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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参章 國內法令規定及現況問題檢討

第四節 問題癥結

綜合前述令規定及現況問題檢討,歸納目前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 設置及改善之問題,並探討其問題癥結。

ㄧ、現況問題

﹙一﹚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

公共建築物依身權法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檢討目前公共建築物 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現況檢討如下:

1.由於「公共建築物」涵括之範圍經多次修正,目前尚有不少公共建築物 未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其中包括使用頻率極高之公共建築物等。

2.部分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因設置不當或缺乏管理,無法發揮設 施之功能,或甚至有安全之虞。

﹙二﹚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觀點

從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確保其有公平參與社會活動之觀點,檢討 發現目前法令規定之問題包括:

1. 「公共建築物」之範圍,雖已包括社福機構、醫院、政府機關、學校 等,但一般辦公室、餐廳等場所並未納入規範,影響障礙者之工作權 及日常生活便利性。

2. 公共建築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依規定每張建造執照或每幢至少一 處,對於部分無障礙設施,如廁所需考慮使用者之近便性者,如建築 物規模較大或樓層較高,顯然無法符合使用只求。

3. 身權法規定公共建築物須「溯及既往」改善,惟目前部分使用頻率極高 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或因未改善、或因設置、管理維護不當,無法使 用。

二、問題檢討

1.新舊建築物應分別檢討:由於新建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所需增加 之成本極低,而既有建築物改善因受結構體等限制,常極為困難,而 國內目前法令規定所有「公共建築物」無論新建或既有皆須依法設置無

第叁章 國內法令規定及現況問題檢討

障礙設施,造成推動執行之困難。所以針對前述問題,建議應將新建 與既有建築物分別檢討。

2.既有公共建築物數量龐大,為使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益,是否應有較 合理之改善優先順序,對於行動不便者使用頻率較高之公共建築物,

是否優先改善,另外對於規模較小、屋齡較高之建築物、及供特定公 眾使用之集合住宅得暫緩改善。

3.為使無障礙設施可真正發揮發揮功能,對於部分使用頻率較高之公共 建築物雖已符合替代改善原則者,如無障礙設施無法使用,是否仍應 配合改善,以確實達到設置之效益。

4.對於部分公共建築物如便利商店,硬體環境改善是否為唯一的方法,

部分硬體環境無法改善,如便利商店面臨騎樓,且因結構樑之問題,

入口無法內縮作坡道,是否可使用其他軟體服務方式替代,如以服務 鈴及活動坡道等取代硬體改善。

三、小結

無障礙環境建置,主要是希望擴大使用對象之考慮,將障礙者之需 求一併納入,使其可以像一般人一樣獨立進出及使用各類建築物,但是 由於法令為強制性規定,所以法令規定除須考慮前瞻性外,亦須兼顧經 濟性、合理性與可行性。

總結前述探討分析,歸納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建置主要問題癥結如 下:

1. 法令規定缺乏前瞻性:新建之建築物涵蓋之範圍不足,尤其是一般辦 公大樓與住商大樓等並未納入規範,造成有障礙之建築物仍持續產 生。

2. 法令溯及既往:規定既有公共築物全面性改善無障礙設施,確實是符 合障礙者需求,但是理想必須兼顧現實,應體認政府的資源是有限 的,而且國家的資源也是ㄧ體的,必須應用政府有限的資源,同時使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法令規定之研究

民間的資源也能有效應用,應確實針對迫切需要改善之建築使用類 別,進行必要而正確的改善,以使資源做最有效的應用。

3.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既有公共建築物受結構體、基地等限制,不易 依設計規範改善,而目前法令缺乏明確之改善設計或替代方案參考,

影響改善之效益。

4.既有公共建築物部分,缺乏穩定之改善財源、改善技術、及分期改善 計畫,不但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壓力,且未能達到具體成效。

5.缺乏維護管理:法令上並未針對設施之維護管理作明確規定,導致完 成之設施往往因缺乏維護而無法﹙不敢﹚使用,或因缺乏管理而無法 使用。