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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法令規定比較分析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比較

第五節 國內外法令規定比較分析

綜合美、英、日等國家之法令規定,分析歸納可發現國外對於依修正 後之法令規定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類型,針對該類型既有建築物之無 障礙環境之改善,皆區分為兩類,分別為有建築行為與無建築行為,其管 理依據與規定完全不同,說明如下:

ㄧ、法令沿革比較

比較我國與英美日之無障礙法令沿革,發現各國無障礙環境推動,

皆多由民間業界或政府先研訂無障礙設施設計之參考或指針,由政府以鼓 勵性方式先推動,再擴及政府新建供大眾使用之建築物,即所謂的「萌芽 期」;接著以法令強制規定私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亦須達到無障礙,即 所謂的「推動期」;最後再要求所有建築物除特殊使用者外,全面無障礙,

同時在既有建築物供大眾使用部分,亦基於身心障礙法之平權觀念,於使 用者有需要時,須配合改善,即所謂的「成熟期」。

比較我國與英美日之發展過程,不同之處包括:

1. 發展較慢:我國於 1988 年﹙民國 77 年﹚開始將無障礙納入法令推動,

相較於英美於 1960 年代開始推動,日本則於 1970 年代開始,我國顯然 推動時間落後甚多。

2. 缺乏萌芽期:各國在發展過程中,都先有設計指引及配合推動之鼓勵措 施或以政府所有之建築物先行推動,即所謂「萌芽期」,作為醞釀及宣 導推廣之先鋒,相較之下,我國在民國 77 年及以建築技術規則,強制 規定「公共建築物」須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但法令並未提供完備的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或指引供參考,且因「殘障福利法」規定須溯及既往,

並於於民國 79 年修法規定須於 5 年內改善完成,於是造成目前部分公 共建築物雖已設置無障礙設施,卻仍有無法使用之問題。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肆章 國內外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

並以容易改善為原則。

至於日本則因無障礙環境推動相對較晚,所以目前部份提供公共服務 之建築物亦尚未達到全面無障礙化,其改善方式係由政府針對「重點整頓 地區」如每日平均出入 5000 人之車站周邊步行距離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及 公有建築物作整體之改善,至於其他既有建築物無建築行為時,並無改善 規定。

﹙一﹚須改善之範圍與設施改善比較

檢討國內目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應與日本較為相近,參考 日本係由政府就大眾使用特別頻繁之公有建築物為優先改善對象,而我國 目前法令規定,則是所有公共建築物無論是公有或私人所有,且不論是否 有使用需求皆須依法改善,較諸英美及日本之規定更嚴,顯然有需檢討改 善之處。

參考各國法令規定,建議既有建築物無建築行為者,應以大眾使用最 為迫切之公有建築物為優先改善對象,至於私人建築物尤其是集合住宅、

或規模較小或興建年代較久之公共建築物,不宜強制改善,應以有建築行 為時再配合改善。

(二)罰則

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在有建築行為部分,英美之管理與罰則悉 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至於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令部份,除英國為不成文 國家未明定罰則外,我國與美日皆明文規定違反規定者得處予罰緩,我國 甚至有得停止使用之處分。

惟美國與英國處分皆須由法院判定,即建築物是否設置無障礙設施並 非唯一之標準,建築物是否因此造成歧視方為處罰之關鍵。

六、小結

歸納前述分析比較結果,擷取可供參考之處如下:

1. 法令系統:建築管理應以有建築行為之建築物為對象,至於身權法則宜 以保障身障者公平使用建築物,其目的並非規範建築物。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