斜坡、電梯及其他昇降設備以 及基地內通路﹚

五、無建築行為者及其他配措施

法令並未明確規定須改善,惟建築主管機關認為其有必要改善時,得 進行必要之指導及建議註 67

64

:依據「促進高齡者與身障者便利使用相關法律」第一條 (詳附錄 3.3.1)

65

:依據「促進高齡者與身障者便利使用建築物與交通相關法律」第一條 (詳附錄 5.1)

66

:依據「促進高齡者與身障者便利使用建築物與交通相關法律」第五條(詳附錄 5.1)

67

:依據「促進高齡者與身障者便利使用建築物與交通相關法律」第十五條第三項(詳附錄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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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彈性規定:對已經獲得建築確認註 68之特定建築物,為方便使用致特定設 施超過一般該項設施之面積部份,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容積 10%為限﹚。

2.罰則:建築物之建造違反設置特定設施規定,且未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者,處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重點整頓地區:考慮既有建築物改善不易,對於強制改善之範圍限縮極 小,但對於使用頻繁之建築物或地區,提出重點整頓地區之作法,集中 政府與民間力量推動,如以每日進出平均 5000 人以上之車站,週圍步 行可即(如 500 公尺)之範圍,包括其間之公共建築物、公園及人行道 等整體改善。

車站增設昇降機 車站增設無障礙廁所

日本京都嵐山地區,以車站為中心,從車站通路、廁所及周遭人行道、建築 物之改善,形成完整無障礙生活環境

圖 4-4.2 日本重點整頓地區案例

68

:依據建築基準法第六條規定,建築主﹙起造人﹚於興建、增建、修建及改建時,在進行該項工程 之前,對於其計畫確係符合建築基準相關規定,須提出確認申請書,接受建築主事之確認,並領 取確認完成證明﹙類似於我國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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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結

日本有關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造及推動,相對於歐美而言,在法令之 強制規定上,較不完備,惟日本在面對此問題之解決策略上,其整合相關 單位,以整體推動建立福祉社會之作法實質得我國引為參考,綜合其可資 參考之處說明如下。

1. 強制性規定以具建造行為及變更用途,供不特定大眾使用之建築物為 主,同時在已獲得確認之計畫,若因設置無障礙設施,其所增加之樓地 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2. 以單ㄧ法律「促進高齡者與身障者便利使用建築物與交通相關法律」,

規範建築、都市環境及交通運輸系統,有效整合建築及都市硬體環境與 運輸系統,消除其介面問題,形成完整的無障礙生活環境。

3. 集中政府及民間之務力與人力,配合使用頻率較高之地區,推動重點整 頓,確實達到資源有效應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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