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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國公共建築物改善規定及相關作法

第三十四 章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規定

附錄 4. 3 美國公共建築物改善規定及相關作法

Title III of the ADA

「公共建築物」幾乎包含所有非政府管理之建築物,開放供一般大眾使用之營業場 所。主要目的為確保障礙者可公平且完全的享有公共建築物所提供之物品、服務及福 利。任何障礙者使用或想要使用公共建築物所提供之服務皆可受益。

資料來源:The 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http://www.eeoc.gov/facts/adaqa2.html

The ADA: Public Accommodations Questions and Answers 公共建築物改善問答

1.問:何謂公共建築物?

答:公共建築物主要係指私人所有、管理、租用,並作為大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 極為廣泛,如餐廳、旅館、劇院、診所、藥局、零售店、博物館、圖書館、公 園、私立學校及日間托兒所等。私人俱樂部及宗教會所則不受限制。

2.問:反障礙歧視法對於公共建築物改善之政策、實施及程序是否有任何限制?

答:是的。反障礙歧視法並不要求公共建築物做違反其本質之改善,例如僅處理燒 燙傷病人之醫師,將有聽覺障礙之呼吸道感染病人轉介給別的醫師,則並無歧 視問題。因要求醫師做他專科以外之治療違反其醫療工作本質。

3.問:對聽覺及視覺障礙者為有效達到溝通目的,反障礙歧視法規定應提供何種輔助 及服務?

答:對聽覺障礙者,適當的輔助如提供手語翻譯者、助聽器、文字資訊、書寫材料 等;對視覺障礙者,提供合格之朗讀者、視障打字機、點字、較大之文字等。

4.問:反障礙歧視法對於輔助器具之提供是否有限制之規定?

答:是的。反障礙歧視法雖要求公共建築物配合改善,惟如要求所提供之輔助會影 響服務之本質或造成過大之負擔,則得不受限制。相關限制規定可引用復建法

﹙Rehabilitation Act﹚504 及判例,目前並無一致之規定,需依個案決定。

5.問:餐廳是否須提供點字菜單?

答:不需要,如服務生或其他工作人可提供視障者讀菜單之服務。

6.問:服飾店是否須提供點字價錢標示牌?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答:不需要,當視障者有需要時,售貨員可提供價錢資訊。

7.問:書店職員是否須有手語翻譯者,以便與聽障顧客溝通?

答:不需要,當有需要時工作人員可以筆及記事本等溝通。

8.問:對於既有建築物消除硬體環境障礙,反障礙歧視法是否有任何限制?

答:是的,消除硬體環境障礙僅在「容易達成」之狀態下,才需辦理。

9.問:「容易達成」之意義為何?

答:其意義為「容易完成且執行上無太大困難或太多費用」

﹙easily accomplishable and able to be carried out without much difficulty or expense.﹚

10.問:在多數案例中,所謂「容易達成」之改善方式為何?

答:實際案例如在入口有數階之建築物,設置坡道;增設扶手、降低電話及其他類 似改善等。

11.問:商店是否須重新安排家具及展示櫃?

答:有可能,例如餐廳或許需重新安排桌椅;百貨公司重新調整其展示櫥櫃及架子 等,以讓輪椅乘座者可進入及使用。

12.問:商店是否須設置昇降機?

答:商店不需增設昇降機,除非此種改善是容易達成的,但多數案例中是不可能的。

13.問:如消除硬體環境障礙並非「容易達成」,則反障礙歧視法有何替代規定?

答:替代方式如在商店中協助自高架上取物、送貨到家或在洗店提供到門口收還衣 物等。

14.問:替代規定是否需不計成本?

答:不是,僅有容易達成的替代方式才需實施。

15.問:對多家分店之店家所謂「容易達成」之意義如何?

答:對具有多家分店之店家而言,僅總店進行改善即可。

16.問:誰必須對反障礙歧視法負責,租戶或房東?

答:反障礙歧視法規定租戶及房東皆須負消除障礙、提供輔助及服務之責任。租約 可載明誰將進行改善及提供輔助與服務,但二者皆須負法律責任。

17.問:反障礙歧視法對新建築物有何規定?

附錄 4 美國相關法令

答:反障礙歧視法規定所有新建之公共建築物,包括商業建築如辦公大樓,都必須 為無障礙。一般而言,除商場或大賣場、醫療服務場所、交通場站﹙鐵路、航 空等﹚外,未達三層樓或總樓地板面積在 270 ㎡﹙3000 ft2﹚以下者,得不需 設置昇降機。

18.問:新建之公共建築物及商業設施如皆須無障礙,是否將增加許多建築成本?

答:新建之公共建築物及商業設施無障礙,所需增加之成本不到 1%,相對於其所 帶來之利益簡直微不足道,包括增加就業、顧客消費及減少對社會福利之依賴。

19.問:是否新設施皆須為可通達?

答:不需要,僅在特別標明數量之設施如停車位、飲水等須為可通達。部分空間非 供公共使用者,如機坑、機房、管道間、設備維修走道等則不需可通達。

20.問:反障礙歧視法對修建之規定為何?

答:所有可能影響使用之修建工程皆須以達到最大無障礙程度為出發點。例如,修 建入口,則需考慮其寬度符合可通達之興建標準。如修件之場所為主要功能空 間,如銀行之服務大廳或餐廳之用餐空間,則必須設置一條無障礙通路到達該 空間。

其他如廁所、電話、飲水機服務該空間者,同樣須有一條無障礙通路聯通。這 些因無障礙所需增加之費用以不超過原修建經費 20%為限。除商場或大賣場、

醫療服務場所、交通場站﹙鐵路、航空等﹚外,未達三層樓或總樓地板面積在 270 ㎡﹙3000 ft2﹚以下者,不需設置昇降機。

21.問:反障礙歧視法是否允許個人對即將發生之歧視行為提出控訴,或須等到歧視 發生時才能提出?

答:反障礙歧視法允許個人提出即將發生之歧視問題。本規定可使乘坐輪椅者在針 對規劃中之新建築物,如商場,將無法使輪椅乘坐者進入。此種問題在興建前 提出,將可在規劃階段中採取補救措施,而這些興建前之變更相對於未來改善,

費用當然較低。

22.問:反障礙歧視法對於既有州與地方法令規定影響如何?

答:既有法令仍然有效。反障礙歧視法允許美國首席檢察官証明州法、地方法令或 相關法令,有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之規定達到或超越反障礙歧視法規定。任何 州或地方政府可申請證明,首席檢察官必須辦理相關人員包括障礙者個人等皆 有機會參與並表達其反對意見之公聽會後,才可證實該法符合反障礙歧視法規 定。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23.問:公共建築物規定何時生效?

答:一般而言,自 1992 年 1 月 26 日生效。

24.問:公共建築物規定如何執行?

答:個人可提出訴訟,並由法院判決禁止歧視行為。個人也可填寫抗議書向首席檢 察官,他係被授權針對重要或公認之歧視模式進行公訴。在此情況下,首席檢 察官可要求罰鍰或公民處罰。第一次公民罰鍰上限為$50,000 元,再犯者可達 到$100,000 元。

資料來源:http://www.eeoc.gov/facts/adaqa2.html(本研究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