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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建議 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建議

由於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多次修正擴大,而依據身權法規定又須溯及 既往進行無障設施改善,因此依法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數量極為龐大,而 目前改善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並非以使用頻率及 需求之迫切性作為優先為使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可以有較明 確之作法,尤其是集中人力、物力改善較為迫切之公共建築物,本研究在 檢討國內現況問題,及綜合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比較分析後,針對「已 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 及認定原則」提出改善修正建議。

一、修正目的

主要目的為集中資源,改善及維護使用頻率較高之公共建築物,

達到建置無障礙環境之目的。

二、修正重點

由於本認定原則,已在第二點將分期分區計畫授權於地方建築主管 機關,並在第五點將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認可等授權地方無障礙審查小 組,所以本研究分別針對認定原則及地方執行分期計畫與審核認可之原 則提出修正建議,重點如下。

﹙一﹚認定原則

1. 名稱修正:為避免名稱過於冗長,在不影響其法令意義下,建議修正 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替代認定原則」。

2.修正第五點,在條文中增列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若受限於結構體等,

得依據設無障礙設施改善計指引施作,以作參考引用該指引之法源。

﹙二﹚地方政府研訂分期計畫及審核認可建議

1.優先改善公共建築物:為使資源集中於最為迫切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建議集中資源於使用最迫切之公共建築物,且無論該建築物是否符合 85 年 11 月 27 日之法令規定,皆須達到可通達、進出及使用之程度。

第伍章 改善建議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四、地方縣市政府執行建議

由於目前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依據替代改善認定原則第三條,其 改善之優先順序係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之,而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認可 則由當地無障礙小組負責。為使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建議分期計 畫及改善之無障礙設施做如下規劃與訂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分期計畫

公共建築物分期計畫,建議優先集中於使用頻率較高或以高齡者、障 礙者使用為主之公共建築物,至於屋齡較大、規模較小之公共建築物,改 善效益較小,而集合住宅係供特定大眾使用,且權屬於住戶共有,宜由其 管委會自行決定視需要改善,建議列為次優先。

1. 優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參考英美日等國家,以使用頻率較高之交 通場站為優先改善之作法,建議以下列建築物優先檢討改善。

表 5-4.2 優先改善公共建築物建議表 組別 組別定義 公共建築物使用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 之場所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2.次優先改善之建築物:

﹙1﹚屋齡較高:除古蹟或歷史建築物外,民國 77 年 12 月以前取得 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2﹚集合住宅:85 年 11 月 27 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集合住宅,且 目前無住戶有迫切無障設施需求者。

﹙3﹚規模較小: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之公共建築物。

﹙二﹚改善標準

由於既有建築物受結構體、基地等限制,改善困難,參考美國、英 國及日本之規定,既有建築物改善皆以基本之必要設施為主,即可到達、

進出及使用即可,建議既有公共建築物在無建築行為時,改善應設置以 下無障礙設施即可:

第伍章 改善建議

1. 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

﹙1﹚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主要功能區,如銀行應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一樓 服務廳,如該銀行無昇降機則無須考慮到二樓之無障礙通路,可以 其他軟體服務替代。

﹙2﹚如該建築物提供廁所供一般民眾使用,則應至少設置一處無障礙通 路可到達之無障礙廁所。

﹙3﹚其他必要設施,如有固定座椅之集會場需提供ㄧ定數量之輪椅觀眾 席位。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