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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發展與法令規定之意義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比較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發展與法令規定之意義

探討無障礙建築環境改善之法令規定,必須先了解無障礙生活環境之 推動源起及過程,以了解其推動之目的、使用之對象及無障礙生活環境與 建築環境間之相互關係。

一、緣起

二十世紀前期,關懷高齡、殘障者之社會政策開始在歐洲各國萌 芽,惟當時多採建置獨立之福利機構集中照顧,即所謂「設施福祉」。1950 年代北歐斯堪地亞半島諸國開始主張讓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社會 中生活,使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Main-stream),達到社會整合

(Integration),即「正常化」(Normalization)之理念,由於回歸社會 之主張驅使「設施福祉」轉變為「居家福祉」而此作法迅速蔓延至整個歐 洲並擴及美國註 28

既然障礙者居住於一般住家,如只能「困居家中」則顯然失去居家之 意義,因此如何讓其與一般人一樣生活,建築環境需如何因應使其可獨立 自主的生活,衝擊既有之生活環境,「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劃設計及興 建,於焉誕生。

28

:參考「無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p.29。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二、無障礙生活環境發展沿革

所謂「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主要是考慮 障礙者因肢體或感知器官之缺陷,造成其行動能力受限,建築環境應如何 規劃設計使其可以其自身之能力儘量過獨立自主之生活,以取代過去以健 康之成年人為唯一使用對象之考慮(田蒙潔、廖慧燕)。

自 1950 年後,以北歐為發源地,美國及歐洲諸國陸續於 1960 年代左 右開始訂定「無障礙設計規範」,1963 年聯合國在挪威召開年會,提倡「正 常化」之理念,更促進「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發展,1969 年聯合國總會提 出「禁止因殘障而造成社會條件之差別」, 1975 年聯合國發表「殘障者權 利宣言」,強調障礙者公平參與社會活動之權利註 29

1976 年聯合國在日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應去除住宅、公共建築物、

都市環境等之實質障礙,「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於是在世界各地積極展 開,隨後因高齡人口急遽增加,高齡者伴隨著老化而來之行動、感知能力 之退化,使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造亦成為高齡社會之迫切需求,所以無障 礙生活環境之建置蔚成世界潮流,而後因個人意識之抬頭、人權之注重,

更逐步將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理念貫徹於強制性之法令。

三、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意義與內涵

由前述沿革,顯示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意義為提供一個更為自由的環 境,讓具有不同生理狀態之個人可享有獨立進出與使用的人造環境。將生 活環境從過去以健康成年人為考慮的單一思維,擴大到考慮不同身體機 能、尺寸之使用需求,擴大環境之適用對象,使大家都可以享有一個安全、

便利的環境。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範疇,包括建築物內部空間及通路、建築物、公 共設施、道路、及交通設施等,凡生活中需要到達與使用之空間皆含括在 內,而無障礙建築環境,則特別指以建築物及其基地等為範圍,利用無障 礙設施及設備,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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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國內外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之比較研究」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

四、法令規定

隨著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之世界潮流,除志願性及鼓勵性措施外,由 於高齡化社會及人權平等觀念,各國逐漸以強制性之法令規範建築物之興建。

綜觀各國之法令制定過程沿革,多由新建之政府所有之建築物、公共 建築及設施開始,漸漸擴及私有建築物及舊有建築物之改善;至於住宅部 份,則多由非強制性規範開始,以誘導或鼓勵方式推動,最後再納入強制 性法規。

表 4-1.1 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及相關法令實施期間比較表

英國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香港 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 1963 1961 1969

鼓勵住宅無障礙建設 1974 1973 1967

強制公有建築物無障礙 1991 1968 1994 1976 強制公共使用建築物無障礙 1991 1990 1994 1990 1985 強制集合住宅無障礙 1999 1984 1990註 1 1997 強制全面無障礙建築環境 1999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參考 Imrie and Hall(2001)之分級,將無障礙生活環境推動分為三 個層次。最低層次者為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定僅為志願性缺乏強制性之規 定,第二層次者則將其列在相關之建築技術規則中,以建築管理方式執行 推動,最高層次者,則係將其訂入建築法規中,並以人權平等及反歧視法 等為基礎。就目前來看,有不少國家已有相關法令強制規定無障礙生活環 境之建置,但並非所有國家都有反歧視相關之立法為基礎。

表 4-1.2 各國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層級比較 次 國 家

無法令規定/志願性 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

技術規定或建築法規 瑞典、挪威、香港

建築法令外並有人權平等及反歧視法為基礎 紐西蘭、美國、英國、日本 表來源:Imrie and Hall(2001)

五、小結

從前述比較發現美國、英國及日本推動無障礙建築環的時間都在 1970 年之前(表 4-1.1),且其法令系統皆為建築法令外並有人權平等及反歧視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法為基礎,屬於最完備之層次,所以本研究將以目前法令較為完備的英 國、美國及日本為對象,深入探討其對於既有建築物之改善規定,以作為 我國之參考借鏡。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