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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條文修正建議

依據目前令規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範圍係訂定於建築技術規 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所以本研究針對該章條文 進行檢討研究,惟因配合本章節之條文修正,必須增加部份名詞定義,為 免影響建築技術規則架構之完整性,配合修正相關章節。以下就修正目 的、修正之章節與重點提出修正建議如下。

一、修正目的

主要目的為落實憲法及身權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有公平參與社會活動 之機會,藉由興建無障礙之建築物做源頭管制,以促使法令規定達到可行 性、合理性與前瞻性。

二、修正章節與重點

(一)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1.章名建議修正為「無障礙」。

2.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範圍修正,新建之建築物除特別排除 適用者外,應全面無障礙。

3.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數量修正,將過去以每章建造執照且每幢至 少設置一處之規定,作全面大幅修正,依無障礙設施之性質作合理 的數量規定,使規定較為周延,並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如無障礙廁所之數量、停車位;輪椅觀眾席位等,應依比例 設置;另如旅館、宿舍、老人福利機構等有居住單元之建築物,應 設置ㄧ定比例之無障礙居住單元。

(二)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

1. 增列名詞定義:將一般性之建築名詞建築技術規則其他章節亦 可能使用者,如居住單元等名詞定義建議增訂於第一章,使法 令規定較為完備,並符合法令體系。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三、條文修正建議概要

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及第十章,條文修正重 點概要說明如下。

﹙一﹚ 第一章

修正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增訂第四十五款「居住 單元」及四十六款「限制性入口」,以明確界定該建築名詞,便於後續 條文之引用。

﹙二﹚ 第十章

1. 修正章名,原章名為「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因應規 範之建築物擴大至所有建築物,配合修正章名。

2. 增訂 168 條「用語定義」,包括「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可使 用」及「無障礙居住單元」定義。

3. 增訂 169 條「建築物適用無障礙規定之範圍」,明確規定新建之建 築物皆須全面無障礙,並以負面表列方式,排除不須設置之建築物 或空間。

4. 增訂 171 條「無障礙通路」,明確規定除排除適用者外,建築物各 空間應設置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

5. 增訂 172 條「無障礙出入口」,明確規定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出入 口之數量。

6. 增訂 173 條「無障礙廁所」、174 條「無障礙車位」、175 條「輪椅 觀眾席位」,176 條「無障礙居住單元」明確規定建築物應設置之數 量或比例。

7. 增訂 177 條「其他無障礙設施」

四、具體條文修正建議

本研究經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尤其是美國國際建築法規之規 定,提出草案,並經多次與相關單位、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討論修正 後,提出條文修正建議如下﹙表 5-3.1﹚。

第伍章 改善建議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第伍章 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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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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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提具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