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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法令整體架構改善建議

第伍章 改善策略與法令修正建議

第二節 建築物無障礙法令整體架構改善建議

由於新建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所需增加之費用,不到總工程費 1

%﹙ADA,1997﹚,但既有建築因基地或結構等限制,若須增設或改善無障 礙設施,由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及本研究調查結果,皆顯示不但所費不 貲,且改善成效有限,甚至根本無法改善。

基於國內目前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公共建築物」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而該「公共建築物」係由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界定,換句話說係藉由末端管 理來管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惟部份建築使用如便利商店、補習班、金融 機構等少有自行興建專用建築物,多係租用建築大樓,惟對於這些建築物 如辦公大樓等,建築技術規則並未明確規定其應為無障礙,以至於有障礙 之新建築物仍持續增加中。

有鑑於此,本研究建議宜針對新建築物與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分 別訂定合理之法令規範,以使法令具備前瞻性、合理性與可行性。參考英 國及美國對於身權法系所謂「應配合使用者需求改善之建築物使用類別」

都由身權法系界定其範圍,而日本亦直接由促進便利法系訂定,惟我國之 身權法第二條已明訂有關建築環境部分其主管機關為建築工務機關負 責,且公共建築物之範疇過去皆由建築技術規則界定,所以逕由建築技術 規則訂定亦無不可。

爰此,為簡化法令修正作業,及避免引起不同部門間對業務權責之爭 議,本研究建議仍直接在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中界定「公共建築物」之範圍 與種類。歸納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及法令規定比較分析結果,本研究提出 相關法令修正建議,概要說明如下:

1. 建築物無障礙設置範圍:建議擴大建築物無障礙設置範圍,以朝向全面 無障礙環境為目標。

2.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建議集中人力物力改善供不特定大眾使用之建築 物,並以符合最低使用需求為原則。

依據前述改善建議,本研究研提改善初步草案,並經多次座談討論修正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後,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已領得建築執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提出以下法令修正建議,並建議 修正公共建築物增建、修建及變更用途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分別說明各 項法令增修正之重點如下。

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修正建議

主要目的為依據憲法及配合身權法保障人權之精神,建置整體無 障礙生活環境,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有公平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並考 慮法令規定之可行性、合理性與前瞻性。修正重點包括:

1. 章名:建議修正為「無障礙」﹙美國為 Accessible﹚。

2. 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範圍:新建之建築物除特別排除適用 外,應全面無障礙;至於身權法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則 仍依原規定。

3. 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新建之建築物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 量,作全面修正,使規定較為周延,並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如無障礙廁所之數量、停車位;輪椅觀眾席位等,應依比例設置;

另如旅館、宿舍、老人福利機構等有居住單元之建築物,應設置ㄧ 定比例之無障礙居住單元。

二、「已領得建築執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 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建議

主要目的為集中資源,改善及維護使用頻率較高之公共建築物,

達到建置無障礙環境之目的。修正重點包括:

1.名稱修正:建議修正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替代認定原則」。

2.公共建築物應改善之適用範圍:分期改善計畫應考量公共建築物之使 用類別及建築物特性,建議應訂定優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必須以 達到基本可用為原則,至於興建年限較久、規模較小、有重建計畫

第伍章 改善建議

或集合住宅等建築物得不受限期改善之限制。

3.應改善或增設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將應改善之無障礙設施項目界定於 必要性之設施。

4.增訂得訂定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提供較明確之設計參考。

三、修正公共建築物增建、修建及變更用途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

主要為使既有之建築物,在有增建等建築行為時,得有較彈性之 規定,以使既有建築物在可行範圍內做合理之改善,提升法令推動落 實之合理性與可行性。訂定重點包括:

1. 適用範圍:明確訂定增修建應適用之範圍,及變更用途應適用之範 圍,排除規模較小不易適用者。

2.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參考國外規定將應改善之無障礙設施項 目界定於必要性之設施。

3.明確規定得採替代改善計畫:因應建築基地、結構等限制,明確規 定得採替代改善計畫。

四、小結

綜合前述,修正後之法令架構,適用規定建議如下:

1.新建之建築物

﹙1﹚設置範圍:除部分得排除適用之建築物與空間外全面無障礙。

﹙2﹚技術規定:無障礙設施設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既有之公共建築物

﹙1﹚改善範圍:優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應檢討改善基本無障礙設 施;其他公共建築由地方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訂定其改善順 序,惟一定年限以上、規模以下之公共建築物得於增修建或 變更用途時配合改善。

﹙2﹚技術規定:考慮既有建築物受基地及結構體等限制,無障礙 設施改善之設計宜另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 引」。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非公共建築物

變更為公共建築物者應依法改善 配合改善之公共建築物

配合增修建及變更用途改善 一般公共建築物

未依 85 年規定改善者應改善 優先改善建築物

應達到基本無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